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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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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02000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2-05-08     基金规模:13.62亿份     基金经理: 徐治彪 
基金全称: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3.10%
  • 近一月增长率
    -8.45%
  • 近一季增长率
    -7.62%
  • 近半年增长率
    -16.42%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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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二号)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重要提示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

金字[2002]12 号文批准公开发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2 年 5 月 8 日正式生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作了修订并已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进行了公告。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注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11 月 8 日,投资组合报告数据截止时间为 2014 年 3 季度,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1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3

第二节 释义................................................................. 3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节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7

第七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3

第八节 基金的投资.......................................................... 44

第九节 基金的业绩.......................................................... 52

第十节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一节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二节 基金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三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四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五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六节 风险揭示.......................................................... 65

第十七节 基金终止和清算 .................................................... 67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第二十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7

第二十一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88

第二十二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89

第二十三节 备查文件 ........................................................ 89




2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修订后的《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管人: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修订和补充;




3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指《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本基金招募
明书: 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 指《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及对本基金公告的
任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本托管协议的
任何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同年 8 月 8 日起施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证券法》: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通过的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
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
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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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注册登记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所
有权凭证;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后,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
见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
投资者申请卖出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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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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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晔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 、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4 年 11 月 8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49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

长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

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

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

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估值优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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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目标收益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另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

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

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

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资格,成为目前业内少数拥有“全牌照”的基金公司之一,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

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2 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 年起在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1992 年起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1998 年 3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起任公

司董事长。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任

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开

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现任战略发展部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陈川,董事,博士研究生,经济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工作,历任中间业务部、投资银行部、公司业务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2005 年 8 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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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007 年 6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银行部、委托代理业务部业务

经理、高级副经理。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在中投证券资本市场部担任执行总经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投资部高级经理、企业管理部高级经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建投科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 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

副总经理。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部总经

理。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业务总监。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 融 分 析 师 ; 1999-2004 年 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

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起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起任中国保险(欧

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起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起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起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起任中

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侯文捷,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中国电力信托

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经理部项目经理,证券部项目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天津

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2002 年 2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信息中心

主任、信息技术部主任、首席信息师、华北分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现任中国电力财务

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金旭,董事,硕士研究生,21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

监会工作,历任法规处副处长、深圳监管专员办事处机构处副处长、基金监管部综合处处长。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5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 年 11 月起任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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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

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

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

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

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秉升,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任吉林省长白县马鹿沟乡党委

书记;1982 年起任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5 年起任吉林省抚

松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9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白山市支行行长、党委书记;

1995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98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

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任海南省银行业协会会长。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韩少华,独立董事,大学专科,高级会计师。1964 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工作,

历任河南省分行副处长、处长;南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分行总会计师。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南省豫财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河北省工作,历任

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长、副处长;河北保定

市分行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

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

唐建光,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煤炭工

业部基建司任工程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任副处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任处长;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煤炭部基建管理中心工作,先后任综合处处长、中心副主任;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任副总经理;2005 年 1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先后任资产管理处置部总经理、企业管理部高级业务总监。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

Nikhil Srinivasan,监事,硕士研究生。先后在 Allianz SE Singapore, Allianz SE Munich 工作,

并曾任 Allianz SE Munich 首席投资官。2013 年 2 月加入意大利忠利集团,担任首席投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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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监事。

刘顺君,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事经济学院工作,历任教员、副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长江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银行总部业务主管、项目经理。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江巴黎

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部高级经理。2005 年 6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

先后任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处综合部主任,营业管理部主任助理,华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华

北分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福建业务部副主任、主任,现任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主任。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监事。

乔巍,监事,大学本科。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职于泰康人寿保险公司,2001

年 8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职于上海明诚投资咨询公司,2001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职于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李辉,监事,大学本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

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现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及财富大学负责人。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职工

监事。

束琴,监事,大专学历。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分别任职于人民银行安康地区分行

和工商银行安康地区分行,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于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8

年 8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政管理部主管、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行政部

副总监。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金旭,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巴立康,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2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夏证券工作,历任营业部财务经理、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财务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基金运作部总经理、基金运营总监、稽核总监。2007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 年 1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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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向勇,硕士研究生,18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贺燕萍,硕士,16 年证券业从业经历。1998 年 2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中信建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原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助理;2007 年 8 月至 2013 年

8 月历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2013 年 8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10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林海中,硕士研究生,1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

