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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 (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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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260104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4-06-25     基金规模:2.84亿份     基金经理: 刘彦春 
基金全称: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24%
  • 近一月增长率
    -3.82%
  • 近一季增长率
    3.89%
  • 近半年增长率
    -6.25%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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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景顺增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一)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37 号文件批准发起设立,批准日期为 2004 年
3 月 19 日。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正式生效。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四)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六)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
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七)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 年 6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1 年 6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2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1
八、基金的投资 .................................................................................................................................... 42
九、基金的融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基金的业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8
十二、基金财产估值 ............................................................................................................................ 49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54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十七、风险揭示 .................................................................................................................................... 61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7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8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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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基金: 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
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试点办法》: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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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合同生效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
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起;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投资者按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同一
销售机构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本公司旗下另一基金
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
种业务模式;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
形;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
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票分红、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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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中国债券总指数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推出的一只基于全市场角度衡量国内债
券市场价格总体变动水平的指标;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
法律、法规的变更,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
停止交易;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包括但
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org.cn)。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
传 真:(0755)22381355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
起设立,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开业批文,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资比
例分别为 49%、49%、1%、1%。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
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
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 7 个一级部门,分别是:投资部、市场部、运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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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律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办公室。其中投资部下设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部、
国际投资部 4 个二级部门;市场部下设渠道销售部、机构客户部、市场服务部、产品开发部
4 个二级部门;运营部下设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交易管理部 3 个二级部门。各部门的
职责如下:
1、投资部
1) 投资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股票选择和组合的
投资管理并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2) 固定收益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债券选择和组合的
投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3) 专户理财部:负责完成一对一、一对多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
4) 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与 QDII、QFII 等国际业务相关的基金产品设计、投资管理、
国际合作和培训等业务。
2、市场部
1) 渠道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券商等渠道的销售。
2) 机构客户部:负责开发机构客户,并使其认识并了解我公司在企业年金、社保等方
面所提供的基金产品及服务。
3) 市场服务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策略、计划制定,及客户服务管理等工作。
4) 产品开发部:负责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开发、报批等工作。
3、运营部
1) 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2)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3) 交易管理部:负责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制。
4、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薪资福利、绩效管理、培训、
员工关系、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5、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6、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
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
7、总经理办公室:主要受总经理委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负责公司日常办公秩序监督、
工作项目管理跟进等,并负责基金风险的评估、控制及管理。
公司现有员工 114 人,其中 71 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赵如冰先生,董事长,武汉水利电力学院(现武汉大学)动力系本科毕业,辽宁大学经
济学硕士。曾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主任、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葛洲坝至上海超高压直流输
电葛洲坝站站长、书记,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办公室主任兼外办主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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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书记、总经理,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中住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等职。2009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
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 Babson 学院,获学士学位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
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 至 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
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 至 2000 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
在 1997 至 2001 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
杨平先生,董事,北京大学国际MBA学历。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外汇部首席交易
员、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北京分行资金部和市场部高级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部投资
总监、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外汇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
公司投资部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等,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
许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香港大学社会科学学士及香港城市大学金融工程学硕士。
曾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银行香港、台湾及伦敦分行财资部,汇丰银行总行中国环球市场部;
之前曾担任台湾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大中华区业务拓展总监等职务。2009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晓西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
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
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香港大学文学士( 1972 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
计师(CMA)。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
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1982 年毕业于安徽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获文学学士,1987
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担任中信
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
1993 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海洲先生,监事,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
任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及工程管理部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英国曼彻斯特大学会计及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英国伦敦政治经济
学院管理理学硕士学位。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
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现任景顺投资管理亚太有限公司亚太区监察
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1999 年毕业于安徽财贸学院会计学系,获管理学硕士学位。现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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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下属基金事务部总监。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
计师事务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蔡宝美女士,副总经理,英国克兰非尔德大学商学硕士。曾担任摩根富林明投资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香港涌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等职务。2008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Patrick Song Liu(刘颂)先生,副总经理,英国牛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任职
于路透香港上海办事处、路透香港、路透伦敦有限公司及伦敦洛希尔父子有限公司;于 2006
年加入香港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景顺大中华区机构业务拓展部总监一职;其后被派
往香港景顺驻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2009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华中农大经贸学院投资与金融系博士。历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
处副科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
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黄卫明先生,督察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历任国家工商局市场司主任科员,国泰
君安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中国证监会期货部、非上市公众公司部等主任
科员、副处长、处长。2010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
绩。本基金聘任基金经理如下:
王鹏辉先生,华中理工大学工学学士、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资
金部债券交易员、长城证券研究部研究员、融通基金研究策划部行业研究员;2007 年 3 月
加入本公司。具有 10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杨鹏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融通基金研究策
划部,担任宏观研究员、债券研究员和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职务;2008 年 3 月加入本公
司。具有 7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7、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王鹏辉先生和杨鹏先生目前同时兼任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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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时间
孙延群 2004 年 6 月 25 日—2005 年 6 月 14 日
岑伟昌 2005 年 6 月 15 日—2005 年 12 月 15 日
李学文 2005 年 12 月 16 日—2007 年 9 月 14 日
王鹏辉 2007 年 9 月 15 日(公告日)—至今
杨鹏 2010 年 8 月 21 日(公告日)—至今


9、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研究部
研究总监、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国际投资部负责人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
蔡宝美女士,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王鹏辉先生,投资总监;
唐咸德先生,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
Menglin Luo(罗孟林)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戴春平先生,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
陈爱萍女士,国际投资部负责人。


10、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
(10)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


9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
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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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5)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6)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7)不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i)承销证券;
