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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B (00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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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B001982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5-11-24     基金规模:186.12亿份     基金经理: 张波 吴旅忠 
基金全称: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100元起购, 单日限额2000万元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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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0二0年第一号)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

(二0二0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2 日证监许可【2015】2445
号文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另外,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而言,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为:

1、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情况更新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
2、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直销机构、基金登记机构的基本信息;
3、更新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4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0
第九部分 基金的份额折算与上市交易...... 5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8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8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8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9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8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10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1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8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1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4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4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25、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6、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7、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场内销售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场内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即指 A 类、B 类基金份额,即指“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即指 H 类基金份额,即指“场内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或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者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51、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外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内销售机构之间实施转指定的操作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60、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61、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6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64、A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场外基金份额

65、B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场外基金份额

66、H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场内基金份额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70、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者场内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9 年 05 月 24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八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银行业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责保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券商、信托、私募、同业养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 FOF、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售与服务;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客户的销售与服务;银行业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等部门非代销销售与服务;机构服务部:负责协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司资源,实现项目落地,提供专业支持和项目管理,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续专业服务;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
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有员工 450 人,其中 69.1%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现任BMO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员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张科先生,董事,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有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贷款部业务员、基金投资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信托经理、基建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固有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组织科科员;工商银行徐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财会部员工;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责人;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已退休。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
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二) 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旭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副经理、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等。

李雪薇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登记结算主管、运营总监助理、运营部运营副总监、运营部运营总监。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总监助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助理。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招聘主管、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三)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 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四)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五)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1)张波,硕士,2012 年 7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交易员;2013 年 9 月至 2017 年 10 月历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易副总监(主持工作);2017 年 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 1
月起任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起任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起任富国安益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起任富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吴旅忠,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固定收益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2015年03月至2018年10月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投资部基金经理;
2018 年 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2 月起任富国天时货币市
场基金、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富国安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1)王颀亮自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万莉自 2015 年 12 月至 2018 年 9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64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722 只,QDII 基金 42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二) 场外代销机构

(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刘连舸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彭纯
联系人员: 王菁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李庆萍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人代表: 高建平
联系人员: 曾鸣
客服电话: 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9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0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1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人代表: 王兰凤
联系人员: 葛晓亮
客服电话: 96067
公司网站: www.suzhoubank.com
(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48 或 40088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周杰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1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2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2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尤习贵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2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2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2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法人代表: 余政

联系人员: 赵明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 2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2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周易

联系人员: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2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或 400-889-5548
公司网站: www.zxzqsd.com.cn
( 2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人代表: 魏庆华
联系人员: 汤漫川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公司网站: www.dxzq.net
( 2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3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95514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 3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32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法人代表: 邱三发

联系人员: 梁微

客服电话: 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 3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95360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3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 李俊杰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400-819-8198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 35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 叶顺德
联系人员: 田芳芳
客服电话: 95399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 3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 3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人代表: 吴承根
联系人员: 张国放
客服电话: 4006-967777
公司网站: www.stocke.com.cn
( 3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3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0327
法人代表: 李工
联系人员: 甘霖
客服电话: 953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 4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赵俊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 41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 许刚
联系人员: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 4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人代表: 庞介民
联系人员: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 4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4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4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4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4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4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4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人代表: 俞洋
联系人员: 杨莉娟
客服电话: 95323
公司网站: http://www.cfsc.com.cn/
( 50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人代表: 陈宏
联系人员: 唐湘怡
客服电话: 95357
公司网站: http://www.18.cn
( 5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人代表: 赵洪波
联系人员: 姜志伟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5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人代表: 陈林
联系人员: 刘闻川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 5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5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人代表: 李长伟
联系人员: 王璇
客服电话: 95397
公司网站: www.tpyzq.com
( 5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人代表: 张皓

联系人员: 韩钰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站: www.citicsf.com

( 5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人代表: 张彦

联系人员: 张燕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站: http://8.jrj.com.cn

( 57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 层 01、02、
0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 3 号楼 5F

法人代表: 冷飞

联系人员: 李娟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站: http://www.wacaijijin.com/

( 58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法人代表: 贲惠琴

联系人员: 杨一新

客服电话: 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www.msftec.com
( 59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人代表: 张旭阳
联系人员: 孙博超
客服电话: 95055-4
公司网站: www.baiyingfund.com
( 60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6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6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6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6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6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6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6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6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6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 钱燕飞
联系人员: 王锋
客服电话: 95177
公司网站: www.snjijin.com
( 70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人代表: 李悦章
联系人员: 张林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公司网站: https://www.igesafe.com/
( 7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人代表: 周斌

联系人员: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公司网站: www.chtwm.com

( 7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人代表: 王伟刚

联系人员: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hcjijin.com

( 73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811-812)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军广场街道人民东路 52 号民生金融中心22 楼盈信基金

