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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 (1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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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110022
基金类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0-08-20     基金规模:60.08亿份     基金经理: 萧楠 王元春 
基金全称: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62%
  • 近一月增长率
    -0.44%
  • 近一季增长率
    12.21%
  • 近半年增长率
    2.50%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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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0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消费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875 号)和 2010 年 7 月 14 日《关于易
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0]447 号)的核
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8 月 2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消费行业波动带来的行业风险,基金保持较高股票仓位导致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0 年 10 月 15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
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6

(二)主要人员情况 ......6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3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4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5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2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88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88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89

六、基金的募集......9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91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91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9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92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92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92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92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92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92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93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94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95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96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96
I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97

九、基金转换......100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100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00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00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101

(五)基金转换费率 ......101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101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04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104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104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106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06

(二)转托管 ......106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106

十一、基金的投资......107

(一)投资目标 ......107

(二)投资范围 ......107

(三)投资理念 ......107

(四)投资策略 ......107

(五)业绩比较基准 ......110

(六)风险收益特征 ......111

(七)投资决策依据 ......111

(八)投资决策流程 ......111

(九)投资限制 ......111

(十)禁止行为 ......113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13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113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113

十二、基金的业绩......118
II


十三、基金的财产......120

(一)基金资产总值 ......120

(二)基金资产净值 ......120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120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20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121

(一)估值目的 ......121

(二)估值日 ......121

(三)估值对象 ......121

(四)估值方法 ......121

(五)估值程序 ......123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23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25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125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26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27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27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127

(三)收益分配原则 ......127

(四)收益分配方案 ......127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27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29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29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30

(三)基金税收 ......13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33

(一)基金会计政策 ......133

(二)基金的审计 ......13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134

十九、风险揭示......139

(一)市场风险 ......139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39

(三)流动性风险 ......140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

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142

(五)管理风险 ......142

(六)其他风险 ......14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43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43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43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44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46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46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48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49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0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156

(六)基金合同的终止 ......157

(七)基金财产的清算 ......157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58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59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59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60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64

(四)基金财产保管 ......164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66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69

(七)争议解决方式 ......169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6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71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171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171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帐单服务 ......171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71

(五)资讯服务 ......17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7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75
二十六、备查文件......176
V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
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
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6. 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8.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9.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31.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日/天:指公历日
39. 月:指公历月
40.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1.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 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
额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7. 《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5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
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审计员,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副总监,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顺德盈峰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西安高新盈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卡恩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美的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董志钢先生,法学学士,监事。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科员、脱钩办法律事务室副经理、中农信托管办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处置办处置业务部经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群工作部联席总经理。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监事。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党群工作部总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常务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助理、监察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2、基金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投资经理、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3 月 24 日至 2016
年8月5日)、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8月5日)、易方达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2月2日至2019
年 3 月 22 日)、易方达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0 年 6 月 5 日)、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三部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起任职)、易方达大健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9 月 27 日起任职)、易方达瑞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 月 10 日起任职)、易方达科顺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任职)、易方达消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20 年 4 月 13 日起任职)。

王元春先生,工程师硕士、工学硕士。曾任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易方达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易方达瑞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2 月 8 日起任
职)、易方达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2 月 8 日起任
职)、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刘芳洁,管理时间为 2010 年 8 月 20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3
日;蔡海洪,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4 月 27 日至 2015 年 1 月 9 日。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冯波先生、陈皓先生、张坤先生、孙松先生、付浩先生。

吴欣荣先生,同上。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供给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一部总经理、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科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科融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均衡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坤先生,同上。

孙松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集中交易室主管、集中交易室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总经理、易方达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0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523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峰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峰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1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程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渤海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3) 广发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 华夏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刘湘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5)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7)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赵守良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8) 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联系人:孙琪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0) 浙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联系电话:0571- 88261822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传真:0571-87659954
网址:www.czbank.com
(11)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2) 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金融街 F3 大厦(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13)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4) 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徐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5) 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057
网址:www.psbc.com
(17) 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18) 包商银行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周学东
联系人:张晶
联系电话:0472-5189165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传真:010-84596546
网址:www.bsb.com.cn
(19) 北京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鲁娟
联系电话:010-89198762
客户服务电话:96198(北京)、400-66-96198(全国)
网址:www.bjrcb.com
(20)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周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1) 长安银行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朗臣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永军
联系人:闫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6669;(029)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22) 长沙银行
注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长沙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