会信息中心工作,历任专业助理、主任科员;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中国证监会基金

监管部工作,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2012 年 6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8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玮,男,硕士研究生,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0 年 11 月至 2004 年 6 月就职于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行业研究员。2004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就职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07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国泰金鹰

增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5 月起担任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4 月至 2009 年 10 月兼任国泰金盛封闭的基金经理,2009 年 10 月起兼任国泰中小盘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2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研究部副总监,2011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

任研究部总监。2011 年 6 月至 2012 年 2 月兼任公司投资副总监,2012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兼任公司投资总监,2014 年 3 月起任权益投资总监。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2002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由张以杰、黄刚、徐学标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03

年 2 月至 2004 年 3 月,由吕俊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04 年 4 月至 2007 年 4 月,由冯

天戈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07 年 3 月至 2008 年 5 月,由何江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08 年 5 月至今由张玮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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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投资(事业)部、权益投资(事业)部、量化投资(事业)部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

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

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

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周向勇先生:副总经理

黄焱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乔巍先生:总经理助理兼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沙骎先生:量化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张玮先生:权益投资总监

吴晨先生: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助理

(六)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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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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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

(1)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副总经理、督察

长及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评估与防范,制定控制基金投

资风险的措施,并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依据风险控制的要求,对投资组合作出有效调整,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2) 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有的制度。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督察长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

纪守法情况进行稽核,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

(3) 稽核监察部:稽核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内控制度,在所赋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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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稽核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查和评价。稽核部负责检查、

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负责评价

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负责评价投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调查公司内

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2、内部风险控制、内部监察及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的建立情况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保护基金投资者的重要措

施。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立的内控机制包括:

(1) 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及内容

1) 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

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

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包括: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

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等。

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应建立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

立中间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各部门应本着合理、高效、尽可能减小错误发生的可能性的原则,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

程。

基金投资运作实行各基金的基金经理独立决策下的的集中交易制度,建立交易管理部,

所有基金投资必须在交易管理部完成。

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

和各种业务资料的档案。

实行独立的稽核检查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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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 内部稽核制度

1) 稽核监察部的职责:

稽核监察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

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稽核监察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稽核监察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行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监控工作;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性、合理性

和有效性;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负责调查、

评价投资决策与执行情况;评价基金资产情况;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针对公司管理多个基金,稽核监察部负责实时监控公司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某一家上市

公司的总持仓量;通过系统设置,实现对基金间反向交易的自动禁止,杜绝内幕交易的发生;

检查交易管理部是否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进行交易。

2) 稽核监察部的权限:

稽核监察部有权向有关部门获取文件和材料,查阅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检查会计凭

证、账册、报表及相关的交易记录资料,核查实物资产;有权穿越公司为控制风险和实施保

密制度而设立的有形隔离和无形隔离,亦指通称的防火墙或中间墙;有权要求各业务部门提

供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提供报表、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资料。经总经理

同意,有权参加公司业务会议;监察公司员工遵守执业行为准则,保密制度的情况,有权要

求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稽核监察部对被审部门或个人正在进行的违

法、违规行为有权提请被查对象注意,在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有权予以制止。

公司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应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如发现公司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报告。

(3) 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制度主要是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会计制度和准则,做好公

司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的核算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的运作情况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开支情

况。通过严格财务管理,配合加强成本控制工作。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

(4) 人事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人事制度是通过建立人才的培训、激励和行为约束机制,不断培训和吸

引优秀的人才,使公司的业务和管理活动不断优化。具体制度包括:制定人才培训和发展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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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制定员工守则和岗位操作守则,定期考核评比、奖优罚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保护员

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王涛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

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

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交通银行连续五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 ,

营业收入排名第243位 ,较上年提升83位 ;列《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最大银行一级

资本排名第23位,较上年提升7位。截至201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5.97

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86.9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

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

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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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

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

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

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

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钱文挥先生,执行董事、副行长。

钱先生 2007 年 8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10 月至 2007 年 8 月任本行副

行长(其中: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1 月兼任本行上海分行行长)。钱先生 1998 年于上海

财经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刘先生 2012 年 5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副总经理,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

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内蒙古分

行副行长。刘先生为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二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8 只。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

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

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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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

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

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

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

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

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

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

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

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

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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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

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直销业务专用电话:021-31081759
1
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国泰基金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2
电子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841 联系人:沈茜

