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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 (257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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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257070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1-05-23     基金规模:3.73亿份     基金经理: 潘明 
基金全称: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30%
  • 近一月增长率
    -10.24%
  • 近一季增长率
    11.38%
  • 近半年增长率
    -6.36%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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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联安 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3月24日证监许可[2011]437号
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
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
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8 月 8 日公告《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五只基金变更基金名称的公告》,“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名为“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1 月 23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5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4
九、基金的投资 ..................................................................................................... 68
十、基金的业绩 ..................................................................................................... 8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83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8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十七、风险揭示 ..................................................................................................... 89
十八、基金的业务规则 ....................................................................................... 10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102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6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一、绪言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优选
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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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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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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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
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香港
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
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高级
经济师。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员及高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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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理及财富管理部联
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2007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
创始人,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
员,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驻
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4)Eugen Loeffler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1990年起进入金融
行业,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主管、安联全球投资亚太
区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理苏
黎世公司行政总裁、安联投资管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安联全球投资韩国
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资总监、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
投资总监兼主管、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
工作(股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现任安联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
裁/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资管理事务。
(5)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融行
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
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
财务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资产负债
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
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市物价局局长、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上海银
行独立董事。
(7)王鸿嫔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士。历任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怡富
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中国摩根资
产管理董事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富汇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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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
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 2007年11月起,担任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2010年7月起,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信息:
(1)王越先生,监事会主席,大专学历。1975年3月参加工作,历任上海民
生中学会计、上海城市建设学院财务科副科长等职务。1993年7月加入原国泰
证券,历任国泰证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国际业务部副总经
理等职务, 1999年8月公司合并后至2000年9月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部副总
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2)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
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
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Allianz
SE业务部H3投资与亚洲主管。
(3)朱慧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
监。
(4)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事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
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香港
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
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高级
经济师。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员及高级研究
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理及财富管理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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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
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
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
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业
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
务。 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的职务。 2009年9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4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总部总经理、
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2012年9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总监。自2012年11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刘轶先生,督察长,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
经济委员会证券法修改工作小组,并曾在南开大学等从事研究工作。2016年6
月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潘明,硕士研究生,1996年6月至1998年6月在计算机科学公司担任咨询师;
1998年8月至2005年5月在摩托罗拉公司担任高级行政工程师;2003年1月至
2003年12月在扎克斯投资管理公司担任投资分析师; 2004年4月至2005年5月在
短剑投资公司担任执行董事; 2005年5月至2009年7月在指导资本公司担任基金
经理兼大宗商品研究总监; 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投资经理;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在GCS母基金公司、GCS有限公司、GCS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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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合伙公司担任独立董事;2010年3月至2012年10月在光大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助理; 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在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 2013年12月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
经理助理。2014年2月起担任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4月起兼任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4月起兼任国联
安主题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起兼任国联安科技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王忠波先生 2011 年 5 月至 2014 年 1 月
饶晓鹏先生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4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益业务负
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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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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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
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
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
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
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
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
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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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
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
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
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
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
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
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
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
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
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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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
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
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
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
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
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堵塞漏
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
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
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
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
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
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
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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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0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0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
内基金 471 只,QDII 基金 3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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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
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 年,中国银行继续
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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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时间:2003年4月3日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通话费)、021-38784766
网址: www.GTJA-Allianz.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张建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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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6192
联系人:吴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 (010)8523842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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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天津市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中国天津市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4846
联系人: 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或 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7)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 0769-22118110
联系人:张技辉客户
服务电话: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1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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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朱海亚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 4021-50979340
联系人:叶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38676767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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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1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 (0755)8255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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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田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8656100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7)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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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9 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868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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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孟婉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2257034
联系人:李伟卫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或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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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85130579
联系人:张于爱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 (0791)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2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8118
