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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富国中债1-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C (00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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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债1-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C007198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9-04-17     基金规模:0.00亿份     基金经理: 朱征星 
基金全称:富国中债1-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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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订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存托凭证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基金管理人” )决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对

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指数基金指引》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修订

此次拟根据《指数基金指引》进行修改的基金共47只,列表如下:

序号 基金全称 成立日期

1 富国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12-25

2 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6-11

3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09-12

4 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3-07

5 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2009-12-16

6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1-01-30

7 富国中债0-2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12-22

8 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09-27

9 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04-13

10 富国中债1-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4-17

11 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05-31

12 富国中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03-19

13 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1-10-12

14 富国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05-13

15 富国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01-07

16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04-27

17 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6-15

18 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11-06

19 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9-12-31

20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12-17

21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11-20

22 富国中证沪港深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02-09

23 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11-07

24 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8-12-25

25 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7-23

26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04-04

27 富国中证科技5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11-15

28 富国中证科技5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20-02-20

29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6-19

30 富国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12-10

31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01-21

32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3-27

33 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6-25

34 富国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10-14

35 富国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20-03-18

36 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3-30

37 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9-20

38 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9-11-29

39 富国中证医药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03-16

40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11-11

41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09-02

42 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04-01

43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05-10

44 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03-13

45 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02-16

46 富国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12-24

47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1-01-30

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修改内容主要为(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1)在“前言” 中增加《指数基金指引》表述以及指数基金潜在风险提示;

(2)在“释义” 中增加《指数基金指引》释义;

(3)在“基金的投资” 中根据《指数基金指引》第六条明确约定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指

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时的应急处置安排,并补充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时的相应安排。

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涉及以上内容的部分同步修改。 本公司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时一并更新上述内容, 并充分揭示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证券停牌或违约等风险。

二、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旗下部分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增加存

托凭证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在以下13只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

序号 基金全称 成立日期

1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09-12

2 富国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01-07

3 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6-15

4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12-17

5 富国中证沪港深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02-09

6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04-04

7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6-19

8 富国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12-10

9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3-27

10 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6-25

11 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3-30

12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09-02

13 富国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12-24

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修改内容主要为(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1)在前言中补充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

(2)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

(3)补充存托凭证相关投资策略;

(4)补充存托凭证投资比例限制;

(5)在估值方法中增加存托凭证的估值方法;

(6)补充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相关内容。

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涉及以上内容的部分同步修改。 本公司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时一并更新上述内容。

三、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对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侧袋机制

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公司以下3只债券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增加

侧袋机制相关表述,列表如下:

序号 基金全称 成立日期

1 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09-27

2 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04-13

3 富国中债1-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4-17

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在前
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
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条款中补充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上述基金
的托管协议同步修改。

本公司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时一并更新上述内容。

四、除上述内容的调整以外,基金管理人亦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更新、颁布和实施,相应修改了上述47只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本公
司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时一并更新该等内容。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规定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
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
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
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

附件:

1、富国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 (以下简称 “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前言 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 简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法规。

三、 富国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三、 富国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一部分 前言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

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删除:

第一部分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增加:

第二部分 释义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

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MSCI中国A股

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59、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指 《富国MSCI中国A股 国际通 指 数 增

第二部分 释义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投资策略

增加: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投资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删除: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 1、标的指数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 增加: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 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投资 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 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指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 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持基金投资运作。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媒介上公告。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 2、业绩比较基准

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增加: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投资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

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

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2、订立本基金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第一部分 前言 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三、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第一部分 前言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册。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

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

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删除:

第一部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

执行。

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第二部分 释义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67、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 指 《富 国 创 业 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第二部分 释义 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

执行)

八、标的指数

八、标的指数 增加:

删除: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创业板指数 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的编制及发布、 或创业板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要 求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 制 机 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创业板指 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

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情况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

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 终止。

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 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投资策略

增加:

第八部分 基金转型的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

情况 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

成份股进行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1、标的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增加: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

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 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 要 求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 制 机 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

第八部分 基金转型的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情况 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

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终止。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

质性影 响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基金托管 2、业绩比较基准

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 增加:

第八部分 基金转型的 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

情况 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 变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

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 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 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1、标的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增加: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

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 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 要 求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 制 机 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资 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

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终止。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

质性影 响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2、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

资 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 变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调整业绩比 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 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备案,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资 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 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收益特征。

3、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 “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证券 (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 下简称 “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一、前言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公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 《指数基金指引》”)和

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创业板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富国创业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一、前言 无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

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加: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

一、前言 无 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

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

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新增加: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二、释义 无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

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分股、新股(一级 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分股(均含存托凭证)、新股(一级市

十四、基金的投资 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固定收益产品、货币市场 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存托凭证、固定收益产品、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规定)。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创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票资产的8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创业板指数。 (三)标的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创业板指数。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 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十四、基金的投资 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 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 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

……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

1.资产配置策略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创业板指数的成份 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 进行调整。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 1.资产配置策略