联系人:龙秀芳
联系电话:0731-89736250
客户服务电话:0731-96511(湖南省内)、40067-96511(全国)
网址:www.bankofchangsha.com
(23) 大连银行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崔磊
联系人:卜书慧
联系电话:0411-823119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4) 德州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董合平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务电话:400-01-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2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钟燕珊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6)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2865177


客户服务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7) 东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 23 楼、25 楼、26 楼、27 楼、
28 楼、37 楼、38 楼(名义楼层:26 楼、28 楼、29 楼、30 楼、31 楼、41 楼、4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LI, Kwok Po David)

联系人:杨俊

联系电话:8621-38663866

客户服务电话:95382

网址:http://www.hkbea.com.cn/

(28) 佛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川

联系人:陈棠熙

客户服务电话:96138

网址:www.foshanbank.cn

(29) 福建海峡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海峡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8 楼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黄钰雯

联系电话:0591-873327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传真:0591-87330926

网址:www.fjhxbank.com

(30) 富滇银行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洪维智

联系人:杨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传真:0871-63194471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31) 富阳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
法定代表人:丁松茂
联系人:陈硕
联系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32) 广东华兴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 28 号四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许悦
联系电话:020-381735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1
传真:020-38173857
网址:www.ghbank.com.cn
(33) 广东南粤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法定代表人:蒋丹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20-28308757
客户服务电话:4000-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34) 广州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联系电话:020-22389067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35) 广州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子励
联系人:唐荟
客户服务电话: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
网址:www.gzcb.com.cn
(36) 贵阳银行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 会展城 B 区金融商务区东区 1-6 栋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正海
联系人:何西
电话:0851-8685867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033
传真:0851-86858673
网址:http://www.96033.cn
(37) 哈尔滨银行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何岩岩
电话:0451-87792450
客户服务电话:95537
传真:0451-87792682
网址:www.hrbb.com.cn
(38) 汉口银行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周田
联系电话:027-82656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558
传真:027-82656213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39) 杭州联合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吴徐立
联系电话:0571-87923324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传真:0571-87923214
网址:www.urcb.com
(40)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蒋梦君
联系电话:0571-85120718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41)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311-886275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42) 华融湘江银行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 208 号万境财智中心南栋
法定代表人:黄卫忠
联系人:闾娇蓉
联系电话:0731-89828182
客户服务电话:0731-96599
传真:0731-89828806
网址:www.hrxjbank.com.cn
(43) 吉林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宇龙
联系人:孟明
联系电话:0431-84992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传真:0431-84992649
网址:www.jlbank.com.cn
(44) 嘉兴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联系人:余舟
联系电话:0573-82080201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网址:http://www.bojx.com
(45)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46) 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展海军
联系电话:025-58587039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47) 江西银行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联系电话:0791-8679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6055
传真:0791-86790795
网址:www.jx-bank.com
(48) 金华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 13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何赛丽、陈霞
联系电话:0579-82178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传真:0579-82178321
网址:www.jhccb.com.cn
(49) 锦州银行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庞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50) 晋商银行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联系电话:0351-6819579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传真:0351-6819926
网址:www.jshbank.com
(51) 九江银行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号
法定代表人:刘羡庭
联系人:胡浩
联系电话:0792-2171968
客户服务电话:95316
网址:www.jjccb.com
(52) 九台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 504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蔚山路 255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兵
联系人:曲凌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888-0-2
网址:http://www.jtnsh.com
(53) 昆仑银行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B 座
法定代表人:蒋尚军
联系人:张碧华
联系电话:010-89026813
客户服务电话:95379

