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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A (00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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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A000380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3-11-26     基金规模:1261.92亿份     基金经理: 陈威霖 米良 
基金全称: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100元起购, 单日限额500万元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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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2020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9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3】
116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级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债券基金、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际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八)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
容进行了更新。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九)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 分、绪言......4
第二部 分、释义......5
第三部 分、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 分、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部 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 分、基金份额的分 级......60
第七部 分、基金的募集 ......62
第八部 分、基金合同的生 效......65
第九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及其他登记业 务......66
第十部 分、基金的投资 ......84
第十一 部分、基金的业绩......98
第十二 部分、基金的财产...... 101
第十三 部分、基金资产的 估值...... 102
第十四 部分、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106
第十五 部分、基金的收益 分配......110
第十六 部分、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112
第十七 部分、基金的信息 披露......113
第十八 部分、风险揭示 ...... 120
第十九 部分、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124
第二十 部分、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126
第二十 一部分、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141
第二十 二部分、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154
第二十 三部分、其它应披 露事项...... 156
第二十 四部分、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157
第二十 五部分、备查文件...... 158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
计提收益
48、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
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
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3、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54、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55、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6、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
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b)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丁益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康乐先生,代行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进先生,董事,保险学硕士。曾任中国科技财务公司信贷部农业科技信贷
处副处长兼印制科技信贷处副处长、投资信贷处副处长;中国华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党组成员、总经理兼党组成员,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兼党委委员,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总经理兼党组副书记。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1996至1997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1997至2001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李翔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副总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副总裁兼党委委员,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党委副书记。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员、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康乐先生,代行董事长职务,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中国海口电
视台每日新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管理、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2018 年 9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究员,美
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年 8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担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 年 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机构客
户中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职务。2009 年 6 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曾担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担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陈威霖女士,管理学硕士。曾担任平安利顺货币经纪公司债券市场部债券经纪人。2013 年 6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交易管理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
员,自 2016 年 4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具有 9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
经验。

米良先生,经济学硕士。曾担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零售银行部管理培训生、零售银行部高级客户经理,汇丰银行深圳分行贸易融资部产品经理,招
商银行资产负债部资产管理岗,2018 年 9 月加入我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起担
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具有 6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无。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陈威霖女士兼任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米良先生兼任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时间

RU PING(汝平) 先生 2013 年 11 月 26 日-2014 年 12 月 26 日

毛从容 女士 2013 年 11 月 26 日-2014 年 12 月 26 日

袁媛 女士 2014 年 4 月 4 日-2019 年 2 月 21 日

陈威霖 女士 2018 年 5 月 30 日-至今

米良 先生 2018 年 11 月 3 日-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总经理;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兼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投资总监;

余广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稳定收益业务投资负责人;

崔俊杰先生,ETF 投资部投资总监。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
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级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i)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ii)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iii)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iv)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v)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ii)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iii)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iv)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0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523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伟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1 号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联系人:王菁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
区东风东路 713 号

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 830 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天、于慧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
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丹

电话:(0591)878442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1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
南路 668 号(邮编:321015)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11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银行网址:www.jhcc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明

12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银行网址: www.bojx.com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
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


13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服电话: 95352

网站:www.bs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法定代表人:林复

14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冰洁

电话:025-86775317

传真: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1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埔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17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卢媛薇

电话:020-28852729

传真:020-28852675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常州和平中路 413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18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姣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17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烟台市芝罘
区南大街 24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19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胜贤

电话:021-63890179

传真:021-63890196

客户服务电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
大街 258 号

20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邢敏

联系人: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注册(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2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洪玮

(仅代销 A 类基金份额)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2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邮箱:jinxia@cgws.com

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
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66338888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
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2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2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2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2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
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号
10 层

3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3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郁疆

3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1 楼
法定代表人:宁敏

33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慧琳

电话:021-203285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3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法人代表:何之江

3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3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
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3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
新街 319 号 7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3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方式:029-87211526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3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40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4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
加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4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4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0931-96668,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4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
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 楼