十四、基金的投资 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

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的8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新增加:

(四)投资策略

……

十四、基金的投资 无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

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

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业绩比较基准

95%×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 (五)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95%×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且 利率(税后)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且投资于现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十四、基金的投资 较基准定为95%×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 5%×银行 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创业板指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基准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投资限制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十四、基金的投资 …… ……

(10)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10)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 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新增加:

(七)投资限制

十四、基金的投资 无 1.组合限制

……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新增加:

(二)估值方法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无 ……

5、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值错误处理。

新增加: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无 (十一)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执行。

4、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第 一 部 分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前言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 称 “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 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指 引 第 3 号 一 一 指 数 基 金 指 引 》

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三、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第 一 部 分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前言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

监会”)注册。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

……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

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前言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增加:

第 二 部 分 18、《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

释义 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

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八、标的指数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于1994年8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于 月8日发布, 旨在反映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股票的整体

1994年8月8日发布,旨在反映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企 表现。

业股票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的编制及发布、 或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恒生中国企业指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

第 三 部 分 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基金的基本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情况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 基金合同终止。

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

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 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投资运作。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二、基金的投资

第 八 部 分 (三)投资策略

基金转型的 二、基金的投资 增加:

情况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

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 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第 八 部 分 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基金转型的 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

情况 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 基金合同终止。

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

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投资运作。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

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更 、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基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公告。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

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第 八 部 分 并及时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基金转型的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

情况 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

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

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三、投资策略

第十五部分 增加: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

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于 1、标的指数

1994年8月8日发布,旨在反映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企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业股票的整体表现。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于1994年8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 月8日发布, 旨在反映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股票的整体

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表现。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

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 基金合同终止。

第十五部分 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基金的投资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 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投资运作。

更 、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基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

2、业绩比较基准 公告。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的恒生中 2、业绩比较基准

国企业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的恒生中国企业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 指数收益率

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

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

金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5、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与义务,规范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 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基金”或“ 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第一部分 前言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和释义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集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

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特订立 《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 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称“ 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和释义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言 删除:

和释义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增加:

第一部分 前言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

和释义 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

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四、投资策略

增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

四、投资策略 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一)标的指数 进行调整。

删除: (一)标的指数

如果沪深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沪深300 增加: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第十一部分 基 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金的投资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基金管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 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八、业绩比较基准 八、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增加:

第十一部分 基 但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金的投资 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告。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范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

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称“ 本基金”或“ 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第一部分 前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

言和释义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 《指数基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 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上证综指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合同”或“ 《基金合同》”)。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

同》”)。

增加:

第一部分 前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

言和释义 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删除:

第一部分 前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言和释义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

行。

增加:

第一部分 前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 18 日 颁 布 、 同 年2月1

言和释义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标的指数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

第十 一部分 三、标的指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基金的投资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通过适当程序变更目标ETF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

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

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第十 一部分 删除: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将随 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 并在调整实施前

之变更并公告。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7、富国中债0-2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 “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前言 称 “ 《运作办法 》”)、《证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办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法规。

三、富国中债0-2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三、 富国中债0-2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一部分 前言 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

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加:

第二部分 释义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

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

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投资策略

增加: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数

投资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

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1、标的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增加: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

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 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投资 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 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 金投资运作。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

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

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公告。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 2、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增加:

投资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

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 合 同 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证券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

三、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

第一部分 前言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监会”)注册。 ……

…… 六、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

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

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增加: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

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

4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

第二部分 释义 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

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

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49、特定资 产 : 包 括 : (一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

第二部分 释义 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60、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 指 《富 国 中 债 -1 -3 年 国 开 行 债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 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增加: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

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

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

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

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

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

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

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之一);

持有人大会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

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

决权。

三、投资策略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增加:

投资 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

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删除: 增加: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券价格

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投资 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

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 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

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 2、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 增加:

投资 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之变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

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应适当程 序,并在调 整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增加: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

投资 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

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

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产估值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停估值;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增加: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

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增加: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

用与税收 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增加: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

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增加: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下转B202版)

9、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第一部分 前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法规。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 金 指 引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三、 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册。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一部分 前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言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

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 删除

言 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新增:

七、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第一部分 前 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

言 无 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

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新增:

15、《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

第二部分 释 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

义 无 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

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

第六部分 基 新增:

金份额的申 无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新增: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

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

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第八部分 基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金份额持有 无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人大会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

权。

三、投资策略

……

第十二部分 无 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

基金的投资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

成份券进行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 中 债 -1 -5 年 国 开 行 债 券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

类,该指数成分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 类, 该指数成分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

市流通的待偿期0.5至5年(包含0.5年和5年)的政策性银行 市流通的待偿期0.5至5年(包含0.5 年 和 5 年 )的 政 策 性 银 行

债。 债。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券价格波动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第十二部分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基金的投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媒介上公告。

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 2、业绩比较基准

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

第十二部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基金的投资 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新增: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中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新增: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第十二部分 无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

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四部分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资产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值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新增:

