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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LOF)C (01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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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LOF)C013048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21-07-19     基金规模:15.29亿份     基金经理: 牛志冬 张圣贤 
基金全称: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04%
  • 近一月增长率
    -4.50%
  • 近一季增长率
    0.28%
  • 近半年增长率
    -10.66%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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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2021/07/15)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基金管理人” )

决定自 2021 年 7 月 19 日起,在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对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1、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以下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

序号 基金名称 C类份额代码

1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013035

2 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013048

上述基金将增加 C 类基金份额, 形成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

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

代码进行申购。 新增的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不收取申购费用。上述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原

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 C 类基金份额后, 全部自动转换为 A 类基金份

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2、上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7 日 0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3)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3、上述 C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外,当其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

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

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

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

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约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 C 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

以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5、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

统、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二)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包括增加基金份额类别、销售服务费条款,修订与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相关的条款,并将在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应更新。本次修订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

附件。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3、 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

cn) 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

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

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

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

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1: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七) 2021 年 X 月 X 日 ,本基 金 公 告 增 加 基 金 份

一、前言 额,原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同时新增 C 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或接 受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 办 理 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

29.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富

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

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公司或接受 富国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 为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

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

售机构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 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

金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 情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以及 《富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 式

况的账户 基金业务规则》和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 规则和实施细则

施的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 54、基金 份额 类 别 :本 基 金 根 据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交易所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实施 细则 》、 类别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分 别设 置代 码,分 别 计 算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及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释义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55、A 类基金份额:指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

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

责任公司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 实施 从本 类别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 的 一 类 基

细则》及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以及 销售 机 构 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富 国

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6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或简称“C 类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的,用

6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算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务的费用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 66.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

登记在本系统 售 机构 申购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和/

66.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或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C 类基金份

的基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 额登记在本系统)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内会员 单位 申购 或买 入的 A 类基 金份 额 登

记在本系统

70.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 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 金根 据注 册登 记机 构 及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不同,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在 申购 时收 取申 购费 ,在 赎 回 时

根 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 但不 从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三 基 金 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的 基 本 情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况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情 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 及 规 则 进 行

调 整、或 者停 止某 类基 金份 额类 别 的销 售 、或 者

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六 、 基 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自 2021 年 1 月 18 日

份 额 的 上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 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市交易 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场内份额 暂不 上市 。如无 特指 ,本章 节涉 及的 上市 份 额 仅

上市交易。 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

外 两 种 方 式 对 A 类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2021 年 X 月 X 日,本基金公告增加基金份额,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 富 国 中证 军工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转换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同时新增 C 类基金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份额 ,登记 机构 为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 资

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场 外申 购和 赎 回 业 者仅可通过场外方 式对 C 类基 金份 额进 行 申购

务的场所为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和场 外代 销 与赎回。

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任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办理 基金 份额 场 外申 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购、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投资 人需 使用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办 理基 金 份 额 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外申购、赎回业务。

当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计算;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日收 市 后计 算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进 行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 数点 计算;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 产 生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 1.本基金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 小 数 点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各 类

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 式:本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延迟计算或公告。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2.申购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本 基

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 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 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 份 。场内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采 用截 位方 式 ,保 留

入方法,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 的收 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 金财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 的 收 益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记等各项费用。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 记 等 各

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项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 5.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赎 回费 用

七 、 基 金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 额 的 申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 份额 具体 的计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

购与赎回

算方法、赎回 费率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

和收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 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 必 要 的 手

定确定,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对 持续 持有 续费。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的赎 回 6.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

费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算 方 法、赎 回费 率、赎 回金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 法 和

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收 费 方式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确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告。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的 赎回 费并 全 额归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投资人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人的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日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全部 基 金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 资 人 的

办理。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 资 产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受理的赎 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投 资 人 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 开 放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的 10%

在提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 或取 消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对 于 当

赎回。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 消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净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回 为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 分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的限制。 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 交 赎 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购或赎回的公告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 低份额的限制。

管理 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的基金份额净值。 或赎回的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

理 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转托管 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

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八 、 基 金 转托管后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转 至证 券登 记结 转托 管后 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转至 证券 登 记 结 算

