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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 (09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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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090008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08-08-06     基金规模:0.23亿份     基金经理: 李富强 
基金全称: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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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强债: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1期)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1 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三月
更新招募说明书
- 1 -
重要提示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0日证监许可【2008】523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8月6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
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9年2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8
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言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与《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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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
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
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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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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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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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中,下同)
总经理:王颢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8%)、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5%)、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下设十五个部门,分别是股票投
资部、固定收益部、委托投资部、研究部、交易管理部、金融工程部、客户服务部、市场部、
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综合财务部、基金运营部、监察稽核部和国际业务部;此外,
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战略规划委员会。
公司以“稳健、高效”为经营理念,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企业精神,致力于开拓
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优、高成长的投资组合,力求为投资
者获得更大投资回报。公司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
罚。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止2009 年2 月6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景宏、基
金景福、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12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财富管理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大成策略回
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主要人员情况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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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张树忠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1989 年7 月—1993 年2 月,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
系讲师;1993 年2 月—1997 年3 月,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研究
发展部总经理;1997 年3 月—2003 年7 月,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北方总部
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2003 年7 月—2004 年6 月,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2004 年6 月—2006 年12 月,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1 月—2008
年1 月,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 年1 月—2008 年4 月,任职中国人保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4 月起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2008 年11 月起同时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颢先生,董事总经理,国际工商管理专业博士。2000 年12 月-2002 年9 月,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2002 年9 月加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2008 年11 月起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王长林先生,董事,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计划处副处长、
信息中心副总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办公室主任。
曾北川先生,董事,博士。1989 年8 月—1992 年6 月,任建设部中国城乡建设发展总
公司项目经理;1992 年6 月—1994 年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房地产信贷部房地产信贷
项目经理;1994 年4 月—1998 年5 月,任国家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局信贷一处信贷项目经理、
国家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局综合计划处副处长;1998 年5 月—2001 年10 月,任华夏银行北京
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01 年10 月—2006 年10
月,任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常务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华夏银行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监
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2006 年10 月—2008 年4 月,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市场
拓展部总经理;2008 年4 月,任人保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2008 年7 月起任中国
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杨赤忠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与研究部经理;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光大证券证券
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助理总裁。
蔺春林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1970—1971 年,解放军信阳坦克师锻炼;1971—1987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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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任兵器部5107、5137 厂生产会计员、财务处长;1987 年—1998 年,任湖北省财政厅中
央企业处副处长、财政部驻湖北省专员助理;1998 年—2005 年,任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专
员助理、副专员、专员、党组书记;2005 年8 月,任中央纪委、中组部金融巡视组局长;
2007 年1 月退休。
于绪刚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环太平洋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协金融证券委员会
委员、华中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及研究生导师、北京工商大学客座教授、华北电力大学客座教
授。1990 年—1995 年,任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1995 年—1998 年,北京
大学法学硕士学习;1999 年,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访问学者、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访问学
者;1999 年—2001 年,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习;2001 年起任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
伙人、管委会委员。
万曾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研究员,曾任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处长,上
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党组书记、局长,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党组书记,上海浦东发
展集团和上海浦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筹建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现任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党
委书记、主任,上海市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
刘大为先生,独立董事,国家开发银行总会计师,高级经济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生指导老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兼职教授,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
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先后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副处长、处长),北京市第一商业局(副
局长),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行长),国家开发银行(总
会计师)工作。
监事会:
胡学光先生,监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委员。曾在湖
北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金融系副主任;1992 年—2003 年4 月,
在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广证基金”、“广证受益”经理、部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
总裁,兼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兼职教授、中天证券研究院副院长,广东证券博士后科研工作
站指导导师;2003 年5 月至2008 年8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加岭先生,监事,大学本科。1983 年2 月—1987 年6 月,任财政部人教司副处长、
处长;1987 年6 月—1994 年6 月,任财政部行政司副司长、司长;1994 年6 月—1999 年6
月,任财政部德宝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1999 年6 月起,任职于财政部离退休老
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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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农先生,监事,大学本科。曾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江苏北路营业部总
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司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司上海投资部董事总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1999 年-2002 年,历任江南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2 年-2006 年,历任江南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
银行部总经理、机构管理部总经理,期间还任江南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副组长;2006 年
1 月-7 月任深圳中航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06 年8 月-2008 年5 月,任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2008 年5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 年-1994 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
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 年-1998 年,历任广东省南方金
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
部经理;1998 年9 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 年3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陈尚前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10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资管
理中心债券投资室主任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策略部经理。2002年加盟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6月起担任大成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现同时担任公司固定收益部
总监,负责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2008年8月6日至今担任本
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无。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 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 名,其他委员8 名。名单如下:
