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升级您的浏览器,5.13日起WinXP下的IE内核浏览器将不再提供支持 立即升级 >>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或升级您的浏览器 立即升级 >>
基金
  • 基金
  • 基金经理
  • 基金公司
免费注册

监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稳健理财
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QDII) (100055)
点赞|评论
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QDII)100055
基金类型:混合型、QDII     成立日期:2011-07-13     基金规模:1.19亿份     基金经理: 宁君 
基金全称: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3.28%
  • 近一月增长率
    -1.71%
  • 近一季增长率
    6.44%
  • 近半年增长率
    6.57%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15% (1.00折)"众禄"为您节省13.28元/千元!

100元起购
定投100元
  • 最近访问基金
  • 我自选的基金
更多>>

同公司旗下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1.269 8.09%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1.5 7.14%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 0.934 4.01%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B 1.442 3.89%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 1.216 3.75%
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富国天时货币B 0.5839 2.15%
富国天时货币D 0.5812 2.14%
富国富钱包货币B 0.525 2.10%
富国安益货币A 0.5539 2.05%
富国安益货币B 0.5539 2.05%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0.58%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0.40%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0.35%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5463
更多>>

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0一四年第二号)
招募说明书
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0一四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i
目录
一、 绪言.......................................................................................................................................2
二、 释义.......................................................................................................................................2
三、 风险揭示 .............................................................................................................................8
四、 基金的投资....................................................................................................................... 11
五、 基金的业绩.......................................................................................................................24
六、 基金管理人.......................................................................................................................26
七、 基金的募集.......................................................................................................................36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38
十、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8
十一、基金的财产......................................................................................................................5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5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0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65
十七、基金托管人......................................................................................................................69
十八、境外托管人......................................................................................................................73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7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4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39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0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42
二十五、 备查文件..................................................................................................................142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5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1]666 号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7 月 1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投资风险、交易对手风险、运作风险和合规
与道德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
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
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4 年 7 月 13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
2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以
及《 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 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

招募说明书
3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
《通知》 指《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全球顶级消
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富国全球
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
招募说明书
4
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
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
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
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招募说明书
5
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总称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
招募说明书
6
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要求基金管理人将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本基金
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
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招募说明书
7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
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
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
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
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
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
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
语言 本招募说明书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招募说明书
8
文本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 基金投资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投资风险、交易对手风险、
运作风险和合规与道德风险。
一、 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海外市场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 信用风险、
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大宗交易风险、初级产品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其中海外市场风险包括证券价格风险、流
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及衍生品风险。
1、 证券价格风险
证券价格风险指基金投资的各国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
起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具体而言,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市场
结构和经济背景,对同样事件的反应有很大差别,这一方面有利于分散风
险,另一方面对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境
外证券交易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
3、 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因境外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以非本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
率波动影响而引起本币估值下的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4、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各类境外债券受利率波动影响而
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
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
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招募说明书
9
5、 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风险是指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剧烈波动以及
交易保证金变化而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6、 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由于在所投资国家或地区中,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对
外汇的管制较严格, 因此存在一定的外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汇兑损益产
生的风险。
7、 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从而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的风险。
例如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8、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拒绝支付利息或者到期时拒绝支付本息
的违约,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9、 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
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是指受市场、技术、竞争、管
理、财务等多方面影响,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抗风险能力比较脆
弱,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基金投资此类证券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10、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
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基金进行此类大宗交易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面临的风险。
11、 初级产品风险
初级产品风险是指以农业原材料、金属矿产品和石油等能源为代表的
初级产品受供求关系影响使其价格大幅波动,对相关行业及产业链、全球
经济、区域通货膨胀等产生影响,从而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引起基金资产波
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系统性和非系统性的风险。
12、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是指基金在证券借贷、融资、融券业务
的费率、价格、交割等环节存在非完全市场化因素的影响,基金进行此类
招募说明书
10
业务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二、 交易对手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由于通过例如经纪商进行交易境外证
