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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混合 (0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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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龙行业精选混合020003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3-12-05     基金规模:27.63亿份     基金经理: 陈异 
基金全称: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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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目 录


第 一 条 、 前 言 ......1

第 二 条 、 释 义 ......3

第 三 条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7

第 四 条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8

第 五 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3

第 六 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与 程 序 ......21

第 七 条 、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23

第 八 条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行 /认 购 ......23

第 九 条 、 基 金 的 成 立 ......24

第 十 条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25

第 十 一 条 、 基 金 的 转 换 ......31

第 十 二 条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34

第 十 三 条 、 基 金 托 管 ......34

第 十 四 条 、 基 金 的 销 售 和 客 户 服 务 ......34

第 十 五 条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35

第 十 六 条 、 基 金 的 投 资 ......36

第 十 七 条 、 基 金 资 产 ......43

第 十 八 条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43

第 十 九 条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49

第 二 十 条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51

第 二 十 一 条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53

第 二 十 二 条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54

第 二 十 三 条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59


第 二 十 四 条 、 业 务 规 则 ......61

第 二 十 五 条 、 违 约 责 任 ......61

第 二 十 六 条 、 争 议 的 处 理 ......62

第 二 十 七 条 、《 基 金 合 同 》 的 效 力 ......62

第 二 十 八 条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62

第一条、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
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 简称“《暂行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益 的 原则基础 上, 订立《 国泰金龙系 列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及 旗下所有基金由基金 发起
人按照 《暂行办 法 》、《试点办 法》、 本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 设立,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

本系列基金由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行业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和将 来经
批准纳入本系列基金管理的其它基金组成。本系列基金使用同一个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同一基金托 管人托管。不同的基金具有不同的投资政策,独立核算,分帐管理,分别进行注册登记。投资者根据持有不同基金的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及旗下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系列基金或旗 下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本系列基金或旗下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系列基金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基金 合同的当 事 人 按照《暂 行办法 》、《 试 点办法》、本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担义务。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 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 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
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 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第二条、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定》: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本系列基金: 指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国
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和经批准纳入系列基金旗下的其它基
金组成;

基金: 指系列基金旗下相互独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各基金具
有不同的投资政策,独立核算,分帐管理,分别进行注册登
记;

基金份额: 指各基金的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本系列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发行公告: 指《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基金合同》或 指《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依照本基金合
本基金合同: 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发起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任一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经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
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
的注册登记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与过
户代理机构;

直销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本系列基金各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期间,最长不超
过3个月;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出现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情形、按规定程序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终止之日;

认购: 指在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服务费:

销售以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国泰金龙
基金份额类别:

债券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
一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另一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
份额10%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人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元: 指人民币元;


日: 指公历年的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日期;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基金应收申购款、银行存款本息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该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后计算出的每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流动性受限资产: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仍 导 致 资 产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的 资
产;(三)其他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契约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契约当
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三条、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 225室
法定代表人:邱军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 225室
法定代表人:邱军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2(6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3】105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系 列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告招募说明 书和发行公告;

(2)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 募集资金本息、承担 发行费用;

(3)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系列基金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系列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 取基金管理费和其它 法定或约定的收入;

(3)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其它 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 的权利;

(4)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销售基金份额,获得认购和申 购费用;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 的基金托管人;

(7)根据基金 管理的需要,指定或更换基金业务代理人,并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

(8 )《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 停受
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9)依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本系列 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
理该项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 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严格按照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应当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规定决定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按规定受理申 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分红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14)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5)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保存基金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 录15年以上;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 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因 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应为基金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1)负责为基金聘 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

(22)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 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置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资 产 相 互 独
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 的名义开立证
券账户,办理基 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价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项符 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 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
转换等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核对基金管理人制作的相关账册;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收益;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 取公开的基金信息资 料;

(4)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

(5)参与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分配;

(6)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有权提 议召集或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因基金管 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 担规定的费用;

(3)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 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系列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全体持有人组成。各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和表决遵循利益相关原则。当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
论的事项影响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召集由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讨论和表决。当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事项只影响某一个或部分基金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可以召集由相应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讨论和表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列席该会议,但对该事项无表决权。召集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总份额指本系列基金的总份额。召集由一个或部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总份额指这一个或部分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 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决定终止基金;

8、与其它基金合并;

9、变更基金类别;

