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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易方达深证100ETF (15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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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深证100ETF159901
基金类型: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06-03-24     基金规模:26.20亿份     基金经理: 成曦 刘树荣 
基金全称: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29%
  • 近一月增长率
    -2.86%
  • 近一季增长率
    7.35%
  • 近半年增长率
    -2.30%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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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以下为热门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嘉实互融精选股票A 1.1059 6.04%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 1.0023 5.04%
平安医疗健康混合C 1.6000 5.03%
鹏华医药科技股票A 1.0379 4.65%
中信建投医药健康A 0.6945 4.44%
中信建投医药健康C 0.6749 4.44%
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混合A 1.0870 4.19%
汇添富健康生活一年持有混合A 0.9028 4.12%
汇添富健康生活一年持有混合C 0.8918 4.12%
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ETF发起式联接(QDII)C 0.5457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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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0.27%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1.15%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1.06%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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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易方达深证100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11月)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一月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06 年 2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募集申请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20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3 月 2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9 月 24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2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目 录一、绪 言 ......................................................... 1二、释 义 ......................................................... 2三、基金管理人 ..................................................... 1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1
(二)主要人员情况 ................................................................................................. 1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4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5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6四、基金托管人 ..................................................... 9
(一)基本情况 ......................................................................................................... 9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10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10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2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 12五、相关服务机构 .................................................. 13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13
(二)登记结算机构 ............................................................................................... 24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24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24六、基金份额折算、拆分与变更登记 .................................. 25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 25
(二)基金份额的拆分 ........................................................................................... 25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 26
(一)基金上市 ....................................................................................................... 26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6
(三)暂停上市交易 ............................................................................................... 26
(四)终止上市交易 ............................................................................................... 26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 27
I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7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27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8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28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 28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 28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29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30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35
(九)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 36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36十、基金的投资 .................................................... 36
(一)投资目标 ....................................................................................................... 36
(二)投资范围 ....................................................................................................... 36
(三)投资理念 ....................................................................................................... 37
(四)投资策略 ....................................................................................................... 37
(五)投资组合管理 ............................................................................................... 38
(六)业绩比较基准 ............................................................................................... 40
(七)风险收益特征 ............................................................................................... 40
(八)禁止行为 ....................................................................................................... 40
(九)投资限制 ....................................................................................................... 41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 41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 41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41十一、基金的业绩 .................................................. 45十二、基金的财产 .................................................. 46
(一)基金财产构成 ............................................................................................... 46
(二)基金财产的帐户 ........................................................................................... 46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46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46
II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一)估值目的 ....................................................................................................... 46
(二)估值日 ........................................................................................................... 47
(三)估值对象 ....................................................................................................... 47
(四)估值方法 ....................................................................................................... 47
(五)估值程序 ....................................................................................................... 48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49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的确认................................................................................ 49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 49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 49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一)收益的构成 ................................................................................................... 50
(二)收益分配原则 ............................................................................................... 50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50
(四)收益分配方案 ............................................................................................... 51
(五)收益分配的确定与公告................................................................................ 51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1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51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53
(三)基金税收 ....................................................................................................... 53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一)基金会计政策 ............................................................................................... 53