联系人:林长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6)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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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电话:010-83561149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1-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1-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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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464
联系人:陈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
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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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02、
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电话:0755-82493561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lhzq.com
3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18-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6078823
联系人:周妍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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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1
联系人:王宝辉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3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3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 62171984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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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7913
联系人:李鸿岩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 010-89937333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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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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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吴少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1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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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81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4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08
联系人:刘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 95330
网址: www.tf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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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5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 7-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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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zszq.com
5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 毛诗莉 王立洲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www.fcsc.com
54)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联系人:朱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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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朱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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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1)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6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3)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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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6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6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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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69)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0)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529
联系人: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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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B 单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A 区
法定代表人:张彦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7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4)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房 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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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 85643600
联系人:葛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76)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77)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7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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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9)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 1116 室及 1307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80)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8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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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人代表: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8026)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82)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电话: 021-51327185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83)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法人代表:齐小贺
电话: 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84)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人代表: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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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85)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人代表: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8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人代表: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87)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人代表: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88)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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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人代表:顾敏
电话: 0755-89462447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89)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人代表: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
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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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钱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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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经 2011 年 3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37 号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为 2011 年 4 月 15 日至 2011
年 5 月 18 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共募集 1,366,884,502.21 份基金份额,有
效认购总户数为 11,710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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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上述情况的原因和
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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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之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1年7月15日
赎回开始日:2011年7月15日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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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
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以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
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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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
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
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
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
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
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
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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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①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前端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以上,100 万元以下 0.48%
1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0.32%
500 万元(含)以上,1000 万元以下 0.12%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② 非养老金客户前端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含)以上,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0.80%
500 万元(含)以上,1000 万元以下 0.30%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
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届时以最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设置申购金额上限,但各银行卡具体的申购上限要遵守
各银行网上银行上限标准。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
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可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存续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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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50%
1 年≤持有期<2 年 0.20%
持有期≥2 年 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
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与相应的代销机构协商一
致后,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
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
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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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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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
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
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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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
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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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当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并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法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暂停申购和赎回的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
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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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
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1、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
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如为负数则取零。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
费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平台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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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间的基金转换业务,享受转换费中相应
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在确定基金转换补差费率
时,对于转出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高于 0.6%的,申购费率按各
基金对应的 4 折优惠申购费率执行,但优惠申购费率不得低于 0.6%;转出
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的,则依据标准申购费率
计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并依据相关法规要
求进行公告。
4)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
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
确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于某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将其持有的国联安精选
股票基金 500,000 份转换为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该投资者使用的是工行
卡(非通联支付)。假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的基金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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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资产净值为 1.250 元,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 1.050
元,假设该投资者持有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不满 1 年。该金额档次下,国
联安精选网上交易转换为国联安安心成长的网上交易申购补差费率为
0.75%-0.6%=0.15%,则该投资者最终得到的安心成长的份额计算为:
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当日基
金单位资产净值×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赎回费率=500,000.00×1.250×
0.5%=3,125 元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
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500,000×1.250-500,000×1.250×0.5%)×
0.15% / (1+0.15%)=931.42 元
转入金额=转出份额×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00,000.00×1.250-3,125-931.42=620,943.58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620,943.58 / 1.050=591,374.84 份
2、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
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 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
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通
过本公司直销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4) 目前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原则上为 100 份基金单位。基金份
额持有最低为 100 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出后该基金份额不
足 100 份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
额限制。
(5)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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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 目前,原有基金为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