4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4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4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4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4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
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5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zq.com

注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
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5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
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5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 809 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5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5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
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B 座 17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55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5105118
公司网址:http://www.cczq.com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
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5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5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5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59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或
95325

网址: www.kysec.cn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60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电话:021-63898952

传真:021-68776977 转 8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朱泽乾

6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1-54967367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全国)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62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
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6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
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
6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6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8236

传真: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6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6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6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 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转 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6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北楼)25 层

7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7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洪泓

电话:0571-88911818-8659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
心 A座 9 层 04-08

72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64788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73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59644496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74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
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75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
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76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46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7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
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
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7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座 2208
7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
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甲19号 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
8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
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81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剑炜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75-9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A

82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白纸坊东
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83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181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
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
街 19 号 A座 1505 室

84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859328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85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86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8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3 号楼为明大厦 C 座
8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 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
路 1333 号

8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
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90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曾瑶敏

电话号码:0755-83999907
传真号码: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fund.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9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9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
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 层
93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栋 201 室(入住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
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94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
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
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
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
95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 王旋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 0371-85518397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热线:400-0555-671

公司网站:www.hgccpb.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 4 楼

9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
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
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97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98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386374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9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

www.hcjijin.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10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 025-66996699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101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
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102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客服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
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103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104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
号 8 楼

105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106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107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郭斯捷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
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108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109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官网:https://danjuanapp.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
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11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111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王旋

电话:025—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0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
城路 2 号 24 幢 N318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79 号金穗大厦 14 楼 C 座

112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雅琴

联系人:卢奕

电话:021-68670358

传真:021-68413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889967

网址:http://www.jp-fund.com/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
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113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陈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2 室

114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78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
南、农业东路西 1号楼美盛中心2405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
南、农业东路西1号楼美盛中心2405
115 河南和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磊

联系人:付俊峰

电话:0371-61777528

传真:0371-61777560

客户服务电话:0371-61777552
网址:http://www.hexin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116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
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
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京东
117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苏宁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封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法定代表人:廖冰

118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87172

网址: www.998fund.com

注册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
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单元
119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王峰

电话:028-84252474

传真:028-842524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12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6号楼 6


121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 朱学勇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楼 01、02、
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01、02、
12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 义雪辉

电话:021 - 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
路 2 号南银大厦 2309

123 深圳秋实惠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秋林

联系人: 张秋林

电话:010-64108876

传真:010-64108875

客户服务电话:010-64108876

网址:http://fund.qiushicaifu.com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
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
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124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125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21- 38909635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
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
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B

126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 李丹

电话:010-56176115

传真:010-5617611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bjdy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层

127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
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
大厦 1513 室

128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皓

联系人: 曹砚财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010-88371180

客户服务电话:0891-6177483
网址:www.xique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129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
环路 27 号楼 1 单元 3层 01 号、2 单
元 3 层 02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
环路 27 号楼 1 单元 3层 01 号、2 单
130 华信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元 3 层 02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岩

联系人:李玉磊

电话:0371-69106682

传真:0371-691066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7-666
网址:http://www.cefcfco.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
库大街 31 号院九思文创园 5 号楼
501 室

131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雅琴

联系人:李慧慧

电话:010-66162800

传真: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06863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
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B 座 19 层

132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琼

联系人: 徐海峥

电话:021-60907379

传真:021-60907397

客户服务电话:021-60907378
网址:www.youyu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
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811-812)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133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0411-66889805

传真:0411-66889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7-903-688

134 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188-3

(仅代销 A 类基金份额) 网址:www.mybank.cn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135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联系人: 钟伟

电话:138-2642-0174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www.msft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话:0755-22381646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薇瑶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划分不同级别的基金份额,并对投资者持有的不同级别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0380,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038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等级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但投资者最终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将由登记机构依据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余额而定。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级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不限 不限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不限 不限

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 不限 不适用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最

