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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LOF)A (16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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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小盘成长混合(LOF)A162703
基金类型:混合型、LOF     成立日期:2005-02-02     基金规模:49.31亿份     基金经理: 刘格菘 
基金全称: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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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和释义......1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7
三、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9
四、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11
五、基金备案......12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5
八、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0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7
十一、基金的托管 ......39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39
十三、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基金间转换 ......40
十四、基金的注册登记 ......41
十五、基金的投资 ......41
十六、基金的财产 ......48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50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5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二十三、违约责任 ......68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8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68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69
二十七、其它事项 ......70

基金合同正文

一、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一)订立《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了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4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
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发售公告: 指《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场所: 指场外募集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募集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认
(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
份额登记在该系统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和《基金法》四十四条规
定条件后,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募集截止日的时
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转换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
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巨额赎回: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指定报刊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
联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以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
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变化、通讯故障、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网点: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销本基金的代销机
构营业网点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上市基金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时拥有证券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两种交易方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市值公司股票,以寻求资本的长期增值。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两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具体费率见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八)基金份额价格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产生,场外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基金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九)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预计募集规模上限50亿份。在认购期间募集规模达到或者超过预计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三、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11月21日证监基金字[2004]195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外认购,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三)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预计募集规模上限50亿元。在认购期间募集规模达到或者超过预
计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按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1.0%,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500万 0.5%

M≥500 万 1000元

(六) 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四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七) 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八)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九) 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四、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11月21日证监基金字[2004]195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内认购,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上一章《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销售渠道: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 、销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认购的时间

在发售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预计募集规模上限50亿元。在认购期间募集规模达到或者超过预计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发售费用。

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发售费率,但场内认购费率必须与场外认购费率一致。

(五)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场内认购最低份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为准。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七)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未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合同未能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将承担本基金所有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终止本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
一章《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时仅接受场外申购和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接受场内和场外申购与赎回。其中,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也可以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确认与通知: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
在T+2日到网点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款项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赎回费的归属

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这一比例时,应在新的比例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根据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本基金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A类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2、某类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基金转换费率以及销售服务费率。

(十一)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7)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者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7)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的处理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是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5)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八、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68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销售基金份额;

4)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1)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股权、债券及其他权利;

12)以自身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各项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保证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价格;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定期报告;

27)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所必需的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代理销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就其所托管的基金独立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以下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的名义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依据有关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并立即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1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等15年以上,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并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其它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的每一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准,则即可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事由或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与其他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会议召集人与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正常情况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法;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受
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和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未经公告的事项不得表决。

(七)决议程序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在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3) 依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并作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决定的。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3) 依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 中国证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
基金托管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新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广发”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新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获得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十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上市交易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但可以办理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A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C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基金间转换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四、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基金的类别


本基金按照《运作办法》有关规定,属于混合型基金。

(二)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市值公司股票,以寻求资本的长期增值。

(三)比较基准

天相小市值指数。

(四)投资范围与投资对象

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至少80%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基本面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市值公司股票。

(五)资产配置比例

股票资产配置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配置比例为0-15%,现金大于等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六)投资理念

成长决定价值,小盘孕育成长。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八)投资策略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配置比例为60-95%,债券比例0-15%,现金大于等于5%。

2、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3、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是小市值成长导向型。在股票投资方法上,通过“自下
而上”为主的股票分析流程,以成长性分析为重点,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科学、全面的考察,挖掘投资机会。

(1)基本面考察

在构建一级股票库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应用广发企业价值评估系统对上市公司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基本面评估。在构建二级股票库的时候,针对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是小市值公司的特点,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对下列基本面因素进行重点考察:

1)公司治理结构考察;

2)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分析;

3)行业发展背景;

4)风险因素考察。

(2)成长导向

投资成长性公司是本基金进行股票投资的重要特点。本基金判断所投资对象的成长性主要考察指标:

1)主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本基金管理人判断一个小市值公司成长性的重要依据是其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与上期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率。

在研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参考上市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进行考察,以确保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质量和有效性。

2)辅助指标:预期主营业务利润率


预期主营业务利润率有助于把握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将是本基金重点考察的辅助指标。

3)其他因素

(3)小市值导向

投资小市值公司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的又一重要特点。

本基金对小市值股票的界定方式为: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将对中国A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总流通市值50%的股票归入小市值公司股票集合。在此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内的股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票等),本基金参照最近一次排序的结果决定其是否纳入小市值集合。本基金在每半年调整确定的小市值股票范围内进行股票投资,当本基金持有的股票不在小市值股票范围内时,本基金不能增加投资于该股票。

(4)构建程序
? 首先根据本基金的小市值指标选股。
? 初次建立:行业研究员依据个人对所覆盖行业的专业知识与见解,对上述
符合本基金风格指标要求的股票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筛选符合二级
股票库的股票特征之股票,并对选定的公司给出当年和第二年的业绩预测
与成长性预测。
? 行业研究员将上述股票提交研究发展部负责人。
? 研究发展部负责人主持召开由投资负责人、基金经理小组、研究员共同参
加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集中讨论上述股票是否进入二级股票库。如果会
议成员对候选股票名单没有异议,则候选股票确定为初始二级股票库的股
票。如果任何成员对候选名单中的任何股票有异议,则采取讨论并表决的
方式决定该股票是否入选。经过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的股票即可进入二级股票库。
? 对进入二级股票库的股票,行业研究员必须确保定期跟踪和维护。定期跟
踪的内容包括: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公司进行深度调研或访谈(必须接触到

公司高层人士)并提交调研简报;每季度、每半年、每年提交相应的季报、
中报、年报点评。
? 对于半年以上没有被跟踪研究的股票,则自动剔除出二级股票库。被自动
剔除的股票要再进入二级股票库,参照二级股票库的动态更新原则进行。 ? 在研究员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二级股票库可随时不定期地动态更新。但研究
员所提出的任何有关向二级股票库添加股票的建议,都必须经过投资研究
联席会议的答辩讨论和表决。
? 研究员在将股票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答辩讨论之前,必须在近期对该股
票进行过实地调研,并提交深度研究报告。
?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在讨论任何拟添加进入二级股票库之股票的研究报告时,
主要就该股票的基本面、业绩与成长性、内在价值与潜在风险进行严格的
答辩,并判别研究员是否对涉及该股票投资的全部因素都有所把握和了解。
同时,我们注重研究员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而不会仅限于依据某种价
值评估方法所得到的定量结果。
? 答辩过后,经过与会人员表决、并经过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该股票可以进入二级股票库。

(九)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策略;

2、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投资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部门的研究支持下,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6、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金融工程小组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
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金融工程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十)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其他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上述第(6)、(7)项规定的情形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售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
利。除依《基金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活跃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不活跃的有价证券(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传真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的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错误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的,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下调销售服务费率或为促进销售特定时间内对销售服务费率进行打折优惠。

4、上述(一)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上述费用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基金法》和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本基金存在净值收益为负值的可能。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基金净收益的100%;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不超过六次,但若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基金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或“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载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中期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中期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内容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须按照有关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有以下事由或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在六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在六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本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7)财产清算的期限为260个工作日。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按照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在没有欺诈或过错的情况下,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向基金托管人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每一签约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依本基金合同,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应当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及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修改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及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当出现第十九节第(二)部分情况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将终止;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二十七、其它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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