(二)基金审计 ....................................................................................................... 5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54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54
(三)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 55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55
(五)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申购赎回清单............................................................ 55
(六)定期报告 ....................................................................................................... 55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 56
III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57十八、风险揭示 .................................................... 57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57
(二)声明 ............................................................................................................... 60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0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 60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2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62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65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67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8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73
(六)争议的处理 ................................................................................................... 74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5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5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75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76
(三)基金财产保管 ............................................................................................... 78
(四)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 80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82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 82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82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2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83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3二十五、备查文件 .................................................. 84
IV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一、绪 言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对该合同不时作出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托管协议》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该协议不时作出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
金: 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
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代销机构: 指发售代理机构和代办证券公司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代办证券公司: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编制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达到法定的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了验资和备案手续,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限: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现金或
股票方式申请认购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以申购
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
定对价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深证 100 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
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优化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为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根据一定的优
化模型,通过选择部分成份证券并且/或者对成份证券权重进
行优化配置,使指数组合的跟踪成本及跟踪误差控制在可以接
受的范围之内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
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
依据及计算方法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预估现金差额: 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
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 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
记: 者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与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基金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之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收益的过程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乘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5-28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陈晓梅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科长、科长,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副董事长兼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任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邓斌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资金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管理一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力先生,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战略官。
谢亮先生,EMBA,董事。曾任 53011、53061 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计划财务部部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石松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珠海、佛山、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化成先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关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兼教授及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处长。现任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裁,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兼)。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肖坚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香港安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专户投资总监、专户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志民先生,法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副总裁。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主管研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总监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总监、基金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兼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及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南京分公司及成都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上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市场总监兼上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小组介绍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9 年 8 月 26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6 年 7 月 4 日起任职)、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7 年2 月 10 日起任职)和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09 年 12 月 1 日起任职)。
王建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9 月 27 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9 月 27 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9 月 20 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9 月 20 日起任职)。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王守章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6 年 3 月 24 日至 2006 年 4 月7 日;马骏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6 年 3 月 24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刘晓艳女士、肖坚先生、陈志民先生、马骏先生。
刘晓艳女士,同上。
肖坚先生,同上。
陈志民先生,同上。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总裁助理、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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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9.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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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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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
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