券或例如通过子基金基金公司申赎交易子基金之交易对手,而交易对手可
能破产、违约等引发的信用风险。
三、 运作风险
运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控制失效、人为操作失误、计算机系统故障、
外部事件等原因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制度和流程风险、会计核算风险、
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息技术风险、业务连续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和新业务风险等。
1、 制度和流程风险
制度和流程风险主要指由于业务操作缺乏适用制度和流程,或者制度、
操作流程和授权未被有效执行带来的风险。
2、 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在基金资产会计核算中,由于计价口径和估值方式
不科学、工作疏忽等操作失误导致基金财产未能正确反映公允价值的风险。
3、 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未按照税务规定执行,使基金财产面临
的风险。
4、 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投资交易不能及时正确交割,使基金财产面临较大
的风险暴露。
5、 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定量分析模型的分析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
异,对投资决策带来负面影响,使基金财产面临较大的风险暴露。
6、 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指由于信息技术系统不能正常运作、信息技术系统
和关键数据的保护和备份措施不足、重要信息技术系统提供商不能提供持
续支持和服务等因素所引起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11
7、 业务连续风险
业务连续风险是指由于重大灾难或者事故发生、重大传染性疾病流行、
核心团队不能履行职责等极端情况致使公司不能连续运作的风险。
8、 人力资源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是指缺少符合岗位专业素质要求的员工、关键业务人员
流失、关键岗位缺乏适用的备份人员带来的风险。
9、 新业务风险
新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新产品、新系统、新项目等论证不充分或资源
配置不足导致的风险。
四、 合规与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
业道德而可能引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道德风
险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
序中的漏洞或其它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五、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顶级消费品相关公司的股票, 该类股票行业分
布相对集中, 可能会产生行业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四、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顶级消费品相关公司的股票,通过对投资对象
的精选和组合投资,分散投资风险,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
金(含 ETF)、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招募说明书
12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 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
债券、可转换债券、公募基金(含 ETF)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
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
等。
本基金将以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投资于全球顶级消费品公司的股
票,该类公司包括顶级消费品制造商及顶级消费服务提供商。
三、 投资理念
顶级消费品公司注重品牌、品位与品质,能够引导生活时尚潮流,善
于创造和提升商品的价值。此类公司享有优良的品牌形象,拥有高度的定
价能力,具备高于所处行业平均水平的毛利率。与一般消费品市场相比,
顶级消费品的目标人群主要是高端消费者,其购买意愿和购买能力受宏观
经济走势的周期性影响不显著。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那些具有优良品牌形象、高度定价能力和需求稳定
增长的国际顶级消费品相关公司股票,分享全球顶级消费品行业发展的优
良成果及新兴市场带动的顶级消费品消费的增长红利,为投资者提供更具
独特性、更加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个券精选相结合的
主动投资管理策略,通过精细化的风险管理,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
稳定增值。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研究全球经济发展趋势、经济结
构特征和居民消费特征,配合顶级消费品产业发展状况,同时结合利率周
期、汇率预期等宏观经济环境的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和固定收益
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
招募说明书
13
同时本基金紧密跟踪顶级消费品各相关产业动态,挖掘影响投资范围
内各行业景气程度的关键驱动因素,深入分析该驱动因素对相关行业、相
关商品以及相关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包括行业未来发展状况、行业竞争
结构特征和相关公司的盈利增长,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行业中的配置比例。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情况、证券市场
和行业景气的变化,对上述资产配置策略进行阶段性调整,以实现基金在
大类资产类别和行业内的有效配置,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2、 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初选股票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上市公司股票:
( 1)通过考察公司的盈利能力和销售利润率确定投资对象。对摩根士
丹利资本国际全球指数( 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的消费类股票
(包括 MSCI All Country World Consumer Discretionary 以及 MSCI All
Country World Consumer Staples)进行筛选,主要参考净资产收益率( ROE)
和销售毛利率( Gross Margin)两个指标:( a) ROE 位于前三分之一;( b)
销售毛利率位于前三分之一。
( 2)贵重物品(钻石、黄金、白银、高档首饰、珠宝、手表、时装、
化妆品、名车、游艇及私人飞机)生产商及零售商。
( 3)全球知名指数公司或券商等金融机构编制和发布的,具有代表性
的全球顶级消费品指数的成份股,截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该类
指数主要包括:
道琼斯奢侈品指数( Dow Jones Luxury Index)、美林奢侈及风尚指数
( Merrill Lynch Luxury and Lifestyle Index)、 DAX 全球奢侈品指数( DAX
World Luxury Index)、罗博报告全球奢侈品指数( Robb Report Global
Luxury Index)、 DWS 全球奢侈品指数( DWS Global Luxury TR Index)、 RBS
奢侈品指数 ( RBS Luxury TR Index)、花旗富豪指数(Citi’ Plutonomy Index)
和高盛高端消费指数( Goldman Sachs High-end Consumer Index)。
上述指数成份股将自动纳入本基金初选股票库。以后如有新的具有代
表性的全球顶级消费品指数发布,该指数成分股也将自动纳入本基金初选
股票库。
招募说明书
14
在初选股票池的基础上,本基金依据定性指标,筛选出符合本基金投
资方向的股票形成本基金基础股票池。本基金的定性指标主要关注以下方
面:( a)能够引导生活时尚潮流,( b)享有优良的品牌形象,( c)拥有高
度定价能力。
确定基础股票池后,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以国际化视野精选其中具有良好成长潜能、价值被相对低估的行业和公司
进行投资。其中行业地位与品牌优势、稳健的财务状况和合理的估值水平
等是重点考察的因素。
( 1)行业地位与品牌优势
本基金认为,当景气周期处于上升期时, 行业龙头企业会获得更多的
利润, 业绩增长会更快;即使当景气周期拐头时,行业龙头企业也能更好
地抵御周期性波动和宏观调控带来的负面影响。在顶级消费品行业,具有
品牌号召力的公司的龙头作用尤其显著。
目前顶级消费品的各细分行业均存在一些具有显著优势的品牌,这些
品牌新一季发布的产品作为流行的风向标,已经成为时尚生活重要的组成
部分,是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对象,也是同行业其他公司借鉴学习的榜样。
因此,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的行业地位与品牌优势,并考察公司治
理结构、团队管理、发展战略、市场开拓能力等重要指标。
( 2)创新能力
创新能力是企业实现稳定业绩增长和获取长期竞争优势的必要条件,
也是顶级消费品公司维持其品牌优势的关键。本基金重点关注企业的创新
能力,包括: 产品创新、服务创新、 营销创新、 管理模式创新、商业模式
创新、需求创新等多个方面。
( 3) 公司的财务状况
本基金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详尽分析,通过对公司财务指
标的分析了解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现金流、盈利增长等情况,结合行业
特性和同业平均水平,对上市公司资产质量、 盈利能力、 偿付能力、流动
性、成长性等指标进行分析和同业比较。主要分析指标包括 EPS 增长率、
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资本回报率、每股自由现金流、 NPV、
招募说明书
15
EV/EBIT、 EV/EBITDA、 EV/Sales 等。
( 4)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采用多个指标判断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如对市净率
( P/B)、 市销率( P/S)、市盈率( P/E)等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判断相对
投资价值。
3、债券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
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
格的变化进行预测,进行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的
债券投资,基金将主要投资于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债券。
4、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
可的范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
略包括:利用汇率衍生品,降低基金汇率风险;利用指数衍生品,降低基
金的市场整体风险;利用股票衍生品,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降低
流动性成本;等等。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
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
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告。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顶级消费品产业所属国家宏观经济态势、证券市场情况和行业景气
度水平;
3、上市公司基本面、成长潜能、估值水平以及行业地位与品牌优势。
(二)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单位,基金经理组在投资决策委
招募说明书
16
员会授权下,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1、在公司境外研究团队与外部研究单位的支持下,基金经理组基于对
未来市场趋势、运行格局和特点的研究判断,结合本基金合同与投资风格,
拟定投资策略报告,针对资产与行业配置提出建议。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
3、基金经理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
分布比例、个券投资分布方式及买卖时机,构建投资组合,并对投资组合
进行监控与动态调整。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
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另类投资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绩效
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7、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招募说明书
17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
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
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
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招募说明书
18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若基金超过上述 1-8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 三)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
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招募说明书
19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
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
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 1) 现金;
( 2) 存款证明;
( 3) 商业票据;
( 4) 政府债券;
(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
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五)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
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招募说明书
20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
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六)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
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
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七)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依
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道琼斯奢侈品指数( Dow Jones Luxury Index)。
道琼斯奢侈品指数是一只全球股票指数,该指数旨在衡量主营业务收
入主要来源于顶级消费品及顶级消费服务的上市公司的市场表现。该指数
包含 30 只成份股,采用流通市值加权,其所含成份股权重上限为 10%。该
