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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LOF)A (16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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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小盘成长混合(LOF)A162703
基金类型:混合型、LOF     成立日期:2005-02-02     基金规模:49.31亿份     基金经理: 刘格菘 
基金全称: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98%
  • 近一月增长率
    -11.57%
  • 近一季增长率
    -5.95%
  • 近半年增长率
    -17.14%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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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〇年三月


重要提示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95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2 月 2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合同变更相关
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0 年 3 月 18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其他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6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70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81
十一、基金的投资...... 82
十二、基金的业绩...... 95
十三、基金的财产...... 9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0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10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0
十九、风险揭示...... 116
二十、基金终止与清算 ...... 12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4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9
二十六、备查文件...... 150

一、绪言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或另有修饰,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合同、 指《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基金合同: 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法》:

《流动性风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险管理规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定》:

《销售办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法》: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办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 指 2004 年 8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起施行的《深
则》: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 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金:

发售公告: 指《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场所: 指场外募集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募集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上市交易
的场所

基金销售代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
理人: 理机构

基金份额发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售机构:
注册登记机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构: 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 类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系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统: 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
算系统: 位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该系统

基金合同当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事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合同生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和《基金法》四十四条规定条件后,向国务院证券
效日: 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
止日: 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募集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转换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按当日收
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通过场内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申请按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系统内转托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
管: 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
记: 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
账户: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巨额赎回: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流动性受限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资产: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
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网点: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

基金份额类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
别: 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
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 指《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料概要:


三、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60.593%、15.763%、15.763%和 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会长,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各界文化促进会主席。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集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会长、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

邱春杨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汇优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刘格菘先生,经济学博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研究员、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6月19日至2019年5月31日)。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7年6月19日起任职)、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5日起任职)、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1月9日起任职)、广发双擎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1月2日起任职)、广发多元新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1月5日起任职)、广发集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2月25日起任职)、广发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25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江湧,任职时间为2005年2月2日至2006年5月26日;陈仕德,任职时间为2005年2月2日至2015年6月13日;李险峰,任职时间为2015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8日。

5、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总经理助理王海涛先生、总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傅友兴先生、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和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王海涛先生担任权益公募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
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 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伦敦金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男,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工作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9 年 9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4532.46 亿元,比
去年末增加 7.58%。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六十七只,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定开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
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聚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永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证 5 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安泓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债 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旭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永赢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联合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博时颐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农银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汇添富汇鑫浮动净值货币市场基金、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等。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北楼 11 层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层 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公司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9)公司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高国富
联系人:吴雅婷
联系电话:021-61162160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0)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1)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2)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3)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010-65557048
业务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热线: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14)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5)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6)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7)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8)公司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2865177
传真:0769-23156406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9)公司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35 楼
法人:黄子励
联系人:许晓莲
联系电话:020-28302735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
网址:http://www.gzcb.com.cn

(20)公司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人:胡升荣
联系人:赵世光
联系电话:02586776744
传真:02586775376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21)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2)公司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人:傅子能
联系人:谢婷枫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510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23)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24)公司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5)公司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6)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7)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8)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9)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0)公司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联系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1)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2)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33)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4)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35)公司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人:曹宏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0755-83461832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6)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37)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8)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9)公司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958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0)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1)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42)公司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13510750295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http://www.jyzq.cn
(43)公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闫峻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4)名称: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45)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46)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7)公司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人:孙永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48)公司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国联大厦
法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9)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50)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51)公司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人:刘学民
联系人:王叔胤
联系电话:0755-23838712
传真:0755-23838999-8712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2)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53)公司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人:蔡咏
联系人:汪先哲

联系电话:0551-62207400
传真:0551-62207148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4)公司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825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55)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56)公司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1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57)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8)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59)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60)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1)公司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 essence. com. cn/
(62)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3)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64)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65)公司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恒泰证券办公楼