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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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规范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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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 120 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QFII 资产、QDII 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1年末,中国银行各类托管资产规模突破两万亿元,居同业前列。(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2 年 6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 30 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 200 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 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 300 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华宝兴业中证短融50 指数债券型、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型、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 100 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信诚全球商品主题(QDII)、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等 164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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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序不分先后)(1) 广发证券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42、43 楼法定代表人:孙树明联系人:黄岚客户服务电话:95575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网址:www.gf.com.cn(2) 安信证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法定代表人:牛冠兴联系人:陈剑虹联系电话:0755-82825551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传真:0755-82558355网址:www.essence.com.cn(3) 渤海证券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法定代表人:杜庆平联系人:王兆权联系电话:022-28451861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传真:022-28451892网址:www.bhzq.com(4) 财通证券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沈继宁联系人:徐轶青联系电话:0571-87822359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网址:www.ctsec.com(5) 长江证券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胡运钊联系人:李良联系电话:027-65799999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传真:027-85481900网址:www.95579.com(6) 第一创业证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法定代表人:刘学民联系人: 崔国良联系电话: 0755-25832852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583网址:www.fcsc.com(7) 东方证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法定代表人:潘鑫军联系人:吴宇联系电话:021-63325888客户服务电话:95503传真:021-63326173网址:www.dfzq.com.cn(8) 东海证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法定代表人:朱科敏联系人:梁旭联系电话:0519-88157761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传真:0519-88157761网址:www.longone.com.cn(9) 东兴证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法定代表人:徐勇力联系人:汤漫川联系电话:010-66555316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传真:010-66555246网址:www.dxzq.net.cn(10) 方正证券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法定代表人:雷杰联系人:邵艳霞联系电话:0731-85832507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客户服务电话:95571传真:0731-85832214网址:www.foundersc.com(11) 光大证券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徐浩明联系人:刘晨、李芳芳联系电话:021-22169999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传真:021-22169134网址:www.ebscn.com(12) 广州证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法定代表人:刘东联系人:林洁茹联系电话:020-88836999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传真:020-88836654网址:www.gzs.com.cn(13) 国联证券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层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法定代表人:雷建辉联系人:沈刚客户服务电话:95570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10-82830162网址:www.glsc.com.cn(14) 国泰君安证券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法定代表人:万建华联系人:芮敏祺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38676161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传真:021-38670666网址: www.gtja.com(15) 国信证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联系人:齐晓燕联系电话:0755-82130833客户服务电话:95536传真:0755-82133952网址:www.guosen.com.cn(16) 国元证券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层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层法定代表人:凤良志联系人:陈琳琳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8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网址:www.gyzq.com.cn(17) 海通证券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联系人:金芸、李笑鸣联系电话:021-232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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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8) 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9)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20)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9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5-51863323(南京);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21) 南京证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法定代表人:张华东联系人:徐翔联系电话:025-83367888-4201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传真:025-83320066网址:www.njzq.com.cn(22) 平安证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法定代表人:杨宇翔联系人:郑舒丽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网址:www.pingan.com(23) 齐鲁证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李玮联系人:吴阳联系电话:0531-68889155客户服务电话:95538传真:0531-68889752网址:www.qlzq.com.cn(24) 山西证券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侯巍联系人:郭熠联系电话:0351-8686659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传真:0351-8686619网址:www.i618.com.cn(25) 申银万国证券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法定代表人:储晓明联系人:曹晔联系电话:021-54033888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传真:021-54038844网址:www.sywg.com(26) 信达证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冠江联系人:唐静联系电话:010-63081000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传真:010-63080978网址:www.cindasc.com(27) 兴业证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法定代表人:兰荣联系人:谢高得联系电话:021-38565785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网址:www.xyzq.com.cn(28) 银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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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0)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31)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传真:0755-82026539网址:www.china-invs.cn(32) 中信建投证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权唐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网址:www.csc108.com(33) 中信证券(浙江)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法定代表人:沈强联系人:周妍联系电话:0571-86078823客户服务电话:96598传真:0571-85783771网址:www.bigsun.com.cn(34) 中信万通证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法定代表人:杨宝林联系人:吴忠超联系电话:0532-85022326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传真:0532-85022605网址:www.zxwt.com.cn(35) 中信证券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联系人:陈忠联系电话:010-60838888传真:010-60833739网址:www.citic.com(36) 中原证券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法定代表人:菅明军联系人:程月艳、耿铭联系电话:0371-65585670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371-65585665网址:www.ccnew.com(37) 上海证券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临平北路 19 号法定代表人:蒋元真联系人:刘永、方凌云联系电话:021-53519888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传真:021-65081069网址:www.962518.com(38) 高华证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中心 1801-1806、1826-1832 室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中心 1801-1806、1826-1832 室法定代表人:章星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988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网址:www.ghsl.cn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二)登记结算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金颖联系人:严峰电话:(0755)25946013传真:(0755)25987122(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负责人:王玲电话:010-58785588传真:010-58785599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联系人:王玲(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法定代表人:杨绍信联系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联系人: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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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会计师:薛竞、庄贤
六、基金份额折算、拆分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确定 2006 年 4 月 14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当日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盘值为 1119.210 点,基金资产净值为 5,480,979,078.98 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 5,157,736,818 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3 元。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0.94948342,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4,897,166,634 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9 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6 年 4 月 17 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计算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可以于 2006 年 4 月 18 日起在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的拆分