指数于 2008 年 5 月 14 日发布,历史数据可回溯到 2005 年 12 月 31 日。截
止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从该指数的国家分布看,美国占 37.94%,法国占
25.71%,德国占 15.28%,瑞士占 10.16%,意大利占 5.27%,其余占 5.64%;
从行业分布看,消费品占 60.72%,消费服务占 28.86%,金融服务占 9.74%,
基本材料占 0.67%; 从成份股看,该指数前十大成份股为:宝马( BMW AG),
历峰集团 ( Compagnie Financiere Richemont S.A.), LV ( LVMH Moet Hennessy
Louis Vuitton), 寇兹( Coach Inc.),美国北方信托公司( Northern Trust
Corp),巴黎春天( PPR S.A.),迪奥( Christian Dior S.A.), 蒂芙尼
( Tiffany&Co. ), 诺 德 斯 特 龙 ( Nordstrom Inc. ), 保 时 捷 ( Porsche
Automobil Holding SE)。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招募说明书
21
列示。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全球顶级消费品制造商和顶级消费服务提供商的
主动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
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
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1,079,851.86 88.47
其中:普通股 61,079,851.86 88.47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55,299.60 0.08
其中:远期 - -
招募说明书
22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55,299.60 0.08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728,086.62 11.19
8 其他资产 177,437.12 0.26
9 合计 69,040,675.20 100.00
2、 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
金额单位: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19,678,875.86 29.01
德国 10,403,071.10 15.34
法国 9,615,911.70 14.18
中国香港 9,194,823.04 13.55
瑞士 4,524,285.61 6.67
意大利 2,716,461.51 4.00
英国 1,370,990.74 2.02
西班牙 1,281,345.03 1.89
新加坡 881,485.12 1.30
日本 680,811.77 1.00
加拿大 516,648.03 0.76
丹麦 215,142.35 0.32
合计 61,079,851.86 90.04
3、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权益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非必需消费品 52,712,187.67 77.70
必需消费品 4,253,471.79 6.27
信息技术 2,929,799.20 4.32
材料 1,184,393.20 1.75
合计 61,079,851.86 90.04
4、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券
市场
所属国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DAIMLER
AG-REGISTE
RED SHARES
戴姆勒克莱
斯勒 DAI GR 德国交易所 德国 6637 3,810,903.28 5.62
2 BAYERISCHE 宝马汽车股 BMW GR 德国交易所 德国 4268 3,318,403.51 4.89
招募说明书
23
MOTOREN
WERKE AG
份有限公司
3
SANDS CHINA
LTD
金沙中国 1928 HK 香港交易所 中国香港 64000 2,974,340.00 4.38
4
CIE
FINANCIERE
RICHEMON-B
R A
瑞士历峰集
团 CFR VX 瑞士交易所 瑞士 4590 2,963,637.99 4.37
5 APPLE INC 苹果公司 AAPL US 美国交易所 美国 5124 2,929,799.20 4.32
6
LVMH MOET
HENNESSY
LOUIS VUI
路易威登 MC FP 法国交易所 法国 2342 2,768,149.57 4.08
7
TIFFANY
CO
蒂芙尼 TIF US 美国交易所 美国 3487 2,150,845.06 3.17
8
HERMES
INTERNATIO
NAL
爱马仕国际
公司 RMS FP 法国交易所 法国 856 1,936,567.06 2.85
9
NORDSTROM
INC
诺德斯特龙
公司 JWN US 美国交易所 美国 4354 1,819,796.55 2.68
10
CHRISTIAN
DIOR
克里斯汀迪
奥股份有限
公司
CDI FP 法国交易所 法国 1450 1,768,616.30 2.61
5、 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权证 FNADA FP 55,299.60 0.08
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43,765.29
4 应收利息 224.00
5 应收申购款 133,447.8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7,437.12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
可能存在尾差。
五、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7.13-2011.12.31 -6.80% 0.57% -20.70% 2.77% 13.90% -2.20%
2012.1.1-2012.12.31 13.73% 0.94% 26.01% 1.39% -12.28% -0.45%
2013.1.1-2013.12.31 18.77% 0.78% 18.24% 0.98% 0.53% -0.20%
2014.1.1-2014.6.30 -0.87% 0.65% 0.75% 0.77% -1.62% -0.12%
2011.7.13-2014.6.30 24.80% 0.79% 19.03% 1.52% 5.77% -0.73%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
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截止日期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7 月 13 日。
本基金建仓期 6 个月,即从 2011 年 7 月 13 日起至 2012 年 1 月 12 日,建
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招募说明书
26
六、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陈戈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 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4 年 7 月 13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九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
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
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
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
招募说明书
27
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
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
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负责量化权益投资、
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
部:负责社保、保险、 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
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
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
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
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分公
司)、北方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营
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
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
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
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
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
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
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
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
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
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
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
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后勤;
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4 年 7 月 13 日,公司有员工 255 人,其中 63%以上具有硕士
以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招募说明书
28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董事长。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上海市信
托投资公司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党委
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2003 年 7 月开始担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 中共党员,硕士, 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券
行业工作。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2000 年 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权
益投资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开始担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副董事长。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
大注册会计师。 1977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伙人负责毕马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 现任 BMO 金融集
团 亚 洲 业 务 总 经 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李明山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北京用友电
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
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现任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 SVP &
招募说明书
29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岳增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本科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山东省
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
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现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
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学院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党委书记。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特许
会计师。 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
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
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博士。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监事长。大学本科。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科员、
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鲁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计财部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现任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
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
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
招募说明书
30
杨浦支行所主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主管。现任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李燕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会计、基金会计主管。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助理。
孙琪先生,监事。学士。历任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东吴证券有限
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现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 CFA,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助理研究员。现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郑焰女士,监事。硕士。历任上海证券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
售支持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高级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副总监。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2012 年 10
月 20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曾在