第十四部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 无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

值 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新增:

第十五部分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与 无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

税收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 新增:

基金的收益 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与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第十八部分 新增:

基金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0、富国中债1-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

1、标的指数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

…… 进行调整。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1、标的指数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 ……

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第十二部分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基金的投资 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的标的指数。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 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持基金投资运作。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 2、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 ……

第十二部分 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基金的投资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新增加: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第十二部分 无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四部分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资产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值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新增加:

第十四部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 无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

值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新增加:

第十五部分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与 无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

税收 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

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 新增加:

基金的收益 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与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新增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第十八部分 ……

基金的信息 无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

2、订立本基金 合同 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第一部分 前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言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有关法律法规。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三、 富国中债1-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三、富国中债1-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第一部分 前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

册。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

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言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增加: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第一部分 前 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

言 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新增加:

第二部分 释 ……

义 无 14、《指数 基 金 指 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21 年 1 月18日颁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新增加:

……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

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

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债1-5年农发行债券指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第二部分 释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户称为侧袋账户

义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债1-5年农发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六 部 分 新增加:

基金份额的 无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新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

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

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第 八 部 分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基金份额持 无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人大会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 分 之 一 )相 关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1、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

2、订立本基金 合同 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第一部分 前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言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 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

法律法规。 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富国中证 10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由 基 金 管

三、富国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第一部分 前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

册。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

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言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新增加:

第二部分 释 ……

义 无 14、《指数 基 金 指 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21 年 1 月18日颁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

第二部分 释 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义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新增加:

第十四部分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基金的投资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 ……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他指 数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 ),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等重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十四部分 依法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基金的投资 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 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标的指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 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持基金投资运作。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制变更、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媒介上公告。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 2、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 ……

第十四部分 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基金的投资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富国中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表述 修改后表述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第 一 部 分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前言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 下 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中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三、 富国中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

第 一 部 分 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注册。

前言 会”)注册。 ……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

牌、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删除: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增加:

第 二 部 分 17、《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释义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八、标的指数

八、标的指数 增加:

删除: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中证10年期国债指数的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编制及发布、或中证10年期国债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 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10年期国债指数不宜 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第 三 部 分 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

基金的基本 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于上述原因变更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情况 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

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投资策略

增加:

第十四部分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

基金的投资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

进行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增加: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有 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

第十四部分 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基金的投资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

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 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

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 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 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四部分 增加:

基金的投资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

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3、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

2、订立本基金 合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证券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一、前言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

(三)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一、前言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监会”)核准。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

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新增加:

……

二、释义 无 14、《指数 基 金 指 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 颁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

二、释义 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70、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指 《富国 中 证 5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券投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五)标的指数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如果中证5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者中证500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者由于指数编制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 基金的 方法等重大 变更导致 中 证 500 指 数 不 宜 继 续作为本基金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基本情况 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 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并于变更后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新增加:

(四)投资策略

十三、 基金 ……

的投资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1、标的指数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1、标的指数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如果中证5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500指数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重大变更导致中证5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三、 基金 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的投资 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 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基金管理 持基金投资运作。

人将于变更后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500指数收益率+1%(指

(五) 业绩比较基准 年收益率,评价时按期间折算)。

十三、 基金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500指数收益率+1% ……

的投资 (指年收益率,评价时按期间折算)。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4、富国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第 一 部 分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前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法规。 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

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三、 富国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第 一 部 分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前言 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 监 会 ”)注 ……

册。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删除:

第 一 部 分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

前言 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

行。

第 二 部 分 18、《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释义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四部分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

基金的投资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进行调整。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删除: 增加: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 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 出等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第十四部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基金的投资 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媒介上公告。

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2、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增加:

第十四部分 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基金的投资 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5、富国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第一部分 前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言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加:

第一部分 前 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言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加:

第一部分 前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

言 无 券品种,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

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

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新增加:

第 二 部 分 ……

释义 无 18、《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九部分 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金合同当事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人及权利义 …… ……

务 注册资本:1,211,690.84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12,926,776,029元人民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

股和其他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 股(均含存托凭证)和其他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

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 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

第十四部分 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基金的投资 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 法 律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 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 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

制的情形除外。 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第十四部分 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基金的投资 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成份股 (均 含 存 托 凭 证 )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定执行。

新增加: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

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

第十四部分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 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

基金的投资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的80%; ……

…… 新增加: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大数据产业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大数据产业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第十四部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基金的投资 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 媒介上公告。

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大数据产业指数收益 2、业绩比较基准

率。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大数据产业指数收益

第十四部分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率。

基金的投资 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四部分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 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具有与标的指数相

益特征。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新增加:

第十六部分 四、估值方法

基金资产估 无 ……

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执行。

第十六部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

值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新增加:

第二十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无 ……

披露 (十九)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执行。

16、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

2、订立本基金 合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和 其他 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指 引 第 3

有关法律法规。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三、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

前言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无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新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

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新增加:

第 二 部 分 无 14、《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释义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6、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指 《富 国 中 证 高 端 制 造 指 数增强

第 二 部 分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

释义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第十四部分 三、投资策略 新增加:

基金的投资 1、股票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高端制造主题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高端制造主题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等重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 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的标的指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 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持基金投资运作。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第十四部分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基金的投资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

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 2、业绩比较基准

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

时公告。 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业绩比较基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19、 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第一部分 前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言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

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 号 一一基金 中基金指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运作指

法规。 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三、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一部分 前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言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不保证最低收益。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删除

言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新增:

第二部分 释 无 14、《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 证监会2021年1月 18 日 颁

义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 64、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指 《富 国 中 证 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

第二部分 释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义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其更新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投资策略

……

第十二部分 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

基金的投资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进行调整。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证国企一带一路指数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中证国企一带一路指数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国企一带一路指数收益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为被动投 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 退 出 等 情 形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资指数基金,跟踪标的为中证国企一带一路指数,因此本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 就上 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 ,本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但 下 文 “目 标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第十二部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的投资 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数。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 媒介上公告。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对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国企一带一路指数收益

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 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为被动投资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 指数基金,跟踪标的为中证国企一带一路指数,因此本基金

定媒介上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 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序,并在调 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0、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第一部分 前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

律法规。 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中证

三、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 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 来,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第一部分 前 变更而来,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言 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

监会”)注册。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

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加:

第一部分 前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

言 无 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

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

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新增加:

第二部分 释 ……

义 无 14、《指数基金指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 颁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国

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 有企业改革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存

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托凭证、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 融资券(含 超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 持证券、 质 押 及 买 断 式回

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第十四部分 监会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国有企业改革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国有企业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改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

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三、投资策略

……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

1、资产配置策略 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的成 整。

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 1、资产配置策略

第十四部分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的成份

基金的投资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国有企业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

改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

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国有企业

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改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第十四部分 ……

基金的投资 无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

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 ……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十四部分 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基金的投资 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 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标的指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 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持基金投资运作。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制变更、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基金管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媒介上公告。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 2、业绩比较基准

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

第十四部分 时公告。 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基金的投资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业绩比较基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

1、组合限制 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 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 制:

第十四部分 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 (1)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基金的投资 以下限制: 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成份股和备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选 成份股(均 含存托凭证 )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 基 金 资 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80%;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 新增加:

……

(22)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新增加:

第十六部分 二、估值方法

基金资产的 无 ……

估值 6、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执行。

第十六部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资产的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

估值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新增加:

第二十部分 ……

基金的信息 无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披露 ……

(十二)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执行。

21、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 规范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利与义务, 规范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第 一 部 分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前言和释义 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 《基金合同的内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特订立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中证红利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增加:

第 一 部 分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前言和释义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

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删除:

前言和释义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增加:

第 一 部 分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

前言和释义 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四、投资策略

增加:

第十一部分 四、 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

基金的投资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进行调整。

九、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九、业绩比较基准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删除: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目标指数被中证指数有限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公司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第十一部分 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或者今后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

基金的投资 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 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

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 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 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

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2、富国中证沪港深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三、富国中证沪港深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会”)注册。

第一部分 前 三、 富国中证沪港深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言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监会”)注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不保证最低收益。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新增加: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

券品种,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

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

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新增:

第二部分 释 无 18、《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义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

股和其他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 股(均含存托凭证)和其他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

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

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 债券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短 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 资 券 )、

第十四部分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 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基金的投资 货、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单、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 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的情形除外。 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

…… 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

三、投资策略

……

第十四部分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

基金的投资 无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进行调整。

……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第十四部分 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基金的投资 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 成份股 (均含存托凭证)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

第十四部分 无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

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

基金的投资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

的8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沪港深500指数。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1、标的指数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沪港深500指数。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数。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第十四部分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 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基金的投资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介上公告。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2、业绩比较基准 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沪 港 深 500 指数收益 2、业绩比较基准

率。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沪港深500指数收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第十四部分 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具有与标的指数相

益特征。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承担港股通机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承担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新增加:

第十六部分 四、估值方法

基金资产估 无 ……

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执行。

……

第十六部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

值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新增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第二十部分 ……

基金的信息 无 (二十)参与存托凭证交易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执行。

……

23、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

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和 其 他 有 关 法 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

律法规。 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三、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前言 三、 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注册。 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

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新增加:

第 二 部 分 无 17、《指数基金指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21 年 1 月18日颁

释义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3、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指 《富 国 中 证 价 值 交 易 型 开放式

第 二 部 分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7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释义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投资策略

新增加:

第十四部分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基金的投资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国信价值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国信价值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他指 数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 ),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等重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 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的标的指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 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基金的投资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国信价值指数收益

率。 2、业绩比较基准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国信价值指数收益率。

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的原则, 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24、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 合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

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 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 一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第 一 部 分 有关法律法规。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

前言 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无 ……

新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

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新增加:

第 二 部 分 14、《指数基金指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21 年 1 月18日颁