传真:010-89025421
网址:www.klb.cn
(54) 昆山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联系人:黄怡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om
(55) 乐清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金晓娇
联系电话:0577-615660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7-61566063
网址:www.yqbank.com
(56) 龙江银行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联系电话: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传真:0451-85706036
网址:http://www.lj-bank.com
(57) 龙湾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 号
法定代表人:朱朋远
联系人:胡俊杰
联系电话:0577-869232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6596
传真:0577-86921250
网址:www.lwrcb.com
(58) 鹿城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500 号富银大厦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 号信合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董雷
联系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务电话:96526
网址:http://www.lcrcbank.com/
(59) 洛阳银行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郭文博
联系电话:0379-65921977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传真:0379-65938595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60) 南海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廖雪
电话:0757-86266566
客户服务电话:96138
传真:0757-86250627
网址:www.nanhaibank.com
(61) 南京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联系人:赵世光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62) 南洋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不含六层 A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不含六层 A 座)

法定代表人:陈孝周

联系人:马小明

联系电话:021-38566452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7898(内地固话用户)、4008207898(内地手机用户)、(86551)64360499(港澳台及境外)

传真:021-38566400

网址: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63) 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夏禾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4) 宁夏银行

注册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57 号

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57 号

法定代表人:居光华

联系人:蒋阳

联系电话:0951-5165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558、0951-96558

网址:http://www.bankofnx.com.cn

(65) 齐商银行

注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焦浦
联系电话:0533-2178888-99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传真:0533-2180303
网址:www.qsbank.cc
(66) 青岛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联系人:严菲
联系电话:0532-66957360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668
传真:0532-66957229
网址:www.qrcb.com.cn
(67) 青岛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陈界交
联系电话:0532-68629956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68)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69) 日照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孔颖
联系电话:0633-8081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6588(全国)、0633-96588(日照)
传真:0633-8081276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70) 瑞安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
办公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领
联系人:吴小娜
联系电话:0577-6668124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57702
(71) 瑞丰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章伟东
联系人:孟建潮
联系电话:0575-811053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传真:0575-84788134
网址:www.borf.cn
(7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73) 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联系电话:021-6847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74)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陈泽鑫
联系电话:0755-25188271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1200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75)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素苗、区敏欣
联系电话:0757-22382524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76) 四川天府银行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周乃雍
联系电话:028-67676038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77) 苏州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吴骏

联系电话:0512-69868373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传真:0512-69868373

网址:www.suzhoubank.com

(78) 天津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李岩

联系电话:022-28405684

客户服务电话:956056

传真:022-28405631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79) 威海市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冯十卉

联系电话:0531-68978175

客户服务电话:山东省内 96636、中国境内 40000-96636

传真:0531-6897817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80) 微众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网址:http://www.webank.com
(81) 潍坊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人:郭虎英
联系人:井靖
联系电话:0536-8051904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6588
传真:0536-8056061
网址:www.wfccb.com
(82) 厦门银行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联系电话:0592-53102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传真:0592-5373973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83) 西安银行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联系电话: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779(全国)、96779(陕西)
网址:www.xacbank.com
(84) 萧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联系人:朱光锋
联系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85) 新昌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 1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陆斌
联系人:陈春华
联系电话:0575-86266991
客户服务电话:96596、0575-86266928
传真:0575-86383121
网址:http://xcbank.com
(86) 烟台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理
联系人:张卓智
联系电话:0535-669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传真:0535-6699884
网址:www.yantaibank.net
(87) 鄞州银行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 88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斌
联系人:朱霓虹
联系电话:0574-87412569
客户服务电话:956058
网址:www.beeb.com.cn
(88) 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联系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89) 云南红塔银行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871-65236624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90)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望潮路 158 号稠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谢圆圆
联系电话:0571-87117661/13777805250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7
传真:0571-87117607
网址:http://www.czcb.com.cn/
(91)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联系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务电话:95347
网址:www.zjtlcb.com
(92) 郑州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联系人:庞骏

