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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A/B (16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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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A/B161616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2-07-26     基金规模:6.34亿份     基金经理: 万民远 刘曦阳 
基金全称: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72%
  • 近一月增长率
    -8.29%
  • 近一季增长率
    -9.00%
  • 近半年增长率
    -9.95%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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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修改后《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其他媒体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4、A 类别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
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B 类别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
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A 类别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 55、C 类别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
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 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H 类别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通函》等法律法规 56、H 类别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通函》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香港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 的有关规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香港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

56、基金份额:指 A 类别基金份额、H 类别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设的其 57、基金份额:指 A 类别基金份额、B 类别基金份额、C 类别基金份额、H 类别
他类别份额 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设的其他类别份额

57、香港代表:指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的代表,负责接 58、香港代表:指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 收香港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
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58、香港销售机构: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 59、香港销售机构: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
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代为办理本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 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代为办理本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59、名义持有人: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将代表香港投资者名义持有“内 60、名义持有人: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将代表香港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 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 地互认基金”(H 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
名册中 名册中

60、中国、中国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61、中国、中国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1、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6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6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6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63、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4、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或交易的债券等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对象、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 A 类别基金份额;在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且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
中国香港销售的、为中国香港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 H 类别基金份额。 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别基金份
额;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且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B 类别基


金份额;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别基金份额;在
中国香港销售的、为中国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基金份额,称为 H 类别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别、H 类别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本基金 A 类别、B 类别、C 类别、H 类别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和公告 A/B 类别、C 类别、H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A 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 A 类别、B 类别、C 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日的交易时间。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实施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申购、赎回的价格。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A 类别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 4、A 类别、B 类别、C 类别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考虑到香港销售机构的技术条件限制,H 类别基金份额的赎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考虑到香港销售机构的技术条件限制,H
回采用固定的赎回费率,不采用“先进先出”原则; 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采用固定的赎回费率,不采用“先进先出”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别基金份额和 H 类别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1、本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别基金份额、B 类别基金份额、C 类别基金份额和 H 类
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别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A/B 类别、C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类别、H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产承担。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
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 A 类别、B 类别、H 类别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指定媒介上公告。

7、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7、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别、B 类别、C 类别基金份额投资者收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7、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发生上述第 1、2、3、5、7、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项: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的办理并公告。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别基金份额投资人的选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别基金份额投资人的选
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 A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除 H 类别基金份额以外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基 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净值。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当的措施; 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A/B 类、C 类或 H 类基金份额的基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A/B 类、C 类或 H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
并按规定公告。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将分别计算 A 类别份额与 H 类别份额的份额净值。A 类别份额与 H 类别 本基金将分别计算 A/B 类别份额、C 类别份额与 H 类别份额的份额净值。A/B
份额的份额净值皆以人民币计价。 类别份额、C 类别份额与 H 类别份额的份额净值皆以人民币计价。

T 日 A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 A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 日 A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日A/B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日A/B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日A/B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

T 日 C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 C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 日 C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 H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 H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 日 H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 H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 H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 日 H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外公布。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 A 类别或 H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确性、及时性。当 A/B 类别、C 类别或 H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公告。 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别基金份额、
B 类别基金份额、H 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别基金份额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50%。

本基金 C 类别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费用调整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5、A 类别基金份额和 H 类别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时间、比例、金额上可以存在 5、A/B 类别基金份额、C 类别基金份额和 H 类别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时间、比
差异,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后公告; 例、金额上可以存在差异,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后
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A 类别基金份额与 H 类别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拟 本基金 A/B 类别基金份额、C 类别基金份额与 H 类别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案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但 H 类别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
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但 H 类别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的次日,通过网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百分之三十;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等事项。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息披露事务。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但 H 类别
众查阅、复制。 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
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召集人应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行公告。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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