释义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2、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指 《富 国 中 证 价 值 交 易 型 开放式

第 二 部 分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释义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证国信价值指数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中证国信价值指数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国信价值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为被动投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资指数基金,跟踪标的为中证国信价值指数,因此本基金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他指 数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 ),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等重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 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目标ETF发生相

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第十二部分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基金的投资 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 持基金投资运作。

的标的指数。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媒介上公告。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国信价值指数收益率×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 为被动投资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指数基金,跟踪标的为中证国信价值指数,因此本基金采用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5、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第 一 部 分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前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

律法规。 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三、 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金管理 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募 集 , 并

第 一 部 分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前言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

会”)注册。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

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删除: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增加:

第 二 部 分 17、《指数基金 指 引 》: 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 颁

释义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型开

第 二 部 分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7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型开放式

释义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投资策略

第十四部分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基金的投资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删除: 增加: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十四部分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基金的投资 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 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的标的指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 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持基金投资运作。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媒介上公告。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 2、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四部分 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增加:

基金的投资 的原则, 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26、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2.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 资 基 金法》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运作办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销 售办法》”)、《公开 募 集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 引》”)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

(三)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中证军工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富国中证军

一、前言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无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新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加: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

无 券品种,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

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

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新增加:

二、释义 无 14.《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

军工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 军工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 份 股 (均 含 存 托 凭 证)、存托凭

十四、 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 证、固定收益资 产(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 债 、

的投资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 资券(含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

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

十四、 基金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份股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

的投资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购款等。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

……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

1.资产配置策略 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军工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进行调整。

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1.资产配置策略

十四、 基金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军工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的投资 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 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十四、 基金 ……

的投资 无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

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军工价格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军工价格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十四、 基金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的投资 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 媒介上公告。

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军工价格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军工价格指数,且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2.业绩比较基准

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95%×中证军工价格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活

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 期存款利率(税后)

中证军工价格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军工价格指数, 且每

率(税后)。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十四、 基金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后,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的投资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 中证军工价格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税后)。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投资限制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十四、 基金 …… ……

的投资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1)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新增加:

(六)投资限制

十四、 基金 无 1.组合限制

的投资 ……

(2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新增加:

十六、 基金 (二)估值方法

资产的估值 无 ……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执行。

十六、 基金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的估值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新增加:

二十、 基金 无 (十二)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

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执行。

27、富国中证科技5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第一部分 前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言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 金 指 引 》”)和 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富国中证科技5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三、富国中证科技5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注册。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一部分 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言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不保证最低收益。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 删除

言 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新增:

第二部分 释 无 18、《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义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

证券”) 券”)

第九部分 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金合同当事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人及权利义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务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会、 证监机构字

[2005]112号 [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1亿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76.4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号

三、投资策略

……

第十四部分 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

基金的投资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进行调整。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科技50策略指数。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1、标的指数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科技50策略指数。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数。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第十四部分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 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基金的投资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介上公告。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2、业绩比较基准 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科技50策略指数收益 2、业绩比较基准

率。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科技 50 策略指数收益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率。

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8、 富国中证科技5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第一部分 前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法》(以 下简称“《销售 办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

言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

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 号 一一基金 中基金指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运作指

法规。 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富国中证科技5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三、富国中证科技5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证监会”)注册。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一部分 前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言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不保证最低收益。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 删除

言 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新增:

第二部分 释 无 15、《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义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投资策略

……

第十二部分 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

基金的投资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进行调整。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证科技50策略指数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中证科技50策略指数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科技50策略指数收益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为被动投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资指数基金,跟踪标的为中证科技50策略指数,因此本基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 就上 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 ,本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但 下 文 “目 标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第十二部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的投资 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数。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 媒介上公告。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科技50策略指数收益率×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为被动投资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指数基金,跟踪标的为中证科技50策略指数,因此本基金采

介上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 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9、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第一部分 前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言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以 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加:

第一部分 前 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言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加:

第一部分 前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

言 无 券品种,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

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

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新增加:

第 二 部 分 ……

释义 无 14、《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

煤炭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 煤炭指数的成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均 含存托凭证 )、 存托凭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 证、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 资 券 (含 超 短 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

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

第十四部分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基金的投资 ……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指数成份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收申购款等。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三、投资策略 进行调整。

…… 1、资产配置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煤炭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煤炭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

第十四部分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指数成
基金的投资 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指数成份股和备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 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新增加: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

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第十四部分 …… 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基金的投资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份股 (均含存托凭证)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80%;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 新增加: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是中证煤炭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是中证煤炭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第十四部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基金的投资 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投资 无实质性影 响(包括但 不 限 于 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媒介上公告。

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 2、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四部分 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

基金的投资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新增加:

第十六部分 三、估值方法

基金资产估 无 ……

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执行。

第十六部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

值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新增加:

第二十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无 ……

披露 (十二)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执行。

30、富国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

2、订立本基金 合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同法》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第一部分 前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言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办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法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三、 富国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第一部分 前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言 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

