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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富中国收益混合A (4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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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中国收益混合A45000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5-06-01     基金规模:9.64亿份     基金经理: 徐荔蓉 
基金全称: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08%
  • 近一月增长率
    -2.28%
  • 近一季增长率
    3.15%
  • 近半年增长率
    -5.89%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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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2号)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 2 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 要 提 示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富中国收益混合”或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3 月 16 日证监基金字[2005]36 号文批准设
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6 月 1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收益稳定、中风险的品种。风险系数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章节。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3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2
六、基金的募集 ...... 6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6
九、基金的投资 ...... 75
十、基金的业绩 ...... 8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89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95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9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01
十七、风险揭示 ...... 108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11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3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基金合同》

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中国

区及台湾地区)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基金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销售办法》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信息披露办法》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流动性风险管理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
基金或本基金

投资基金

指本《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
业务管理规则 规则》。凡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托管人、各
销售机构、投资者及相关运营机构均应遵守该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
基金托管人

行”)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
基金销售代理人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注册登记业务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指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管理规则》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注册登记机构

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
其他符合条件的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基金合同》当事人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机构投资者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者 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6 月 1 日生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或发售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日常申购 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2005 年 7 月
1 日开始办理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日常赎回 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2005 年 8 月
1 日开始办理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转托管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交易账户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
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出基金)的
基金转换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央行票据投资收益、
基金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的过程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流动性受限资产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指定媒介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
不可抗力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 A-13 栋三层 306 号房

设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5 日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2 亿元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股份,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9%股份

电话:021-3855 5555

联系人:施颖楠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 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 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文学学士,硕士学位以及法
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 委员会的资深律师。麦敬恩先生于 1986 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担任 Templeton Worldwide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兰克
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S.A.(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Templeton AssetManagement Ltd.(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高级战略顾问,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 董事,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 咨询委员会委员,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 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Global Capital Plc.独立董事。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副主任(挂职),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裁办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企业金融服务委员会主任及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吴凌翔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书记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务专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10 月更名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代行风险管理二部负责人职责。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梁葆玲(Linda Liang)女士,CPA,加利福尼亚执照,经济学文学学士。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办事处税务监督高级专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和帕洛阿尔托办事处税务顾问高级经理。梁葆玲女士于 2005 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历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总部美国公司税及全球税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亚洲规划与策略总监。现任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团队首席行政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00 年 7 月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香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司总经济师,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MBA 商学硕士。历任麦肯锡公司商业分析员,昆仲亚洲基金合伙人,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 董事总经理,
博信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医疗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辉化工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为奥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创办人兼管理合伙人。施先生曾经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事及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及兼职研究员。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咨询委员会成员,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

独立董事孙伟先生,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美国杜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0 年加入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任该所合伙人及公司法部门主管,2007 年组建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现任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合伙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层董事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分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交易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层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梁江波先生,研究生班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会计师。历任广西信
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科副科长,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南宁分公司财务部会计,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部经理,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和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LOF)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香港大学 MBA。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国富沪深 300 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QDII 投资总监,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国富恒瑞债券基金和国富基本面优选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分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交易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层董事。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于意女士,管理学硕士,中共党员,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监事及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监事,上海源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风控负责人、合伙人,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COO)。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 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自2006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2、本基金基金经理基本情况

(1)现任基金经理

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及国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8 月由吴西燕女士担任本基金经理,与徐荔蓉先生共
同管理本基金。

2010 年 3 月至 2015 年 1 月由刘怡敏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与徐荔蓉先
生共同管理本基金。

2007 年 3 月至 2010 年 7 月由黄林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07 年 3 月至 2007 年 11 月由张惟闵先生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06 年 3 月至 2007 年 3 月由张英辉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05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由张晓东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林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徐荔蓉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权益投资总监、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刘怡敏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叶斐先生(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按照业务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严格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其各项配套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本基金管理人及所管理的基金规范运作,促进基金管理人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管理人稳健、持续发展,保证基金管理人战略规划的实施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控制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基金管理人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

(1)内部控制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同时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符合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以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
风格。

(3)内部控制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服务,以有利于形成合理有效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

(4)内部控制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保障基金管理人资产及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基金管理人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施,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基金、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控制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基金管理人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全体员工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思想,自觉培养风险管理意识;全体员工能够及时了解重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基金管理人全体员工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人各项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和防范系统。基金管理人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政策,对基金管理人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具体措施包括:

(1)围绕经营行为、业务管理、风险防范、资产安全,建立定期业务分析、资金运用风险评估制度。

(2)建立定期的各种账证、账表核对制度,以及业务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度;建立风险测评模型和预测预报系统。

(3)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各类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及时调整内部控制制度,以便恰当处理任何新的或过去未加控制的风险。
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基金管理人各部门和个人在执行每一项业务时都要经过授权,每一项业务的处理都与其批准条件相符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基金管理人授权标准和程序,对授权的管理层次、范围、内容、标准及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基金管理人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基金管理人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4)基金管理人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建立授权制度及执行情况检查制度,通过必要的检查程序确保授权能有效地执行,其途径包括凭证和文件检查、现场观察。