的基金份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
在调整生效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
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
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敬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之第(四)
项“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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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
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
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
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4、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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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流动性周期、企业盈利周期和通货膨胀周期中的景
气行业,优选景气行业中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
力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
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理念
把握流动性周期、企业盈利周期和通货膨胀周期下各行业不同表现特
征和发展状态,动态理解不同周期中高成长企业的独有特质,在周期变化
与高成长性中优选个股。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
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
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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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若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投资者情绪急剧变化、海外市场异常变动等因
素导致投资决议形成的市场环境发生改变,基金经理可以提出大类资产配
置的调整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基金经理的建议并确定大
类资产的调整比例,由基金经理执行。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方
法,在投资策略上充分体现双重“优选”概念,即,前瞻性地把握中国经
济成长和结构转型过程中行业景气度的变化,以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
合的方法,动态优选不同经济周期阶段的景气行业;并结合价值投资理念,
挖掘该行业的成长性个股,获取超额收益率。
(1)行业配置策略
在中国经济成长和结构转型的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期各行业的景气度
不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从中国经济周期演进中各行业景气变化的机理出
发,总结各行业的市场表现与经济周期的联动关系,从而优选出不同经济
周期下的投资收益超过市场中各行业收益率的平均值的景气行业。对于在
不同经济周期下投资收益能够长期超越市场中各行业平均收益率的行业,
本基金立足于长期持有;对于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市场表现的
行业,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经济周期演进过程中根据这些行业与经济周期的
联动关系进行动态的行业优化配置,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回报。
本基金主要通过流动性周期、利润周期和通胀周期三个因素来刻画经
济周期,分析各行业表现与经济周期之间的相关性。
1)流动性周期
流动性周期主要由利率走势所驱动,特别是短期利率。当中央银行降
息以刺激经济时,周期往往进入了加速阶段,当降息结束时周期到达顶点,
强的流动性增长常常导致较强的利润上升,进而导致企业投资和就业增长;
当中央银行加息、收缩流动性时,大多数时候对通货膨胀及企业过度投资
等产生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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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周期
利润周期通常落后于利率的变化。企业的利润增长经常鼓励企业开支
和薪水增长,利润减少则正好相反。
3)通货膨胀周期
通货膨胀指在纸币流通条件下,因货币供给大于货币实际需求,导致
货币贬值,而引起的一段时间内物价持续而普遍地上涨现象;而当市场上
流通货币减少, 货币供给小于货币实际需求,影响物价下跌,就造成通货
紧缩。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的交替与经济周期是交织在一起的,对企业的
开支、产品价格以及利润率等产生重要的影响。
下图描述了三个周期和它们的相互关系。在一个典型的经济周期中,
流动性周期经常领先于利润周期,然后是通胀周期。三个周期在时间上并
存,相互交织。每一周期的各个阶段前后继起,但并不必然存在。本基金
将在宏观经济动态变化中前瞻性地把握三者的演变,并从中优选景气行业。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析流动性周期、利润周期
和通胀周期中各行业市场表现的关键驱动因素(如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进而判断各行业的市场择时顺序,从而优选出不同经济周期下的景气行业,
并实现对优选行业的重点配置。
为提高本基金行业配置的有效性,本基金还将从行业内各企业的财务
指标、行业生命周期与景气度的变化、宏观政策影响(如当时国家产业政
流动性周期
利润周期
通胀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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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导向)、估值与成长性的最新变化,结合实地调研所获知的关于各行业
的发展态势与景气变化的最新信息,把握各备选行业的发展前景,选择成
长性行业,并据此对投资组合当中的行业构成进行及时调整。
(2)选股策略
在对行业景气程度和投资价值的分析过程中,本基金将前瞻性地把握
中国经济成长及结构转型中受惠的行业高成长公司,使投资者分享这些上
市公司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中获得的高成长溢价,获得长期、稳定
的投资回报。
在得到了最优化的行业配置比例之后,基金管理人将从已经优选出的
行业中,挑选高成长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在个股选择上,主要对品质、成
长性和估值三个方面进行评估。
1)品质
本基金主要通过盈利能力指标(如 P/E、P/S、P/EBIT 等),经营效率
指标(如 ROE、ROA、ROIC 等)和财务状况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
等)衡量上市公司的品质。
2)成长性评估
本基金主要通过企业利润增长率等指标以及成长性综合评价来评估公
司的成长性。
首先对企业利润增长率、销售毛利率等成长性指标进行定量评估,然
后根据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对公司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序,挑选
出其中最具成长潜力而且成长质量优良的股票进入核心股票池。企业成长
性评价体系从宏观环境、行业前景、公司质量和成长性质量方面对企业的
成长性进行评价,采用定性分析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
综合评分。
3)估值水平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
踪研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
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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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本基金采用久期控制下的债券积极投资策略,
满足基金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实现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主要的
债券投资策略有:
1)久期控制策略
在对利率变化方向和趋势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久期目标,合理
控制利率风险。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
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
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类属策略
通过研究宏观经济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市
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
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
置比例。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通过对央行货币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货币供应量等多种
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充
分把握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带来的机会,根据利率曲线移动情况,选
择哑铃型组合、子弹型组合或阶梯型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综合分析权证的包括执行价格、标的股票波动率、剩余期限等因素
在内的定价因素, 根据 B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对价
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2) 基于对权证标的股票未来走势的预期, 充分利用权证的杆杆比率高
的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3) 基于权证价值对标的价格、波动率的敏感性以及价格未来走势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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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的判断,将权证、标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资,
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五)投资决策流程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
究;
(2)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
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分析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召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
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
行投资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
告,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
建和日常管理;
(5)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
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
个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
基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
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六)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收益率=沪深 300 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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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原因: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
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其编制
方法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了
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具备科学性、合理性、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
点。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 80%的沪深 300 指数和
20%的上证国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
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
水平。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
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
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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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
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
购、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等)、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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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并书面通知托管人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股东权利及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其他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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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227,947,363.85 92.50
其中:股票 1,227,947,363.85 92.50
2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3 贵金属投资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7,810,420.31 7.37
7 其他各项资产 1,737,713.64 0.13
8
合计 1,327,495,497.80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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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采矿业
- -C 制造业
941,874,237.44 71.4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E 建筑业
- -F 批发和零售业
48,795,703.75 3.7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11,929.00 0.10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9,533,063.24 10.59
J 金融业
- -K 房地产业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559,597.00 0.4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0,872,833.42 6.90
S 综合
- -合计
1,227,947,363.85 93.17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530 丰东股份 4,231,378 126,941,340.00 9.63
2 002036 联创电子 3,305,402 87,758,423.10 6.66
3 002456 欧菲光 2,169,332 78,876,911.52 5.99
4 300017 网宿科技 977,178 68,207,024.40 5.18
5 002583 海能达 4,585,700 56,358,253.00 4.28
6 300282 汇冠股份 1,935,797 55,170,214.50 4.19
7 600487 亨通光电 2,731,000 53,855,320.00 4.09
8 300136 信维通信 2,048,339 52,294,094.67 3.97
9 002281 光迅科技 594,500 49,575,355.00 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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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00977 浪潮信息 1,863,142 48,739,794.72 3.7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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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
息披露平台,以及经核实托管人提供的信息,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20,154.9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61,907.01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21,204.12
5 应收申购款 234,447.55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1,737,713.64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300282 汇冠股份 55,170,214.50 4.19 临时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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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
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③ ①-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②-④
2011-5-23至
2011-12-31 -14.40% -19.86% 5.46% 0.85% 1.07% -0.22%
2012-1-1至
2012-12-31 11.10% 7.04% 4.06% 1.06% 1.02% 0.04%
2013-1-1至
2013-12-31 38.85% -5.30% 44.15% 1.53% 1.11% 0.42%
2014-1-1至
2014-12-31 4.29% 41.16% -36.87% 1.64% 0.97% 0.67%
2015-1-1至
2015-12-31 94.56% 6.98% 87.58% 3.70% 1.99% 1.71%
2016-1-1至
2016-6-30 -18.65% -11.93% -6.72% 3.25% 1.47% 1.78%
2016-1-1至
2016-9-30 -25.67% -9.45% -16.22% 2.71% 1.25% 1.46%
2011-5-23至
2016-9-30 99.14% 11.08% 88.06% 2.19% 1.30% 0.89%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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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
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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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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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
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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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复核无异议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
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财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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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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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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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1 月 22 日, 本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 10 份基金派发红利 2.01
元。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
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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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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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
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敬请参见本招募说
明书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敬请参见本招募说
明书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