刘明,投资总监,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建华,股票投资部总监,负责公司股票投资业务,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尚前,固定收益部总监,负责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曹
雄飞,研究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邓韶勇,交易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姚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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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部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施永辉,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杨丹,金融工程部总监助理,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王立,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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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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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故意损害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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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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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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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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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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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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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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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
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
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
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
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2008年,中国建设
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继续同业领先,截止2008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
利润586.92亿元,同比增长71.34%。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72%,年化平均股东权益回报
率为26.36%,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54个百分点和6.56个百分点,每股盈利为0.25元,同比
增长0.10 元。总资产达到70,577.06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96%。资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
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2.21%,较上年末下
降0.39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117.23%,较上年末提升12.82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2006年12月,中国建设
银行在香港收购了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
权,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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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世界银行500强中列第18位;
被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为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第69位;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全球500
强”第62位;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全球市值500 强中列第20 位;在美国《财富》杂
志全球企业500 强排名中列第171 位,较上年大幅提升59 位;荣获英国《欧洲货币》杂志
「最佳房地产投资奖」、香港《资本》杂志「中国杰出零售银行奖」、万事达国际组织「最佳
商务卡奖」、「最佳联名卡奖」、「最佳产品设计奖」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
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10
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
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并被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评价为“业内最干
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
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
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
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
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
工作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乾、
银丰等7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
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
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
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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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
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
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
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
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国泰金鼎价值、
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
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华夏全球精选、易方达增强回报、南方盛元红利、交银施罗德增
利、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宝盈资源优选、华安稳定收益、兴业社会责任、华宝兴业海外中国
成长、海富通全球精选中国概念、宝盈增强收益、鹏华丰收债券、博时特许价值、华富收益
增强、信诚盛世蓝筹、东方策略成长、中欧新蓝筹混合、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混合、信达
澳银精华配置混合、大成强化收益债券、交银环球精选价值、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华商盛世
成长股票、信诚三得益债券、长盛积极配置债券、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华安核心优选股票、
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东吴优信稳健
债券、银华增强收益债券、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华富策略精选混合基金等89只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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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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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杨春明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021-53599588,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北京、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联系人:梁靖、瞿宗怡
电话:0755-83195090,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2)大成基金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 号中国人寿大厦1201 室
联系人:廖红军、李宁
电话:010-85252345/46
传真:010-85252273/2274/2275
(3)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19 层
联系人:徐舲、朱君
电话:021-63513925/26
传真:021-63513928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长安兴融中心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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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 -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蒋浩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全国)
联系人:李博
电话:65557060
传真: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5)深圳市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0755-2587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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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6 -
联系人:霍兆龙
客户服务热线:0755-961202、4006699999
公司网站:www.18ebank.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17 楼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网址:www.spdb.com.cn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www.bankcomm.com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刘薇
电话:0755-83195915
传真:0755-83195061
网址:www.cmbchina.com
(9)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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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7 -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8560675
传真:010-68560661
网址: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11)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 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客服电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新源广场2 号楼21-29 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户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网址:www.dfzq.com.cn
(1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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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8 -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1-63219781
客服电话:4008-888-999
委托电话:4008-888-318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cjsc.com.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通讯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83439
网址:www.gtja.com
(1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79
网址:www.csc108.com
(16)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800-810-8868
联系人:林建闽
电话:0755-82130833-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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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 -
传真:0755-82133302
网址:www.guosen.com.cn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 楼261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服电话: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网址:www.gf.com.cn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李洋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韶明
客服电话:400-888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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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 -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2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常熟路239 号2 楼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w2000.com.cn
(2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 号安联大厦34 层、28 层A02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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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 -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张茜萍