漳州商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
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
经理、督察长。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在中国建设银行
上海市分行历任分支行职员、经理。曾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
业务一部投资顾问、上海机构业务部总监助理、市场部总监助理、上海业
务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营销总裁。 2014 年 6 月 19 日开始担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 本基金基金经理小组
( 1) 现任基金经理: 张峰先生,硕士研究生, 2002 年起开始从事证券
招募说明书
31
行业工作。 曾任职于摩根士丹利(亚太)公司(香港)金属和矿产及汽车股票
分析助理、里昂证券(亚太)公司(香港)中国金属和矿产股票分析员、摩根
大通证券(亚太)公司(香港)中国金属和矿产股票研究分析员及执行董事、
美林(亚太)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采矿及金属研究部主管及高级董事; 2009
年 7月至 2011年 4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周期性行业分析团队负责人;
自 2011 年 4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 7 月起任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 9 月起任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兼任海外投资副总监。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宁君女士, 硕士研究生, 2011 年 8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 QDII 研究员; 2014 年 4 月起任富国全球顶
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和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 2) 历任基金经理:
李军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12 年 11 月至 2014 年 4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朱少醒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饶刚先生等人员。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
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招募说明书
32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 基金合同》 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招募说明书
33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招募说明书
34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
体包括以下内容:
(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
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
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
的原因。
(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
起的后果。
(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
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
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
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
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
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
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
见。
2、内部控制制度
(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招募说明书
35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
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
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
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
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
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
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
委员会。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
招募说明书
36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5 月 6 日证监许可
[2011]666 号文批准募集。
招募说明书
37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募集情况: 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首次发行募集(扣除认购费后)
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 373,331,703.64 元,折合 373,331,703.64 份
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61,817.22 元,
折 合 61,817.22 份 基 金 份 额 。 以 上 实 收 基 金 ( 本 息 ) 共 计 人 民 币
373,393,520.86 元,折合 373,393,520.86 份基金份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份额
为 363,732.78 份,占基金份额总量的 0.10%;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使
用固有资金认购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份额。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以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
招募说明书
38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7 月 1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纽
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德国证券交易所
和意大利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
时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
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若本基金的主要交易市场发生变化、 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
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39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销
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招募说明书
40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基
金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变更,或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赎回款支付时间等相关规则并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
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
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
系统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
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
端申购费用。
( 1)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5%, 前端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招募说明书
41
购买金额( 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2%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 2)后端收费模式
后端申购费率按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本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目前仅适用于本公司基金直销系统,如有变更,
详见届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实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
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申购模式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
为准。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
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2 年以内(含) 0.6%
2 年-3 年(含) 0.3%
3 年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
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例下限。目前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资产所有。
招募说明书
42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
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
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 1)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7 = 96,875.29份
( 2) 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后端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在投资者赎回
或转换该部分基金份额时收取。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 1)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招募说明书
43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17×10,000×0.5% = 50.85元
赎回金额 = 1.017×10,000-50.85 = 10,119.15元
( 2)后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赎回以后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基金份额时,收取后端赎回费和后
端申购费。后端赎回费率及后端申购费率按照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标
准执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或转换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
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招募说明书
44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市场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逢公众节假日,并可
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 4)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
技术故障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 9)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
( 7)项、第( 9)项和第( 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招募说明书
45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
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
市,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与投资时;
( 5)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
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 7)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况;
(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
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招募说明书
46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
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47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
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
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
招募说明书
48
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
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
十、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 1) 基金的管理费;
( 2) 基金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 基金在所投资市场实际发生的证券交易、清算、登记等费用
( out-of-pocket fees) ;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7) 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
招募说明书
49
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
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
( 8) 代表基金投票的相关费用;