联系电话:0371-67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95097
传真:0371-67009097
网址:http://www.zzbank.cn/
(93) 中原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张辉
联系电话:0371-61910217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94)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联系人:范亮
联系电话:023-61110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89
传真:023-61110146
网址:www.cqrcb.com
(95) 重庆银行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林军
联系人:石千凡
联系电话:023-63367180
客户服务电话:96899,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cn
(96) 珠海华润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珠海华润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话: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97)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98)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99) 财达证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卓颖
联系电话:0311-66008561
客户服务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100) 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87789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101) 财信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102)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103)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长城证券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联系电话:0755-835307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或 95514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104)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05) 川财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联系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62708

网址:www.cczq.com

(106) 大通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107)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108)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09)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10)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111)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龚玉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112)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113)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14)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115) 东兴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0 层、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联系电话:010-66559079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116) 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周静
联系电话:010-59355412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117)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8)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119)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120)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田密
联系电话:0755-83716916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或 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21)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22) 国开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宝荣
联系人:刘欣灿

联系电话:010-8830071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93
传真:010-88300694
网址:www.gkzq.com.cn
(123)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24) 国融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9 号金隅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李思萱
联系电话:010-83991848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125)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26)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27)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28) 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129)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30) 恒泰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联系电话: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131)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825
网址:www.hazq.com
(132)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33)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34) 华金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人:郑媛
联系电话:021-20655746
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传真:021-20655577
网址:www.huajinsc.cn
(135) 华林证券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联系电话:0755-83255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136)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37) 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138)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25-83387523
网址:www.htsc.com.cn
(139)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彬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140) 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话:95323(全国)、400-109-9918(全国)、029-68918888(西安)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41) 华信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联系电话:021-63898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传真:021-68776977 转 8952
网址:www.shhxzq.com
(142)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143)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44) 九州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张思思
联系电话:010-57672272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145) 开源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联系电话:029-88365809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146) 联储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张婉婷
联系电话:010-8649976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47) 民生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胡梦雅
联系电话:010-85127627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148)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49)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50) 瑞银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联系人:谢丹
联系电话:0755-221588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151)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谢武兵
联系电话:0351-8686721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52)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15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54)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胡馨文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55)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徐玲娟

联系电话:0755-831995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56) 首创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传真:010-59366055
网址:http://www.sczq.com.cn/
(157)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158)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159) 五矿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戴佳璐
联系电话:0755-88311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传真:0755-82545500

网址:www.wkzq.com.cn
(160)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161)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或 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62) 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63)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马文玺

联系电话:010-83561072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64)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65)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66)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7) 粤开证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168)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69) 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170)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15611538682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10-59562637

网址:www.avicsec.com

(171) 中金财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172)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73) 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74)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75) 中天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55256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176)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30554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77)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78) 中信证券华南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179)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180) 中银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81) 中邮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联系人:岳帅
联系电话: 010-67017788-606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5
传真:010-67017788-9696
网址:www.cnpsec.com
(182)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183) 度小满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84) 长量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联系电话:021-206919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85) 朝阳永续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幢 201-2A 室

法定代表人:孙晓慧
联系人:陆纪青
联系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186)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杨凤椅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187) 大泰金石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2 号 7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达伟
联系人:孟召社
联系电话:021-20324176
客户服务电话:400-995-9220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188) 大智慧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74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189) 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90) 鼎信汇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联系电话:010-8205052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传真:010-82086110
网址:www.9ifund.com
(191) 东证期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500 号上海期货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联系人:张敏圆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92) 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丹
联系电话:15114053620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93) 富济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fujifund.cn

(194) 海银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海银金融中心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95)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196) 和谐销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6 号 11 层 1102 内 1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6 号安邦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左荣林
联系人:张楠
联系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197) 和讯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98) 恒天明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联系电话:010-593135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9313586
网址:www.chtwm.com
(199) 弘业期货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9 楼
法人代表:周剑秋
联系人:张苏怡
联系电话:025-52278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200) 虹点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01) 华瑞保险销售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层 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联系电话:021-68595698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传真:021-68595766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202) 华夏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3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传真: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03) 徽商期货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3 号楼 6-7 层,6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人代表:吴国华
联系人:申倩倩
联系电话:0551-6286521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204) 汇成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205) 汇付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hotjijin.com