电话:0755-82558335
传真:0755-82558335
网址:www.axzq.com.cn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6)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拱北夏湾华平路96 号二层202-203 房
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客服电话:0750-3160388 各地营业部客户服务电话
联系人:杨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850
网址:www.chinalions.com
(27)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丁韶燕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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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 -
网址:www.zxwt.com.cn
(28)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 号常信大厦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989 号中达广场17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0519-88166222、0379-64902266、021-52574550
联系人:李涛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网址:www.longone.com.cn
(29)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客服电话:0791-6768763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30)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联系电话:0571-85783715
网址:www.bigsun.com.cn
(31)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主楼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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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江欣
联系电话:020-87320991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3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客服电话:95511
联系人:袁月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3433794
网址:www.pa18.com
(33)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李金龙、张小波
电话:025-84457777-950、248
网址:www.htsc.com.cn
(3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环路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5 层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客服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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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4 -
网址:www.xcsc.com
(3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公司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邮政编码:230001)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400-888-8777、0551-95888
联系人:程维
电话:0551-2634400
传真:0551-2645709
网址:www.gyzq.com.cn
(3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客服电话:021-962518
联系人:谢秀峰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081063
网址:www.962518.com
(37)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0551-5161671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7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cn
(3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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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5 -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400-888-123
(39)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29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40)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88 号国信大厦18、19 楼(邮政编码:210005)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客服电话:400-8888-918
联系人:舒萌菲
电话:025-84784765
传真:025-84784830
网址:www.thope.com
(41)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2081
网址:www.stock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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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6 -
(42)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客服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28455588
网址:www.ewww.com.cn
(43)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张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4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 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电话:021-62126969
传真:021-62521689
联系人:吴海平,翁敏芬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45)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建湘路479 号
法定代表人: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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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7 -
客服电话:0571-95571、0731-95571、13258915782
电话:0731-2882340、0571-87782047
传真:0731-2882332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客服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张建平
电话:0769-22119426
传真:0769-22119423
网址:www.dgzq.com.cn
(47)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客服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48)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人代表: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联系人:常向东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4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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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8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9226840
联系人:谢亚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茂俊
电话:010-62294608-6240
传真: 010-62296854
客户服务电话:010-62294600
网址:www.hysec.com
(5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长城证券网站:www.cc168.com.cn
(5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6层11、1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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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 -
网址:www.guodu.com
(5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5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联系人:刘军辉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电子邮箱:liujh@csco.com.cn;
(5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82024184、0531-82024147
传真:0531-82024197
网址:www.qlzq.com.cn
(56)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国联大厦703 室
法定代表人:范炎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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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 -
联系人:袁丽萍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57)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F
法人代表: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8)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 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 室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电话:010-85252656
传真:010-85252655
网址:www.mszq.com
(59)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60)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邮政编码:570206)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楼(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服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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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 -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29
联系人:范瑛、许韬略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 座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80
联系人:宋萍萍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联系人: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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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 -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
同已于2008 年8 月6 日正式生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三)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契约型
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
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
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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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在提交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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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金额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可
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亦不对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同一基金账户自最近一次申购之日起,如在3 个月内赎回规模过大,基金管理人有
权要求提前预约或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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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1000 元/笔
(2)B 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T 申购费率
T<1 年 1.0%
1 年≤T<3 年 0.6%
3 年≤T<5 年 0.4%
T≥5 年 0%
投资者多次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1 年 0.1%
1 年≤T<2 年 0.05%
T≥2 年 0%
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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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含)以上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即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B 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对B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在赎回时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说明:投资者以同样的金额申购本基金时,选择B 类收费模式得到的申购份额将
比选择A 类收费模式多,但需在赎回时交纳申购费。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B 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模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该部分份额对应的