(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10) 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1) 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8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1.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 2) 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
招募说明书
50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
支, 以所收取的认购费为上限;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招募说明书
51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或地区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
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
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
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估值方法
招募说明书
53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 ETF 基金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配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
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
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
威的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
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招募说明书
54
( 1) 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为准。
( 2) 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之间的兑换
汇率将按照彭博( Bloomberg)金融终端提供的估值日的兑换价格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
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
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
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
税金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7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他
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
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招募说明书
55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
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方追偿。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
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
做追溯处理。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
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
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招募说明书
56
(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
责任方。
(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由责任方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
数据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招募说明书
57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休市或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下同) 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
招募说明书
59
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
红方式为准;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招募说明书
60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
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招募说明书
61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招募说明书
62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开放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招募说明书
63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招募说明书
64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计算机病毒攻
击及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六、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招募说明书
66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招募说明书
67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招募说明书
68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69
十七、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70 人,
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
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
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
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
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4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80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
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招募说明书
70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
经媒体评选的 4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
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
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
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
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 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
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
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
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
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
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
招募说明书
71
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
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
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
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
及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
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
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
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
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
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招募说明书
72
(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
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
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
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
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
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
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
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
数据安全。
(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
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
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
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
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
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
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
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招募说明书
73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
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
的相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
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
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
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
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
线。
十八、 境外托管人
本基金的境外托管人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 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Douglas A. Donahu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 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BBH” )是全球领先的托管
银行之一。 BBH 自 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 年, BBH
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
招募说明书
74
目前全球员工约 5 千人,在全球 17 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 A+,短期评级为 F1。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在
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William B.Tyree 先生领导。在亚洲,
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Taylor Bodman 及 William Rosensweig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 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
网络覆盖近一百个市场。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 3.7
万亿美元,其中约百分之七十是跨境投资的资产。亚洲是 BBH 业务增长最
快的地区之一。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 25 年, 亚洲服务管理资产
近 6 千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拥有近 3800 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
户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
真正做到“ 以客户为中心” 。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 BBH 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
殊荣,包括∶1, :《全球托管人》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Mutual Fund Administration Survey:《全球托管
人》 2013 全球共同基金行政服务调查
? #1 Fund Administrator ranked in three or more regions:‘共同基金行政
服务第一名 ’
? Top Rated in 11 categories: 在 11 个类别中获得最高评价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Agent Bank Survey in Major Markets Survey: 《全
球托管人》 2013 主要市场代理银行调查
? BBH was declared a Top Rated provider of US Custody services: BBH
被评为‘顶级美国托管服务商’
? BBH has received 'Top Rated' recognition from GC 19 of the past 20
years: BBH 在该机构过去 20 年的评比中已 19 年获此殊荣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Securities Lending Survey:《全球托管人》 2013
年证券借贷业务调查
? #2 Securities Lending - Global Category:全球类别第二名
招募说明书
75
? Global Custodian - 2012 Global Custody Survey :《全球托管人》 2012 年
全球
托管调查
? #1 for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机构投资者服务第一名
? #2 for Fund Managers:基金经理服务第二名