(ii)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iii)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iv)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v)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vi)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vii)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viii)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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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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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
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
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
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
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
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
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
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
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
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
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由公司督察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门
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
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
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
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
控状况的评价报告;审定公司内控管理组织实施方案,检查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对其他未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
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
理、投资总监、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国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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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部负责人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投资方向以及投资原则和策略;
审定基金财产的配置方案,对投资部提出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决定;制订基金投资授权方案;
对超出执行委员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做出决定;批准基金经理的年度计划,考核基金经理的
工作绩效;定期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检讨报告,并形成决议;遇到重大事件及时调整投资决
策方案。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
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
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
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
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
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组织
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
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
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
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
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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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
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
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
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
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
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
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
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
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
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联系人:李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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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
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
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30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1 年 6 月 25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共 100 只,包括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
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
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
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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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
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
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
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
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
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
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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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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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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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1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严丽娟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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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元洪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41585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李群、吴海鹏
联系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服务热线:400 830 8003
网址:www.gdb.com.cn
(1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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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A座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霍兆龙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热线:40066-99999
网址:www.pingan.com/bank/
(1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0755-25841098
客服电话:95501
网址: www.sdb.com.cn
(1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 6666
客服热线:400 888 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7)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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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0577-88990089
客服热线:0579-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8)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吴军阳
电话:(0571)87659084
传真:(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9)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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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65182261
传真:(010)651838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2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转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2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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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7)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 张静
电话:021-68604866-83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2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号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程维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95578,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30)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俞会亮
电话:0571-85776115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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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3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冯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010-85679169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35)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陈康菲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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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业务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4008888123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网址:www.xyzq.com.cn
(3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3121
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8)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热线: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网址:www.gfhfzq.com.cn
(3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0)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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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线:0755-26982993
网址: www.ydsc.com.cn
(4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莫晓丽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3)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法人代表: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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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pingan.com
(4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46)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客服热线:400-800-0562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电话:025-83290979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96668,400689888
网址:www.hlzqgs.com
(50)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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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谢项辉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5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网址: www.cs.ecitic.com
(53)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www.cjis.cn
(5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熊定炎
联系电话:0769-22116111
传真:0769-22116111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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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7)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人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波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 11 层
负责人:田予
电 话:(010)85237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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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10)65185057
经办律师:贺宝银、徐志浩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宇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3 月
19 日证监基金字【2004】37 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
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经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已于 2004 年 7 月 14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
购业务,从 2004 年 8 月 27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并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开通了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投资者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
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
赎回与转换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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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转换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者提交赎回、转换申请时,由系统自动识别先前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时间,按
每笔交易的具体时间来计算持有期限,系统会采取先进先出法,即先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
会先赎回或转换,按不同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收取赎回费;
5、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
册登记的基金;
6、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金额不受转入基金首次申
购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若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