低持有份额 无 500 万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
金份额,未结转收益将不结转,一并带入B类份额,并于升级当日适用B类的相关费率(年销售服务费率除外,年销售服务费率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万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将不结转,一并带入A类份额,并于降级当日适用A类的相关费率(年销售服务费率除外,年销售服务费率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3、如销售机构仅销售A类或B类基金份额,则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内的基金份额不参与自动升降级。

4、根据上述基金份额升降级规则,登记机构将在确认投资者的各项交易申请后,根据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进行升降级判定。对当日持有A类基金份额超过500万份(包含500万份)的,登记机构将自动升级其基金账户内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为B类基金份额;对当日持有B类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不含500万份)的,登记机构将自动降级其基金账户内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

5、在开放日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升降级确认的投资者,其在当日提交的本基金在途赎回、转换转出、转托管转出等申请,登记机构将在下一开放日做失败确认处理。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9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3]1160 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为认购期、首发期或募集期)为自2013年11月11日起到2013年11月29日,本基金于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四、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的公告、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时间。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九、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以金额申请,认购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十一、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举例:假设某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认购期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100)/ 1.00=100,100份

2、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尾数舍去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四、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根据《景顺长城景益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于 2013 年 12 月 6 日起开始办理本
基金的日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于 2013 年 12 月 25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
的日常赎回业务以及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中心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转换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或转换;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未结转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6、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

7、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金额不受转入基金首次申购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若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2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金额不限(具体以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登记机构每日将根据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进行升降级判定。对当日持有A类基金份额超过500万份(包含500万份)的,登记机构将自动升级其基金账户内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为B类基金份额;对当日持有B类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不含500万份)的,登记机构将自动降级其基金账户内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A/B类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但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进行某笔赎回后,若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则余额部分基金份额需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0.01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与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
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
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2、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用,
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七、申购份额、赎回支付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尾数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申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一:假定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投资人在
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赎回款一并支付给投资人,以销售机构或指定电子交易平台的具体规定为准。

(1)如销售机构或指定电子交易平台规定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不与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支付给投资人,未付收益将结转为份额后留存在投资人的基金账户。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则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


(2)如销售机构或指定电子交易平台规定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将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支付给投资人,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和未付收益两部分: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对应未付收益

① 全部赎回和特殊部分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按 100%比例结转未付收益并赎回;投资者部
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并赎回。

例: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份额 10 万份,未付收益为-1,000 元,T 日该投
资者赎回 99,90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
100 份,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1,000 元,

则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99,900/100,000)=-999 元

赎回金额=99,900×1.00-999=98,901.00 元

② 其他情况的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未付收益为 0。

例: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 A 类份额 100,000 份,未付收益为-100 元,T 日
该投资者赎回 5 万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5 万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 T 日的未付收益-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50,000×1.00+0=50,000 元

3、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非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未付收益(比照赎回情况计算)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A 类份额 10,000 份全额转出,转换为景顺
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当日投资者所持有本基金 A 类份额对
应的未付收益(全额转出)为 456.00 元,对应赎回费为 0,申购费为 0,内需增长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3 元,申购费为 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基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10,000×1.000+456.00=10,456.00 元

赎回费用=0.00 元

转出净额=10,456-0.00= 10,456.00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456/1.015=10,301.48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0,456-10,301.48=154.52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456.00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0,456.00-10,456.00=0.00 元

净转入金额=10,456.00-MAX【154.52-0.00,0】=10,301.48 元

转入份额=10,301.48 / 1.163=8,857.67 份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1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场所:

自2013年12月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柜台直销和网上直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
自2014年2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安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安信证券的规定。

自2014年5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新兰德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新兰德的规定。

自2014年5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晟视天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晟视天下的规定。

自2014年6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一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一路财富的规定。

自2014年6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恒天明泽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恒天明泽的规定。

自2014年6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钱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钱景财富的规定。

自2014年7月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腾元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腾元基金的规定。