? Top rated in 9 categories:在 9 个类别中名列前茅2, : 《全球投资人》
? Global Investor - 2013 Global Custody Survey :《全球投资人》 - 2013 年
全球托管调查
? #1 Mutual Fund Managers: Americas (unweighted and weighted):美洲
地区共同基金服务第一名
? #1 Asset Manager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Overall (weighted): 30
亿美元管理资产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总体服务第一名
? #1 Asset Manager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Americas (weighted): 30
亿美元管理资产以上的美洲基金管理人服务第一名
? #2 Asset Manager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EMEA (weighted): 30
亿美元管理资产以上的欧洲、中东、非洲地区基金管理人服务第二

? Global Investor - 2013 Foreign Exchange Survey:《全球投资人》 -2013 年
外汇服务调查
? #1 Overall (weighed by AUM) :总体排名第一名(按资产规模)3, :《 ETF Express》
? ETF Express - 2012 etfexpress Awards :《 ETF Express》 -2012 年 ETF 基

服务评比调查
? ‘ Best US ETF Administrator’: 荣获‘美国 ETF 基金最佳服务商’4, :《 ICFA 国际托管及基金行政》
? ‘ 2011 年美洲地区服务供应商评比’ 中被评为‘ 最佳共同基金托管
机构’5, :《 R&M 调查》
? ‘ 2012 年全球托管业务调查’ 中被评为‘ 专业机构’ 类别第一名(使
用 5 家以上托管机构的客户)
招募说明书
76
三、 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 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
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
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十九、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陈戈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
话费)
传真: 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2、 代销机构
(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招募说明书
77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户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 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曾艳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招募说明书
78
联系人:邓炯鹏
咨询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 010) 66594946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
联系电话:( 021) 61616150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9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 68475888
传真:( 021) 68476111
联系人: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 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电话:( 010) 58351666
传真:( 010) 57092611
联系人: 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1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招募说明书
80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 0769-22866268
传真: 0769-22866268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2)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滕克
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 0532-85709799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公司网址: www.qdccb.com
( 1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574-89068340
招募说明书
81
传真: 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址: www.nbcb.com.cn
( 1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莹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962505
公司网站: www.sywg.com
( 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 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热线: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招募说明书
82
( 1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1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2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联系人:朱红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址: www.cebbank.com
( 2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招募说明书
83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 0769-22117730
联系人: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 22)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姜晟
电话:( 0577) 88990085
传真:( 0577) 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 96699(浙江省内), 962699(上海地区), 0577-96699
(其它地区)
公司网站: www.wzbank.com.cn
( 2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电话:( 010) 58328888
传真: 010-58328112
联系人: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 2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招募说明书
84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 65183888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2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 www.hfzq.com.cn
( 2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招募说明书
85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 83709350
传真:( 0755) 83704850
客服热线: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2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电话:( 010) 57398062
传真:( 010) 57398058
联系人:徐锦福
客户咨询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 2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 3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709
传真: 022-28451892
招募说明书
86
客户服务热线: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3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 021) 38670666
联系人: 芮敏琪
客服热线: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32)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 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3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孔晓君
联系电话: 0755-82569143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热线: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3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7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18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3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36)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3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招募说明书
88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 3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 3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 4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 58870011
招募说明书
89
传真: (021) 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 4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8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 42)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
联系人:丁丽丽
电话:( 0512) 57379292
传真:( 0512) 55211330
客户服务电话: 96079
公司网站: www.ksrcb.cn
( 4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沈雯斌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8201, 13585790204
传真: 021-58787698
招募说明书
90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4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 45)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费晓燕
联系人: 袁丽萍
电话: 0510-82758877
传真: 0510-88555898
客户服务电话: 0510-9688988
公司网站: www.jsjbl.com
( 46)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977
客户服务电话: 966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luoyang.com.cn
招募说明书
91
( 4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电话:( 0755) 22197874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48)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 0411) 82356627
传真:( 0411) 823565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dl.com
( 49)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 50)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
招募说明书
92
( 5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52)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 5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 5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客服电话:( 0931) 96668、 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5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3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人:于杨
网址: licaike.hexun.com
(56)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 020-2238901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址: www.grcban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陈戈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源泰律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
94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招募说明书
95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96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
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招募说明书
97
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
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说明书
98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招募说明书
99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 4)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
行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
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 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年;其它与基金托管业务的活动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招募说明书
