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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申万菱信智选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 (00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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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智选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004412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7-03-03     基金规模:6.00亿份     基金经理: 丁杰科 袁英杰 李大刚 
基金全称:申万菱信智选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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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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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智选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1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智选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 年 3 月 2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智选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申万菱信智选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441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3 月 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申万菱信智选一年期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申万菱信智选一年期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3 月 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3 月 5 日
注:1、申万菱信智选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
2、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8 年 3 月 5 日(含该日)至 2018 年
3 月 16 日(含该日)。在开放期内,机构投资者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自 2018 年 3 月 17 日起,
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敬请投资者关注。
3、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前述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有
2
权拒绝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个人投资者的赎回业务不受影响。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采取封闭期与开放期滚动
的方式运作,每个封闭期为 1 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年度对日不存在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
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
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2017 年 3 月 3 日至 2018 年 3 月 4日为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2018 年 3 月
5 日(含该日)至 2018 年 3 月 16 日(含该日),本基金进入第一个开放期,
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前述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个人投资者
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
安排等原因,开放期的具体办理时间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规定的具体时间为
准。
自 2018 年 3 月 17 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敬请投资者关注。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3
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申购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
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
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
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
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4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元)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10 万以下 0.18% 0.60%
10 万(含)~50 万 0.12% 0.40%
50 万(含)~100 万 0.06% 0.20%
100 万(含)以上 150 元/笔 500 元/笔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的,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款项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
金份额(但交易账户内剩余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
回。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基金份额期限小于 30 天的,应将赎回费总额的 100%归
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基金份额期限在 30 天(含)以上但少于 3 个月的,应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应归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应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1.50%
1 年(含)以上 0.00%
注:年按 365 天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6
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
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200010)
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传真:+86-21 23261199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天天基金。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始办理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 2017 年 2 月 22 日刊登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上的《申万菱信智选一年期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申万菱信智选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亦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
进行查询。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swsmu.com
客服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3、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请以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上述业
务的有关规定为准。
4、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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