后端认购/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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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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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 个交易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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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1.定义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适用范围
(1)基金转换业务目前限于本公司管理的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人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详见本公司基金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2)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已开通转换业务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
者和机构投资者。
(3)目前暂不支持后端收费模式基金的转换。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更改上述适用范围,
但最迟应于开始实施日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采用“未知价”和“已知价”相结合的原则,即转换入大成货币市场基金以一元人民币
的确定价为基准转换基金份额;转换入非大成货币市场基金转换价格按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请”原则,即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必须以份额为单位提出;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
金的名称;
4)“视同赎回”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当
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基金转换申请的处理方法与赎回申请
相同;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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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转换费用
1)每笔基金转换视为转出基金的一笔基金赎回和转入基金的一笔基金申购。基金转换
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转入基金的
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
费用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人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
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 /(1+G)+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基金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全部份额转出时,结转的账户当前累
计未付正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
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
份额。
(5)基金转换的限制
1)每次基金转换申请的份额不得低于100 份。
2)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同申购赎回业务,基金转换所涉及的两只基金,
如果其中任何一只基金处在封闭期、暂停赎回期、非开放日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不能办理转换
业务的日期,基金转换业务不予确认。
(6)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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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对
上述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进行调整,但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中国证监
会媒体上公告。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
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某基金继续接受基金份额转入可能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不利影响;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
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2日内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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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
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股票、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是债券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主要投资于企业
主体债券,包括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以企业为发债主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及国债、央行票据、回购等高流动性固
定收益品种。本基金投资于企业主体债券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满足债券投资比例要求的基础上,本基金可以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包括一级市
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仓股票所派发或因投资可分离
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
种,用以强化本基金的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水平。其中,直接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
限于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且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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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基于收益的要求,在资产配置、个券选择和交
易策略层面上实施积极管理策略,以期在承担有限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战略资产配置,确保投资组合整体的
安全性和流动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积极的战术资产配置,通过预测各类别资产(包括固定
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中短期回报率变化,不断优化各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规避市场短期波动风险,获取超额收益。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实施自上而下的、积极的投资策略。在确定目标久期、类属资
产配置后,综合采用多种投资策略甄选个券,构建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衡量债券利率风险最有效的指标是久期。本基金
将以“目标久期”管理作为利率预期策略的核心内容,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
政策、货币政策,判断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间。利用情景分析,模拟利率变化幅度的各种情
形,考察投资基准和投资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变化时的风险收益特征及久期情况,根据组合的
风险承受能力确定组合的目标久期区间。通过对利率变化方向和时间、目标久期区间的分析,
借助市场收益率曲线结构分析和市场信用利差结构分析,确定资产配置的组合久期,有效控
制风险,获取投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的结果决定了债券组合在不同风险类属资产之间的分配比例和债券的期限配
置,是影响债券投资业绩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将在确定目标久期后,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
利率、债券供求等的分析,预测各类属资产预期风险及收益情况,综合考虑债券品种期限和
不同债券市场流动性及收益性现状,制定债券品种期限配置策略,确立不同债券市场投资比
例,确定债券组合资产在政府债券、企业主体债券、货币资产之间的分配比例。
(3)信用利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企业主体债券,包括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企业为发债主体的固定收益品种,因而信用风
险将是本基金投资管理所面临的另一主要风险。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发行主体
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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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各种级别的信用产品(主要是政府信用债券与企业主体债券、各
类企业主体债券之间)会形成一个不同收益率水平的利差结构体系。在正常条件下,由信用
风险形成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在特定条件下,比如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
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将被打破。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
就可能获得套利收益或者减少损失。本基金将主要利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
监管环境、市场供求关系、行业分析,并运用财务数据统计模型和现金流分析模型等对整个
市场的信用利差结构进行全面分析,在有效控制整个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采取积极的投
资策略,发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类债券产品,挖掘投资机会,获取超额收益。
(4)敏感度指标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具有抵御
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主体基本面进
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以敏感度指标(Delta 等)作为市场风险控制的主要技术指标,利用
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积极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5)套利交易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主要包括跨市场债券套利策略、回购套利策略和利差交易策略。本基金将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许可的条件下,积极运用套利交易策略,提高组合收益。
1)跨市场债券套利策略。通过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买卖同时在两市托管的债券,
或者在两市之间买卖到期期限相同但收益率不同的债券,可以获取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差
价。
2)回购套利策略。利用回购进行无风险或低风险套利的主要策略包括回购跨市场套利、
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以及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等;利用回购进行高风险套利的主要策略包
括正回购杠杆操作、逆回购卖空操作等。
3)利差交易策略。利差交易是指同时买进涨多(跌少)/卖出涨少(跌多)的债券,达
到不受市场涨跌的直接影响、规避市场风险的效果。同时,也可以将利差交易作为一种债券
用于组合投资,是增加组合投资回报率的重要手段。最常见的利差交易为增斜交易与扁平交
易。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将变陡峭时,进行增斜交易,即买入短期债,卖空长期债,同时保持
久期中性,获取收益率曲线增斜带来的利差收益,规避了收益率曲线平移带来的风险(反之
则进行扁平交易)。
(6)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在以上投资策略的基础上实施精细化的个券选择,充分评估每一只债券的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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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含权等各种因素,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
券进行投资。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是本基金构建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重点投
资对象:
1)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
2)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3)价值低估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的品种。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在进行新股申购时,本基金将充分考虑
新股在资本市场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根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对于拟发
行上市的新股(或增发新股)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发掘,结合市场资金利率水
平和预期中签率,得出新股申购预期收益率,作为参与新股申购的决策依据。
(2)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进行适当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强化组合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水平。基
于安全性和收益性考虑,本基金二级市场股票的投资对象限于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中的高分
红型股票。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中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特性的股票可以入选本基金股票初选
库:
1)具有稳定的分红历史:最近三年内至少有两次现金分红的股票;
2)具有较好的分红价值:实际或预期现金股息率(税后)大于当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的股票;
3)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在选股模型支持下认为具有特别投资价值的股票。
本基金将通过对企业发展战略、企业所属行业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
况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估,评价企业竞争优势和行业地位,从股票初选库中筛选出符合要求
的股票构成股票备选库。在此基础上结合内外部研究、实地调研、价值评估等方法,根据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要求进行股票投资。
4.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权证投资策
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作为权
证投资的价值基准;2)根据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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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投资;3)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险