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提高本基金的流动性,优化持有人结构,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 年 11 月 19 日对本基金实施了基金份额拆分。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拆分前基金份额总额为 4,948,166,634 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4.037元。2010 年 11 月 19 日(拆分处理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拆分比例 5:1 对2010 年 11 月 19 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实施拆分,并于 2010 年 11月 19 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本基金拆分后,基金份额总额为 24,740,833,170 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0.807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原来持有的每 1 份基金份额变更为 5 份。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11 月 22 日复牌,并于当日恢复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同时,本基金新增份额已在 2010 年 11 月 22 日上市流通并可赎回。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不作调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整,即维持 100 万份。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1 月 20 日对本基金的拆分结果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自2010 年 11 月 22 日起通过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或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查询拆分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上市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 2006 年 4 月 24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基金合同》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终止上市交易事项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代办证券公司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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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 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4 月 24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代办证券公司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 A 股和 ETF 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市场最新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代办证券公司可按照不高于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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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主要是因当天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收取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T+2 日后第 2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2 个交易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MCR)的计算公式为:
n
第i只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 1日收盘价
现金替代比例(%) i 1
申购基金份额 T 1日基金份额净值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主要是因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2-9-24
基金名称: 深 100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基金代码: 159901
标的指数代码: 399330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7498.26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528149.13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0.5281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7510.26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 无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42%成份股信息内容
固定替代金额
现金替代 可以现金替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单位:人民
标志 代保证金率
币元)
000001 平安银行 1300 允许 15%
000002 万 科A 4300 允许 15%
000009 中国宝安 500 允许 15%
000012 南 玻A 600 允许 15%
000021 长城开发 300 允许 15%
000024 招商地产 400 允许 15%
000027 深圳能源 400 允许 15%
000031 中粮地产 500 允许 15%
000039 中集集团 400 允许 15%
000046 泛海建设 600 允许 15%
000059 辽通化工 300 允许 15%
000060 中金岭南 700 允许 15%
000061 农 产 品 500 允许 15%
000063 中兴通讯 900 允许 15%
000069 华侨城A 1700 允许 15%
000100 TCL 集团 3900 允许 15%
000157 中联重科 2100 允许 15%
000338 潍柴动力 400 允许 15%
000401 冀东水泥 300 允许 15%
000402 金 融 街 1200 允许 15%
000422 湖北宜化 400 允许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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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23 东阿阿胶 300 允许 15%
000425 徐工机械 600 允许 15%
000527 美的电器 1000 允许 15%
000528 柳 工 400 允许 15%
000538 云南白药 100 允许 15%
000539 粤电力A 400 允许 15%
000540 中天城投 400 允许 15%
000550 江铃汽车 100 允许 15%
000559 万向钱潮 400 允许 15%
000562 宏源证券 400 允许 15%
000568 泸州老窖 400 允许 15%
000581 威孚高科 200 允许 15%
000596 古井贡酒 100 允许 15%
000612 焦作万方 200 允许 15%
000623 吉林敖东 500 允许 15%
000625 长安汽车 800 允许 15%
000629 攀钢钒钛 1900 允许 15%
000630 铜陵有色 400 允许 15%
000651 格力电器 1100 允许 15%
000652 泰达股份 500 允许 15%
000680 山推股份 500 允许 15%
000686 东北证券 200 允许 15%
000709 河北钢铁 2000 允许 15%
000718 苏宁环球 400 允许 15%
000728 国元证券 600 允许 15%
000729 燕京啤酒 600 允许 15%
000758 中色股份 200 允许 15%
000762 西藏矿业 200 允许 15%
000768 西飞国际 600 允许 15%
000776 广发证券 必须 1222.00
000778 新兴铸管 500 允许 15%
000780 平庄能源 200 允许 15%
000783 长江证券 1000 允许 15%
000792 盐湖股份 300 允许 15%
000793 华闻传媒 400 允许 15%
000800 一汽轿车 400 允许 15%
000825 太钢不锈 1100 允许 15%
000826 桑德环境 100 允许 15%
000839 中信国安 500 允许 15%
000858 五 粮 液 900 允许 15%
000869 张 裕A 100 允许 15%
000876 新 希 望 200 允许 15%
000877 天山股份 300 允许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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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78 云南铜业 300 允许 15%
000895 双汇发展 200 允许 15%
000898 鞍钢股份 700 允许 15%
000917 电广传媒 400 允许 15%
000927 一汽夏利 200 允许 15%
000933 神火股份 500 允许 15%
000937 冀中能源 400 允许 15%
000960 锡业股份 200 允许 15%
000968 煤 气 化 100 允许 15%
000969 安泰科技 300 允许 15%
000970 中科三环 200 允许 15%
000983 西山煤电 800 允许 15%
002001 新 和 成 200 允许 15%
002006 精功科技 200 允许 15%
002007 华兰生物 200 允许 15%
002008 大族激光 400 允许 15%
002024 苏宁电器 2200 允许 15%
002041 登海种业 100 允许 15%
002056 横店东磁 100 允许 15%
002069 獐 子 岛 100 允许 15%
002073 软控股份 300 允许 15%
002081 金 螳 螂 100 允许 15%
002092 中泰化学 500 允许 15%
002106 莱宝高科 200 允许 15%
002122 天马股份 300 允许 15%
002128 露天煤业 200 允许 15%
002142 宁波银行 600 允许 15%
002146 荣盛发展 300 允许 15%
002155 辰州矿业 300 允许 15%
002202 金风科技 800 允许 15%
002233 塔牌集团 200 允许 15%
002241 歌尔声学 100 允许 15%
002269 美邦服饰 100 允许 15%
002292 奥飞动漫 100 允许 15%
002304 洋河股份 100 允许 15%
002500 山西证券 必须 3120.39说明:此表仅为示例。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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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深圳证券交易所、代办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目标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目标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参与新股市值配售、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正常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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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多样化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市场平均回报,有助于投资者实现与国民经济及股票市场同步增长的目标。标的指数具有良好的基本面、市场代表性和流动性,通过完全复制法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可以满足投资者多种投资需求。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优化方法计算最优化投资组合的个股权重比例,以此构建本基金实际的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票期货、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费用、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将之应用于投机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货、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按照公司制度提请审批。
1. 决策依据
(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 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 投资决策流程
(1) 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a)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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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c) 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d) 法律法规限制、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 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
(4) 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组合管理
为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按照标的指数的权重比例分散投资于各成份股。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严格按目标指数的个股权重构建投资组合。但在少数特殊情况下基金经理将配合使用优化法作为完全复制法的补充,以更好达到复制指数的目标。基金经理采用优化法的情形包括:1)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变动、增发/配股等公司行为导致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发生变化,而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需要采用优化方法保持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度并降低交易成本;2)个别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使基金无法买入足够的股票数量,需要采用优化方法选择能较好替代目标成份股的个股构建组合;3)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而基金未进行收益分配可能导致基金组合与指数产生偏离;4)相关上市公司停牌同时允许现金替代导致基金无法及时买入成份股;5)其它需要采用优化法的情形。