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资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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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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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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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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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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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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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
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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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00 元
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调整至 1.00 元初始面值或 1.00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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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
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
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
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
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
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
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
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
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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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
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五)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行业选择策略投资主要面临景气行业选择和高成长个股选择等风险。
在选择景气行业时,对各种定量指标的选取要经过充分的理论和实证分析,
选择出最适合的指标。同时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对于资产、行业以及个
股的配置都要设定一定的控制阀值,对于超出阀值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论证
和合理的解释。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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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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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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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
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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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
可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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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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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
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
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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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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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
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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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
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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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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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及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提
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
新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
其他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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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
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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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等。 现场
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
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
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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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1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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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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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9、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
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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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
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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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
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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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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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
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
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
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
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
购、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等)、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
资产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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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
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资产托管人项下
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财产的
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
程序并书面通知托管人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
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
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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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
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
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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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
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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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
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
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
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
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
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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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
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
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
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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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
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返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
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
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
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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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
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
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
费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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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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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
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
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 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
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
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
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客户的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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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
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网上直销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并适时参
加相关代销机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
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不断增加定期定额业务
的代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人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gtja-allianz.com)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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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
惠,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
的基金投资人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有关详情可
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
金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 邮 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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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
仲裁事项。
3、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4、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微动利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
投、转换及参加费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6-06-0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深圳富济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6-06-0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黑牛食
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06-04
基金所持东方国信股票估
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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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格力电
器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06-2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06-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6-06-30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正文及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07-0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西王食
品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07-0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诺
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深交所
2016-07-18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度第二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07-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武汉市伯嘉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
购、赎回、定投、转换及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6-07-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网上直销平台汇
款交易方式相关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07-25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丰东股
份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07-2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完美世
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07-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上海万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定投、转换及参加费
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6-08-0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定投、转换及参加费
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6-08-1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电盈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定投、转换及参加费
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6-08-1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深圳前海微众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国
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B 的代销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参加费率优
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6-08-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晟视天下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申购、赎回、定投、转换及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6-08-19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6-08-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德尔未
来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09-0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相关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6-09-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
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0-24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三
季报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6-10-2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杭州科地瑞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申购、赎回、定投、转换及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6-11-1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相关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29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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