(206) 济安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济安财富官网)400-071-6766(腾讯财经)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207) 加和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5 层 5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5 层 505 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梓骄

联系电话:010-804567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1188

传真:010-80456278

网址:www.bzfunds.com

(208) 嘉实财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联系电话:010-60842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209) 金百临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法人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邹云
联系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务电话:0510-9688988
网址:www.jsjbl.com
(210) 金观诚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来舒岚
联系电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211) 久富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赵惠蓉
联系电话:021-68682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212) 凯石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213) 肯特瑞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娄云
联系电话:010-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214) 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传真:86-21-61101630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15) 联泰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216) 陆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217)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18) 民商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网址:http://www.msftec.com/
(219) 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长阳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8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220) 浦领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221) 钱景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 1 号楼 11 层 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财智国际大厦 B-11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白皓
联系电话:010-594227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传真:010-62565181
网址:www.qianjing.com
(222)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223) 晟视天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史俊杰
联系电话:010-58170936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24) 苏宁基金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冯鹏鹏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279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25) 腾安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公司网址:https://www.txfund.com/

(226)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27) 通华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涛、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0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069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228)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229) 途牛基金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法人代表:宋时琳
联系人:贺杰
联系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9-999 转 3
网址:http://jr.tuniu.com
(230) 挖财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层 04 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曾芸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31) 万得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32) 万家财富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联系人:王芳芳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233) 新浪仓石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3 号楼为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联系电话:010-62625768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6582

网址:www.xincai.com

(234) 鑫鼎盛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户服务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235) 阳光人寿保险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10-85632771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传真:010-85632773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236) 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奥北科技园 20 号楼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237) 宜投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 2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雷凤潮

联系人:梁菲菲

联系电话:0755-886038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238) 宜信普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9 层公寓 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9 层公寓 1008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00047

网址:www.yixinfund.com

(239) 奕丰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240) 盈米基金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41) 云湾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242) 增财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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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5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武文佳
联系电话:010-59601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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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中国国际期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6 层 609 号、6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霍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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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953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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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中欧财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黎静
联系电话:021-68609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246) 中期时代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4 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传真:010-65807864

网址:www.jrtoo.com

(247) 中信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
9-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248) 中信期货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传真:021-60819988

网址:www.citicsf.com

(249) 中正达广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250) 中证金牛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51) 众禄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马婧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 年 6 月 30 日《关于核准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875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0 年 7 月 26 日至 2010 年 8 月 18 日。募集对象为中国境内的个人
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8 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

2.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
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5%

100 万≤M<500 万 0.12%

500 万≤M<1000 万 0.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举例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50,000 元 0.15% 49925.11 元 74.89 元 1.000 元 49925.11 份

举例二: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1.000 元 9,852.2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份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10,000 1.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7 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7 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 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6)、(7)、(8)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基金份额在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应在调整生效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和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转出基金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基金);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特定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举例说明: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 份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基金至易方达策
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份额,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转入易方达策略
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假设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5%,
申购补差费率为 0.5%,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11,000.00-55.00)×0.5%÷(1+0.5%)=54.45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54.45=109.45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90.55÷1.020=10,677.01 份

转出份 转 出 基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 入 基 转入份额
额 金 份 额 转出基金 申 购 补 金 份 额

