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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A/B (0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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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A/B000513
基金类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4-06-20     基金规模:2.10亿份     基金经理: 毕天宇 
基金全称: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72%
  • 近一月增长率
    0.11%
  • 近一季增长率
    10.60%
  • 近半年增长率
    -2.10%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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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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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A 1.0941 6.64%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C 1.0891 6.63%
申万菱信数字产业股票型发起式C 0.6666 5.81%
申万菱信数字产业股票型发起式A 0.6692 5.80%
大摩数字经济混合A 0.9720 5.80%
大摩数字经济混合C 0.9654 5.80%
银华数字经济股票发起式A 0.8593 5.79%
银华数字经济股票发起式C 0.8560 5.78%
宏利复兴混合A 0.9910 5.65%
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C 1.1132 5.64%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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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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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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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〇一六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i
目 录
一、 绪言 ......................................................................................................................................... 2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20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 基金的募集 ........................................................................................................................... 42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4
九、 基金的投资 ........................................................................................................................... 59
十、 基金的业绩 ........................................................................................................................... 71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72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十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1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十七、 风险揭示 ............................................................................................................................... 90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二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36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8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38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39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2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13】1563
号文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
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 2016 年 12 月 20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等相关
财务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
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或本招募说明书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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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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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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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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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
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三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
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投资部、
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
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
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
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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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
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
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
益研究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
究管理等;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包括 QDII 权益类公募基金、
以香港投资为主的沪港深权益类公募基金、以香港权益及权益类衍生品为主的
专户投资基金等;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
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
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
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
和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暂与综合管理部
合署办公;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
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
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中心、
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
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
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
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
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
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
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
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
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
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
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
与管理;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
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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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6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有员工 362 人,其中 65.5%以上具有硕士
以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
监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扬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黑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公司
机关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会
计 师 。 现 任 BMO 金 融 集 团 亚 洲 业 务 总 经 理 (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
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 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
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
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
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
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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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中级审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评估部员工,
山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业
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
部总经理。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证券部
副经理、杏林支行副行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局主席。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
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监事长,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纪委书记、风控总监。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山东正
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山东省鲁
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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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银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
总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
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
方路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历任
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 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助
理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
心总经理。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郏县国营一厂厂长,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
电子商务总监助理。历任汇添富基金任电子商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深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
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漳州
商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任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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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督察
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支行职员、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营销总部投
资顾问、总监助理、市场部总监助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经理、
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
际 Barra 公司(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
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
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
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
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毕天宇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燕兴桂林公司、中国北方工业上
海公司、兴业证券公司,2002 年 3 月起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2005 年 11 月至 2007 年 4 月任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 4 月至今任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起兼任富国高端
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兼任富国通胀通缩主题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兼任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权益投资副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厉叶淼先生,硕士,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3 年 4 月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任研究员;自 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8 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助理行
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自 2015 年 8 月起任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2 月起兼任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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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主动权益及固定收
益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
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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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按时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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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按时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
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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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
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
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
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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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
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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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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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
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本收入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主
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
网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启动
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
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
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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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
元,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
量增长 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
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
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
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
《企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
斯》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
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
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
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
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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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
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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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
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
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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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客户服务统

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 80126257、80126253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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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易会满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周慕冰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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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张宏革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电话: (010)57092611
联系人员: 杨成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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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电话: 010-85238680
联系人员: 郑鹏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11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电话: (0755)22197874
传真电话: (0755)22197874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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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3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人代表: 俞俊海
联系电话: 0575-81105323
传真电话: 0575-84788134
联系人员: 孟建潮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公司网站: www.borf.cn
( 1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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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1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2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2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 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2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2121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2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25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 2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2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赵俊