监会”)注册。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

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加:

第一部分 前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

言 无 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

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

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新增加:

第二部分 释 ……

义 无 15、《指数 基 金 指 引 》: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八、标的指数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农业主题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农业主题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三部分基 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金的基本情 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 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况 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 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持基金投资运作。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媒介上公告。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 二、基金的投资

份股和其他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均含存托凭 证)和其他 股票。为更好 地实现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经中 国证监会允 许发行的 股票)、 债 券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

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

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

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第八部分基 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金的转型情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 等)、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况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的 股 票 资 产 (含 存 托 凭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中证农业主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 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 日 日 终 , 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

限制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第八部分基 ……

金的转型情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况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 ……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第八部分基 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的转型情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况 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 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的标的指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 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持基金投资运作。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制变更、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媒介上公告。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 2、业绩比较基准

第八部分基 以在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 在按照监管部门要 ……

金的转型情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若业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况 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

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份股和其他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 (均含存托凭 证)和其他 股票。为更好 地实现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

经中 国证监会允 许发行的 股票)、 债 券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

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

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 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

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第十五部分 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等)、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基金的投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 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

限制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加:


第十五部分 ……

基金的投资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三、投资策略

……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1、资产配置策略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第十五部分 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基金的投资 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 股 指 期 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

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 新增加: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行。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

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均含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且 不 低于非

基金的投资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

产的80%; 新增加:

…… ……

(2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 ……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十五部分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基金的投资 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 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的标的指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 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持基金投资运作。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制变更、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基金管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媒介上公告。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 2、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五部分 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

基金的投资 的原则, 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新增加:

第十七部分 四、估值方法

基金资产估 无 ……

值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执行。

第十七部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

值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新增加:

第二十一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分 基 金 的 无 ……

信息披露 (十八)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执行。

31、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 合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同法》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第 一 部 分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前言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露办法》”)、《公 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和 其他 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指引第3

有关法律法规。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三、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第 一 部 分 规 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中 注册。

前言 国证监会”)注册。 ……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

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删除: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增加:

第 二 部 分 17、《指数 基 金 指 引 》: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释义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投资策略

增加:

第十四部分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基金的投资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删除: 增加: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十四部分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基金的投资 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 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的标的指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 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持基金投资运作。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媒介上公告。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 2、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四部分 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增加:

基金的投资 的原则, 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32、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 一 部 分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前言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

而来,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第 一 部 分 无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前言 ……

新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加:

第 一 部 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

前言 无 券品种,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

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

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新增加:

第 二 部 分 无 14、《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释义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 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第十四部分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 存托凭证、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基金的投资 交易 可转债、央行 票据、中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含 超短期 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

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相关规定)。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

第十四部分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全指
基金的投资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金、应收申购款等。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

……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

1、资产配置策略 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成 进行调整。

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 1、资产配置策略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成份

第十四部分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
基金的投资 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全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第十四部分 ……

基金的投资 无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

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第十四部分 …… ……

基金的投资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1) 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

新增加:

四、投资限制

第十四部分 无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第十四部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基金的投资 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 媒介上公告。

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

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2、业绩比较基准

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95%×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95%×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第十四部分 存款利率(税后)。 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基金的投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金后,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

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利率(税后)。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 在 中

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新增加:

第十六部分 三、估值方法

基金资产估 无 ……

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执行。

第十六部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

值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新增加:

第二十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无 ……

披露 (十一)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执行。

33、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 一 部 分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前言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中证体

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富

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第 一 部 分 无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前言 ……

新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加:

第 一 部 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

前言 无 券品种,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

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

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新增加:

第 二 部 分 无 14、《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释义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

体育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 体育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存托

第十四部分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 凭证、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基金的投资 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资券)、资产 支持证券 、 质 押 及 买 断 式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 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

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规定)。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

第十四部分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体育产业指数成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体育
基金的投资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收申购款等。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

……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

1、资产配置策略 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体育产业指数的成份股 进行调整。

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 1、资产配置策略

第十四部分 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体育产业指数的成份股组

基金的投资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体育产业指数成 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体育产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第十四部分 ……

基金的投资 无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

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第十四部分 …… ……

基金的投资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1) 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体育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体育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新增加:

四、投资限制

第十四部分 无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 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第十四部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基金的投资 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 媒介上公告。

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体育产业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体育产业指数,且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2、业绩比较基准

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95%×中证体育产业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

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 存款利率(税后)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且每

(税后)。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四部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后,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的投资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 中 证体育产 业指数收益 率+5%×银行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税后)。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 序,并在调 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 在 中

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新增加:

第十六部分 三、估值方法

基金资产估 无 ……

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执行。

第十六部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

值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新增加:

第二十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无 ……

披露 (十一)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执行。

34、富国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第一部分 前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言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加:

第一部分 前 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言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 删除:

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新增加:

第 二 部 分 ……

释义 无 17、《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九部分 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金合同当事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人及权利义 …… ……