(二)代销机构
(1)代销银行及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中国农业银行股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1
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21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中国银行股份
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3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4
限公司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招商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5
限公司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6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华夏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7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中信银行股份有
8
限公司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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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9
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北京银行股份有
10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上海农村商业银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11
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杭州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12
限公司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13
限公司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青岛银行股份有
14 电话:0532-85709732 传真:0532-85709725
限公司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注册地址: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洛阳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15
限公司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客服电话:0379-9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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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

深圳农村商业银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王璇 宋永成
16
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大连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17
限公司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武艳凤
哈尔滨银行股份
18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http://www.hrbcb.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 法定代表:黄子励 联系人:戴一挥
19
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0-22389298 电话:020-22389188

客服电话: 020-961111 网址: www.grc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东莞农村商业银 法定代表: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20
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69-22866255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21
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中信建投证券股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22
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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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国信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23
限公司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招商证券股份有
24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限公司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中国银河证券股
25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海通证券股份有
26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申银万国证券股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27
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中信证券(浙江)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28
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万联证券有限责 18、19 层
29
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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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民生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30
限公司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东吴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31
限公司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东方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32
限公司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上海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33
任公司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国盛证券有限责
34
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光大证券股份有
35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6 宏源证券股份有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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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广发证券股份有 38、39、41、42、43、44 楼
37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中信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38
限公司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 号
渤海证券股份有
39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限公司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中信万通证券有 号楼第 20 层(266061)
40
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华泰证券有限责
41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张小波
任公司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话:9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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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长江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42
限公司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国海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43
限公司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17 层

中原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44
限公司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齐鲁证券有限公
45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安信证券股份有
46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恒泰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47
限公司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东莞证券有限责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48
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人:梁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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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中国中投证券有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49
限责任公司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厦门证券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50
司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华宝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51
任公司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英大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52
任公司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中国国际金融有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罗文雯
53
限公司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华福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54
任公司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55 天相投资顾问有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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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56
限公司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中国民族证券有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57
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华龙证券有限责
58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任公司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国元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祝丽萍
59
限公司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楼

西部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冯萍
60
限公司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德邦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61
任公司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
中航证券有限公 厦 A 座 41 楼
62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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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东海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李涛
63
限公司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方正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瑞军
64
限公司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山西证券股份有
65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湘财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66
任公司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华融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67
限公司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日信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68
任公司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江海证券有限公
69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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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广州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70
任公司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

天源证券经纪有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联系人:王斌
71
限公司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浙商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毛亚莉
72
限公司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中银国际证券有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73
限责任公司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新时代证券有限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孙恺
74
责任公司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西南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75
限公司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国都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76
任公司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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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开源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王姣
77
任公司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杭州联合农村商 法定代表:张晨 联系人:仇侃宁
78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李镇西 法定代表:刘芳
79 包商银行股份有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限公司
客服电话:96016(北京、内蒙古地区)

网址: www.bsb.com.cn

注册地址:山东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山东寿光农村商 法定代表:颜廷军 联系人:周淑贞
80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0536-96633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81 晋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82 宁波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限公司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83
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84 张家港农村商业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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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王自忠 联系人:朱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http://www.zrcbank.com

(2)第三方销售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诺亚正行(上海)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1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2
有限公司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周嬿旻
3
有限公司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4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5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6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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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7
售公司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6
网址:www.5ifund.com
0571-88920897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 法定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袁丽萍
8
询有限公司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法定代表:其实 联系人:朱钰
9
有限公司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万银财富(北京) 法定代表:李招弟 联系人:刘媛
10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盛大 联系人:叶志杰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11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鼎信汇金(北京) 法定代表: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12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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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 801

法定代表: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
13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赵学军 联系人:张倩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
14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
传真: 021-20280110、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法定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王巨明
15
(北京)有限公司 电话:010- 52858244 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19 层
1
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传真:021-31081800

联系人:何晔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A 座 3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1
务所 负责人:王玲 联系人:王建平、王恩顺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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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王建平、王恩顺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6 楼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1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魏佳亮
合伙)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魏佳亮




第六节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一)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

(三)国泰电子交易平台(www.gtfund.com)

本基金管理人目前的直销机构分别设在上海和北京两地;委托的代销机构为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东方证券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并及时予以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时间

(一)开放日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国泰电子交易平台可以 7×24 小时接受个人投资人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但交易日下

午 15:00 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均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本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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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各基金间的转换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转换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与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它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和份额转出”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

额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或转出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或转出,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出,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四)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五)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拟转

入基金的销售。

(六)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开放式基金均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故投资者转入的基金

份额将被自动记入前端收费模式下,且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起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

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与

转换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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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与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查

