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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A (07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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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A070023
基金类型:ETF联接、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1-08-01     基金规模:1.34亿份     基金经理: 李直 
基金全称: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49%
  • 近一月增长率
    0.28%
  • 近一季增长率
    8.33%
  • 近半年增长率
    -0.25%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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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09月12日更新)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09月12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根据 2011 年 6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06 号)和 2011
年 6 月 22 日《关于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时间安
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 396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8 月 1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深证基本面 120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深证基本面 120ETF 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 表现与深证基本面120 指数及深证基本面 120ETF 的表现密切相关。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8 月 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5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9
九、基金转换...... 68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73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73
十二、基金的投资...... 74
十三、基金的业绩...... 84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86
十五、基金的财产...... 87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88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2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4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6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97
二十一、风险揭示......101
二十二、差错处理......10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7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9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1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29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131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2
二十九、备查文件......13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基金合同 指《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 指《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明书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招募说 明书目的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


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定》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可 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 经有权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标的指数 指深证基本面 12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目标 ETF 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
称 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以深证基本面 120ETF 为目标 ETF;

ETF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紧


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
开放式运作的基金,本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
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
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 构向投资 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
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
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 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开放
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 户内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
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 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 录投资者 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至 以该日日终的会计核算结果为基准计算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评


日 估收益分配条件;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 额余额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针对某一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本类别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
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
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等。

销售服务费 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
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
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InvestmentsSingapore Limited 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 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90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 包括嘉
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 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 H 股指数(QDII)、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
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 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 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嘉实中证医药
卫生 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 A/E、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 新
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 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创新成长 混合、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起航混合、嘉实新财富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嘉实 稳瑞纯债债券、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 票、嘉实稳盛债券、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嘉实安益混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嘉实稳泽纯 债债券、嘉实惠泽混合(LOF)、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稳荣债券、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现金宝货币、 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嘉实丰和混合、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原油(QDII-LOF)、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
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 A 股 ETF、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债
券、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创业板 ETF、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嘉实 新添辉定期混合、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FOF)、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嘉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嘉实金融精选 股票、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嘉实致兴定期纯债债券、嘉实战略配售混合、嘉实瑞享定期 混合、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嘉实致盈债券、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 LOF)、嘉实中短债债券、嘉实致享纯债债券、嘉实互 通精选股票、 嘉实互 融精选股票、嘉 实养老 2040混合( FOF)、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嘉实新添元定期混合、嘉实中债 1-3 政金债指数、嘉实养老 2050 混合(FOF)、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嘉实科技创新混合、嘉实基本面 50ETF、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嘉实养老 2030 混合(FOF)、嘉实致元 42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 ETF、嘉实新添益定期混合、嘉实融享货币、嘉实瑞虹
三年定期混合、嘉实价值成长混合、嘉实央企创新驱动 ETF、嘉实新兴科技 100ETF、嘉实致安 3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汇鑫中短债债券、嘉实新兴科技 100ETF 联接、嘉实致华纯债债券、嘉实商业银行精选债券、嘉实央企创新驱动 ETF 联接、嘉实致禄 3 个月定期纯债 债
券、嘉实民企精选一年定期债券、嘉实先进制造100 ETF、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 ETF 联
接、嘉实安元 39 个月定期纯债债券、嘉实中债 3-5 年国开行指数、嘉实鑫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嘉实致融一年定期债券、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嘉实中证 500 指数增强、嘉实
回报精选股票、嘉实致宁 3 个月定开纯债债券、嘉实中证 500 成长估值 ETF、嘉实瑞和两年
持有期混合、嘉实基础产业 优选股票 、嘉实中证 主要消费 ETF 联接 A/C 、嘉实医药健康100ETF、嘉实稳福混合、嘉实瑞成两年持有期混合、嘉实致益纯债债券 、嘉实精选平衡混合、嘉实致信一年定期纯债债券。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 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基金管理人还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 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事长,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 、局长;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 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 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 材料交易所、商鼎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保监会财会部资金 运用处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 兼发展战略官。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兼任中诚国际资 本有限公司总经理、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人代表。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Mark H.Cullen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全球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意志银行 全球审计主管。现任DWS Management GmbH 执行董事、全球首席运营官。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曾任 所罗门兄弟公司利息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 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2004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 中共党员。曾任中央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商学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 历,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 年到 2008 年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担任研究投资工作。2008 年到 2013 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 年 10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总经理(MD)、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 华夏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北方总 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首席投资执行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诚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 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现任基金运营总监。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 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刘珈吟女士,硕士研究生,11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9 年加入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指数投资部指数研究员。现任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4 日至今任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4 日至今任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
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4 日至今
任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4 日至今
任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4 日
至今任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4 日至今任
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
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7 日至今任嘉实中 关
村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 14 日至今任嘉实恒生港股通
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 30 日至今任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 30 日至今任嘉实富时中国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 20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央企创新驱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 28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央企创新 驱
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 22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主
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李直先生,硕士研究生,6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4 年 7 月加入 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指数基金投资研究工作。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今任深证基本 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今任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 30 日至今任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 30 日至今任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 26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 28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 28 日至今任嘉实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 28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 28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 28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 1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5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先进制造 100 策
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医药健康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杨阳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1 年 8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11 日;杨宇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4 年 3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 月 5 日;何如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6 日。
3、Smart Beta 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Smart Beta 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Smart-Beta 和量化投资负责人张峰先
生,公司总经理兼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经雷先生,部门负责人刘斌 先生、陈正宪先生、何如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 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 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 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 和展开,是 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 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 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 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 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量化投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部门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 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 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 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 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 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 、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 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 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 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 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 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 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 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83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783 只,
QDII 基金 4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 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 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