法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联系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956088,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6)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67)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68)公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联系电话:010-56437060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9)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0)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71)公司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郝京春
联系人:刘思源
联系电话:0755-83007014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72)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钟伟
联系电话:13826420174
业务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热线: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73)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74)公司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张志刚
联系人:付婷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75)公司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人:王勇
联系人:布前
联系电话:010-68085771
传真:010-68086282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76)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77)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78)公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人:吴承根
联系人:夏帆
联系电话:0571-87901139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79)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80)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400-871-888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81)公司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2)公司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83) 名称:国融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84)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85)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86)公司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7)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88)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89)公司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

法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90)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91)公司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2)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93)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94)公司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95)公司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人:毕劲松
联系人:李淑敏
联系电话:010-59366077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http://www.sczq.com.cn
(96)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97)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98)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99)公司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00) 名称: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1)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02)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103)公司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法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104)公司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6-3015 室
法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13910678503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s://www.chtwm.com
(105)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06)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07)公司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北滨河路 2 号 11 幢 2 层 22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5

传真: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08)公司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109)公司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人: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0)名称: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 15B5(西区 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111)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12)公司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59644496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13)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6 层

法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14)公司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15)公司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116)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17)公司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法人:刘鹏宇
联系人:曾瑶敏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18)公司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联系电话:029-88365809
传真:029-81887064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119)公司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陈继武
联系人:刘璐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20)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21)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22)公司名称: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46 号 12 层 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46 号 12 层 02 室

法人:林柏均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010-64068617
传真:010-64068776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网址:www.fundsure.cn
(123)公司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24)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5)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126)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27)公司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法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92031-35374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128)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业务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线: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9)公司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30)公司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 19 号 1 幢 4 层 1 座 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京东集团总部
法人:江卉
联系人:邢锦超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www.kenterui.jd.com
(131)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32)公司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法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5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33)公司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法人:周剑秋

联系人:张苏怡

联系电话:025-52278981

传真:025-52278733

客服电话:400-828-8288

网址:www.ftol.com.cn

(134)公司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35)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36)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37)公司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38)公司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7 层
法人:弭洪军


联系人:郭斯捷

联系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139)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业务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0)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龙源通惠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孟令双

联系电话:15301307396

业务传真:010-877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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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公司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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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269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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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公司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人:黄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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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0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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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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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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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400-928-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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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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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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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45)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750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业务传真:010-5816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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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46)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47)公司名称: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人:张旭阳

联系人:杨琳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48)公司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徐伟琴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149)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电话:021-80295888
客服热线: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150)公司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扬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扬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法人:冷飞
联系人:曾芸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传真:021-50810687
客服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51)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业务传真:029-87211548

客服热线: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152)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http://sd.citics.com/

3、场内销售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本基金销售期间,若新增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1、A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9378907

2、C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层、10 层

负责人:刘智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刘智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5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04 年 12 月 20 日到 2005 年 1 月 28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2 月 2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终止本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份额为 A 类基金份额。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2005 年 4 月 29 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广发小盘,交易代码:162703)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 A 类基金份额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场外和场内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暂时仅接受场外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接受场内和场外申购与赎回。其中,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也可以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一、 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2 月 2 日正式生效;于 2005 年 3 月 14 日开始办
理本基金的场外日常申购业务,于 2005 年 4 月 29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场外日常赎回业务。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届时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2)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时交纳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0.7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享受申购费率一折优惠。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7%

M≥500 万元 每笔 100 元

特定投资群体需在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本基金 A 类份额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赎回申请,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的赎回申请,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
回费率为 0.5%,如本基金推出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费率将另行公告;对于持有期大于等于7 日的赎回申请的赎回费的分配比例如下:

种类 比例

归入基金资产 25%

手续费 75%

赎回费用的使用方式为一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其他作为手续费。

C 类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和分配比例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N<7 天 1.5% 100%

7 天≤N<30 天 0.50% 100%

N≥30 天 0 -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2)申购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为: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普通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A 类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 元

A 类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8 元

A 类份额申购费用 100,000/(1+1.5%)×1.5% =1,477.83 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 98,522.17 元

申购 A 类份额 98,522.17/1.0168 = 96,894.35 份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1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C 类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18 元

