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资管鸿越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1月1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财通资管鸿越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财通资管鸿越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
基金主代码 01380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11月2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类、C类、E类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由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限公司负责办理,B类基金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负责办理
《财通资管鸿越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公告依据 合同》、《财通资管鸿越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1年11月22日
赎回起始日 2022年2月22日
财通资管鸿 财通资管鸿 财通资管鸿 财通资管鸿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越3个月滚 越3个月滚 越3个月滚 越3个月滚
动持有债券 动持有债券 动持有债券 动持有债券E
A B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3804 013805 013806 013807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 是 是
注:原财通证券月月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财通资管鸿越 3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设置滚动持有期。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B 类份额不开放申购,
仅开放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本基金对每份 A 类、C 类、E 类份额设置 3 个月滚动持有期。
对于 A 类、C 类、E 类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该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3 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 6 个月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2 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 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0.16%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0.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B类、C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0.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低于0.0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在每份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2)销售机构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网点等信息,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定额投资业务安排
1)定额投资业务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由于销售机构关于具体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的规定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若遇非基金开放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除另有公告外,该金额应不低于销售机构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
3)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与申购一致,销售机构开展本基金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以销售机构相关公告为准。
4)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享受正常申购的费率优惠。具体的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业务规则与相关公告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5)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情况,详见该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说明。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6.1.2.1 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
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1.2.2 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非直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
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财通资管鸿越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财通资管鸿越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4)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95336(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tzg.com查询其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5)风险提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对每份 A 类、C 类、E 类份额设置 3 个月滚动持有期,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面临在持有期限届满前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2、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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