10、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1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 使或不能行使召集权 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 的,应当 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六 十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 的,应当 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六 十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十 日内决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都不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按
照《基金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 至少提 前三 十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 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提 前30日,在至少一种证
监会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议事程序;

(7)表决方式。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 集人确定 , 但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 人出席或 以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 委 派代表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两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权益
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 决时,除 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 反 证据证 明, 否则表 面符 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 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 ,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
再次开会的程序 ,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的基金份 额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
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对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对基金合同的修改、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召集人 发 出召集现 场会议的通 知 后,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需由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召集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召集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的 情 况下,公 告 会议通知 时应当同时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 决 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表 决权的50%以上 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
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的 情 况下,计 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 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表决通过 的 事项,召 集人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定的事 项 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 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除非本 基金 合同或 法 律法规另 有 规定,生 效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 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 等的表决权。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 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 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 )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额50%以上( 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 同要
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 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 行基金管理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须 更换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基金管理人更换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 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 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 代表本系列 基金总份额 50%以上( 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共同
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须更换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基金管理人更换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 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 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 系列基金总份额10%或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 金管
理人;

(2)决议: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 任基金管 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 任,原任基金管理人 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审计: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基金托管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 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公告;

(6)基金名称 变更: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基金管理 人要求,基金托管人 和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更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国泰”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 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 系列基金总份额10%或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 金托
管人;

(2)决议: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 任基金托 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
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审计:基 金托管人 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 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 告。

第七条、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组成:本系列基金由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两 个基金和将来可能经 批准设立并纳入本系列基金旗下管理的其它基金组成。

(三)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首发 面值:本基金基金份 额首发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新基金的发行:基金发起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在本系列基金名下发行新的基金。新基金适用本基金合同。在本系列基金旗下新增基金而导致的本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构成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实质性影响,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批准。

第八条、基金份额的发行/认购

(一)设立募集期限

本系列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销售场所

本系列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 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同时、多次认购多个基金,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四)认购费用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认购费用用于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 生的
费用。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认购资金在基金设立募集期的利息在募集结束时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六)基金认购额的限制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第九条、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1、设立募集期内,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 达到
或超过100户,本系列 基金方可依法成立。

2、本系列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3、本系列基金及旗下基金成立时,应发布成立公告。


(二)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若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何基金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则该基金、本系列基金和本系列基金旗下其它基金均设立失败。本系列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本系列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为本系列基金设立支付之一切费用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条件

1、本系列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任何一个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 作日 达不到 100人 ,或连续 20个工 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人民币5000万元,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2、本系列存续期间内,若一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该基金终止。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本系列基金旗下一个基金的终止,不影响本系列基金和本系列基金旗下其他基金的存续。但当本 系列基金旗下所有基金均宣布终止时,本系列基金自然终止。若本系列基金旗下仅有一只基金存续,且在一年 内没有新增的基金,则本系列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的基金存续。

(四)基金的增加:

本系列基金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方能增加新基金:

1、原有的基金运作规范,经营正常 ;

2、新基金的发行和设立经中国证监 会审核通过;

3、新增基金与原有基金在投资方向 、风险收益特征或其 他方面存在差异性。

第十条、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本系列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 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正常情况下,本系列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业务公告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 行相
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4、 在确 定申 购 开始 时 间与 赎回 开 始时 间后 ,由 基金 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放 日 前3个 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份额类别

国 泰 金 龙债 券基 金 根 据申 购 费用 、赎 回 费 用收 取 方式 的不 同 , 将基 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者 申购时收取 前端申购 费用的,称 为A类;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是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 金的基金份额。

2、“未知价”原则,即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任一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 时间受理的 申请,正常 情况 下投资者 可在T+2日 到 其办理业 务的销售机 构查
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申购申请被销售机构受理后,销售机构负责将投 资者
申购款项全额扣缴。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将按有关规定负责将赎回款项在T+7个工 作日
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中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赎回份额限制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中
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

(七)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1%,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 系列基金各基金的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公告。

2、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等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 承担,在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后,如有余额,归入基金资产。

3、本系列基金各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不低于1.50%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的投资者、不同的交易方式或其他情形,开展不同形式的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如 因此导致费率变化,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 申购费率)

注:对于一定金额(含 )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 回费用按赎回申请日 的赎
回费率计算。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基金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沪、深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日起有 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 回基金基金份额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
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 开 放 日 某 一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超 过 上 一 日 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 为 巨 额 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 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发生巨额 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
形下: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可以 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系 列 基 金 的 任一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可暂停接受 该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