净值 赎回费 差费 净值

10,000 1.100元 11,000.00 55.00 元 54.45元 10,890.55 1.020元 10,677.01
份 元 元 份

注: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易方达信用债债券、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易方达丰华债券、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易方达恒久 1 年定期债券、易方达黄金 ETF 联接、易方达易理财货币、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易方达裕惠定开混合发起式、易方达创新驱动混合、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易方达龙宝货币、易方达天天发货币、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联接、易方达增金宝货币、易方达新经济混合、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易方达裕如混合、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易方达新常态混合、易方达新收益混合、易方达新利混合、易方达新鑫混合、易方达新益混合、易方达新享混合、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 ETF 联接、易方达新丝路混合、易方达国企改革混合、易方达瑞景混合、易方达瑞享混合、易方达瑞信混合、易方达瑞选混合、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易方达中债 3-5年期国债指数、易方达信息产业混合、易方达瑞和混合、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易方达瑞财混合、易方达瑞智混合、易方达瑞兴混合、易方达瑞恒混合、易方达瑞祥混合、易方达环保主题混合、易方达现代服务业混合、易方达大健康主题混合、易方达量化策略精选混合、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易方达丰惠混合、易方达供给改革混合、易方达丰和债券、易方达裕鑫债券、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易方达科瑞混合、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易方达瑞通混合、易方达瑞弘混合、易方达瑞程混合、易方达恒益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易百智能量化策略混合、易方达恒安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港股通红利混合、易方达富财纯债债券、易方达恒信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蓝筹精选混合、易方达中盘成长混合、易方达鑫转增利混合、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易方达恒惠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易方达科融混
合、易方达安悦超短债债券、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ETF联接发起式、易方达中证500ETF联接发起式、易方达恒利 3 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易
方达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易方达中债 1-3 年政金债指数、易方达中债 3-5 年政金
债指数、易方达上证 50ETF 联接发起式、易方达恒兴 3 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 ESG
责任投资股票发起式、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 ETF 联接、易方达中证 800ETF 联接发起式、易方达恒盛 3 个月定开混合发起式、易方达研究精选股票、易方达裕富债券、易方达高端制造混合发起式、易方达消费精选股票、易方达金融行业股票发起式、易方达年年恒夏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易方达中小盘混合、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翔混合、易方达行业领先混合、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易方达沪深 300ETF 发起式联接、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联接、易
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易方达创业板 ETF 联接、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易方达科讯混合、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易方达纯债债券、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整生效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转换申请等措施。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转换。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5、7、8、9 项暂停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消费行业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投资在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中证指数公司界定的主要消费行业和可选消费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5%。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投资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消费行业上市公司,把握中国经济增长和居民消费升级过程中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追求更高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贸易数据、金融政策等,以判断经济波动对市场的影响;(2)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3)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消费行业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消费行业由主要消费行业和可选消费行业组成。主要消费行业包括食品与
主要用品零售行业、家庭与个人用品行业和食品、饮料与烟草行业;可选消费行业包括汽车与汽车零部件行业、耐用消费品与服装行业、消费者服务行业、媒体行业和零售业。本基金投资于中证指数公司界定的主要消费行业和可选消费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5%。

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关于行业分类的说明》,中证指数公司进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方法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正式公告中不同业务的营业收入为分类准则,如果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无法确定行业分类,将同时考察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状况。上市公司行业划分原则如下:(1)如果公司某项主营业务的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 50%以上,则该公司归属该项业务对应的行业;(2)如果公司没有一项主营收入占到总收入的 50%以上,但某项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3)如果公司没有一项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占到 30%以上,则由专家组进一步研究和分析确定行业归属。”

如果中证指数公司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消费行业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对消费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如因基金管理人界定消费行业的方法调整或者上市公司经营发生变化等,本基金持有消费行业股票的比例低于股票资产的 95%,本基金将在三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消费行业子行业配置策略

消费行业由主要消费行业和可选消费行业组成。主要消费行业和可选消费行业根据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类别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细分子行业。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股票资产在各消费子行业间的配置。

1)国家经济政策

本基金将动态跟踪国家财政与税收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汇率政策等政策的变化,分析国家政策对消费行业各子行业的影响,超配受益于国家政策变化、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子行业,低配受国家政策影响、预期收益率较低的子行业。

2)消费结构变化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消费升级趋势越来越明显,导致消费升级受益行业公司业绩提升。本基金将对影响居民收入水平及消费结构的因素以及消费结构的变化趋势进行跟踪分析,发掘不同时期的消费升级主题,在不同子行业间进行积极的轮换,不断优化股票资产结构。

3)经济周期

本基金将对当前经济在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进行前瞻性分析,根据各消费子行业在经济周期各阶段的预期表现,进行行业配置与调整,为投资者追求更高回报。

4)各子行业自身的生命周期


本基金将对各消费子行业的生命周期进行动态分析,判断各子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并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5)各子行业基本面的变化