联系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电话: 021-50498825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 2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谢国梅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2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刘学民
联系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电话: 0755-25838701
联系人员: 吴军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 3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 3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3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3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电话: 010-85556012
传真电话: 010-85556053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3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电话: 027-87618863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 3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36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3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3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3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人代表: 王伟刚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电话: 010-62680827
联系人员: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fundzone.com
( 4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 -8201,13585790204
传真电话: 021—58787698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4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4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电话: 021-50583633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43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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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4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海淀北二
街 10 号秦鹏大厦 12 层
法人代表: 张琪
联系电话: 010-62675369
传真电话: 010-62675979
联系人员: 付文红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站: www.xincai.com
( 45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电话: 010-65181028
传真电话: 010-65174782/65231189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57-88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 4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 4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4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4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 50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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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人代表: 赖任军
联系电话: 0755-33201669
传真电话: :0755-84034477
联系人员: 张烨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公司网站: www.jfzinv.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电话:(021)5115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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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传真:(021)51150398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2 月 10 日证监许
可【2013】1563 号文注册。
一、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3,918 户,本
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390,584,111.33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66,557.33
份,两项合计共 390,650,668.66 份基金份额。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在本招募说明
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于 2014 年 8 月 1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开放时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
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人
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的,单个账户单笔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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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采取后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
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20,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
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前端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后端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该费用按申购金额递减。本
基金前端收费模式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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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注:上述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
其他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购买金额(M,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45%
100 万≤M<500 万 0.36%
500 万≤M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前端收费模式申购
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
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
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
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后端收费模式
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按基金份额的
持有时间递减。后端收费模式目前仅适用于富国基金直销,如有变更,详见届
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0%
1 年—3 年(含) 1.20%
3 年—5 年(含)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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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以上 0.00%
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
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见下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含) 1.50%
7 日—30 日(含) 0.75%
30 日—2 年(含) 0.60%
2 年—3 年(含) 0.30%
3 年以上 0%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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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人选择后端收费模式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80=9,259.2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可得到
9,259.26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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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
用,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持有时间为 1 年,则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10,000×0.6%=75.00 元
赎回金额=1.250×10,000-75.00=1242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25.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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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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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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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开通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代码:前端 000513,后端 000514)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
基金转换业务。公司暂不开通前端收费品种与后端收费品种之间的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
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即前端收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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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只能与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与后端收费
模式的基金转换;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不
能相互转换;在公司直销系统中,两种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均可以与富国天时
货币基金 A/B 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以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8)基金转换过程中,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
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
费率计算并确定申购补差费用;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计算后端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后端申购
费在该部分基金赎回时收取;
(9)本公司旗下的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
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
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
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
金余额不足 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
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
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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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富国天时余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投
资者部分转出富国天时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
负值时的损失;
(15)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
算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16)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
则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
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
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补差费。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
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
零。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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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
益。
B 后端转后端
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
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
差额计算。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
申购费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
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对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其
后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之
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
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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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
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
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
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
基金转换的公告。
6、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7、重要提示
(1)目前,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
销本基金和拟转换基金的机构,具体开通转换的机构可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咨询。
(2)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
不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实
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收费模式基金转换业务
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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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者欲了解其他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富国基金客服
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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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端制造行业相关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控制,力
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一级市
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
于高端制造行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资产的投资比
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
场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
变化、货币供应量、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
济周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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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
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国内经济的发
展趋势,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
产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高端制造行业相关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高端制造行业为:1)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提供生产技术装
备的具有高技术、高附加值制造业;2)与上述行业密切相关的行业,即为上述
行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行业。本基金投资于高端制造行业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具体到行业分类上,高端制造行业包括了电子、公用事业、机械设备、交
运设备、信息服务、信息设备、轻工制造、综合等行业。未来,由于经济增长
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等因素,高端制造业的外延将会逐渐扩大,本基金将
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对行业的识别及认定。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参考申银万国行业体系对制造类股票进行界定。如
个股经营范围或业务重点发生转变,致使其具有制造业基本面特征或致使其受
益于制造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充分论证后将其纳入制造类股票范畴。如果未
来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对其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则本基金管理人亦将酌情
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未来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不再存续或不再发布该行业分
类标准、亦或市场上出现了更加合理、科学的行业分类标准且符合本基金投资
目标和投资理念的,本基金将视情况并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其采用的行业分
类标准并公告。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个股。与简单横向比较个股不同,本基金
的投资理念在于将股票自身成长性与其所处的行业周期相结合,将投资的时空
间概念相结合,以甄选强势优质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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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本基金将会重点关注个股的以下五个方面,各有侧重,综合评
价:
1)成长性
本基金专注投资于高端制造行业,其高端首先体现在技术含量高,表现为
知识、技术密集,体现多学科和多领域高精尖技术的继承。因此,这决定了本
基金所选个股存在成长型风格偏向。
个股的成长性可以从两个方面判定:过往成长能力及未来成长预期。
过往成长能力主要指个股过去几年从财务数据上表现出来的持续成长特
征。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个股的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及净资产收
益率等指标,通过定量方法筛选出成长增速较快的企业。以上指标将连续多期
观察,保证其成长能力的稳定性。
未来成长预期主要是基于上市公司现有的基本面判别其是否具备在未来几
年持续增长的潜力。通过定性方法及实地调研,挖掘公司未来成长的驱动因素
以及该驱动因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成长预期主要看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否能为公司带来逐渐上升的行业
地位。具体而言,首先要深入分析上市公司的商业模式,判断该模式是否合理
且具有可持续性,能否带动公司利润持续增长;并判断该商业模式在该公司继
续扩张的过程中是否容易复制,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和行业发展的趋势。其次需
要关注公司的产品定价能力、产品的可复制性以及竞争对手情况,判断是否处
于产业链核心部位,是否在细分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并判断其市场份
额的提升对公司盈利增长是否有带动作用。最后,关注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层
能力、企业品牌、内生创新能力、投资效率、成本控制能力等是否具备长期领
先的能力。
2)其所处的行业周期阶段
个股判断须结合中观的行业分析。影响行业景气的外因是经济周期、上下
游产业链的供需变动,内因是行业的产品需求变动、生产能力变动、技术水平
变化及产业政策的变化等。
处于成长期的行业往往体现为需求高速增长,技术渐趋定型,企业进入壁
垒较高、用户群体稳定等。结合高端制造主题,本基金主要寻求那些处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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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高端,具有高附加值特征的行业及细分行业。
3)概念
产业政策的颁布、核心技术的发布或下游客户的大额订单等都可能成为概
念的来源。本基金须深入剖析各类概念的真伪、可持续性和是否被过度挖掘,
并提前布局适当参与。
4)预期差
本基金将通过严密的实地调研及论证,把握市场上出现的有效预期差,发
现被低估的股票,例如前期覆盖度较低的个股或被噪音所扰但实际基本面较好
的上市公司股票。
5)估值水平
本基金将在组合构建时注重个股估值水平,以确定该股是否具有足够的安
全边际,投资的风险收益比如何。指标方面,将持续跟踪个股的 P/E、 P/S、 P/CF、
PEG 等进行定量筛选和配置比例参考。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
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
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
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
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
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市场转换是指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收益
特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
的债券品种,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