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等。
(四)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发债主体信用分析和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选择具有丰富证券投
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员开展研究分析并撰写研究报告
研究员将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
的研究报告,并经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走访调查
发债主体、上市公司和信用评级机构;经过筛选、归纳、整理,定期撰写并向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行情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发债主体及上市
公司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是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在债券、股票及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
资产配置范围比例等。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结合自身研究判断,参考投资
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制定具体投资组合方案,包括投资结构、具体投资品种及持仓比例等。
其中,重大单项投资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集中交易室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指令。集中
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
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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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多部门多渠道实施投资风险监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
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随时了解基金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
(6)绩效评估小组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绩效评估报告。基
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7)投资管理程序的优化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管理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企业主体债券,包括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企业为发债主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范围
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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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月内全部予以卖出;
(9)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资产的20%;
(10)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5)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7)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组合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 个
交易日内增加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 个交易日延长到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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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应采用债券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
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
市场的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并予以实施。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定位于满足追求较高稳定回报的基金持有人的投资需求,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基金和股票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专用交易单元作为本
基金买卖证券单元。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为:
1.资力雄厚、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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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
的需求,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
咨询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十)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09 年3 月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08 年第4 季度报告,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2 固定收益投资 1,352,741,861.50 96.13
其中:债券 1,352,741,861.50 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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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431,428.49 2.52
6 其他资产 19,006,371.06 1.35
7 合计 1,407,179,661.0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231,210,000.00 16.47
2 央行票据 493,095,000.00 35.12
3 金融债券 537,203,000.00 38.2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27,300,000.00 30.44
4 企业债券 91,233,861.50 6.5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1,352,741,861.50 96.3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801089 08 央票89 3,500,000 342,230,000.00 24.38
2 080216 08 国开16 3,000,000 322,800,000.00 22.99
3 080013 08 国债13 1,000,000 119,530,000.00 8.51
4 080217 08 国开17 1,000,000 104,500,000.00 7.44
5 050503 05 工行03 1,000,000 99,540,000.00 7.0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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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534,042.03
5 应收申购款 222,329.0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006,371.06
(4)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 年8 月6 日),至2008 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投资业绩以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①-③ ②-④
2008.8.6-2008.12.31 6.24% 0.22% 9.31% 0.22% -3.07% 0.0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
比较
本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8 年8 月6 日至2008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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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4%
6%
8%
10%
08-8-6 08-8-26 08-9-15 08-10-5 08-10-25 08-11-14 08-12-4 08-12-24
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注:
1.本基金合同于2008 年8 月6 日生效,截至报告日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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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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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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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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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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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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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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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股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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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
低于可分配收益的40%;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部分以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
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7.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最迟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本基金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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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2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2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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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应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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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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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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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操作
或技术风险、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
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债券市场投资品种具有不同的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
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或者债
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6.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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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
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7.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
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
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为获取证券而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国际竞争、行业竞争、市场前
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
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投资股票
的比重较小,并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9.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某种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影响
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
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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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重视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投资于企业主体债券的比
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无法完全规避企业主体债券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
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以提高基金预期收益水平,但通过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获得的股票,在其流通受限期间无法上市交易,存在流动性风
险。
3.本基金可参与股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市场的波动也会影响本基金的净值表现。本
基金股票持仓比例最高为基金资产的20%,较高的股票持仓比例范围既提升了预期收益水