(3)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 5)当 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 规避50%集中度 的情形。法 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当 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情形。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本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1个工 作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介 刊登基金 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暂 停的 时 间 超过 两 周, 暂停 期 间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 两 周至 少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 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3个工作 日 在至少一 种指 定媒介 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基金的转换

本系 列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将其 持 有 的 一 个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系 列 基
金另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和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管 理 人 开 始办 理 各 基 金 间 的 转 换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在 基 金 转 换 开 始 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转换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各 基金份额间 的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者的转换申请须以份额申请 提出,指明转出基金 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3、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 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三)基金转换程序:

1、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基金转换的申请。

2、投资者每次基金转换申请的最低金额和最高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希望将持有的B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A基金基金份额:

A = B × C − D

E

其中: A为转换后的A基金的基金份额

B为转换出的B基金的基金份额

C为B基金在转换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D为基金转换费

E为A基金在转换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投 资者基 金 转 换成 功后 ,注 册 登 记人在 T+1日为投 资者 办理相 应 的 权益变 更 登记
手续。

(四)基金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基金转换费,用于 弥补不同基金之间的 费率差异和支付基金 转换
的注册登记等费用。基金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定期更新中列明。
(五)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中的转出申请视同赎回处理,当某个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如 果同时出现该
基金的转出,参照本基金合同第十条第(九)款对巨额赎回的认定,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接受全额转 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换申请时,
按照上述的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全额满足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2、接受部分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可以按部分比例满足基金转换申请,该比例与满足赎回的比例保持一致。没有满足的基金转换申请作无效处理,不能自动顺延至以后的工作日。

(六)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一个基金的转换不影 响其他基金的正常转 换。

2、在如下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
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 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3)某基金连 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
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 人认为某基金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
利影响,因此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入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

(6)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
条件不具备;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 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情形之一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须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七)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 定期
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 公告。

第十二条、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强制执行等 法律法规允许、并经基金注册
登记人认可的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或其他国家有
权 机 关 依 据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人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 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第十三条、基金托管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资产由同一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订 立《国泰 金龙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以明确 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登 记、基 金资
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料的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基金的销售和客户服务

(一)本系列基金的销售业务(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和其他客户服务工作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销售机构办理。

(二)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 理本系列基金销售业 务和客户服务的,应与代 理人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销售和客户服务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系列基金的销售业务和提供客户服务。

第十五条、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 收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系列 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系 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 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 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基金的投资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国泰金 龙行业精选基金和将 来经
批准可能发行的若干基金。本系列基 金的各基金独立投资运作,每个基金都将遵守《暂行办法》和《试点办法》对单个基金的投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在投资理念方面,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基金都将秉承国泰基金管理公司“价格终将反映价值”的一贯风格;在投资程序方面,共享公司的所有资源,遵循统一的管理要求。在风险收益特征方面,则呈阶梯上升的趋势,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同时也能够满足同一投资者不同投资时期的投资需要。

一、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一)投资目标

在保证投资组合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开放式债券 基金,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包括资产支持证 券和可分离转债等新 的固定收益 产品)和参与 拟公开发行 股票(包括存
托凭证)的申购及可转债转股后所持有的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债券投资策略

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兼顾中 短期经济周期、政 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 分析,通
过债券置换和收益率曲线策略等方法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在有效控制利率和信用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谋求稳定的低风险收益。

(四)选券标准

本基金的选券标准将综合考虑债券及其组合的修正久期、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及流动性等指标的变动情况。


(五)债券增值技术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各种债券增值技术,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结构配置

类属配置

市场间配置

信用分析

新债分析

(六)债券组合的建立与调整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建立过程中,将通过对未来 3-5 年国内外政治、经济、产业结 构变
动的预测,分析 其对国内利率的影响 ,以此为基础拟定基金的长期投资组合策略;结合周期性的经济因素,做出较短期的投资组合变动策略,注重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匹配。

(七)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管理

对于债券组合的流动性管理,主要分成以下四个层面:

1、债券资产内部在不同市场间的极 端配置比例;

2、债券资产在不同类别之间的极端 配置比例;

3、交易所债券的流动性管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指标:平均日交易量,平均日换手率,买卖价差,债券发行量,国债回购市场交易量等等;

