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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融通行业景气混合A (16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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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行业景气混合A161606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4-04-29     基金规模:6.59亿份     基金经理: 邹曦 
基金全称: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4.39%
  • 近一月增长率
    7.97%
  • 近一季增长率
    14.02%
  • 近半年增长率
    -0.29%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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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修改后《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释义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9、招募说明书:指《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 9、招募说明书:指《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基金认购安排、基金
成立、基金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
基金资产及估值、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

终止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39、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 39、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按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应披露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事项的公示性说明文件,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40、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1、B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2、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0、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43、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4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4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或交易的债券等

4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4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43、不可抗力: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契约由 46、不可抗力: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契约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契约当事人无法 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 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4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4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三、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价格;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
额价格;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1、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报酬标准的除外);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三)通知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 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 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
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 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
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 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 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五部分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第五部分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在申
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 1、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与赎回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应在申购与赎回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公告。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与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人可对申购与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算;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 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其基金申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存续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存续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A 类基时收取,也可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 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 B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1、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 1.6%(<100 万元),1.10%(≥100 1、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为申购金额的 1.5%(<100 万元);后端申购
万元);后端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 1.9%。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费率最高为申购金额的 1.9%。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每多持有一年,每多持有一年,其后端申购费率按 25%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其后端申购费率按 25%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
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 舍去。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 0.3%,除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 2、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 0.3%,除持续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将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有期限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将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归入基金财产以外。 上述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以外。

3、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 3、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即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
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2)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即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
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1)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即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
法如下: 用,则净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净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最小值(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最小值(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 B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净值)×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净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最小值(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最小值(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 B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净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各类基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归基金资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归基金资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过户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过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份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并以该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告。

十、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第(1)到第(5)项、第(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发生上述第(1)到第(5)项、第(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月至少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月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及最近一个 告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根据基金 的赎回申请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理人将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 停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


金管理人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 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十三、基金的转换

待条件成熟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 待条件成熟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金间进行转换。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转换开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在基金转换开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转换的其它限制和规定 3、转换的其它限制和规定

(3)“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可转换其全部或 (3)“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可转换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次进行转换的基金份额下限,具体 部分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次进行转换的基金份额下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为防止过于频繁的转换或短期的进出影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 (6)为防止过于频繁的转换或短期的进出影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对一定时间内转入转出的频率、间隔等进行限制,但最迟应在实施有 金管理人可对一定时间内转入转出的频率、间隔等进行限制,但最迟应在实施有
关限制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关限制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8)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 (8)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
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上刊登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A/B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 A/B 类或 C 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 A/B
类或 C 类基金总份额余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案。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B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4、上述(一)中 4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投资者选择分红的 6、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红利。分红再投资部分以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 默认方式为现金红利。分红再投资部分以除息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
确定再投资份额; 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
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 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不足一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
份基金份额的,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份额,不足一份基金份额的,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务所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 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书。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三、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三、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四、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变动或基金托管部总经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理变动;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上;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基金所持有的该公司发行的证券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不能按正常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在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重大关联交易;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提前终止;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0、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1、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转换申请;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2、其它暂停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情形;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3、暂停期间公告;
14、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

15、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6、其它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一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公开说明书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本基金成立后,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15 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日。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澄清公告

八、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
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基金清算小组 二、基金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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