平,也增加了预期风险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信息技术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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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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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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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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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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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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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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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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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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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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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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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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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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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2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2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2 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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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2 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2 条所规定的第9)、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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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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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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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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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股票、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是债券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主要投资于企业
主体债券,包括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以企业为发债主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及国债、央行票据、回购等高流动性固
定收益品种。本基金投资于企业主体债券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满足债券投资比例要求的基础上,本基金可以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包括一级市
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仓股票所派发或因投资可分离
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
种,用以强化本基金的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水平。其中,直接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
限于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且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企业主体债券,包括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企业为发债主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范围
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部予以卖出;
(8)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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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4)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组合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 个
交易日内增加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 个交易日延长到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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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
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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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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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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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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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本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九)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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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内容
1.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
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2.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
金收益将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将开通部分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4.持有人专项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4 个平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项理财服务,包括满意理财热线、
大成绿色通道、基金E 点通和财富俱乐部。
“满意理财热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化的人工服务和7×24 小时自助语音查询服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工作时间选择人工查询、咨询、信息定制、投诉建议服务,也可
选择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自助语音系统查询基金净值、账户情况、公司介绍等服务。
“大成绿色通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邮寄对账单服务。每季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在最近一季度内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交易对账单,记录该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
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30 个工作日内,基金
管理人将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账户状况对账单。“大成绿色通道”同时提供理财期刊
定期送阅服务,基金管理人出版《大成理财》等专业理财刊物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订阅。
“基金E 点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了短信服务定制平台、电子对账单及电子刊物订
阅平台、网站留言互动平台和网上交易平台等。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客户专门设立的服务体系,将为优质客户
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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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88-5558、021-53599588-#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电话:
深圳:0755-83195090/5236
北京:010-85252345/46
上海:021-63513925/2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2008 年8 月6 日至2009 年2 月6 日发布的公告
1.2008 年8 月7 日《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2008 年8 月29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网上直销
申购费率的公告》。
3.2008 年9 月4 日《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
告》。
4.2008 年9 月16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持有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5.2008 年9 月17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方法调整后的净值变
动情况公告》。
6.2008 年10 月22 日《关于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农业银行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关于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建设银行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关于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银行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7.2008 年10 月24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通过中国农业
银行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8.2008 年10 月30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9.2008 年10 月31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定投申购优惠活动的公
告》。
10.2008 年11 月7 号《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通过交通银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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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1.2008 年11 月13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12.2008 年11 月20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值方
法的公告》。
13.2008 年11 月24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董事长和公司总经理的公
告》。
14.2008 年12 月3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15.2008 年12 月11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为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代销机构
的公告》。
16.2008 年12 月17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交易系统升级的提示性公告》。
17.2008 年12 月18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8.2008 年12 月30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中国建设银行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19.2008 年12 月31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网上直销
申购费率的公告》。
20.2009 年1 月10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深圳发展银行开通基金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的公告》。
21.2009 年1 月14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展网上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2009 年1 月15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光大银行基金定
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2009 年1 月21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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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4.2009 年1 月22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5.2009 年1 月22 日《2008 年第四季度报告》。
26.2009 年2 月4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代销大
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
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三)在此之前公告的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
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二)《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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