自2014年7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创金启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创金启富的规定。

自2014年9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唐鼎耀华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唐鼎耀华的规定。

自2014年11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第一创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第一创业的规定。

自2015年1月1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苏州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苏州银行的规定。

自2015年4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付金融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汇付金融的规定。

自2015年5月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利得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利得基金的规定。

自2015年5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川财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川财证券的规定。

自2015年6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风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天风证券的规定。

自2015年6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国民生银行的规定。

自2015年7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期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信期货的规定。

自2015年9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泰诚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泰诚财富的规定。

自2015年9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富济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富济财富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1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积木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积木基金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1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兴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兴业银行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1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平安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平安银行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上海证券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盈米财富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南京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南京银行的规定。

自2015年12月3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开源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开源证券的规定。

自2016年1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证金牛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证金牛的规定。

自2016年1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奕丰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奕丰公司的规定。

自2016年2月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和耕传承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和耕传承的规定。

自2016年2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凯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凯石财富的规定。

自2016年4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上海农商行的规定。

自2016年5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斧子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金斧子的规定。

自2016年5月1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伯嘉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伯嘉基金的规定。

自2016年5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观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金观诚的规定。

自2016年5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成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汇成基金的规定。

自2016年6月1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包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包商银行的规定。

自2016年6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新浪仓石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新浪仓石的规定。

自2016年6月2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陆金所资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陆金所资管的规定。

自2016年7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牛股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牛股王的规定。


自2016年7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正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正财富的规定。

自2016年7月2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海银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海银基金的规定。

自2016年8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得投顾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万得投顾的规定。

自2016年8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前海凯恩斯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前海凯恩斯的规定。

自2016年8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民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民财富的规定。

自2016年9月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发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广发银行的规定。

自2016年9月2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美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美基金的规定。

自2016年10月1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蛋卷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蛋卷基金的规定。

自2016年11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凤凰金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凤凰金信的规定。

自2016年12月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联泰资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联泰资产的规定。

自2016年12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微动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微动利的规定。

自2016年12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格上富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格上富信的规定。

自2017年1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肯特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肯特瑞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2月1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嘉兴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嘉兴银行的规定。

自2017年2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州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广州农商行的规定。


自2017年3月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信证券的规定。

自2017年3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好买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好买基金的规定。

自2017年3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泛华普益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泛华普益的规定。

自2017年4月1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云湾投资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云湾投资的规定。

自2017年4月2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挖财金融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挖财金融的规定。

自2017年4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江南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江南农商行的规定。

自2017年5月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鑫鼎盛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鑫鼎盛的规定。

自2017年5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秋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秋实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6月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大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大河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8月1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夏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夏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8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恒丰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恒丰银行的规定。

自2017年8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大智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大智慧的规定。

自2017年10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电盈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电盈基金的规定。

自2017年11月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喜鹊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喜鹊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11月1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济安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济安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11月2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盈米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12月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信期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信期货的规定。

自2018年1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洪泰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洪泰财富的规定。

自2018年2月2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有鱼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有鱼基金的规定。

自2018年3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西部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西部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4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信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盈信基金的规定。

自2018年4月1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福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福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4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鑫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鑫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5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四川天府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四川天府银行的规定。

自2018年6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民商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民商基金的规定。

自2018年7月1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州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广州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8月1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金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金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8月3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江苏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江苏银行的规定。

自2018年9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海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10月1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银国际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银国际的规定。

自2019年9月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嘉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嘉实财富的规定。

自2019年12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微动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微动利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基金的安全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合理预判,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包括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国内经济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等,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分析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资金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并根据动态预期决定和调整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上升,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降低组合下跌风险;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下降,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实现基金流动性需求并获得投资收益。

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税收政策、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资金供求、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来确定并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国债、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现金等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以满足投资人对基金流动性的需求,并达到获取投资收益的目的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资金供求失衡、流动性等因素造成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出现定价差异现象,从而使债券市场上存在套利机会。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在充分验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以获取安全的超额收益。