法人代表: 苗宏升

联系人员: 葛俏俏

客服电话: 4007-903-688

公司网站: www.fundying.com

( 74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8 室

法人代表: 申健

联系人员: 印强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公司网站: https://8.gw.com.cn/

( 7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海淀北二
街 10 号秦鹏大厦 12 层

法人代表: 张琪

联系人员: 付文红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站: www.xincai.com

( 76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人代表: 杨健

联系人员: 李海燕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 77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人代表: 王廷富

联系人员: 姜吉灵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公司网站: www.520fund.com.cn

( 78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7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人代表: 王翔

联系人员: 蓝杰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 8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 鲍东华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8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人员: 黄敏娥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 82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1307 室
法人代表: TEO WEE HOWE

联系人员: 项晶晶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站: http://www.ifastps.com.cn

( 83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人代表: 彭运年

联系人员: 陈珍珍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站: www.jnlc.com

( 84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人代表: 江卉

联系人员: 徐伯宇

客服电话: 95118

公司网站: http://fund.jd.com/

( 85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人代表: 樊怀东

联系人员: 贾伟刚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公司网站: www.yibaijin.com

( 86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人代表: 赖任军

联系人员: 刘昕霞


客服电话: 400-930-0660

公司网站: www.jfzinv.com

( 8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联系人员: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站: danjuanapp.com

( 8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人代表: 李一梅

联系人员: 仲秋月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公司网站: www.amcfortune.com

( 89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东方路 800 号 7、8、10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东方路 800 号 7、8、10 楼

法人代表: 李建中

联系人员: 史艺斐

客服电话: 400-888-7868

公司网站: www.sywgqh.com

(三)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代销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证券公司(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四)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调整本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登记机构

1、A 类、B 类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2、H 类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设 A 类、B 类和 H 类三类基金份额,A 类和 B 类为场外基金份额,H
类为场内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H 类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平台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规则

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取消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
的自动升降级业务,即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目前设定为 5,000,000 份)要求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低于 5,000,000 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三、 在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2 日证监许可【2015】
2445 号文注册。

一、 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二、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4,058 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7,105,460,843.61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48,969.99份,两项合计共 7,105,509,813.60 份基金份额。本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A 类份额 131.05 份(含利息转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量的 0.0000018%;本公司未使用固有资金认购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5年 11 月 2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的份额折算与上市交易

一、H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H 类基金份额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发布《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 H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二、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H 类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不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下述为 H 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 H 类基金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H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H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
拥有同等投票权。由于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H 类基金份
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00 元,因此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等事
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或 B 类基
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H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 H 类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00 元。

H 类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的结果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生效。本基金的份额折算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当日。本次募集 H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为 6,866,014,000.00 元,折算前
H 类基金份额总额为 6,866,014,000.00 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根据
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方法,本基金折算后的 H 类基金份额总额为68,660,140.00 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H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场外申购与赎回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
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元。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按比例结转的待支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且假设该 10,000 份基金份
额按比例结转的未支付收益为 5.00 元,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5=10,005.00 元

四、 场内申购与赎回

H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人民币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场内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者收益账户。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者;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收益账户高于 100 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

6、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申购和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及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 份。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每日运作情况,可对基金场内每日总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进行控制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结算规则。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
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00 元。

3、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六)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回,“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每一申赎份额对应的申赎现金为 100.00 元人民币。

3、预估现金部分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申赎现
金。一般情况下预估现金部分为 0。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申赎现金。一
般情况下现金差额为 0。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5-12-20

基金名称: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1901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T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 ×××
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申购上限 无

赎回上限 无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否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成份券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SSXJ 申赎现金 1 必须 100.00

说明:上述表格仅为示例。

五、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和/或场内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
内申购业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10、场外或场内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6、8、9、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10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7、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六、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和/或场内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赎回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9、当日场内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0、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8、10、11、12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9 项暂停接受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七、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
中,应将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九、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3、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20 天以内,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保守与积极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短期利率的变动和市场格局的变化,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具体包括:

1、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1)利率预期分析

基于对国家宏观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深入研究以及对央行公开市场操作、资金供求、资金流动性、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互动、市场成员特征等因素的客观分析,合理预期利率变化趋势,并据此确定投资组合的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2)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短期金融工具作为投资对象,基于对各细分市场的市场规模、交易情况、各交易品种的流动性、相对收益、信用风险以及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要求等重要指标的分析,确定(调整)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 天以内的债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3、明细资产选择和交易策略

(1)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比较分析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子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获取较高收益。

(2)套利操作策略

1)跨市场套利策略

短期资金市场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2)跨品种套利策略

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

(3)正回购放大操作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债
券进行正回购质押,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4)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征,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以提高投资组合的整体持续变现能力。

