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2月11日,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7日
17:00,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2019年1月8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22,570,136.82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2,720,101.7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6.36%,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2,720,101.79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公证费10,000.00元,律师费35,000.00元,合计45,00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9年1月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1、《基金合同》终止前的集中赎回选择期
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为本基金集中赎回选择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仅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不可以办理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
集中赎回选择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集中赎回选择期最后一日2019年1月16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本基金将自
2019年1月17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关于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20号
申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24339K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男,一九六四年三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6403013756
委托代理人:吕婧,女,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703251221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委托吕婧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管理人,为了优化投资成本,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宜。为了维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通过有关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www.dcfund.com.cn)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体分别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至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十七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上午九点三十分,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刘乃寅在大成基金管理北京分公司1601会议室出席了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吕婧、孙晶对截止至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十七时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李景梅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22,570,136.82份,参与本次通讯方式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12,720,101.7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6.36%,达到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2,720,101.79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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