101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
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
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
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
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 23)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
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 24)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
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 25) 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
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 26)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
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 2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
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102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
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招募说明书
103
业务规则;
(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招募说明书
104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
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
招募说明书
105
记机构提供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招募说明书
106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
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招募说明书
107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招募说明书
108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
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
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招募说明书
110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 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8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1.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二) 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金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招募说明书
111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11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顶级消费品相关公司的股票,通过对投资对象
的精选和组合投资,分散投资风险,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
金(含 ETF)、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 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
债券、可转换债券、公募基金(含 ETF)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
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
等。
本基金将以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投资于全球顶级消费品公司的股票,
该类公司包括顶级消费品制造商及顶级消费服务提供商。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招募说明书
112
(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购买不动产;
(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7) 购买实物商品;
(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2、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2)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
招募说明书
113
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
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
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
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
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 6)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
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若基金超过上述 1-8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
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
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招募说明书
114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 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
证券市值的102%。
(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
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
证。
(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5、 证券回购交易
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
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
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7、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依
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招募说明书
116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117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招募说明书
118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
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敏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成立时间: 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 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
招募说明书
119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 1998】 3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
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
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
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
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招募说明书
120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 ETF)、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
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现金、债
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
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公募基金(含 ETF)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
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本
基金将以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投资于全球顶级消费品公司的股票,该类公
司包括顶级消费品制造商及顶级消费服务提供商。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
招募说明书
121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若基金超过上述 1-6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
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
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
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 40%。
8)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招募说明书
122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
券市值的 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
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F.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
入基金总资产。
招募说明书
12310)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和分红。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1)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
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招募说明书
124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购买不动产;
(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7) 购买实物商品;
(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前述监督流程并履行
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招募说明书
125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除
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
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更新,但任何更
新均应符合最新之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整情况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并配合基金托管人以及其境外托管人进行投资
合规性检查,核对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
招募说明书
126
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
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
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有关机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认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投资的合规性,基
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
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
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
任。
(五) 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
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 除下列第(六)项及法律法规明
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
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
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
人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
示。
(六)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
的手段、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
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
招募说明书
127
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
金托管人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
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
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
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书面提示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致使基金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
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
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
影响基金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招募说明书
128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自身,
并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
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
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 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