份 额 的 登 算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

记 、 转 托 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二级市场卖出。

管 及 其 他 3.跨系统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 持

持有的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有的 A 类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 (2)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 转托 管的 具体 业务

照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及深 圳证 按照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及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九 、 基 金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

合 同 当 事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定;

人 及 权 利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一 份基 金份 额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拥 有 同

等的权益。 同一 类别 基金 份额 按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拥 有 同

等的权益。

(二)召开事由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 之一 的,应 当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 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准, 但 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 报酬标准的除外;

十 、 基 金 外; 2.出现以下 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份 额 持 有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人大会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调 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调 低 销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 售服 务费 率或 不影 响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影响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变更 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收费方式; (3) 调整 基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或 对 基 金 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十 三 、 基 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中 有限责任公司和/或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

金 份 额 的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签 订委 托 代理 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注册登记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 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

合法权益。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 估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值。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 定 对 外 公

对外公布。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及 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 内 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十 六 、 基 误。 误。

金 资 产 的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 处理 的原 则和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估值 方法如下: 如下:

(2)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2)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1.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C

类基 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 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三)基金费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H=E×0.20%÷当年天数

方式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4. 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许 费

十 七 、 基 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金 的 费 用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提,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托

与税收 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 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5.除管理费 、托管 费和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 当 期

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 2 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有人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 为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基金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 基 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若 投资 者 不选 择 ,本 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

券登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 户下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深圳 证券 账 户 下 的 基

的基金份 额,只 能选 择现 金分 红的 方 式,具 体 金 份额 ,只能 选择 现 金分 红的 方式 ,具体 权 益 分

十 八 、 基 权益分配程 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 券交 易 配 程序 等有 关事 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 中 国

金 的 收 益 所及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相 关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与分配 3、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 同

规定; 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 或 其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净值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或者 开始 办理 基 金 份 在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或者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放日的次 日,通 过其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次 日,通 过其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以 及 其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 最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一个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个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份 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规 定媒 介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二 十 、 基 上。 (七)临时报告

金 的 信 息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 费、托 管费 、销售 服务 费、申 购费 、赎

披露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回 费等 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 提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16.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值 0.5%; 金份额净值 0.5%;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人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份额申购赎 回价 格、基 金定 期报 告、更 新的 招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份

募说明书 、基金 产品 资料 概要 、基金 清算 报告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基 金定 期报 告、更 新 的 招 募 说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明书 、基金 产品 资料 概要 、基金 清算 报 告 等 公 开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 基 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的 变 更 、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终 止 与 基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有 关文 件由 基 金 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金 财 产 的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清算

附件 2: 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七、2021 年 X 月 X 日 , 本 基 金 公 告 增 加 基 金 份

第 一 部 分 额,原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言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同时新

增 C 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 机构 为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富 国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开放 式基 金 账 户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发布 实

施的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

登记机构为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富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

国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 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

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

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

27、开放 式基 金账 户: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做 出的 修订 ,以及 《富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

销售机构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式基金业务规则》和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情况的账户 51、基金 份额 类 别 :本 基 金 根 据 注 册 登 记 机

38、《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实施的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 类别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分 别设 置代 码,分 别 计 算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实 施 细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52、A 类基金份额:指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第 二 部 分 则》及对其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

释义

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

算有限责 任 公司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从本 类别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 的 一 类 基

务实施细 则 》及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以及 销 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3、C 类基金份额: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富 国

59、注册 登记 系统 :指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

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60、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或简称“C 类份额”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的,用

额登记在本系统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63、跨系 统转 托管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务的费用

持有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 63、注册 登记 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本 系 统 )

和/或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 记系 统 (C 类 基

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 会员 单位 申购 或买 入的 A 类基 金份 额

登记在本系统

67、跨系 统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 金根 据注 册登 记机 构 及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不同,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在 申购 时收 取申 购费 ,在 赎 回 时

根 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 但不 从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第 三 部 分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基 金 的 基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本情况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情 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 及 规 则 进 行

调 整、或 者停 止某 类基 金份 额类 别 的销 售 、或 者

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


第 六 部 分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 金 份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自 2021 年 1 月 18 日

