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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融通巨潮100指数A(LOF) (16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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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巨潮100指数A(LOF)161607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LOF     成立日期:2005-05-12     基金规模:5.52亿份     基金经理: 蔡志伟 熊俊杰 
基金全称: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23%
  • 近一月增长率
    -0.35%
  • 近一季增长率
    7.60%
  • 近半年增长率
    -1.03%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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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版本 修改后《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版本

内容 内容

二○一八年 二○一九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一、前言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14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14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的《公开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19 年 7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称《信息披露办法》)、2017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 2017 年 10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17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 2017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
规定。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刊登公告。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并由 基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并由 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 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 3 个工 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
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 3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依照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
定媒介在 3 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定媒介在 2 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各类基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金份额净值。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
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 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 信息披露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内容:

七、公告时间与方式 七、公告时间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息披露媒介公告。 介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
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定的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上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接收;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
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定的媒介上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上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五、估值方法 五、估值方法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家最新规定估值。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其中,托管于证券登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其中,托管于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 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分红方式可为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方式,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份额分红方式可为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方式,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分红再投资部分以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 是现金分红;分红再投资部分以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
资份额。 资份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在 2 日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依照《信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事项进行审计。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务所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A/B 类及 C 类基金份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A/B 类及 C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净值、A/B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A/B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媒介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或者年度报告。 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九、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30%;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0、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的证券交易所。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
作人员。 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清算的公告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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