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或其他
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
产生的担保权利或负担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
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
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
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招募说明书
129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 基金托管人和
其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 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
证券: (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
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
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
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
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
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
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基
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或其
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开立境外资金账户,境外资
产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
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
招募说明书
130
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
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
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管理人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
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
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
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
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
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
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
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
是以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
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 (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
券,并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
招募说明书
131
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
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
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
管人自有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
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
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
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
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 基金托管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
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
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
议的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但如非基金管
理人原因无法获取两份以上的正本,则基金管理人应将上述合同的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
132
加盖基金管理人的公章,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保管。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 一)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 1)基金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
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
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
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
进行会计处理。
( 2) 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双方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
为基金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 3) 基金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基金资产中的证券
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 4) 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
托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
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
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基金资产的收益相
混淆。
( 2) 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
资产的付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
市场产品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
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
招募说明书
133
值是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
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
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
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当基金
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
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对该第三方
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协议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
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
招募说明书
134
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
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由责任方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 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
数据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招募说明书
135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8)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休市或暂停交易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 5)《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6)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特殊情况的处理
招募说明书
136
(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五)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
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 六) 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
局;
( 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
投资情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或外管局报告;
( 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 七)基金会计制度
招募说明书
137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 八)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招募说明书
138
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 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
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
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
招募说明书
139
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
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3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末所
有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或在本季度有交易、
季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交易对账单。
(二)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
购 、 赎 回 及 信 息 查 询 外 , 还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ww.fullgoal.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
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日
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浮动盈亏、月度、季度
招募说明书
140
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 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
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栏目,
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
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自动
语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 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 20361544
公司网址: 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 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2014 年 1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2、 2014 年 1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3、 2014 年 2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展恒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及开通转换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
141
4、 2014 年 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嘉实财富开通
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5、 2014 年 3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直销系统实施富国旗下
所有基金后端收费模式费率优惠的公告》。
6、 2014 年 3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光
大证券开通网上及手机客户端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7、 2014 年 4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工商银行
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2014 年 4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龙证券为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的公告》。
9、 2014 年 4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金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及开通费率优惠的公告》。
10、 2014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
告》。
11、 2014 年 5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12、 2014 年 6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13、 2014 年 7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继续
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
142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 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点击查看>>  附件 
众禄基金app
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