本基金将对影响各子行业基本面的因素进行跟踪分析,预期各子行业基本面变化的拐点,超配基本面即将发生有利变化的子行业,低配基本面即将发生不利变化的子行业。

6)各子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

本基金将对各子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进行动态分析,增加被市场低估的子行业配置比例,降低盈利低于预期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3)消费行业个股投资策略

在股票选择方面,本基金将从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竞争优势、议价能力、市场占有率、成长性、盈利能力、运营效率、财务结构、现金流情况、公司基本面变化等方面,对消费行业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具体来讲,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已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活动高效、有序;

2)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优势:公司在管理水平、人才储备、资源禀赋、品牌或业务模式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优势;

3)议价能力较强:公司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对采购成本和销售定价控制能力较强;
4)市场占有率较高:消费者对公司产品或服务忠诚度高,公司产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较高且保持稳定或继续提高;

5)成长性较高:公司成长性良好,预期营业收入增长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盈利能力较强:公司盈利能力强,预期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7)运营效率较高:公司运营效率较高,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在业内处于领先水平;

8)财务结构合理: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理,财务风险较小;

9)现金流充裕:公司现金流充足,能够满足运营的需要;

10)公司基本面即将发生重大变化:预期公司基本面处于变化的拐点,公司盈利能力将大幅提升。

(4)估值水平分析

在精选消费行业股票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对备选股票进行估值分析。采用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5)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对消费行业各子行业的综合分析,确定各子行业的资产配置比例。在各子行业中,本基金将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当各子行业与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5、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将关注股指期货等国内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该衍生工具,本基金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85%+中债总指数收益率×15%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主要消费行业和可选消费行业股票。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成份股由主要消费行业股票和可选消费行业股票组成,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因此股票部分的业绩基准采用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
的中债总指数。此外,本基金还按照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股票基金,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同时,本基金为行业基金,在享受消费行业收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单一行业带来的风险。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八)投资决策流程

1、资产配置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合同的要求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确定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2、类别资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前述各类资产的投资策略,分别进行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的投资决策。

(1)股票投资决策

1)基金经理对影响消费行业各子行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并调整各子行业资产配置比例;

2)基金经理从消费行业各子行业中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3)基金经理根据各子行业及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股票估值水平变化以及对组合风险的评估,持续地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2)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研究员及债券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选择具体的债券(含可转债)和货币市场工具品种构造投资组合。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4、5、10、11以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606,687,688.72 82.41

其中:股票 14,606,687,688.72 82.41

2 固定收益投资 17,898,024.50 0.10

其中:债券 17,898,024.50 0.1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09,201,374.60 5.1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53,770,387.89 11.59

7 其他资产 136,507,204.18 0.77

8 合计 17,724,064,679.8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43,481,182.78 1.3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354,244,100.55 81.5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9,147.31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094,732.32 0.0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810,333.32 0.0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7,552.98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639.46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606,687,688.72 82.99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1 000860 顺鑫农业 28,437,617 1,745,785,307.63 9.92

2 600519 贵州茅台 1,508,677 1,676,140,147.00 9.52

3 000858 五粮液 14,450,419 1,664,688,268.80 9.46

4 600809 山西汾酒 16,859,958 1,520,431,012.44 8.64

5 000333 美的集团 29,832,493 1,444,489,311.06 8.21

6 000568 泸州老窖 19,521,463 1,437,755,749.95 8.17

7 000651 格力电器 25,449,122 1,328,444,168.40 7.55

8 000596 古井贡酒 11,456,769 1,308,706,722.87 7.44

9 600887 伊利股份 14,468,529 432,030,275.94 2.45

10 000423 东阿阿胶 16,694,779 429,723,611.46 2.4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7,898,024.50 0.1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898,024.50 0.1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113543 欧派转债 59,390 7,233,702.00 0.04