1. 投资组合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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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 3 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完全复制成份股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4)如出于更好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需要投资于股票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说明进行上述投资的目的、投资价值金额、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相应控制措施等内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 每日投资组合管理
(1)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如:股本变化、分红、停牌、复牌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确定指数变化是否与预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
(4)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5)组合调整:①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交易计划。②如发生成份股变动、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他重大事项,应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③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以 T-1 日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考虑 T 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设计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 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1)基金经理拟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变更成份股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投资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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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2)基金经理根据评估结果分析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况,重点分析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1%,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深证100价格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深证100 价格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深证100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100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禁止行为
依照《基金法》,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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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投资限制
依照《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约定;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或者直接管理;
2. 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2012年10月29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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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2 年 7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18,204,988,781.95 98.93
其中:股票 18,204,988,781.95 98.9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0,961,014.88 1.04
6 其他各项资产 6,089,749.53 0.03
7 合计 18,402,039,546.36 100.00
注:上表中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2的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126,704,597.25 0.69
B 采掘业 1,295,641,575.14 7.05
C 制造业 10,719,067,018.97 58.30
C0 食品、饮料 2,577,821,594.46 14.02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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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造纸、印刷 33,290,720.73 0.18
石油、化学、塑胶、
C4 614,495,265.44 3.34
塑料
C5 电子 772,299,458.69 4.20
C6 金属、非金属 2,154,968,193.65 11.72
C7 机械、设备、仪表 3,450,440,241.07 18.77
C8 医药、生物制品 1,115,751,544.93 6.07
C99 其他制造业 -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
D 140,111,382.05 0.76
应业
E 建筑业 155,958,700.00 0.85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393,314,163.28 2.14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629,142,183.18 3.42
I 金融、保险业 1,746,669,751.36 9.50
J 房地产业 1,970,035,281.00 10.71
K 社会服务业 417,632,524.30 2.27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233,213,236.29 1.27
M 综合类 377,455,868.22 2.05
合计 18,204,946,281.04 99.01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0002 万 科A 142,895,063 1,204,605,381.09 6.55
2 000858 五 粮 液 29,611,890 1,003,843,071.00 5.46
3 000651 格力电器 37,418,989 800,017,984.82 4.35
4 000157 中联重科 68,682,535 592,043,451.70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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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00001 平安银行 43,403,699 569,890,567.87 3.10
6 002304 洋河股份 3,985,924 498,240,500.00 2.71
7 002024 苏宁电器 71,150,708 493,785,913.52 2.69
8 000568 泸州老窖 11,368,483 437,686,595.50 2.38
9 000423 东阿阿胶 8,912,872 345,106,403.84 1.88
10 000063 中兴通讯 30,859,376 344,390,636.16 1.8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01,807.9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454,865.5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3,076.0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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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计 6,089,749.5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6年3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2年6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基金合同生效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85.53% 1.56% 92.96% 1.59% -7.43% -0.03%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85.35% 2.38% 179.05% 2.40% 6.30% -0.02%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63.43% 3.04% -63.57% 3.04% 0.14% 0.00%2009 年 1 月 1 日至
113.64% 2.15% 113.42% 2.15% 0.22% 0.00%2009 年 12 月 31 日2010 年 1 月 1 日至
-3.38% 1.72% -4.28% 1.73% 0.90% -0.01%2010 年 12 月 31 日2011 年 1 月 1 日至
-30.54% 1.41% -30.99% 1.41% 0.45% 0.00%2011 年 12 月 31 日2012 年 1 月 1 日至
6.47% 1.50% 6.28% 1.51% 0.19% -0.01%2012 年 6 月 30 日基金合同生效至
195.58% 2.11% 193.95% 2.12% 1.63% -0.01%20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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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帐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上述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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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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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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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存款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一次评估,如基金收
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达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将净收
益进行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原则: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如基金份额拆分,则
采用剔除拆分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千分之一。基于本基金的性
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
净值低于面值。
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 计算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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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
值(如基金份额拆分,则采用剔除拆分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评价日标的指
数收盘价的千分之一]/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拆分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总额
第i次基金份额拆分比例
i
注: i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拆分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拆分为N份。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 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净收益,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 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基金净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计算基金收益分配
金额,然后除以基金收益评价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保留小数点后3位,第4位舍
去。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金额、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复核,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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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 0.5%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 0.1%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上述 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3)至(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4.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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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1. 申购、赎回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六)条的规定,交纳一定的申购、赎回佣金。
本基金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费用计算公式为:
申购/赎回佣金=申购/赎回份额×佣金比率