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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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用风险评估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
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
长性,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
转债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
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
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
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
工具:
(1)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
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
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扼制组合、蝶式组合等权证投
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股票、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
因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
调整的交易成本。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
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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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高端制造行
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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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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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
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中证 800 指数的成份股由中证 500 指数和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一起构成。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
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
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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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60,615,713.40 91.36
其中:股票 960,615,713.40 91.3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3,000,000.00 1.2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7,305,287.49 7.35
7 其他资产 574,705.47 0.05
8 合计 1,051,495,706.3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60,452,369.30 64.5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5,750.11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30,407,277.63 2.9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91,825.00 0.2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39,915,469.94 23.45
J 金融业 177,181.70 0.0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380,639.72 2.0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145,200.00 0.6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60,615,713.40 93.91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494 华斯股份 5,447,615 89,449,838.30 8.74
2 300310 宜通世纪 2,792,863 86,263,675.91 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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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02271 东方雨虹 3,292,278 84,512,776.26 8.26
4 000581 威孚高科 2,274,565 55,817,825.10 5.46
5 300017 网宿科技 764,051 53,330,759.80 5.21
6 002117 东港股份 1,390,574 40,257,117.30 3.94
7 300285 国瓷材料 867,088 31,865,484.00 3.12
8 002001 新和成 1,369,800 30,710,916.00 3.00
9 600309 万华化学 1,489,500 30,624,120.00 2.99
10 000034 神州数码 1,060,200 30,374,730.00 2.9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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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0,092.4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873.57
5 应收申购款 269,739.4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74,705.4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0310 宜通世纪 73,779,725.03 7.21 筹划重大事项
2 300310 宜通世纪 12,483,950.88 1.22 非公开发行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
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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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1、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6.20-2014.12.31 10.50% 1.53% 46.68% 0.94% -36.18% 0.59%
2015.1.1-2015.12.31 66.61% 3.21% 14.95% 2.00% 51.66% 1.21%
2016.1.1-2016.9.30 -19.61% 2.54% -10.42% 1.37% -9.19% 1.17%
2014.6.20-2016.9.30 48.00% 2.67% 51.04% 1.60% -3.04% 1.07%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
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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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2、本基金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14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19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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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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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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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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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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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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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强行出售或强行评估基金资
产将损害投资者利益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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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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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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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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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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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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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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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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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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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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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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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强行出售或强行评估基金
资产将损害投资者利益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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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
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
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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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高端制造行业相关股票,80%以上的非现
金基金资产属于上述投资方向所确定的内容,而市场整体并不全部符合本基金
的选股标准,因此在特定的投资期间之内,本基金的收益率可能会与市场整体
产生偏差,也因此可能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它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因此存在因投资股指期货而带来的风险:
(1)市场风险: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

(3)结算流动性风险:基金保证金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或因指数波动
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基差风险:期货市场价格与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5)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6)作业风险: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时间
所导致的损失。
(八)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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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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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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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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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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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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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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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4】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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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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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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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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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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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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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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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
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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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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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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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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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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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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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端制造行业相关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控制,力
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一级市
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
于高端制造行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资产的投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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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高端制造行
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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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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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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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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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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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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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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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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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一级市
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
于高端制造行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资产的投资比
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高端制造行业
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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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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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
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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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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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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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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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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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
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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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
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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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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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的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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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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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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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强行出售或强行评估基金资
产的损害投资者利益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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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
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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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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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年度
末所有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或在第四季度有
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享受
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
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栏目,
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
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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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
改等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
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
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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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6 年 6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京东官方旗舰店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2016 年 7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
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3、2016 年 9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告》。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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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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