2 113544 桃李转债 51,250 6,446,737.50 0.04

3 128045 机电转债 21,500 2,638,910.00 0.01

4 113021 中信转债 14,550 1,578,675.00 0.0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格力电器(代码:000651)为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前十大重仓
证券之一。2019 年 11 月 18 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超
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行为作出“罚款 4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 年 12 月 4 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行为作出“罚款 4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基金投资格力电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格力电器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93,730.1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71,096.8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40,515.81

5 应收申购款 134,701,861.3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6,507,204.1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13543 欧派转债 7,233,702.00 0.04

2 113544 桃李转债 6,446,737.50 0.04

3 128045 机电转债 2,638,910.00 0.01

4 113021 中信转债 1,578,675.00 0.0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8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1)-(3) (2)-(4)

率(1) 准收益率(3)

(2) 准差(4)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0 年 -1.70% 0.84% 4.83% 1.45% -6.53% -0.61%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15.06% 1.05% -15.83% 1.05% 0.77% 0.00%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2.28% 1.11% 0.54% 1.08% -2.82% 0.03%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17.40% 1.13% 5.49% 1.09% 11.91% 0.04%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8.46% 1.08% 14.69% 1.00% -6.23% 0.08%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26.85% 2.36% 20.01% 2.08% 6.84% 0.28%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7.21% 1.46% -5.37% 1.27% 12.58% 0.19%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64.97% 1.06% 41.69% 0.84% 23.28% 0.2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23.47% 1.69% -21.93% 1.44% -1.54% 0.25%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71.36% 1.45% 47.56% 1.19% 23.80% 0.26%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11.02% 1.71% 10.07% 1.45% 0.95% 0.26%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20 年 239.40% 1.43% 117.67% 1.29% 121.73% 0.14%
6 月 30 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书面疑义,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申购或赎回数据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 1 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为: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5%

100 万≤M<500 万 0.12%

500 万≤M<1000 万 0.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2)申购费的收取方式和用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1)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

(2)赎回费的收取和用途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7 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7 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数量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转换费率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
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和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股票仓位范围为 80%-95%,属于股票仓位较高且相对稳定的基金品种,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此外,由于本基金为行业基金,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消费行业股票,因此本基金在获取消费行业收益的同时,须承受消费行业波动带来的行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特有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门槛略低于 A 股其他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与发行定价难度较大。同时,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应调整变化。

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估值”之“(七)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30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30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住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投资在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中证指数公司界定的主要消费行业和可选消费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4)、(7)、(10)、(11)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④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①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⑦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①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③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⑦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④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帐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电子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相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潍坊银行费率优 2019-08-26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微众银行为销售机构、 2019-09-11参加微众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费 2019-09-17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广东南粤银行费率优 2019-09-30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19-10-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亚银行定期定额投 2019-10-25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华林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1-0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方正证券费率优惠活 2019-11-08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邮证券为销售机构 2019-12-13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信银行费率优惠活 2019-12-16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 2019-12-30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的公告 2019-12-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 2019-12-31分条款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费 2019-12-31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昆仑银行费率优惠活 2019-12-31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苏州银行费率优惠活 2019-12-31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烟台银行定期定额投 2019-12-31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20 倾 2019-12-31
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 2019-12-31子银行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浦发银行“极客智投” 2020-01-03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费率优 2020-01-06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1-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金证券为销售机构 2020-01-20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泉州银行费率优惠活 2020-01-23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0 年 1 月 31 日不开放申购、赎 2020-01-30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2020-02-0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金公司费率优惠活 2020-03-05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百度百盈费率优惠活 2020-03-10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腾安基金费率优 2020-03-17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瑞保险销售为销售 2020-03-23机构、参加华瑞保险销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3-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恒泰证券费率优惠活 2020-04-08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 2020-04-10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诺亚正行费率优惠活 2020-04-17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国际期货费率优 2020-04-17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国联证券费率优惠活 2020-04-22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九州证券为销售机构、 2020-04-23参加九州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晋商银行为销售机构 2020-04-29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金公司申购费率优 2020-05-14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上海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5-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万联证券费率优惠活 2020-05-18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夏财富费率优惠活 2020-05-23

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业 2020-05-29务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 2020-06-03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招商银行最低 2020-06-04定期定额投资金额限制的公告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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