C 类份额申购费用 0

净申购金额 100,000 元

申购 C 类份额 100,000/1.0018= 99,820.32 份

基金份额份数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3)赎回金额

A 类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 A 类份额,持有期限为 30 天。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8 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8×0.5% =52.84 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8–52.84 = 10,515.16 元

C 类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 C 类份额,持有期限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的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5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53 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53×0.5% =52.77 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53–52.77= 10,500.23 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7)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者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发生上述(7)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8、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5)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与处理方式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巨额赎回的场内办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2)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与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三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二、 场内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main/marketdata/catalog_hylb.aspx)

2、申购、赎回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2 月 2 日正式生效,于 2005 年 8 月 25 日起开始办理本
基金的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于 2005 年8 月25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申报单位为 1 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 1 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为零;

(2)赎回费率为:同场外赎回费率。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6、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管理人规定的申购费率为
1.5%,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9611.92 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不足 1 份部分的申购资金
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金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 1 万份本基金 A 类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半,赎
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 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005=51.25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 元

即:投资者场内赎回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该类份额基金单位净值
为 1.0250 元,则可得到 10198.75 元净赎回金额。

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上市交易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但可以办理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A 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A 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C 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市值公司股票,以寻求资本的长期增值。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至少 80%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基本面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市值公司股票。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区间:股票资产配置比例为 60%-95%,债券资产配置比例为 0-15%,现金大于等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3、股票投资管理的方法与标准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采取小市值成长导向型,主要投资于基本面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市值公司股票。

本基金的股票库包括一级库和二级库。一级库是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旗下基金统一的股票投资范围,入选条件主要是根据广发企业价值评估体系,通过研究,筛选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进入一级库;二级库是本基金所独有的风格股票投资范围。

(1)一级库的构建

一级库是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旗下基金统一的股票投资范围。一级库的建立主要经过下面两个步骤:

1)从全部股票中剔除下列股票:

*ST 公司股票;

财务资料可信度较低或者财务资料有重大瑕疵的公司股票;

有关媒介报道有重大虚假陈述和重大利益输送以及其他重大违规、违法的公司股票;
二级市场价格受操纵的公司股票。

2)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开发的广发企业价值评估系统,通过考察企业的基本面状况,筛选
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

广发企业价值评估系统是本基金管理人建立的,全面评估企业价值的系统。广发企业价值评价系统中各项指标的选取遵循了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静态指标与动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能够有效的对行业内的企业价值进行分析判断。具体而言,广发企业价值评估系统对企业价值的考察重点是以下四个方面: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竞争力优势及所处行业环境。四类指标考察具体情况如下:

财务状况类指标

该类因素考察反映了企业资本、资产、资金的运用情况、增值或消耗的程度,用以评价公司持续发展的财务可行性。

经营管理类指标

该类因素主要反映企业中人和制度等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核心竞争力类指标

该类因素主要反映企业的核心技术、所掌握的核心资源、核心优势及其可持续性等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行业背景类指标

该类因素主要反映市场环境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及企业潜在的扩张能力、反收购接管能力即持续生存的能力。

在研究团队深入研究结合经验判断的基础上,提交行业内质地优良公司的名单,确定备选股票的主要范围。

经过上述两个步骤筛选出的公司进入一级股票库。

(2)二级库的构建

首先根据风格指标对一级库股票进行筛选,然后依据研究团队对入选股票进行“自下而上”为主的全面调研,重点考察企业的成长性,在此基础上精选个股,构建二级库。二级库是基金经理小组进行股票投资的范围。

1)风格选股指标:流通市值

本基金的风格指标是小市值指标。本基金对小市值公司股票的界定方式为: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将对中国 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总流通市值 50%的股票归入小市值公司股票集合。在此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内的股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票等),本基金参照最近一次排序的结果决定其是否纳入小市值集合。
本基金在每半年调整确定的小市值股票范围内进行股票投资,当本基金持有的股票不在小市值股票范围内时,本基金不能增加投资于该股票。