询确认情况。

(三)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申购申请被销售机构受理后,销售机构负责将投资者申

购款项全额扣减。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自 T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

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一)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机构每次最低金额申购金额

为 5000 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渠道的申购金额起点为 100 元。

(二)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若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单位余额不低

于 1000 份,则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单位;若余额低于 1000 份,则赎回时需

一次全部赎回。

(三)转换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000 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在单个销售网点持有单只基金

的份额不足 1000 份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四)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

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出现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与转换费

(一)本基金根据申购金额的大小,申购费用等于净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若投资者在一天之内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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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500 万元 1.0%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 0.6%

10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单笔)

(二)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期未满一年的,赎回费率为 0.5%;持有期超过一年(包

括一年)少于两年的,赎回费率为 0.2%;持有期超过两年(包括两年)的,赎回费率为 0。

“持有期”指自基金份额认购/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申请日的期间。

(三)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各

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1) 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其中 25%归转出基

金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2)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

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的,补差费为零。

2、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赎回费率和申购费率均按正常费率执行。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依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本基金赎回费的 75%作为手续费扣除,余额 25%归入基金资产。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赎回数额的计算方式

(一)申购份数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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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一定金额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三)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指基金赎回份额与转出份额之和减去基金申购份额与

转入份额之和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净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

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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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

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持有人

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

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与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在暂停赎回与转换的情况取消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与转换业务的办理。

(三)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

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四)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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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

回与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份额限制,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一、基金的冻结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第七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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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

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

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

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第八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前提下,主要通过投资增长型上市公司, 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增

值,确保基金资产必要的流动性,并将投资风险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重点是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

增长潜力的增长型上市公司,这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



四、投资方向

(一)分享我国经济增长的成果。中国经济连续多年高速增长的势头仍有望保持下去,

上市公司中有许多是我国未来经济增长的代表,将带动经济的高速增长,投资于这些增长型

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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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于未来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或相对于国民经济增长较快的新兴行业。

(三)重点投资于预期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在研究公司基本面的

基础上,判断企业的内在价值,选择增长型上市公司。国债收益的中长期走势是由宏观经济

的基本面决定的,股票价格的中长期走势是由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决定的,只有立足于宏观经

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才能准确把握债券和股票的中长期走势。



五、投资策略

(一)投资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

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

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投资程序

1、研究开发部通过基金管理人自身的独立研究和其他研究机构的报告,形成宏观经济

环境、市场行情、行业分析和上市公司的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小组提供决策

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通过对政治、经济、政策、市场的综合分析决定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的配置比例。自上而下地作出一段时期内资产配置的决定,

审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计划。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基金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做的决议,参考研究开发部的宏观、行业、上市公

司及市场分析报告,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在股票备选池中选择股票,

独立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具体方案,决定具体的股票和债券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

4、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下属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作为研究开发

部、基金管理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之间信息沟通的制度性固定渠道,为公司投资决策提供有

效支持,监督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决议的实施。

5、设置独立的交易管理部,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必须严格

分离的规定,经由交易管理部统一下达交易指令;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监控,保证

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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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稽核监察部对投资

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基金小组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

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

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7、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

资程序作出调整。

(三)投资方法

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股票选择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基金组合投

资的基本范围:股票资产 60%-95%;债券资产 35%-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5%。

1、股票投资

本基金选择股票时优先考虑增长型的行业,即行业可持续发展;行业销售收入增长率超

过 GDP 的增长率;行业平均利润率不低于中长期商业贷款平均利率;或者为确实具有实体经

济意义,相对国民经济增长较快的新兴行业。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预期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增长型上市公司,从基本面的分

析入手挑选增长型股票。具有以下全部和部分特点的公司将是本基金积极关注的对象:①公

司所处的行业增长前景明朗,公司在该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行业地位,或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

实力,能充分把握行业发展的机遇;②经营业务中至少有一项突出的产品或服务,依靠商业

模式和管理水平取胜;③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增长较快;④财务状况趋于良性,具有合

理的现金流状况;⑤公司管理层敬业负责,经营规范,具有敏锐的商业触觉和创新精神。

本基金建立了一套基于增长性的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增长性及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公司商业模式、核心竞争能力、企业资本扩张能力、战略

重组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同时本基金利用股票内在价值的定价模型进行增长型股

票的相对价值评估,以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的增长性和未来两至三年的

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的预期增长性为核心,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增长性以及这种增长的可靠

性和持续性。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进一步考量其股价所对应的市盈率、市净率水平与市场(行