回申请,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原则;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
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与
转换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转换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
在 T+5 工作日但不超过 T+7 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
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
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代销网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已在任一网点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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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已在任一
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代销网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进行某笔赎回后,若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 1000 份,则余额部分基
金份额需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000 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
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赎回与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赎回、转出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转出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转出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
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1000 万 0.6%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 0.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以上(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
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
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
申购费用,0】。
4、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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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费率,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应在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可得
到 4,367.11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18 个月,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148 × 10,000 = 11,48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 × 0.25% = 28.7 元
赎回金额 = 11,480 - 28.7= 11,451.3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
到 11,451.3 元净赎回金额。
3、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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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转换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 18 个月,对
应赎回费为 0.25%,申购费为 1.5%,内需增长贰号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3 元,申购
费为 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贰号基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转出净额=11,480-28.7= 11,451.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金额=11,451.3-MAX【169.23-169.23,0】=11,451.3 元
转入份额=11,451.3 / 1.163=9,846.34 份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申购、转入份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转入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转入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尾
数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转出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转出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转出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赎回、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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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转出基金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并同时为投资者办理登记转入基金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可在 T+2 日向
销售机构查询确认结果且自 T+2 日(含该日)起转入基金份额可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产生损害;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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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推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
资者可通过向代销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场所:
自 2007 年 1 月 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中国农业银行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受理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包括“定期定额申购”
及“定期定额赎回”。投资者可从中任选一项或两项“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 2007 年 2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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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07 年 6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浦发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并自
2007 年 8 月 16 日起开通了柜台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浦发银行的规定。
自 2007 年 8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07 年 12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遵循中国光大银行的规定。
自 2008 年 1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交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交
通银行的规定。
自 2008 年 4 月 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信银行的规定。
自 2008 年 4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北京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北
京银行的规定。
自 2008 年 6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国银行的规定。
自 2008 年 7 月 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民生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民
生银行的规定。
自 2008 年 11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发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广发银行的规定。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建设银行的规定。
自 2009 年 1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深圳发展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深圳发展银行的规定。
自 2009 年 1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浙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浙
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09 年 4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兴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兴
业银行的规定。
自 2009 年 7 月 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建投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信建投证券的规定。
自 2009 年 11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平安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平安银行的规定。
自 2010 年 1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爱建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爱
建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3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银河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银
河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3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本公司网上直销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本公司网上直销的规定。
自 2010 年 4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泰君安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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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循国泰君安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6 月 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申银万国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申银万国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6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温州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温
州银行的规定。
自 2010 年 6 月 2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安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安
信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7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
信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7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平安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平
安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8 月 1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发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广
发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8 月 1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信达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信
达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8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光大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光
大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8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宏源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宏
源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海通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海
通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9 月 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泰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泰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渤海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渤海银行的规定。
自 2010 年 11 月 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龙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龙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11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兴业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兴业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1 月 3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浙商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浙
商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2 月 2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信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4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泰联合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华泰联合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4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招商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招
商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5 月 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长江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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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江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6 月 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齐鲁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齐
鲁证券的规定。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也将适时开通,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及时予以公
告。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费率
如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赎回业务。
(十四)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基金收益分配与支付。具体执行办法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约定。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它业
务,并会同注册登记人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协议离婚、国有资产无偿转让、机构合并与分立、
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协议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协议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
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
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
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
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
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
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
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
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
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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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
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本基金的所有投资都是基于基本面分析和价值投资,深
度挖掘个股的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最佳风险收益比。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优先投资于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中国经济和行业的快速增长