本基金管理人将一级库中不符合流通市值要求的股票剔除在考察范围之外。

2)基本面考察

在构建一级股票库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应用广发企业价值评估系统对上市公司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基本面评估。在构建二级股票库的时候,针对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是小市值公司的特点,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对下列基本面因素进行重点考察。

①公司治理结构考察

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小市值公司相对来说,公司发展受管理层或者实质控制人的影响比较大。因此,本基金非常重视考察下列因素:

公司实质控制人是否拥有上市公司之外的重要经营实体,它们发生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可能性;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尤其是资金控制是否严密,尤其重视有无资金挪用、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管理层是否稳定;

实质控制人及管理层的诚信记录;

影响公司发展的骨干人员的稳定性。

②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分析

对于小市值公司来说,主营业务往往相对单一,对某项业务的依赖性比较大。因此,对其主营业务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考察是规避投资风险和合理判断该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方法。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依据下列因素来考察其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细分行业中是否处于领先的地位;

是否具有核心竞争优势;

从事该业务的历史;

成本控制能力,是否具有比较成本优势;

是否经历过市场不景气阶段的考验。

③行业发展背景

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空间;

行业内竞争态势;


行业发展的周期规律及其他重要因素。

④风险因素考察

公司技术、营销等环节存在的风险;

公司内部控制尤其是资金控制环节中存在的风险;

公司管理能力与规模扩张不匹配带来的风险;

其他风险因素考察。

3)成长性的主要考察因素

对于进入一级库且满足流通市值指标要求的股票,研究团队将根据“自下而上”为主的分析流程,对其进行详细的基本面分析,重点考察其成长性,根据研究分析结果,筛选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股票进入二级库。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公司的成长性最终体现在利润的增长,因此本基金将成长性定位于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取决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率。当主营业务利润率保持稳定的时候,主营业务利润成长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当主营业务收入比较稳定的时候,主营业务利润的成长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利润率的提高。真实的、可持续的利润增长既要有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还要有合适的主营业务利润率。因此本基金将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作为本基金成长性考察的主指标,而将预期主营业务利润率作为辅助指标。

研究团队对上述两个方面考察的基本分析方法如下:

①主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本基金管理人判断一个小市值公司成长性的重要依据是其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与上期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率。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公司成长性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通常是公司利润增长的先导指标,是分析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的快速增长往往意味着市场占有率的上升,这是企业竞争力提高的重要标志,体现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

对于中小公司,尤其是处于起步初期的成长性公司而言,市场份额的扩大以及主营业务收入的成长更能体现公司未来的盈利潜力;

分析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的重要依据是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历史数据,而主营业务收入的历史财务数据难以操纵,相对真实。


本基金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的方法:

考察历史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实是历史的延续,历史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对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历史财务指标具有客观、定量的优点,尤其是当公司的基本因素相对稳定的时候,历史的增长模型具有较好的预期效果。

产能的扩张。公司的产能扩张是生产型企业产量提高进而实现收入增长的重要方式。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团队将密切关注公司产能扩张计划,新项目的投资进展,公司产能扩张的制约因素及实现程度。

主导产品市场供求变化趋势。公司产能能否转化为销售收入,还要看主导产品的供求状况。在一个新需求产生的初期阶段,成长性非常高,而且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公司比较少,提前意识到新需求的公司往往能占有市场的较高份额,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反过来,对于一家产品老化的公司而言,从历史增长率和当前盈利能力看,表现良好,但却无法在未来保持这一增长率。

行业竞争格局。行业竞争格局是决定公司主营收入增长的外部因素。与行业竞争对手相比,公司处于何种竞争地位。主要竞争对手的多寡、竞争策略和相对实力往往决定着行业的发展方向以及公司的市场份额相对变化。

产品的差异性或者替代性。产品的差异性是公司避免残酷的价格战、保持较高定价能力、留住重要客户、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基础。因此,公司重要产品与行业内竞争产品的差异性或者替代性是研究人员研究的重点。

在研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参考上市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存货周转率是反映公司产成品、半成品等资产与主营收入关系的财务指标。存货周转率的异常下降,意味着销售形势的变化,是主营收入增长趋势变化的信号。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了应收账款转化为现金的速度,揭示了主营收入的质量。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关注这些财务指标的变化,准确把握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质量和有效性。