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1366 号万象城2 幢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刘伟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 103、203 单元

电话 (020)62305005 传真 (020)62305005

联系人 钟俊杰

2、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

ltd.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
注:只代销 A 份额。 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联系人:陈旭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只代销 A 份额。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志刚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注:只代销 A 份额。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
注:只代销 A 份额。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http://www.95577.com.cn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11-3 或 95501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962528 上海、北京地区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6 层
司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注:只代销 A 份额。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http://www.srcb.com

13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注:只代销 A 份额。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85605006

传真:(010)85605345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14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15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注:只代销 A 份额。 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顾伟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554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1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18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37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钱进

联系人:寇廷柱

电话:(0539)8304657

传真:(0539)8051127


客服电话:400-699-6588

网址:http://www.lsbchina.com

19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叶建清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 88995217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http://www.wzbank.cn/

2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2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3038 号
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注:只代销 A 份额。 联系人:常志勇

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961200(深圳)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22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
注:只代销 A 份额。 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董鹏程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客服电话:(0379)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3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http://www.uccb.com.cn

24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25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潮路 158 号稠
司 银大厦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张予多

电话:(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07

客服电话:(0571)96527、4008096527

网址:http://www.czcb.com.cn/

2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注:只代销 A 份额。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27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28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29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注:只代销 A 份额。 联系人:包静

电话:13951229068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30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注:只代销 A 份额。 联系人:黄怡

电话:0512-57379810

传真:0512-57370750

客服电话:0512-96079

网址:http://www.ksrcb.cn/


31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32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晨

注:只代销 A 份额。 联系人: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2

网址:http://www.urcb.com

33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注:只代销 A 份额。 号 26 栋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传真:028-67676033

网址:http://www.tf.cn

34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孔颖

电话:0633-80815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电话:4006896588

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35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注:只代销 A 份额。 号海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吴白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36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
份有限公司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联系人:孔张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borf.cn/


37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38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5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张华阳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39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注:只代销 A 份额。 联系人: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qbank.com/

40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王能

联系人:周佩玲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http://www.guilinbank.com.cn

41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注:只代销 A 份额。 联系人:游丹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724

客服电话:96008

网址:http://www.zjrcbank.com/

42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份有限公司 72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hrcb.com/

4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

4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 10 层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www.hexun.com/

4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注:只代销 A 份额。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4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
限公司 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4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
司 厦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静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4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4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注:只代销 A 份额。 座 5-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50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司 楼 215A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51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公司 1809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52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 4026
注:只代销 A 份额。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 层 b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5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
司 中心 30 层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3572363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54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
司 项中心 B座 19 层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55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注:只代销 A 份额。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宋楠

电话:021-20219988-37492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56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注:只代销 A 份额。 C 座 709 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010-68292745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57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
公司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5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注:只代销 A 份额。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59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
注:只代销 A 份额。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60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司 法定代表人:黄欣

注:只代销 A 份额。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6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6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注:只代销 A 份额。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6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注:只代销 A 份额。 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64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
公司 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www.jnlc.com