带来的最大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三)投资方向
在股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优先投资于和经济增长最为密切的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
势企业。对这些行业的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重不低于 80%。
在资产配置方面,投资于股票的最大比例和最小比例分别是 95%和 70%,投资于债券的
最大比例是 30%。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在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为主的投资方法,着重在内需
拉动型行业内部选择基本面良好的优势企业或估值偏低的股票。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
政策分析、金融货币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产业运行景气状况及政策的分析,对行业偏好进
行修正,进而结合证券市场状况和政策分析,做出资产配置及组合构建的决定。
股票投资部分以“内需拉动型”行业的优势企业为主,以成长、价值及稳定收入为基础,
在合适的价位买入具有高成长性的成长型股票,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价值型股票,以及能提供
稳定收入的收益型股票。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着重本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并对货币政策
与财政政策以及社会政治状况等进行研究,着重利率的变化趋势预测,建立对收益率曲线变
动的预测模型。通过该模型进行估值分析,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同时,计算债券投资
组合久期、到期收益率和期限等指标,进行“自下而上”的选券和债券品种配置。如果政策
允许,本基金将不做债券部分投资。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投资组合回顾与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
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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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综合指数总市值加权指数(上证综合指数和
深证综合指数按照总市值权重加权形成的指数),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
券总指数。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沪深综合指数总市值加权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如果今后有更权威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将按照事先预定
的程序进行基准变更。
如果法律法规允许不投资国债,那么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综合指数总市值加
权指数。
(六)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 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9)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为 3 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达到上述
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
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在风险较高的股票型基金中属于中低风险基金,依据本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方法
的特征对投资组合风险进行控制,力争使本基金的平均单位风险收益值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平均单位风险收益值。
(八)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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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1,995,787,813.64 90.24
其中:股票 1,995,787,813.64 90.24
2 固定收益投资 99,245,000.00 4.49
其中:债券 99,245,000.00 4.4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4,440,696.86 2.91
6 其他各项资产 52,131,801.56 2.36
7 合计 2,211,605,312.0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302,363,066.38 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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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制造业 1,130,275,883.81 51.35
C0 食品、饮料 358,738,437.62 16.30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石油、化学、塑胶、
C4 113,071,760.15 5.14
塑料
C5 电子 81,869,030.46 3.72
C6 金属、非金属 291,999,738.36 13.27
C7 机械、设备、仪表 256,263,753.66 11.64
C8 医药、生物制品 28,333,163.56 1.29
C99 其他制造业 -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42,550,661.79 1.93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422,674,201.36 19.20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97,924,000.30 4.45
合计 1,995,787,813.64 90.6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
1 300124 汇川技术 2,586,878 178,235,894.20 8.10
2 000568 泸州老窖 3,921,258 176,927,160.96 8.04
3 601166 兴业银行 12,776,216 172,223,391.68 7.82
4 600000 浦发银行 15,520,065 152,717,439.60 6.94
5 000937 冀中能源 4,272,361 108,304,351.35 4.92
6 000401 冀东水泥 4,065,903 101,606,915.97 4.62
7 000729 燕京啤酒 5,789,080 98,240,687.60 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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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601678 滨化股份 5,548,102 97,924,000.30 4.45
9 600600 青岛啤酒 2,447,879 83,570,589.06 3.80
10 000988 华工科技 4,396,833 81,869,030.46 3.7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99,245,000.00 4.51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99,245,000.00 4.5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比例
(%)
1 1101023 11央行票据23 500,000 49,625,000.00 2.25
2 1101025 11央行票据25 500,000 49,620,000.00 2.2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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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53,040.9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4,456,745.59
3 应收股利 3,271,421.36
4 应收利息 597,493.01
5 应收申购款 853,100.6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2,131,801.5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基准收益
阶段 (1)-(3) (2)-(4)
(1) 标准差(2) 准收益率(3) 率标准差
(4)
2004 年 6 月 25 日至
2.20% 0.72% -9.59% 1.11% 11.79% -0.39%
2004 年 12 月 31 日
2005 年 6.47% 0.98% -5.27% 1.12% 11.74% -0.14%
2006 年 182.27% 1.41% 92.74% 1.07% 89.53% 0.34%
2007 年 106.97% 1.96% 79.80% 1.76% 27.17%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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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55.13% 2.27% -54.74% 2.28% -0.39% -0.01%
2009 年 89.68% 1.89% 64.78% 1.53% 24.90% 0.36%
2010 年 11.42% 1.56% -7.69% 1.15% 19.11% 0.41%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8.90% 1.14% -2.58% 0.89% -6.32% 0.25%
2011 年 6 月 30 日
2004 年 6 月 25 日至
449.21% 1.65% 98.95% 1.49% 350.26% 0.16%
2011 年 6 月 30 日


2、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比较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4 年 6 月 25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注: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投资的比例为 70%-95%;投资于债券投资的
最大比例为 30%。本基金优先投资于和经济增长最为密切的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
对这些行业的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重不低于 80%。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
投资建仓期为自 2004 年 6 月 25 日合同生效日起 3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达
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构成。


(二)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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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三)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而得到的金额。


(四)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
行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
它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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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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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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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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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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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的规定,本公司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对本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证券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以投资者在分红权益登记
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年度分配在基
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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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中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不超过 1.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
的管理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不超过 0.2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
的托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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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规定列支;若本基金发行失败,发
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4)上述 1、基金费用第 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申购费用
(1)本基金可适用以下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1000 万 0.6%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法,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基金赎回费用
(1)本基金赎回费率为: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以上(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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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3、基金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转换费用包括了基金转出时收取的赎回费和基金转入时收入的申购补差
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
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
用,0】。
(2)计算公式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将依照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四)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
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规则:若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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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各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5 个工作
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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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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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直接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查阅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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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债券投资久期风险
依据对超额收益的贡献大小,债券管理的风险依次可划分为久期风险、期限结构风险、
类属配置风险和个券选择风险,国外和国内的研究表明久期风险占总风险的 85%以上。如果
债券组合久期与基准久期相差太多,一旦市场利率发生明显不同于预期的变化,将导致组合
收益率与基准收益率出现较大偏差。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试点,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
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
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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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高持股比例的基金,特点为较高风险与较高收益的对应。因此,股票市场的任
何波动对本基金的净值均有直接影响,特此提醒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严谨的选
股策略,并运用国际通行的风险控制 BARRA 量化模型将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水平降至最低。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
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
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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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 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 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公
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6) 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 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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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8)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
(9) 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10)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3)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
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
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
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
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
