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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融通人工智能指数(LOF)A (16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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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人工智能指数(LOF)A161631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LOF     成立日期:2017-04-10     基金规模:4.47亿份     基金经理: 何天翔 
基金全称: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3.21%
  • 近一月增长率
    -10.26%
  • 近一季增长率
    9.30%
  • 近半年增长率
    -2.94%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2%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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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版本 修改后《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版本

内容 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7、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68、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9、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其他媒介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件

7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份额,并可通过场内和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仅通过场外申购和赎回。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开通基金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仅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进
与赎回。 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
赎回的价格。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基准进行计算;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算或公告。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8、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8、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人大会。 持有人大会。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标准的除外; 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的,从其规定。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约定对外公布。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公告。 理人应当公告。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5、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除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前述第一款约定的其他费用 5、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前述第一款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定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
基金费用。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额累计净值。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告或者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
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百分之三十;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十二)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息披露事务。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行公告。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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