业)平均水平、增长性相比是否合理,结合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适时作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2、债券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按照基金总体资产配置计划,

以满足流动性需求为前提,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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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

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利用债券定价模

型计算内在的债券定价(名义利率,通货膨胀预期,对于非国债则须要求的投资报酬率,特

定债券的期限),从而产生不同期限的债券特别是国债的内在投资价值。

通过宏观经济分析考虑历史上中国的年度及季度 GDP 增长率水平、CPI 增长趋势、国家

货币政策倾向、汇率政策的变动倾向、财政政策的变动等宏观政策、经济周期的更迭,对市

场现有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进行预期,据此对利率风险进行评估。

通过相对价值分析,在维持投资组合风险承受水平的期望水准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包含

期限变动,非国债的相对产业风险价值,信用风险偏离。

通过上述步骤建立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组合。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上证 A 股指数作为衡量基金业绩的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追求中性偏低的风险收益,通过组合投资于增长型股票,力争实现基金单位资产

净值在大盘上涨时增幅不低于比较基准上涨幅度的 65%,大盘下跌时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跌幅

不高于比较基准跌幅的 60%;年度内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标准差小于比较基准的标准差。



八、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一)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二)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三)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 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三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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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于其他基金;

(二)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

(三)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四)进行房地产投资;

(五)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六)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七)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一)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二)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

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4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011,832,780.95 90.36

其中:股票 2,011,832,780.95 90.36

2 固定收益投资 56,380,062.40 2.53

其中:债券 56,380,062.40 2.5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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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5,328,649.19 6.98

7 其他各项资产 2,892,732.58 0.13

8 合计 2,226,434,225.12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8.81 0.00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1,501,255,957.04 68.1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53,767,881.11 2.44

E 建筑业 5,437,708.57 0.25

F 批发和零售业 167,027,151.72 7.5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995.20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56,748,635.60 2.5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7,490,306.30 8.0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3,863,713.52 1.0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6,236,073.08 1.1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50.00 0.00

S 综合 - -
合计 2,011,832,780.95 91.26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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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0401 海润光伏 23,058,670 206,320,778.30 9.36

2 600660 福耀玻璃 19,283,401 202,861,378.52 9.20

3 300147 香雪制药 8,527,665 193,492,718.85 8.78

4 300058 蓝色光标 7,364,743 177,490,306.30 8.05

5 300043 互动娱乐 9,800,000 170,128,000.00 7.72

6 600335 国机汽车 9,733,517 167,027,151.72 7.58

7 600563 法拉电子 4,230,168 143,910,315.36 6.53

8 000952 广济药业 9,101,223 128,964,329.91 5.85

9 002108 沧州明珠 5,397,214 94,343,300.72 4.28

10 002497 雅化集团 5,000,254 68,003,454.40 3.08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5,651,282.40 2.07

2 央行票据 0.00 0.00

3 金融债券 9,878,000.00 0.4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878,000.00 0.4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850,780.00 0.04

8 其他 - -

9 合计 56,380,062.40 2.56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008 10国债08 274,000 27,235,600.00 1.24

2 019407 14国债07 184,120 18,415,682.40 0.84

3 110225 11国开25 100,000 9,878,000.00 0.45

4 110028 冠城转债 7,210 850,780.00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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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

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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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出保证金 432,142.2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8,945.3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59,451.45

5 应收申购款 1,552,193.5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92,732.5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

1 300043 互动娱乐 170,128,000.00 值比例(%) 重大事项

2 600401 海润光伏 57,720,000.00 2.62 非公开发行




第九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02 年 5 月 8 日至
-12.20% 0.51% -18.54% 1.30% 6.34% -0.79%
2002 年 12 月 31 日

2003 年度 20.96% 0.76% 10.57% 1.14% 10.39% -0.38%

2004 年度 1.69% 0.90% -15.23% 1.32% 16.92% -0.42%

2005 年度 2.07% 0.95% -8.21% 1.37% 10.28% -0.42%

2006 年度 131.63% 1.29% 130.57% 1.35% 1.06%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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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度 117.33% 1.97% 96.14% 2.19% 21.19% -0.22%