6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司 B座 8 层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6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6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6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6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注:只代销 A 份额。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7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注:只代销 A 份额。 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7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



网址:http://www.htsec.com

7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7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注:只代销 A 份额。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7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7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
注:只代销 A 份额。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7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7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注:只代销 A 份额。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7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21)62821733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网址:http://www.cgws.com

7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8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81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
注:只代销 A 份额。 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http://www.cfzq.com

8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8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
注:只代销 A 份额。 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8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注:只代销 A 份额。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http://www.csco.com.cn

8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注:只代销 A 份额。 厦 9、16-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8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楼中航资本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8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8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
注:只代销 A 份额。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90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注:只代销 A 份额。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91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注:只代销 A 份额。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刘进海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818.com

92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朱杰霞

电话:0769-22111802

传真:0769-23156406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9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94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
注:只代销 A 份额。 29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9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陈佳(代)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cjsc.com

96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注:只代销 A 份额。 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n

97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
注:只代销 A 份额。 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程博怡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9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陈玲玲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http://www.gyzq.com.cn

9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10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注:只代销 A 份额。 西塔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10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0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03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10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注:只代销 A 份额。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105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http://www.xsdzq.cn

10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
注:只代销 A 份额。 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dtsbc.com.cn/


10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10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
注:只代销 A 份额。 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0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注:只代销 A 份额。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11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注:只代销 A 份额。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11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注:只代销 A 份额。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11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注:只代销 A 份额。 投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1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注:只代销 A 份额。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11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
注:只代销 A 份额。 香苑恒泰证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http://www.cnht.com.cn

11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注:只代销 A 份额。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11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117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
注:只代销 A 份额。 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18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119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
注:只代销 A 份额。 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倪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电话:68777877

网址:http://www.shhxzq.com/

12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注:只代销 A 份额。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

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2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注:只代销 A 份额。 金融中心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2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
注:只代销 A 份额。 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23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路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董晶姗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http://www.grzq.com

12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http://www.jhzq.com.cn/

12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注:只代销 A 份额。 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12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夏元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127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
注:只代销 A 份额。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布前

电话:(010)68085771

传真:(010)68086282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cn

128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
注:只代销 A 份额。 道 1600 号 1 幢 32 层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

12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
注:只代销 A 份额。 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4999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13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
注:只代销 A 份额。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131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6 号大连
银行华昌支行 3 楼

法定代表人:崔磊

联系人:沈宗达

电话:0411-82311936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32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晶

电话:0472-5189165

传真:010-84596546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http://www.bsb.com.cn

133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
司 楼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联系人:李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85933730

客服电话:400-11-96668

网址:http://www.qrcb.com.cn

134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13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
司 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13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13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
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13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139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140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8 号新金桥
公司 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021-60818730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66-95156

网址:http://www.tonghuafund.com

141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司 A 座 1503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42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143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402 室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秦琼

电话:021-80134149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14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14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
德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146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47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老太平弄 88 号 A、B单
公司 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http://www.cmiwm.com/

148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公司 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18519215322

传真:010-59013828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49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 号 1 号楼
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15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赵文栋

电话:010-63632878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5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15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
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5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54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15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15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5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
限公司 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58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 楼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15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注:只代销 A 份额。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160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心商务区
公司 万寿路 142 号 14 层办公房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5919

网址:http://www.fengfd.com/

161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司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注:只代销 A 份额。 联系人:王旋

电话:025-86853960 025-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9

网址:http://www.tuniufu.com

162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 8 楼

注:只代销 A 份额。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163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或

http://www.txfund.com

164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司 101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杨琳

电话:010-61952702

传真:010-6195100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www.baiyingfund.com

16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6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16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
司 际大厦 906 室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68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裴小龙

电话: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0371-85518397

网址:HGCCPB.COM

169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
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陈龙鑫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7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


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6 楼和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 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6月9日《关于核准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06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1、基金的类别:联接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四)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深证基本面 120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深证基本面 120ETF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
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 金则采 取间 接 方法 ,通过将 绝大部 分基金 财产投资 于深证基本面120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深证基本面 120ETF,
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深证基本面 120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深证基本面 120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深证基本面 120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
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深证基本面 120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
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26日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和中国银行以及其他代销机构进行募集。

3.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五)基金的认购

1、认购费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5%,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元 1.0%