(5)债券相对价值判断策略

基于量化模型的分析结果,识别出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而采取适当的交易以获得收益。一方面,可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在现金流特征相近且处于同一风险等级的多只债券品种中寻找更具投资价值的品种;另一方面,通过对债券等级、债券息票率、所在行业特征等因素的分析,评估判断短期风险债券与无风险短期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6)波动性交易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性特征,利用关键市场时机(例如:季节性因素、突发事件)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以获得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8)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现金库存管理、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本基金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确保稳定收益。

四、 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不含 AAA 级);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3)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4)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3)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6)、(13)、(15)、(16)项以及第(11)项中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调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投资组合报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1,195,121,159.57 56.07

其中:债券 21,145,121,159.57 55.94

资产支持证券 50,000,000.00 0.13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587,738,062.05 20.0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878,128,295.41 23.49

4 其他资产 141,153,018.52 0.37

5 合计 37,802,140,535.55 100.00

(二)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3.51
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644,209,641.01 17.56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三)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净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25.87 17.5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5.4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56.3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4.7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24.7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17.18 17.56

(四)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88,252,137.99 1.21

2 央行票据 - -

金融债券 1,411,688,694.8 4.39
3

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11,688,694.8 4.39


7

4 企业债券 - -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91,372,082.3 6.51

5

1

6 中期票据 141,593,984.42 0.44

同业存单 17,112,214,25 53.24

7

9.98

8 其他 - -

合计 21,145,121,159. 65.78

9

57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 -

10

利率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

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比例(%)

1 111915094 19 民生银行 CD094 16,000,000.00 1,591,336,435.24 4.95

2 111906094 19 交通银行 CD094 11,000,000.00 1,093,230,108.56 3.40

3 111910109 19 兴业银行 CD109 10,000,000.00 994,604,316.03 3.09

4 111915106 19 民生银行 CD106 10,000,000.00 993,846,346.86 3.09

5 111903011 19 农业银行 CD011 8,000,000.00 795,076,122.90 2.47

6 111920039 19 广发银行 CD039 6,000,000.00 596,334,553.40 1.86

7 180207 18 国开 07 5,400,000.00 540,036,267.78 1.68

8 111811222 18 平安银行 CD222 5,000,000.00 498,529,111.45 1.55

9 111909059 19 浦发银行 CD059 5,000,000.00 497,301,506.15 1.55

10 111918089 19 华夏银行 CD089 5,000,000.00 497,301,000.28 1.55

(七)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12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412%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807%

注:以上数据按工作日统计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例(%)

1 156794 信泽 01A2 500,000.00 50,000,000.00 0.16

(九)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2、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19 民生银行 CD094”的发行主体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公司存在:贷款业务严重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对公司处以罚款 200 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于公司存在:内控管理严重违反

审慎经营规则;同业投资违规接受担保;同业投资、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房地产,

用于缴交或置换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储备融资;本行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到

位;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票据代理未明示,增信未簿记和计提资本占用;为

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等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对公司处以罚款 3160 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19 民生银行 CD106”的发行主体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公司存在: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11月 9 日对公司处以罚款 200 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于公司存在: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同业投资违规接受担保;同业投资、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房地产,用于缴交或置换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储备融资;本行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到位;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票据代理未明示,增信未簿记和计提资本占用;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等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对公司处以罚款 3160 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19 交通银行 CD094”的发行主体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公司存在:不良信贷资产未洁净转让、理财资金投资本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未尽职调查并使用自有资金垫付承接风险资产;档案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存在严重漏洞;理财资金借助保险资管渠道虚增本行存款规模;违规向土地储备机构提供融资;信贷资金违规承接本行表外理财资产;理财资金违规投资项目资本金;部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现场检查配合不力等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对公司处以罚款 690 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于公司存在:并购贷款占
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不合规;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违法违规事
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对公司处以罚款 50 万元
的行政处罚。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19 兴业银行 CD109”的发行主体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公司存在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办理同业业务、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多家分支机构买入返售业务项下基础资产不合规、同业投资接受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债券卖出回购业务违规出表、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提供日期倒签的材料、部分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个别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变相批量转让个人贷款、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对公司处以罚款 5870 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 6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40,767.24

3 应收利息 85,773,890.30

4 应收申购款 54,538,360.98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1,153,018.52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1)A 级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④