4、银行间债券的流动性管理,注重政策 性金融债券的相对比 重及中长期债券的相 对比
重。

(八)拟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及可转债转股持有策略
本基金将在对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择机参与拟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因申购所持有的股票资产自可上市交易之日起在 180 个自然日内卖出。因可转债转股所持有的股票资产自可上市交易之日起在 180 个自然日内卖出。

(九)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 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 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
投资。

(十)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该指数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 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是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或者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投资组合的比例限制

1、本 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的总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资产 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全部开 放 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 及 处于 开放期 的定 期 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 金 与私募 类 证 券资管产 品 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 金 投资存 托 凭 证的比例 限 制依照 境 内上市交易 的 股票 执 行, 与境内 上市 交 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第 2、4、5 项另有 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 投资组合暂时超过上 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比例限制的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一)投资目标

有效把握我国行业的发展趋势,精心选择具有良好行业背景的成长性企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及 中国证监 会允
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保持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 75%,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20%,其余为现金。其中投资重点是预期具有良好发展态势的优势行业中的成长性上市公司,这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资产配 置有效规避资本市场 的系
统性风险,通过行业精选,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及相应比例,通过个股选择,挖掘具有突出成长潜力且被当前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四)行业选择

通过行业超额收益潜力评估模型 ,对各行业投资吸引力进行综合评分与排序 ,精选未
来一段时间内具有良好发展态势的优势行业;根据优势行业的综合得分,对其相对流通市值比例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进而得到优势行业的具体配置比例。

(五)选股标准

对优势行业中的优势企业运用成长企业相对定价模型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据个 股的
本溢价率排序和行业资金配置情况确定最终的股票投资组合。

(六)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1、具体步骤:

(1)建立成长 企业甄别模型,用以选出优势行业中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构成
成长性公司的股票池;

(2)建立成长 企业相对定价模型,用以对股票池中的潜力公司进行相对价值评估,
根据相对价值排序确定股票投资组合的初选方案;

(3)对初选股 票组合中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市场表现进行细致分析,结合行业研
究和上市公司调研等手段确定最终的股票组合。

2、股票组合的构建:

(1)根据回归定价模型,得出每个 股票的相对理论价格 ;计算个股的本溢价 率

本溢价率=(市场价格-理论价 格)/市场 价格

本溢价率为负的股票,记为低估股票;本溢价率为正 值的股票,记为 高估股票。
(2)由行业研 究员对低估组合中的成分股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剔除其中的问题
股,将余下股票 按本溢价率进行排序 ,同时考虑行业研究员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判断,在此基础上结合行业配置结果进行具体的股票选择和资金配置。

3、股票组合的调整:

(1)新的财务报表的公布,是股 票组合予以调整的主要依据。具体是,每年 4 月 30
日及 8 月 30 日,年报 与中报公布完毕后, 需重新构建模型,并 调整组合。

(2)股票价格 的表现也是组合调整的重要依据,动态监控组合内股票相对指数的表
现,对相对收益率过高或过低的股票重新评估并进行调整。

(七)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 行存托凭证的
投资。

(八)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按照基金总体 资产
配置计划,以满足流动性需求为前提,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利率变 化对
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水平、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 、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
利用债券定价模型计算债券的内在定价,从而产生不同期限的债券,特别是国债的内在投资价值。

通过宏观经济分析,考虑历史上中国的年度及季度 GDP 增长率水平、CPI 增长趋势、
国家货币政策倾向、汇率政策的变动倾向、财 政政策的变动等宏观 政策、经济周期的更迭,对市场现有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进行预期,据此对利率风险进行评估。

通过相对价值分析,在维持投资组合可承受的风险期望水准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包括期限变动,非国债品种的相对产业风险,信用风险等。

通过上述步骤建立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组合。

(九)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 A 股指数和深圳 A 股指数的总市值 加权
平均,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75%×〖上证 A 股指数和深圳 A 股指数的总市值加权平均〗
+25%×〖上证国债指数〗

(十)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高于基金总资产的 75%,投 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资产的 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 80%属于本系列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7、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投资 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 限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成立后的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除第 7、8 项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暂时超过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三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比例限制的要求。
三、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本系列基金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

3、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6、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

7、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 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四、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 金持有特定 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大 额赎回申请 时,根据最 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 机制实施期 间,本部 分约定的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 账户的实施 条件、实 施程序、运 作安排、投 资安排、特 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 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条、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1、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资产相 互独立,分别建帐, 单独核算。