②辅助指标:预期主营业务利润率

预期主营业务利润率有助于把握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将是本基金重点考察的辅助指标。
应用历史财务数据具有客观、容易获得的优势,但历史数据往往不能完全预示未来,尤其是财务状况变动较大的小市值公司。因此,本基金在选择投资对象时进行全面的基本面分析基础上的经营业绩预期。除了收入增长因素的影响外,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要受盈利能力尤其是销售毛利率等因素的制约。


为了更好的进行预期,本基金管理人非常重视在实践中不断改进预期方法:

充分利用较为全面的信息平台,主要包括券商研究报告平台,信息系统平台,建立科学的信息收集、分析系统,动态监控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以更好的进行预期;

不同的上市公司有不同的发展特点和趋势。本基金管理人在研究积累的基础上明确不同上市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影响因素,并对这些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动态跟踪,以提高预期精度。

③其他因素

主营业务成长率和主营业务利润率是影响公司成长性的重要指标,但影响公司成长性的因素非常多。本基金管理人还将考察下列因素来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净利润增长率及变动趋势;

公司的研究能力和新产品推出能力,重点考察有效研发费用投入比率;

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变化,竞争能力变化趋势,竞争对手的竞争策略,公司的应对策略;
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变动趋势。

4)构建程序

二级股票库构建具体流程与方法如下:

首先根据本基金的小市值指标选股。

初次建立:行业研究员依据个人对所覆盖行业的专业知识与见解,对上述符合本基金风格指标要求的股票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筛选符合二级股票库的股票特征之股票,并对选定的公司给出当年和第二年的业绩预测与成长性预测。

行业研究员将上述股票提交研究发展部负责人。

研究发展部负责人主持召开由投资负责人、基金经理小组、研究员共同参加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集中讨论上述股票是否进入二级股票库。如果会议成员对候选股票名单没有异议,则候选股票确定为初始二级股票库的股票。如果任何成员对候选名单中的任何股票有异议,则采取讨论并表决的方式决定该股票是否入选。经过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股票即可进入二级股票库。

对进入二级股票库的股票,行业研究员必须确保定期跟踪和维护。定期跟踪的内容包括: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公司进行深度调研或访谈(必须接触到公司高层人士)并提交调研简报;每季度、每半年、每年提交相应的季报、中报、年报点评。

对于半年以上没有被跟踪研究的股票,则自动剔除出二级股票库。被自动剔除的股票要
再进入二级股票库,参照二级股票库的动态更新原则进行。

在研究员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二级股票库可随时不定期地动态更新。但研究员所提出的任何有关向二级股票库添加股票的建议,都必须经过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答辩讨论和表决。
研究员在将股票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答辩讨论之前,必须在近期对该股票进行过实地调研,并提交深度研究报告。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在讨论任何拟添加进入二级股票库之股票的研究报告时,主要就该股票的基本面、业绩与成长性、内在价值与潜在风险进行严格的答辩,并判别研究员是否对涉及该股票投资的全部因素都有所把握和了解。同时,我们注重研究员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而不会仅限于依据某种价值评估方法所得到的定量结果。

答辩过后,经过与会人员表决、并经过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该股票可以进入二级股票库。

(3)构建股票组合

在二级库的基础上,根据投资程序,基金经理小组通过对个股价格趋势和市场时机的判断,进行最终的股票组合构建。

4、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预测、收益率曲线模拟、资产配置和债券分析。分述如下:
(1)利率预测

债券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并及时调整债券组合使其保持对利率波动的合理敏感性。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直接影响政府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选择并对市场利率变动产生深远影响。

1)短期利率预测

对于短期利率预测,密切注意市场新的利率信号或其他价格敏感性指标。新债券的发行利率及与市场收益率的差异会调整原有市场债券的收益率;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会引导市场利率的变动方向;回购利率的变化和物价水平的变动,也会让市场利率及时做出反应。
2)长期利率预测