的 上 市 交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 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易 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场内份额 暂不 上市 。如无 特指 ,本章 节涉 及的 上市 份 额 仅

上市交易。 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

外 两 种 方 式 对 A 类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2021 年 X 月 X 日,本基金公告增加基金份额,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 富 国 中证 新能 源汽 车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 基

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同时新增 C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类基 金份 额, 登 记机 构为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份 额场 外申 购和 赎 回 业 司,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份额进

务的场所为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和基 金管 理 行申购与赎回。

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使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放式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份 额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的 场所 为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和基 金管 理 人 委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开

1、“未知 价”原 则,即 申购 、赎回 价 格 以 申 放 式基 金账 户办 理基 金份 额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业

请当日收 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务。

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未知 价”原 则,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 进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 产 生 行计算;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小 数 点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延迟计算或公告。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各 类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延迟计算或公告。

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

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 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 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入方法,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 的收 份 。场内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采 用截 位方 式 ,保 留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

产。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 的 收 益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 产。

第 七 部 分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赎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 金 份 额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5、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的 申 购 与 未归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 和其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赎回 他必要的手续费。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的赎 回 费 并

算方法、赎回 费率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全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

和收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 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定确定,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基 金管 理人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可以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6、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

日前依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规 定 算 方 法、赎 回费 率、赎 回金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 法 和

媒介上公告。 收 费 方式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确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2)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付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资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全部 基 (2)部分 延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金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 资 者

期办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日受理的赎 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投 资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的

者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 或取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消赎回。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开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投 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 全

额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直 到 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 的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额的限制。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者 在 提 交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购或赎回的公告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管理 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的基金份额净值。 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 额的 登记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一、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 统 转

转托管 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

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第 八 部 分 转托管后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转 至证 券登 记结 转托 管后 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转至 证券 登 记 结 算

基 金 份 额 算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

的 登 记 、 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二级市场卖出。

转 托 管 及 3、跨系统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其他业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 持

持有的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有的 A 类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 (2)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 转托 管的 具体 业务

照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及深 圳证 按照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及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

第 九 部 分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基 金 合 同 (8)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8)复核 、审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当 事 人 及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权利义务 (11) 保存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11)保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规定;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召开事由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5)提高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准的除外;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第 十 部 分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 及

基 金 份 额 及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 响 的 情

持 有 人 大 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会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 调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调 低 销 售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 服务 费率 或不 影响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的

响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变 更收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费方式; (4)调整 基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或 对 基 金 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 估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 的 规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及 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 内 时性 。 当某 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第 十 六 部 值错误。 净值错误。

分 基 金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资产估值 下: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

证监会 备 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1.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C

类基 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 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

第 十 七 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 付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分 基 金 方式 H=E×0.20%÷当年天数

费 用 与 税 上述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11 项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收 费用,根据有 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费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财产中支付。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 管 理 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 在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基 金 管

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10 及 12

项 费用 ,根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 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有人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 为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基金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 基 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若 投资 者 不选 择 ,本 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

券登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 户下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深圳 证券 账 户 下 的 基

第 十 八 部 的基金份 额,只 能选 择现 金分 红的 方 式,具 体 金 份额 ,只能 选择 现 金分 红的 方式 ,具体 权 益 分

分 基 金 权益分配程 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 券交 易 配 程序 等有 关事 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 中 国

的 收 益 与 所及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相 关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分配 规定; 3、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 同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 或 其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或者 开始 办理 基 金 份 在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或者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每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规定 网站 、基金 销售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规定 网站 、基金 销售 机 构 网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不 晚于 半年 度和 年 度 最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不 晚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最后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二 十 部 值。 (六)临时报告

分 基 金 (六)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 购费 、赎

的 信 息 披 15、管理 费、托 管费 、申购 费 、赎 回 费 等 费 回 费等 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 提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露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 基

值百分之零点五;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人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份额申购赎 回价 格、基 金定 期报 告、更 新的 招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份

募说明书 、基金 产品 资料 概要 、基金 清算 报告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基 金定 期报 告、更 新 的 招 募 说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明书 、基金 产品 资料 概要 、基金 清算 报 告 等 公 开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 基 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变 更 、 终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有 关文 件由 基 金 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止 与 基 金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财 产 的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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