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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天治核心成长混合(LOF) (16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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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核心成长混合(LOF)163503
基金类型:混合型、LOF     成立日期:2006-01-20     基金规模:6.22亿份     基金经理: 李申 
基金全称: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91%
  • 近一月增长率
    6.58%
  • 近一季增长率
    10.33%
  • 近半年增长率
    -2.53%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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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3
四、基金财产保管......5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8
六、交易安排......10
七、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资金清算......12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3
九、基金收益分配......20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20
十一、信息披露......21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2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22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3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25

十六、禁止行为......26
十七、违约责任......26
十八、净值差错及处理......27
十九、争议的处理......29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2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29
二十二、其他事项......30二十三、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30

鉴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系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签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单宇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3 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共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理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固有财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合理期限内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所有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其正常运行。

4、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固有财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5、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募集专户;基金募集专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开设;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的收支。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等,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的名义联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各开设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将证券账户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二级清算账户,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由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办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则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从事该投资业务的账户,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必须与其他基金的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合同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签署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管理人持有两份以上正本,以便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合同正本的原件。如上
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该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八)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并代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名单及权限

基金管理人须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注明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投资指令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并执行后,在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上加盖有关业务章和业务人员签章后回传给基金管理人作为确认。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以及其它资金划拨指令等。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 资指令。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当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2、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验证投资指令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有效性后,方可执行投资指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事先将书面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内发送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在验证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若投资指令严重违法、违规的,可不予执行,并可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中国证监会。

5、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错误执行指令或未及时执行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2、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

3、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七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五)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投资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过失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因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过失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单独或共同向责任方索赔。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
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并将席位使用协议复印件递交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指令传输不及时或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通过汇兑、同城交换等人民银行的结算系统进行。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其中场外交易的清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场内交易的清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进行。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对基金证券账目,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七、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资金清算

(一)认购

1、基金募集开始前,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为本基金开设募集专户。基金合同生效后,全部资金转入基金托管专户后撤销该募集专户。

2、基金募集结束后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中国登
记结算公司应提供相关资料。

3、基金托管人将验资报告和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核对。

(二)基金申购、赎回和分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每一工作日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述有关确认数据,基金管理人也可委托注册登记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数据,基金管理人应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对于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产生的净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注册登记人及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 净应付资产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产生的净应付资产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股票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的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的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D、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F、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G、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H、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I、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如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则签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5、根据《销售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6、被授权发送基金净值数据的人员应适用第五条(一)款项下的规定。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3、基金管理人预留给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告的时间至少 2 个工作日,复核季
度报告的时间至少 5 个工作日,复核中期报告的时间至少 15 个工作日,复核年度报告的时间至少 20 个工作日。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报告后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有关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收益分配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 TA 清算账户,再由管理人从 TA 清算账户划至各销售网点的指定账户。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登记编制和保
管。

十一、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 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 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范围之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是本基金信息披露责任人。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净值信息、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清算报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4、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5、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通过其他媒介发布。

(三)信息文本的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并且保证内容完全一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
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需更换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在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基金总份额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
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获得批准后 2 日内联合公告。

(5) 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做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需更换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辞任的,在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获得批准后 2 日内联合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天治”的字样。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如果前一日没有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则E为最近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管理费、托管费费率调整

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或托管费。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于任何基金合同中没有载明、未经公告(公告事项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禁止行为

(一)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 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证券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四)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 分基金财产。

(五)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相互兼职。

(六)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与交易行为。

(七)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违约责任

(一)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
完全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违约行为,造成 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 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 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 负有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 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净值差错及处理

(一)净值差错


净值差错是指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由此造成投资者的交易清算错误,并导致投资者或基金的利益受损。

自发生差错日开始,基金管理人应逐日重新计算净值并作调整。当投资者利益受损时,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调整结果及时为投资者办理清算;当基金财产受损时,双方按下述条款办理。

(二)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或基金统一支付赔偿金,基金托管人应于基金管理人被确定承担赔偿责任之日起3日内将赔偿金额的50%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三)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数据或信息错误,而另一方当事人经复核未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各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复核一方能够证明对该错误信息没有复核义务的除外。

(四)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十九、争议的处理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二)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
下列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发生时止。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
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协商办理。

二十三、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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