2015.11.24-2015.12.31 0.2431% 0.0007% 0.0369% 0.0000% 0.2062% 0.0007%

2016.01.01-2016.12.31 2.3731% 0.0007% 0.3558% 0.0000% 2.0173% 0.0007%

2017.01.01-2017.12.31 3.5818% 0.0019% 0.3549% 0.0000% 3.2269% 0.0019%

2018.01.01-2018.12.31 3.6627% 0.0019% 0.3549% 0.0000% 3.3078% 0.0019%

2019.01.01-2019.03.31 0.6574% 0.0010% 0.0875% 0.0000% 0.5699% 0.0010%

2015.11.24-2019.03.31 10.9154% 0.0022% 1.1900% 0.0000% 9.7254% 0.0022%

(2)B 级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④

2015.11.24-2015.12.31 0.2688% 0.0006% 0.0369% 0.0000% 0.2319% 0.0006%

2016.01.01-2016.12.31 2.0231% 0.0030% 0.3558% 0.0000% 1.6673% 0.0030%

2017.01.01-2017.12.31 3.8303% 0.0019% 0.3549% 0.0000% 3.4754% 0.0019%

2018.01.01-2018.12.31 3.9119% 0.0019% 0.3549% 0.0000% 3.5570% 0.0019%

2019.01.01-2019.03.31 0.7169% 0.0010% 0.0875% 0.0000% 0.6294% 0.0010%

2015.11.24-2019.03.31 11.1619% 0.0032% 1.1900% 0.0000% 9.9719% 0.0032%

(3)H 级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④

2015.11.24-2015.12.31 0.2696% 0.0041% 0.0369% 0.0000% 0.2327% 0.0041%

2016.01.01-2016.12.31 2.3740% 0.0007% 0.3558% 0.0000% 2.0182% 0.0007%

2017.01.01-2017.12.31 3.5793% 0.0019% 0.3549% 0.0000% 3.2244% 0.0019%

2018.01.01-2018.12.31 3.6596% 0.0019% 0.3549% 0.0000% 3.3047% 0.0019%

2019.01.01-2019.03.31 0.6558% 0.0010% 0.0875% 0.0000% 0.5683% 0.0010%

2015.11.24-2019.03.31 10.9379% 0.0023% 1.1900% 0.0000% 9.7479% 0.0023%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 A 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2、本基金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15 年 11 月 24

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 B 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2、本基金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15 年 11 月 24
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3)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 H 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2、本基金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15 年 11 月 24
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程序

1、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
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收益: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场外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5、本基金场内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者收益账户,投资者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收益账户高于100 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于每个工作日转为基金份额支付到投资者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者;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者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
的收益;但投资者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者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
等活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本基金 B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 类和 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H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Ri 365

[? (1 ?10000)] 7

七日年化收益率={ i?1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H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7 Ri 365

[? (1 ?10000)] 7

七日年化收益率={ i?1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H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5%时;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3)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收益。

四、 特有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1)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的累计申购/赎回或对单一账户的累计申购/赎回设定上限。如果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相关控制指标超过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2)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申购,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赎回,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如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可能影响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损害投资者利益。

(5)基金管理人可能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2、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3、基金收益分配风险

(1)作为货币基金,大多数情况下,每日收益为正,但在极端情况下,当基金卖出债券所得收益及利息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率之后可能为负,基金当日出现负收益。

(2)本基金场外 A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若投资者申购份额较少,由于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可能出现当日基金收益无法显示的情况。

(3)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每日收益分配计入投资者收益账户,当收益账
户高于 100 元以上时,整百元收益才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投资者卖出部分本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者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者结清。

4、交易费用及二级市场流动性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而言,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1)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部分券商在二级市场交易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将豁免征收交易佣金。通过其他券商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将被收取交易佣金,交易佣金会减少投资者的买卖价差收益。

(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二级市场流动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本基金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时,本基金可能出现折价交易或溢价交易。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也可能出现平价交易。

当本基金出现折价交易时,卖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承受折价卖出的损失;当本基金出现溢价交易时,买入本基金的投资者需要承受溢价买入的损失。当买卖价差收益为负值时,期间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为负。

五、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八、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其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
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或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由于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
值为 1 元,H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因此在本部
分中,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H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每 100 份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H 类基金份额。每基金类别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对应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b.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c.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d.制作清算报告;

e.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f.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g.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
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3)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3)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4)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③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 6)、13)、15)、16)项以及第 11)项中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调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每类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每类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基金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三、 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关于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8年12 月11
1 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

证券报 日

业务的公告

关于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8年12 月25
2 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

证券报 日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关于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2019 年 1 月 29
3 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 证券时报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富

2019 年 2 月 21
4 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证券时报



经理的公告

关于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2019 年 3 月 16
5 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 证券时报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关于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2019 年 3 月 29
6 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 证券时报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关于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2019 年 3 月 30
7 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 证券时报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关于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2019 年 4 月 9
8 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 证券时报



业务的公告

9 关于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证券时报 2019 年 4 月 18


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 日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关于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2019 年 4 月 25
10 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 证券时报



业务的公告

关于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2019 年 5 月 7
11 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 证券时报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关于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2019 年 5 月 30
12 金恢复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 证券时报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关于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2019 年 6 月 3
13 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 证券时报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关于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2019 年 1 月 29
14 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 证券时报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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