关注我国利率的市场化过程,通过预测长期利率,可以发现长期利率与 GDP 增长率、通货膨胀率之间的关联性。

3)利率预测与久期管理

通过对利率的科学预测和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如果预
计利率会下跌,债券价格会上涨,则买入长久期的债券以达到收益的最大化。相反,如果预计利率会上涨,债券价格会下跌,则构造久期较短的债券投资组合尽量减少利率上涨的损失。本基金将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债券投资风险。尤其是在预期利率上升的时候,严格控制,保持债券投资组合较短的久期,降低债券投资风险。

(2)收益曲线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是以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建立或改变组合头寸。要运用收益曲线策略,必须先确定收益曲线变动的类型以及各种变动对组合收益率变动的影响。

收益曲线变换可以分为平行移动和非平行移动两种。平行移动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和向下平行移动两种;而非平行移动则包括平缓的收益曲线、陡峭的收益曲线、转折的收益曲线(包括左偏和右偏两种)及蝶式转换(包括正式和反式两种)。不同期限结构的债券组合对不同的收益曲线变换具有不同的敏感性。总体上说,主要有三种收益曲线策略:一是子弹策略;构成组合的证券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某一点;二是杠铃策略,构成组合中的证券的期限集中到两个相对极端期限;三是梯子策略,构成组合内每种期限的证券数量基本相当。

从我国收益率曲线结构上看,考虑到如下原因:①物价水平、投资收益率仍然在低位运行;②适当的货币供应增长趋势没有改变;③长期资金供给较为充裕,长期金融投资工具供给相对不足,可以预期国债的收益曲线走势为:长期国债收益率曲线的上升空间较大。长短期国债利差逐步拉大的可能性与日俱增。因此,我国的收益曲线变换可能呈现出平缓向上移动的趋势。

(3)债券类别配置

1)一、二级市场配置

随着国债发行市场化的增强,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量一级、二级市场的风险收益,并拟订配置策略。

2)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配置

就目前而言,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不如交易所市场。本基金将在均衡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两个市场的投资比例。

3)债券品种配置

我国债券市场目前发展较为成熟且流动性较好的是国债与金融债市场,这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随着未来企业债与可转债市场的发展,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
上合理增加其投资比重。

5、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引下,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6)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金融工程小组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金融工程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是天相小市值指数。

由于本基金小市值的定义方式与该指数一致,采用该指数为比较基准更具可比性。

五、 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其他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上述第(6)、(7)项规定的情形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七、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894,336,097.74 86.18

其中:股票 2,894,336,097.74 86.18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55,214,293.79 13.55

7 其他资产 8,788,999.27 0.26


8 合计 3,358,339,390.8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05,595,844.22 63.9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 -
D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88,701,987.32 23.95

J 金融业 38,266.20 0.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94,336,097.74 87.89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300601 康泰生物 4,358,317 323,561,454.08 9.83

2 300661 圣邦股份 1,840,634 315,723,950.02 9.59

3 600536 中国软件 3,552,390 254,990,554.20 7.74

4 600703 三安光电 16,928,80 238,357,504.00 7.24

0

5 300014 亿纬锂能 6,759,504 205,421,326.56 6.24

6 300529 健帆生物 2,397,508 181,970,857.20 5.53

7 300033 同花顺 1,614,100 160,118,720.00 4.86

8 002049 紫光国微 3,000,000 153,270,000.00 4.65

9 002185 华天科技 27,284,79 148,702,116.40 4.52

2

10 002156 通富微电 13,349,97 146,182,248.15 4.44

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出现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78,319.4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6,462.10

5 应收申购款 7,544,217.6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788,999.2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

阶 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1)-(3) (2)-(4)

率(1)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2) 率(3) (4)