本基金申购、赎回佣金由代办证券公司在投资者申购、赎回确认时收取,用于市场推广费用、销售服务费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等。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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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和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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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还将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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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增加或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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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等业务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24. 基金其他业务的推出;
2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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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6)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7. 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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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9.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代办证券公司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2.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经验等因素可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此外,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造成操作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交易错误等。
13.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代销机构等。
14.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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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代销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合同终止: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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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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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并收取基金认购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5)从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6)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拒绝和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7)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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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3)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应由基金财产负担的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有从基金财产中受偿的权利;
(14)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6)本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上述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不当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8)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股票、现金替代金额及现金差额;
(13)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5)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8)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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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4)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9)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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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和赎回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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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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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财产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或变更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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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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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
5.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投票的代理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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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50%。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
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以上(含 10%)基金总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经事先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选举的代表。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能按前述规定确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不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的提前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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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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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变更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变更;
2)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合同的变更。(3)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一经公告,即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六)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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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住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5-28 楼
法定代表人: 叶俊英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贰千万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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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三个月后开始。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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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财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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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财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本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非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9)对于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募集的股票存放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或收取现金差额、支付或收取现金替代款、支付或收取现金替代款的多退少补、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本基金的证券帐户出借和转让;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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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设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市场通行的习惯,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设。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以基金的名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6.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正本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应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还原后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应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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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编制内容颁布新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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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成立,自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募集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款所述之情形发生时止。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管理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费)。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
2012-4-16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
2012-7-6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财通证券为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
2012-7-6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2-7-7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市场上出现冒用本公司名义进行非法证券
2012-9-7活动的特别提示注:以上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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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募集的文件;2.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3.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及附加协议;4.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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