50万元≤M<200万元 0.6%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份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4、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 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 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自 2011 年 9 月 13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自 2018 年 6 月 15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 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 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具体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申 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 上交易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业务实行 申购费率
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 ,统一优惠为 申购金额的0.6 %,但 中国银行长城 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 关公告规定 的费率执行; 机构投资者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其申购 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 档,统一
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 %,则 按0.6 %执行。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相关
公告规定的A类基金份额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 收取申购费。个人投 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前端 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 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注:2013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
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1)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M) 赎回费率

M<7 天 1.50%

7 天≤M<365 天 0.50%

365 天≤M<730 天 0.25%

M≥730 天 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为 1.5%。

具体如下表所示: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T<7天 1.50%

(持有期T) T≥7天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一:二投资者分别提出申购A类基金份额 的请求,申 购金额分别 为110,000 元和
1,100,000 元,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 元。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2% 0.8%

净申购金额(元,C) 108,695.65 1,091,269.84

申购费用(元,D) 1,304.35 8,730.16

申购份额(E=C/1.1) 98,814.22 992,063.49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 C类基金份 额,假设 申购当日 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6280=61,425.0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0元,则可得到61,425.06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三:假定三笔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
同,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3000 1.4000

持有时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D) 55 32.5 0

赎回金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例四:假定C类基金份额的两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额(份,A) 10,000.00 1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3000

持有时间 5天 55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00 13,000.00

赎回费(E=C×D) 165.00 0.00

赎回金额(F=D-E) 10,835.00 13,00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 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申购的;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第(8)种情形除外)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 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转换开始办理时间:2011 年 9 月 13 日起。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转换开始办理时间:2019 年 8 月 26 日起。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转换业务适用的基金明细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渠道上开放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包括: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A、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A/B、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C、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快线货币 A、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 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A、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创新成长 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A、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A、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C、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A、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C、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C、嘉实稳宏债券 A、嘉实稳宏债券 C、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A、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C、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A、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 新添泽定期混合、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 A、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 C、嘉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C、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A、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C、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 A、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 C、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嘉实资源精选股票 A、嘉实资源精选股票 C、嘉实金融精选股票 A、嘉实

金融精选股票 C、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 C、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 A、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
C、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C、嘉实致盈债券、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嘉实消费精选股票A、嘉实消费精选股票 C、嘉实中短债债券 A、嘉实中短债债券 C、嘉实互通精选股票、嘉实致享纯债债券、嘉实新添元定期混合 A、嘉实新添元定期混合 C、嘉实中债 1-3 政金债指数
A、嘉实中债 1-3 政金债指数 C、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 A、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 C、嘉实
新添益定期混合 A、嘉实新添益定期混合 C、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 A、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
C、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 ETF 联接 A、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 ETF 联接 C、嘉实央企
创新驱动 ETF 联接 A、嘉实央企创新驱动 ETF 联接 C、嘉实新兴科技 100 ETF 联接 A、嘉实
新兴科技 100 ETF 联接 C、嘉实价值成长混合、嘉实中债 3-5 年国开债指数 A、嘉实中债 3-
5 年国开债指数 C、嘉实致宁 3 个月定开纯债债券、嘉实鑫和一年持有期混合 A、嘉实鑫 和
一年持有期混合 C、嘉实中证 500 指数增强 A、嘉实中证 500 指数增强 C、嘉实回报精选股
票、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A、嘉实基础产业优选股票 A、嘉实基础产业优选股票 C、嘉实瑞和两年持有期混合、嘉实瑞成两年持有期混合 A、嘉实瑞成两年持有期混合 C、嘉实中证主要
消费 ETF 联接 A、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 联接 C、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A、嘉实增长混合、嘉
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货币 A、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A、嘉实多元债券 A、嘉实多元债券 B、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C、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信用债券 A、嘉实信用债券 C、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
安心货币 A、嘉实安心货币 B、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 A、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纯债债券
A、嘉实纯债债券 C、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C、嘉实货币 B、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沪 深
300ETF 联接(LOF)A、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A、嘉实惠泽混合(LOF)、嘉实瑞享定期混合。