5、回购策略

(1)息差放大策略:该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回购的有关规定。

(2)逆回购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将建立流动性预警指标,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密切关注本基金申购/赎回、季节性资金流动等情况,日历效应等,适时通过现金留存、提高流动性券种比例
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6)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1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2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2)、(8)、(9)、(10)、(13)、(14)、(17)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及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他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决策依据与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财产的配置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一旦做出决议,即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投资研究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除履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的职责外,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研究部的日常运作。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部常设议事机构,负责讨论行业信息、个股信息、回顾行业表现、行业配置、模拟组合表现、近期研究计划及成果、市场热点、当日投资决策、代行表决权、投资备选库调整等问题。投资研究部主要负责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负责编制、维护投资备选库,建立、完善、管理并维护股票研究数据库与债券研究资料库,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基金投资决策依据。投资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优化、风险管理及头寸管理等日常工作;拟订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方案、重大投资项目提案和投资组合方案等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组织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的投资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依据自主的研究积极把握市场动态,积极提出基金投资组合优化方案,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负责。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人员负责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管理系统,并负责对基金历史业绩进行分解和分析。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常运作的合规控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

1、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分析,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最终决定资产配
置方案。

3、研究部按流程筛选出可投资品种,由基金经理依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限制以及资产配置方案,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如无异议,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的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际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4,897,159,749.62 13.81

其中:债券 14,897,159,749.62 13.81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5,198,203,450.72 32.6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7,126,106,462.77 52.95

4 其他资产 670,749,254.30 0.62

5 合计 107,892,218,917.41 100.00

注: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中包含定期存款 57,120,000,000.00 元。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5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6,032,070,967.02 5.9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31.99 5.9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20.3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28.2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3.1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21.6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合计 105.33 5.93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240 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号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168,612,888.40 5.0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168,612,888.40 5.0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454,708,567.36 2.41

6 中期票据 50,177,967.96 0.05

7 同业存单 7,223,660,325.90 7.10

8 其他 - -

9 合计 14,897,159,749.62 14.6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净值比例
(%)

1 130404 13 农发 04 13,700,000 1,374,120,877.61 1.35

2 190402 19 农发 02 7,600,000 759,425,803.49 0.75

3 180202 18 国开 02 5,200,000 520,894,498.06 0.51

4 150203 15 国开 03 5,200,000 520,518,614.49 0.51

5 190302 19 进出 02 5,000,000 499,789,665.80 0.49

6 111911251 19 平安银行 CD251 5,000,000 497,735,293.24 0.49

7 111911254 19 平安银行 CD254 5,000,000 497,653,493.15 0.49

8 111911256 19 平安银行 CD256 5,000,000 497,612,250.79 0.49

9 111915616 19 民生银行 CD616 5,000,000 496,622,348.69 0.49

10 111909272 19 浦发银行 CD272 5,000,000 490,857,383.74 0.48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14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3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85%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基金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基金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
9.2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股票代码:000001)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71 号)。其资金运营中心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处以 20 万元罚款。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决策程序对平安银行同业存单进行了投资。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股票代码:600000)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
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87 号)。其信用卡中心信用卡催收外包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 50 万元。

2019 年 7 月 17 日,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因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对申请人
收入核定严重不审慎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53 号),被处以罚款人民币 30 万元。

2019 年 6 月 24 日,浦发银行因对成都分行授信业务及整改情况严重失察;重大审计发
现未向监管部门报告;轮岗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内控管理的
规定,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被处以 130 万元罚款。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决策程序对浦发银行同业存单进行了投资。

3、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股票代码:600016)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收到大连银保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银保监罚决字(2019)80 号)。其因贷后管理不到位,以贷收贷,掩盖资产真实质量;贴现资金回流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滚动循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2019 年 12 月 20 日,民生银行因总行同业票据业务管理失控、民生银行总行违反内控
指引要求计量转贴现卖断业务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民生银行总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管理不到位等多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收到北京银保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56 号),被处以 700万元罚款。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决策程序对民生银行同业存单进行了投资。