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3)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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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
托管基金财产;
(5)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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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赎回等款项;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 取得基金收益;
(4)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5)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 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7)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
或基金份额;
(8) 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9)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
偿;
(10)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 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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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
准,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2、 召开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改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5) 与其他基金合并;
(6) 持有本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2)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召集方式
(1)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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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百分之十或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
集持有人大会。
(5)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7)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的议事程序;
(4) 会议的表决方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7)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等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 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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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三十日的
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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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8 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
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
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 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计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自其核准之日或相关核准另行确定的日期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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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的终止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
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该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
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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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该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
公告。
7、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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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
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分别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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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
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
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
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
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
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本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
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
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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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
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
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
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本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
存入该基金的基金募集专户,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该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该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本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
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应以其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
于其托管的本基金的证券资金清算;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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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账户,用于本基金国债的交易和清算。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
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
保管库,也可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6、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7、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
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单位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
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若核对一致,则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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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该等期间
届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该等期
间届满后后 1 个月内公告。年中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3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
招募说明书或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6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
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
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
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
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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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本基金份额投资者
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
联系地址的本季度内发生交易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
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
的红利将按照除息日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
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发布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站上的公告。
(五)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
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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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收到投诉后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2011 年 6 月 1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广发证券和
爱建证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 年 6 月 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建设银行
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1 年 6 月 2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齐鲁证券开通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1 年 6 月 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齐鲁证券开
放式基金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1 年 6 月 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齐鲁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1 年 5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直销网上交易“精明 i 定
投”业务的公告》
2011 年 5 月 19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联合证
券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1 年 5 月 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长江证券开通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非现场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 年 5 月 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长江证券为
代销机构并参加非现场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 年 4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招商证券开通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1 年 4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海通证券网
上交易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 年 4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泰联合证券
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2011 年 4 月 22 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1 年 4 月 1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
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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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4 月 1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优惠费率的公告》
2011 年 4 月 1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东方证券为代销
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1 年 4 月 9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东莞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告》
2011 年 3 月 30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
人电子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 年 3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年度报告(正
文)》及《(摘要)》
2011 年 3 月 2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信银行开通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1 年 3 月 8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光大证券网上交
易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 年 2 月 2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投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告 》
2011 年 2 月 18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中信证券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1 年 2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信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1 年 2 月 1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航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1 年 2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
说明书》及《(摘要)》
2011 年 1 月 3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温州银行个
人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 年 1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浙商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1 年 1 月 28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浙商证券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1 年 1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银行开通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1 年 1 月 2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工商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的公告》
2011 年 1 月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四季度报告》
2011 年 1 月 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直销网上交易农业银行支
付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 年 1 月 7 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1 年 1 月 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 2010 年度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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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公告》
2010 年 12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
银行“2011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 年 12 月 29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参加深圳发展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 年 12 月 29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
银行网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 年 12 月 29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 年 12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定
期定额投资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0 年 12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浙商银行网上
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八)《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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