务 注册资本:1,211,690.84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12,926,776,029元人民币

三、投资策略

第十四部分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

基金的投资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进行调整。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消费50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消费50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 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第十四部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基金的投资 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投资 无实质性影 响(包括但 不 限 于 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 媒介上公告。

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 2、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四部分 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

基金的投资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 序,并在调 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 在 中

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5、富国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第一部分 前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加:

第一部分 前 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言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删除:

第一部分 前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

言 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

行。

新增加:

第 二 部 分 ……

释义 无 14、《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七部分 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金合同当事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人及权利义 …… ……

务 注册资本:1,211,690.84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12,926,776,029元人民币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证消费50指数为标的指数。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

本基金以中证消费50指数为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目标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 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第十二部分 数。 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基金的投资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投资 无实质性影 响(包括但 不 限 于 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媒介上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

介上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 且在规定媒介公告。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增加:

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序,并在调 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 在 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6、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第 一 部 分 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前言 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中证

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

来, 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第 一 部 分 无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前言 ……

新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加:

第 一 部 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

前言 无 券品种,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

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

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第 二 部 分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

释义 无 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

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

新能源汽车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 新能源汽车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存

第十四部分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 托凭证、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基金的投资 易可 转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含 超 短 期 融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 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

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规定)。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

第十四部分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新能
基金的投资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源汽车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金、应收申购款等。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

……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

1、资产配置策略 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的成份 进行调整。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 1、资产配置策略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的成份股

第十四部分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新能源汽车指 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
基金的投资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新能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源汽车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第十四部分 ……

基金的投资 无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

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第十四部分 …… ……

基金的投资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1) 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成份股和

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新增加:

四、投资限制

第十四部分 无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第十四部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基金的投资 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投资 无实质性影 响(包括但 不 限 于 编 制 机 构 变 更、指数更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媒介上公告。

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且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2、业绩比较基准

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95%×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

于基金资产净值5%, 因此, 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期存款利率(税后)

95%×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且

第十四部分 款利率(税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基金的投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后,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 中证新能 源汽车指数 收益率+5%×银 行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利

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率(税后)。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 、指数更名、指 数编制 方 案 调 整 等 ), 则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新增加:

第十六部分 三、估值方法

基金资产估 无 ……

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执行。

第十六部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

值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新增加:

第二十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无 ……

披露 (十二)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执行。

37、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第 一 部 分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前言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和 其他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有关法律法规。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三、 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第 一 部 分 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 简 称 “中 注册。

前言 国证监会”)注册。 ……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

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删除: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增加:

第 二 部 分 15、《指数基金指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 颁

释义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

第 二 部 分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

释义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八、标的指数 八、标的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 三 部 分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基金的基本 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 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情况 的标的指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 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持基金投资运作。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媒介上公告。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投资策略

第 八 部 分 增加:

基金转型的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情况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删除: 增加: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第 八 部 分 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转型的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情况 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 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的标的指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 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持基金投资运作。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媒介上公告。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 2、业绩比较基准

第 八 部 分 以在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基金转型的 并及时公告。 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情况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三、投资策略

增加:

第十五部分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基金的投资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删除: 增加: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十五部分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基金的投资 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 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的标的指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 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持基金投资运作。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媒介上公告。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 2、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五部分 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增加:

基金的投资 的原则, 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38、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 一 部 分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前言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 一基金 中基金指 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 指 引 第 3

有关法律法规。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三、 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第 一 部 分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监会”)注册。

前言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

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删除: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增加:

第 二 部 分 14、《指数基金 指 引 》: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释义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投资策略

增加:

第十二部分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基金的投资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增加:

删除: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 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目标ETF发生相

第十二部分 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 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的投资 的标的指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 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持基金投资运作。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基金管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媒介上公告。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 ……

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9、富国中证医药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第一部分 前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言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加:

第一部分 前 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言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 删除:

言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新增加:

第 二 部 分 ……

释义 无 16、《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医药50交易型开放式

第 二 部 分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 更 新 (本 基 金 74、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指 《富国中证医 药5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释义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三、投资策略

1、标的指数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医药50指数。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进行调整。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1、标的指数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医药50指数。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数。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第十四部分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基金的投资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介上公告。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2、业绩比较基准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媒介上公告。

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 2、业绩比较基准

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 ……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序,并在调 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 在 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0、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

2、订立本基金 合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同法》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第一部分 前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言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办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法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

三、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第一部分 前 基金 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言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

会”)注册。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

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言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新增加:

第二部分 释 ……

义 无 14、《指数 基 金 指 引 》: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6、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指 《富 国 中 证 医药主题指数增强

第二部分 释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

义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第十四部分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基金的投资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 ……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第十四部分 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的投资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 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的标的指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 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持基金投资运作。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指数更名等),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 2、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四部分 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

基金的投资 时公告。 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业绩比较基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1、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第一部分 前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言 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加:

第一部分 前 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言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加:

第一部分 前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

言 无 券品种,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

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

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新增加:

第 二 部 分 无 14、《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释义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