4、其余七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665,333,180.77

4 应收申购款 5,416,073.53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70,749,254.30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 A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净值收益率 净值收 益率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13 年 11 月 26 日- 0.5429% 0.0030% 0.1332% 0.0000% 0.4097% 0.0030%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4.2026% 0.0069% 1.3500% 0.0000% 2.8526% 0.0069%

2015 年 3.3361% 0.0100% 1.3500% 0.0000% 1.9861% 0.0100%

2016 年 2.3894% 0.0038% 1.3500% 0.0000% 1.0394% 0.0038%

2017 年 3.6562% 0.0034% 1.3500% 0.0000% 2.3062% 0.0034%

2018 年 3.3372% 0.0027% 1.3500% 0.0000% 1.9872% 0.0027%

2019 年 2.4753% 0.0006% 1.3500% 0.0000% 1.1253% 0.0006%

2013 年 11 月 26 日- 21.6760% 0.0060% 8.2332% 0.0000% 13.4428% 0.0060%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注:从 2015 年 7 月 15 日起,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由“每日分配、按月支付”

调整为“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 B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净值收益率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13 年 11 月 26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5663% 0.0031% 0.1332% 0.0000% 0.4331% 0.0031%

2014 年 4.4526% 0.0069% 1.3500% 0.0000% 3.1026% 0.0069%

2015 年 3.5844% 0.0100% 1.3500% 0.0000% 2.2344% 0.0100%


2016 年

2.6350% 0.0038% 1.3500% 0.0000% 1.2850% 0.0038%

2017 年 3.9059% 0.0034% 1.3500% 0.0000% 2.5559% 0.0034%

2018 年 3.5829% 0.0027% 1.3500% 0.0000% 2.2329% 0.0027%

2019 年 2.7213% 0.0006% 1.3500% 0.0000% 1.3713% 0.0006%

2013 年 11 月 26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3.4659% 0.0060% 8.2332% 0.0000% 15.2327% 0.0060%

注:从 2015 年 7 月 15 日起,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由“每日分配、按月支付”

调整为“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 2013 年 11 月 26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达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三项第 2、3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基金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基金赎回费用

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收费的特殊情形详见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部分内容。


4、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级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级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 ? 7 365 / 7 ??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 ?? ? R i ??

?1 ? ? 1? ? 100%

10000 ??

?? ? ? ??

i ?1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约定的例行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生其他因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净值出现偏离时需发布临时报告的情形;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不能继续支付利息或者本金,此时债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在我国,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它们都拥有稳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信用等级较高;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也会由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由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需要持有人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5、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导致收益下降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8、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9、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3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本数)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本数);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3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丁益

成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6)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1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2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2)、(8)、(9)、(10)、(13)、(14)、(17)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及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除企业
债券外的其他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办法。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我公司于 2017 年 12 年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旗下基金对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本公司按照投资者成
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对于未定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不再主动提供对账单。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
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因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 400-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投资策略分析报告、热点问答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同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2020 年 3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 年 2 月 3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2020 年 1 月 3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2020 年 1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2020 年 1 月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9 年
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 年 1 月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2019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9 年 12 月 2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微动利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 年 11 月 5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80 只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11 月 5 日发布《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2019 年第 3 号更新招
募说明书》及《摘要》

2019 年 11 月 5 日发布《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19 年 11 月 5 日发布《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19 年 10 月 2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9 年
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10 月 22 日发布《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2019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9 年 9 月 2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平
安证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9 年 9 月 5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嘉
实财富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 年 8 月 23 日发布《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及《摘要》

2019 年 8 月 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景泰盈利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7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7 月 17 日发布《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2019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9 年 7 月 10 日发布《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2019 年第 2 号更新招
募说明书》及《摘要》

2019 年 7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信证券等多家销售机构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6 月 1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景益货币
市场基金开展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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