2008 年度 -46.24% 2.16% -65.38% 2.84% 19.14% -0.68%

2009 年度 83.62% 1.57% 79.80% 1.90% 3.82% -0.33%

2010 年度 5.33% 1.34% -14.46% 1.42% 19.79% -0.08%

2011 年度 -23.69% 1.17% -21.63% 1.15% -2.06% 0.02%

2012 年度 4.19% 1.17% 3.12% 1.09% 1.07% 0.08%

2013 年度 21.89% 1.39% -6.80% 1.16% 28.69% 0.23%

2014 年上半年度 9.91% 1.53% -3.15% 0.89% 13.06% 0.64%

自 2002 年 5 月 8 日
514.53% 1.38% 23.12% 1.60% 491.41% -0.22%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第十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

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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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四)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节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估值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所的收市

时间。




三、基金估值的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的基本原则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

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

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

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

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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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五、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

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1)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

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2)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

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

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

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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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

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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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六)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和基金份额净值

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公章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

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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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发生差错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一)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 10 元人民币以上的

损失。

(四)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九、基金估值的特殊情形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六)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6]23 号《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和 2007 年 9 月 29 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基金

基金合同的公告》更新了以上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内容。




第十二节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一)买卖证券差价;

(二)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三)银行存款利息;

(四)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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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一)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三)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五)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半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当期收益分配,中期分配应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3 个月内

完成,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 个月内完成。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全

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本基金年度已实现净收益的 90%;

(六)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

资形式的,分红资金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做选择的,则现金分红方式为其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七)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和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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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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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下调前述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一)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500 万元 1.0%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 0.6%

10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单笔)

(二)赎回费

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期未满一年的,赎回费率为 0.5%;持有期超过一年(包括一年)

少于两年的,赎回费率为 0.2%;持有期超过两年(包括两年)的,赎回费率为 0。“持有期”

指自基金份额认购/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申请日的期间。

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归入基金财

产。

(三)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必须于新

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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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一)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五个工作日

内公告。




第十五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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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金募集情况公告,并在募集期结束的次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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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八)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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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报刊或网站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十六节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主要存在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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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一)政策风险。因国家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个股乃至整个行业板块的二级市场走势。

(三)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产业风险。科技创新企业具有技术更新快、研究开发周期长、投资数额大等特点,

这些都会为科技创新类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五)国际竞争风险。随着国家开发程度的提高,各行业都面临着国际竞争,科技创新

类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也受到发达国家同类技术进入中国市场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世界贸易组织)后市场开放程度加大,国内上市公司必然面临许多来自国外同类企业竞争

的风险。

(六)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

的更新、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的流动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七)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

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八)流动性风险。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股票品种的流

动性不是很通畅,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品种的日常交易及基金的申购赎回。尽管本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投资组合的调整来减少该风险,但不能保证完全避免。



二、管理风险

(一)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

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收益水平。

(二)由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超过一只,因此本基金在进行具体投资操作时可能会

受到其他基金投资所带来的影响,尽管基金管理人内部有严格的交易规则来避免不同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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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利益冲突,但无法保证完全避免该影响的产生。

(三)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尽管基金管理人保持一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储备,但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

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

影响。



三、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第十七节 基金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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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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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邮编: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邮编: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资本:170 亿元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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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售基金份额;

(7)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 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10) 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赎

回申请;

(13)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

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

报告。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6)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

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

立;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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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9)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依据有关法规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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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

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1)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

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复核基金业绩报告,并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

国证监会;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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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

划出;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5)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8)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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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决定终止基金;

8、与其它基金合并;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或不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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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

《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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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

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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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

开日前 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5 天的

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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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

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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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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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

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

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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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邮编: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邮编: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核算、基金价格的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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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其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二)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

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向注册登记人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可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财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基金的全部资产。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设立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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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与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应该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托管

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截止,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注册登记人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管机

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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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五)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

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交

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责任。

(七)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

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托管人保

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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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先按

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

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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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布一次,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

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公告。半年度报

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

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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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第二十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

交易费率等)。

3、7×24 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

快在 2 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

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内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手机月度对账单、生日节日祝福、相关基金资讯信息

以及移动资讯刊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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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订制邮件服务的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和电子月度交易对账

单等。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第二十一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公告名称 报纸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4-6-6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子公司兼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职情况公告
关于新增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4-6-11
公司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交通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4-7-1
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4-7-2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4-7-14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4-8-14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4-8-21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4-9-18
配非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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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离任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4-9-24
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官方淘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4-10-16
宝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关于新增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4-10-22
司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 《证券时报》
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及费率优惠
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4-10-29
金参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4-10-29
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优惠活动的公告




第二十二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

以本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

(二)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三)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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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厦 16 层-19 层。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部分备查文件可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查阅。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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