2005.2.2

-2005.12 4.82% 1.12% -8.50% 1.68% 13.32% -0.56%
.31
2006.1.1

-2006.12 132.29% 1.48% 98.90% 1.70% 33.39% -0.22%
.31
2007.1.1

-2007.12 148.19% 2.21% 197.21% 2.56% -49.02% -0.35%
.31
2008.1.1

-2008.12 -59.25% 2.76% -61.34% 3.31% 2.09% -0.55%
.31
2009.1.1

-2009.12 87.59% 1.98% 122.76% 2.20% -35.17% -0.22%
.31
2010.1.1

-2010.12 4.03% 1.58% 7.48% 1.72% -3.45% -0.14%
.31
2011.1.1

-2011.12 -27.52% 1.44% -33.00% 1.46% 5.48% -0.02%
.31
2012.1.1

-2012.12 12.13% 1.29% 1.97% 1.49% 10.16% -0.20%
.31
2013.1.1

-2013.12 -1.14% 1.42% 14.90% 1.40% -16.04% 0.02%
.31
2014.1.1

15.34% 1.26% 37.83% 1.20% -22.49% 0.06%
-2014.12

.31
2015.1.1

-2015.12 22.36% 2.66% 50.42% 2.80% -28.06% -0.14%
.31
2016.1.1

-2016.12 -14.87% 1.43% -17.48% 1.93% 2.61% -0.50%
.31
2017.1.1

-2017.12 28.68% 0.98% -9.83% 0.94% 38.51% 0.04%
.31
2018.1.1

-2018.12 -26.00% 1.64% -33.63% 1.50% 7.63% 0.14%
.31
2019.1.1

-2019.6. 30.85% 1.68% 19.01% 1.78% 11.84% -0.10%
30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478.01% 1.75% 378.96% 1.96% 99.05% -0.21%
至今
2、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比较图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5 年 2 月 2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包括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财产。

二、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应开设基金专用账户。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由基金托管人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设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的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活跃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不活跃的有价证券(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6、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传真回给基金 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的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错误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代理销售 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的,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及比例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基金净收益的 100%;

2、场外投资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人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不超过六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基金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下调销售服务费率或为促进销售特定时间内对销售服务费率进行打折优惠。

(4)上述第 1 项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或“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载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5、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中期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中期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行业竞争、市场前景、公司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等隐含期权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发行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4、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不低 6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投资标的为流动性良好的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将以分散投资、持续优化的原则构建组合,保持组合的流动性,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措施。发生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小盘股票,可能面临相对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下限为 60%,这可能使基金面临净值波动相对较高的风险。

8、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参与证券交易满两年并且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9、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浦发银行等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内容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须按照有关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有以下事由或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
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在六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在六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本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7)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260 个工作日。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按照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并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其它义务。

2、 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销售基金份额;


4)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1)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股权、债券及其他权利;

12)以自身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各项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保证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价格;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定
期报告;

27)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所必需的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的名义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依据有关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并立即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1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等 15 年以上,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的每一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批准,则即可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1、召开事由

有以下事由或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与其他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会议召集人与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正常情况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法;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决议形成的条件和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未经公告的事项不得表决。

7、决议程序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应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在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
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在六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在六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本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向基金托管人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行长:刘信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份额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
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 6 个月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拒绝执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帐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安全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3)基金管理人偕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予以书面确认;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基金合同生效。若基金因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或其他原因不能生效,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帐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帐户,用于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证券帐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理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帐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6、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7、其他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帐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帐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证券帐户卡保管

证券帐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9、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保管费用按证监会及其它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10、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四、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3、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4、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传真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的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活跃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的不活跃的有价证券(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D、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资产的价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资产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应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该计算结果而涉及到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错误发生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的,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A、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B、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C、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D、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F、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G、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B、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D、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帐册的建立和基金帐册的定期核对

1、基金帐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帐。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帐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帐。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帐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帐发现双方的帐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帐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内容截至日的 30 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 50 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由其对所发布的报表负责,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初的 5 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年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光盘形式交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持有人名册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销售机构,持有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基金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基金托管人仅负责保存基金管理人交来的上述基金份持有人
名册,但不对过户与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应向基金托管人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场外的基金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投资人
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场外基金投资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应根据在直销机构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定期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向所有本年度末持有基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二、 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帐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三、 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场外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四、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五、 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2019-10-23

关于增加西部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08-1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6、《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7、法律意见书;
8、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9、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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