(三)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 0 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 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① 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② 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 快线货币 A、嘉实新
消费股票、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A、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C、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致盈债券、嘉实中短债债券 A、嘉实中短债债券 C、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 A、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 C、嘉实债券、嘉实货币 A、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信用债券 A、
嘉实信用债券 C、嘉实安心货币 A、嘉实安心货币 B、嘉实纯债债券 A、嘉实纯债债券 C、嘉
实货币 B 有单日单个基金账户账户的累计申购(转入)限制,嘉实瑞和两年持有期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暂停申购和转入业务,具体请见 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定期开放类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转换。


(四)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 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 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③ 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 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 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 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及之后查
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 ,最低转出份额为1 份基金份额。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最低转出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 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 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 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i)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ii)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iii)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iv)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
停本基金转入业务;

(v)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vi)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vii)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viii)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ix)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x)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出申请:
(i)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ii)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iii)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转出申请的情况;
(iv)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v)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转出业务的;
(vi)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vii)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viii)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ix)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 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 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1、“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并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申请人应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 。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三)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的允许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
力求获得与目标 ETF 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近的平均收益率,满足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 密
跟踪,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导致跟踪偏离度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进一步扩大。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 效率、成本 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买卖。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期权、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 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货、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 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 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 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 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指数投资研究小组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内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目标 ETF 的申购赎回清单分析、目标 ETF 流动性分析、标的指数 成份证券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等,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投资研究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交易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4)投资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5)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目标 ETF 申购赎回清单特征、二级市场交易特
征、标的指数变动情况,并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成份股公司行为 、流动性状况、本基
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 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五) 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在基金建仓期,为避免有可能在二级市场造成的价格冲击,基金经 理将主要采取一级市场申购的方式建立联接基金的初始投资组合。

2、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1)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

(2)基金经理每日根据本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及已有现金滞留,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 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买卖。

(3)通常情况下,联接基金的投资组合主要体现为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对于目标
ETF 暂停申购、停牌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现金,基金 经理将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后续在一级市场申购、择机在二级市场买入目标 ETF ,或少量投资于国内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3、投资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和跟踪偏离进行量化评估并 出具评估报告。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来源等情况 ,并相应进行组合调整。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深证基本面 120 指数*95% + 银行同业存款利率*5%。

深证基本面 120 指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以 4 个基本面指标来衡量上市公
司的经济规模,并选取其中最大的 120 家 A 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且样本个股的权重配置与其经济规模相适应。该指数不仅具有良好的基本面、市场代表性和 流动性,且打破了样本股价格与其权重之间的联系,使得基本面经济规模大的股票可以获 得较高的权重,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高估股票在组合中权重过高的现象,因此可以为投 资者提供另一个投资深圳市场的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分析工具。

深证基本面 120 指数是本基金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如果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或
深证基本面 120 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深证基本面 120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深证基 本
面 12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深证基本面 120 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 原因导致深证基本面 12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变 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深证基本面 120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深证基本面 120ETF 来实 现
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深证基本面 120 指数及深证基本面 120ETF 的表现密切相关。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八)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和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深证基本面 120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 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从事股票指数期货投资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第(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 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 接
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 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
于该目标 ETF。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713,852.98 1.98

其中:股票 21,713,852.98 1.98

2 基金投资 1,008,849,514.79 92.04

3 固定收益投资 16,700.00 0.00

其中:债券 16,700.00 0.0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59,743,492.84 5.45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5,749,858.40 0.52

9 合计 1,096,073,419.0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704,606.40 0.06

B 采矿业 144,312.50 0.01

C 制造业 12,686,260.14 1.1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265,243.20 0.02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83,709.00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881,171.00 0.0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183,205.00 0.02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159,865.57 0.01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2,436,908.39 0.22

K 房地产业 3,595,593.78 0.3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96,650.00 0.0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76,328.00 0.01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713,852.98 2.0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 比例(%)

1 000002 万 科A 68,900 1,801,046.00 0.17

2 000651 格力电器 26,000 1,470,820.00 0.14

3 000333 美的集团 20,200 1,207,758.00 0.11

4 000001 平安银行 64,612 827,033.60 0.08

5 000100 TCL 科技 97,100 602,020.00 0.06

6 000725 京东方A 127,900 597,293.00 0.06

7 000858 五 粮 液 3,124 534,578.88 0.05

8 000338 潍柴动力 38,800 532,336.00 0.05

9 300498 温氏股份 24,248 528,606.40 0.05

10 001979 招商蛇口 27,008 444,011.52 0.0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6,700.00 0.0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700.00 0.0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元) 值比例(%)

1 128112 歌尔转 2 167 16,700.00 0.00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1 支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无。
9. 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 运作方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产净值

类型 式 (元) 比例

(%)

嘉实深证基本 股票 交易型 嘉实基金 1,008,849,514.