移动互联网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 移动互联网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存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 托凭证、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 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

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

第十四部分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基金的投资 规定)。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移动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互联网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金、应收申购款等。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的成份股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的成份 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 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移动

第十四部分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 互联网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
基金的投资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行。

新增加: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

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第十四部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基金的投资 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投资 无实质性影 响(包括但 不 限 于 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媒介上公告。

介上公告。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 2、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四部分 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

基金的投资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 在 中

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六、投资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1、组合限制 金资产的90%, 其中投资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成份股和

第十四部分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基金的投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的80%;

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 新增加: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新增加:

第十六部分 二、估值方法

基金资产的 无 ……

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执行。

……

第十六部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资产的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

估值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二十部分 新增加:

基金的信息 无 (十二)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

披露 交易的股票执行。

……

42、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第一部分 前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言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 指 引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加:

第一部分 前 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言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 删除:

言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新增加:

第 二 部 分 ……

释义 无 14、《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

第 二 部 分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

释义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九部分 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金合同当事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人及权利义 …… ……

务 注册资本:1,211,690.84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12,926,776,029元人民币

新增加:

……

第十四部分 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

基金的投资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进行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银行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 1、标的指数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银行指数。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数。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第十四部分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基金的投资 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介上公告。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2、业绩比较基准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媒介上公告。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2、业绩比较基准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 ……

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

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3、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第一部分 前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定》(以下 简称“《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

律法规。 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 (六)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 金产品 资 料 概 要 的 编 制、披露及

言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中证银行指数

三、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中证银行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富国中证银行指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富国中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 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言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

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加:

第二部分 释 ……

义 无 14、《指数基金指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 颁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

第二部分 释 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70、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指 《富国 中 证 5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券投

义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第十四部分 ……

基金的投资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 ……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十四部分 依法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基金的投资 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 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标的指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 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持基金投资运作。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制变更、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基金管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媒介上公告。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 2、业绩比较基准

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

第十四部分 时公告。 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基金的投资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业绩比较基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44、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第一部分 前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法》”)、《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法规。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

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

三、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册。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第一部分 前 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言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不保证最低收益。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删除

言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新增:

第二部分 释 无 14、《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 证监会2021年1月 18 日 颁

义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

第二部分 释 证 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及 其 更 新 (本 基 67、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指 《富 国 中 证 娱 乐 主 题 指 数增强型

义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投资策略

第十四部分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

基金的投资 无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进行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娱乐主题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 1、标的指数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娱乐主题指数。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 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 退 出 等 情 形 , 基金管理人应当

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数。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介上公告。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

基金的投资 2、业绩比较基准 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中证娱乐主题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款利率(税后)×5% 媒介上公告。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娱乐主题指数,且每 2、业绩比较基准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中证娱乐主题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

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利率(税后)×5%

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娱乐主题指数, 且每

娱乐主题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5%。 后,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娱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乐主题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 5%。

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 序,并在调 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中

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

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 需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5、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第 一 部 分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前言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

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 基 金 (LOF)由 基 金 管

三、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 基 金 (LOF)由 基 金 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第 一 部 分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前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

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删除: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增加:

第 二 部 分 14、《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

释义 布、同年 2月1日实施 的《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三、投资策略

增加:

第十四部分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

基金的投资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

进行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增加: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 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

第十四部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基金的投资 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

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 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 2、业绩比较基准

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增加:

第十四部分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基金的投资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 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

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 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6、富国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

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三、富国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他有关法律法规。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三、富国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 一 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分 前言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注册。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资风险。

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明书。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新增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

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 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增:

第二部分 释 18、《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

义 无 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

二、投资范围 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和其他股票。为更好地实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和其 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他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 (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 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

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

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

第十四部分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
基金的投资 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范围。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得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新增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1、资产配置策略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

第十四部分 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均含存托凭证)的

基金的投资 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 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规定执行。 行。

新增加: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

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

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第十四部分 1、组合限制 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的投资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 新增加: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智能汽车主题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智能汽车主题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

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 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

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数。 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第十四部分 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基金的投资 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规定媒介上公告。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2、业绩比较基准 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智能汽车主题指数收益率。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 2、业绩比较基准

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投资情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智能汽车主题

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 无需召开基 指数收益率。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露

告。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四部分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

基金的投资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

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均含存托凭

证),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新增加:

第十六部分 四、估值方法

基金资产估 无 ……

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第十六部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

值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新增加:

第二十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无 ……

披露 (十九)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47、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

务,规范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第 一 部 分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前言和释义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规定》)、《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 金 运 作 指 引 第 3 号一

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上证综指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或“《基金合同》”)。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

第 一 部 分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前言和释义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第 一 部 分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

前言和释义 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三、投资策略

增加:

第十三部分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基金的投资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五、标的指数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

五、标的指数 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删除: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如果上证综合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上证综合指数由其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

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第十三部分 致上证综合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的投资 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 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七、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第十三部分 删除: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 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

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并公告。 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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