2、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基金应收申购款、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系列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开 立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 、证券账户等基金专用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系 列 基 金 各 基金 资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资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本系列基金 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系列基金任一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八条、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系 列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系 列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 发行未上 市 的股票,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 发行未上 市的 股 票,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 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 开发行有 明 确锁定期的 流通受 限股 票,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价值;

(3)在任何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 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如 果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 本项 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 券 交 易 所 市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应 收利息(自债 券计息起 始日或上一 起息日至估 值当日的利 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 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如 果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 本项 第 (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 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
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 的估值方法

( 1)交 易所以大 宗 交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全 国银行间 市 场交易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根据行 业协 会 指导的处 理标 准或意 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 规定的,按其规定进 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7.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系列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基金管理人每 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 损 失的当事 人(“受 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 偿 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 ”),则 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 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 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4.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 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 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 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 分的约定对 主袋账户资 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 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九条、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投资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原则、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计提原则: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各基金资产分别承担。各基金共同发生的费用,按相关协议约定或按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系列基金总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摊。

2、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各 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 年费率计提,具体为 :

A.国泰金龙债券基金:0.6%;

基 金 成 立日 起半 年 ( 含半 年 )后 ,经 基 金 托管 人 核对 ,如 当 日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低于1.00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从下一日起暂停收取管理费 ,在当日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低于基金份额面值期间,如遇法定 节假日,同样暂停收取基金管理费,直至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高于1.00元(含)后,基金 管理人恢复收取基金 管理费。

B.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1.5%。

(2)在通常情 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乘以该基金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基金管理费年费率

(3)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
内从各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1)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各 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一定年费率计提,具 体为: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0.2%;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0.25%。

(2)在通常情 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乘以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基金托管费年费率

(3)基金托管 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 令,基 金托 管 人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个工 作日 内从各 基 金资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规和相应协议的约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各基金费用。

5、销售服务费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 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公告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对C类各 级基金份 额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率。销
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国泰金龙债券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 支付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 销 售服 务费 划付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次 月首 日起5个 工作 日内从基 金 财产 中划出, 由基 金管理 人分
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2、基金成立前发生的律师费、会计 师费从发行费用列支 ,不从基金资产列支 。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各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 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 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税收

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条、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本系 列 基 金 各 基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各基金分别、独立进行。由于国泰金龙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国泰 金龙债券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 ,方可进行当期收益 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 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5、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该基金年度净 收益的90%;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系列基金各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完成;本系列基金各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本基金年度已实现净收益的90%。

7、一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分红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做选择的,则现金分红方式为其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各基金基金会计,但 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系列基金的审计业务;

2、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 单位;

4、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执行;

5、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原始凭证由托管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 货 相 关 从 业 资 格 的 同 一 家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系 列 基 金 各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二条、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全国性报 刊( 以下简 称“指定报 刊 ”)及 指 定互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指定 网站”)等媒介 披 露,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系列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系列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 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 》和本基金合同编制 并公告
发行公告。

(三)成立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 》和本基金合同编制 并公告
基金成立公告。

(四)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公告和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 管 理人委 托 基 金服务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金的份额 登记、 核 算、 估值等 事项 , 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 管 理人的 高 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 理 和基金托管 人 专门 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 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 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实施侧袋机制 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 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依法必须披 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本系列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 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第二十三条、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基金的终止分为基金的终止和系列基金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系列基金的任何一个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该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终止该基金的决定 ;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基 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 终止;

(4)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 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一个基金的终止,并 不影响本系列基金和 本系列基金其他基金 的存续。

2、本系列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系列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终止:

(1)本系列基金的全部基金终止;

(2)本系列基 金旗下仅有一只基金存续,且在一年内没有新增的基金时,本系列基
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的基金存续;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系 列基金被中国证监会 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的管理人,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的托管人,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其他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

2、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 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 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 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 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
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 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 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 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
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 》能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
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
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 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生 效。《 基金合同 》 的有效期自 生效之 日起至 本系列 基金 清 算结束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基金发起人、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其余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八条、《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 意。

2、修改《基金 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如需批准,还应报中国证
监会批 准。《 基金合同 》 的修改自决 议通过 或获批 准之日 起生 效 。但如因 相应 的法律 、法
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本基金合同约定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修改内容,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没有损
害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系列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 证监会对清算
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本页无正文)

基金发起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上海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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