1 面 120ETF 型 开放式 管理有限 79 92.91

公司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020 年 2 月 3 日,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保监罚决
字〔2020〕7 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汽车消费贷款和汽车抵押贷款贷前调查存在缺失、“双录”管理审慎性不足、理财销售人员销售话术不当等 11 条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被处以罚款 720 万元。
本基金投资于“平安银行(000001)”的决策程序说明:本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平安银行为标的指数成份股,本基金投资于“平安银行”股票的决策流程,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其他九名证券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7,405.9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67,695.9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535.22

5 应收申购款 2,469,221.3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749,858.4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 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1 年 8 -15.72% 1.03% -24.92% 1.38% 9.20% -0.35%
月 1 日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0.98% 1.29% 0.94% 1.32% 0.04% -0.03%

2013 年 -5.36% 1.35% -5.96% 1.37% 0.60% -0.02%

2014 年 49.72% 1.19% 49.25% 1.20% 0.47% -0.01%

2015 年 19.98% 2.32% 20.10% 2.45% -0.12% -0.13%

2016 年 -5.72% 1.34% -4.64% 1.35% -1.08% -0.01%

2017 年 33.16% 0.87% 32.53% 0.88% 0.63% -0.01%

2018 年 -25.04% 1.42% -26.37% 1.43% 1.33% -0.01%

2019 年 46.45% 1.32% 44.30% 1.33% 2.15% -0.01%

2020 年 1 -1.03% 1.65% -1.83% 1.65% 0.80% 0.00%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 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8 年 6 -15.82% 1.48% -17.12% 1.49% 1.30% -0.01%

月 20 日
(C 类份
额成立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47.58% 1.32% 44.30% 1.33% 3.28% -0.01%

2020 年 1 -1.22% 1.65% -1.83% 1.65% 0.61% 0.00%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图 1: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 A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 8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图 2: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 C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8 年 6 月 20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四、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和
(八)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的有关约定。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的公允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按估值 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 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股指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时;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当计价错 误达到 或超过 该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各类每份基金份额净值扣减每份该类基金份额所派发的红利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转成该类别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 构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该类别的基金份额。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
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或销售服务费。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变更目标 ETF;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
超过 30%;

13、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4、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0.5%;

19、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 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 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来力求获得与目标 ETF
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近的平均收益率,因此目标 ETF 的特有风险也是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简要说明如下,具体情况可参见目标 ETF 招募说明书: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 股的平均回 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 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 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 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 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 其他投资于目标 ETF 的风险

包含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 ETF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目标 ETF 退市风险及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等。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 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经考察 深

证基本面 120 指数的成份股数量、日均成交量以及日均成交金额,该指数及目标 ETF 将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可满足本基金投资的要求;本基金在组合构建过程中 ,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情况,决定投资目标 ETF 的时间和方式,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股票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 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根据过往经 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施,以控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
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 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 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 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 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 错 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 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二、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 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 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 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基金管理人对估值差错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复核结果不一致,且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估值差 错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2)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 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3)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复核错误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基金管理人应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第十五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资产
清算组,在基金资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资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资产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类别基金份额 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和交易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资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资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资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 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法律法规增加的明确要求对基金资产收取的费用的收取以及明确要求对持有人收取的费用的收取;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文件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提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 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1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
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 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 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9、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方
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持有 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 以本基 金的名 义代表 本基金的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以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资产清算组,
在基金资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资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资产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类别基金份额的 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 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和交易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时间: 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 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 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 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 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 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 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 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 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 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 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 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 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 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资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
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 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 帐单服务 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 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 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 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自 2011 年 9 月 13 日起先后开通中国银行等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具体请参见相应的基金公告。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 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五)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 400-600-8800 或(010)85712266,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备注

1 关于增加苏宁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2019 年 10 含本基金

展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月 9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2020 年 1

2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部分基金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 年 4 含本基金

月 8 日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任职公告 2020 年 5 含本基金

月 6 日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 年 6 含本基金

月 19 日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办公地址变更公 2020 年 6 含本基金

告 月 22 日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
的文件;

2.《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0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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