基金管理人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需要有效的交流渠道,确保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和坚持各项政策和程序,行使他们的职责,并确保其他的相关信息传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基金管理人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销售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
导意见》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投资决策审批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相互转款、拆借、垫付,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国家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建立资金的预算审核控制。基金管理人定期编制资金的预算计划,以便在一定期限内对资金统筹安排。资金预算应突出重点,确保重要业务的开展,兼顾一般,压缩非业务性资金支出。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含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他报告,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了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防止利用基金资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照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的有关监管规定明确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出现与个人操守不符,和与证券管理机构关于基金从业人员限制性规定不符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2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923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A-13 栋三层 306 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客服电话:4007004518、95105680 和 021-3878 9555

联系人: 王蓉婕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吴寒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联系人:廉赵锋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982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徐昊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朱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周志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任巧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3156406

联系人:林柳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471

联系人:王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16)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联系人:张强

客服电话:96592

公司网址:www.urcb.com
1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519

传真:0512-69868373

联系人:葛晓亮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1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 0755-82080387

传真: 0755-82080386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1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陈飙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3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慧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2)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公司网址:www.cfzq.com
3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778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3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25-52310550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68498507

传真:0755-83387254

联系人:张宇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3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731-8445148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人电话:021-68634518-850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3207 室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8167601

传真:0551-62272108

联系人:米硕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或 95578、安徽省内客服电话:9688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4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联系人:魏熠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4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4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4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4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20657517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76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李博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9)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电话:021-63898427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5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5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26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周驰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5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5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54)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2 号 7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姚杨

电话: 021-20324176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孟召社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5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54509953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643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6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邮电新闻大厦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21-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2)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吴明旭

电话:010-59497359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6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8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4)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6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6)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6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8654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8)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电话:13810801527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fund.jd.com
69)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人:陈玲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7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71)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72)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73)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冯培勇

电话:010-58170950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74) 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8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 402K

法定代表人:袁飞

联系人:袁振荣

电话:021-61621602

传真:021-61621602-819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7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76)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099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7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李瑞真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7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8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联系人: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81)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法人代表:张旭阳

联系人 :霍博华

电话:010-61952703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8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712195

联系人:李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 www.harvestwm.cn
8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00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侯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 www.danjuanapp.com
84)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8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
街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峰

电话:15114053620

传真:028-84252474

联系人:陈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86)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932810

联系人:王丽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 https://www.tdyhfund.com/
87)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 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 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 https://www.5irich.com/

期后事项:为维护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自 2020 年 4 月 7 日起中止泰诚
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诚财富”)办理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赎回及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投资者通过泰诚财富持有的基金份额,可以通过直销机构发起转托管申请,将持有份额转托管至直销机构,并通过直销办理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A-13 栋三层 306 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5610

联系人:肖燕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3104 室

法定代表人:吕红兵

电话:021-5234 1668

传真:021-5234 1670

经办律师:宣伟华、屠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腾
联系人:陈腾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05 年 4 月 11 日至 5 月 26 日,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671,504,027.15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54,053.36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1,391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671,504,027.15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54,053.36 份,两项合计共 671,658,080.51 份基
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6月1日生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6 月 1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合同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1、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具有销售本基金 资格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3、代销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及网点,。

4、在条件成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 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日常申购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自 2005 年 8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并按《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按《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才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表。

表:本基金申购费率结构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50%

100 万(含)-500 万 1.20%

500 万(含)-1000 万 0.75%

1000 万(含)以上 1000 元/笔

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表。
表:本基金赎回费率结构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0%

7 日(含 7 日)至 1 年 0.60%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30%

2 年(含 2 年)至 3 年 0.10%

3 年(含 3 年)以上 0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超过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25%划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在经各代销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后的费率不得低于基金行业协会自律规则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购费用。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8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价格=1.0188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88=96704.13 份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66 元,持有时间为 18 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价格=1.0566 元

赎回总额=10000×1.0566=10566 元

赎回费用=10566×0.30%=31.70 元

赎回金额=10566-31.70=10534.3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其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按《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按《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及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等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环球资产管理平台为依托,在充分结合国内新兴证券市场特性的原则下,通过投资稳健分红的股票和各种优质的债券,达到基金资产稳健增长的目的,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 A 股;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内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投资为基金资产的 20%至 65%,债券为 35%
至 75%,现金类资产为 5%至 20%。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集中于具有良好分红记录的上市公司,该部分股票和债券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三)投资理念

现金分红是确定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国际经验表明,长期稳定的现金股息是衡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标志;国内经验也显示,高现金分红公司的股票投资收益显著高于低现金分红公司。本基金将重点关注那些运营状况健康、治理结构良好并且有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上市公司;同时,在债券选择方面,坚持收益率与流动性相结合的原则;在有效控制债券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债券持续、稳定的收益,从而为投资者赚取长期而稳定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资产的管理具有重要影响。一般情况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资产的配置策略,并采用资产配置分析会的形式来实施,以资产配置分析会的组织形式保证资产配置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资产配置分析会由投资总监主持,基金经理和研究部总监参加。

本基金通常以每个季度为一个调整周期,在资产配置分析会上,对拟定的投
资组合调整方案进行检验。基金经理负责提交一份对未来一个季度投资组合建议的调整报告,供委员会讨论,形成最终结论,投资总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拥有一定权限对投资组合进行灵活调整。

在具体管理过程中,资产配置同时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法。

“自上而下”的配置过程主要使用数量分析方法,按照下表中的因素(由 A到 E)依次进行分析。

表:影响资产配置的多种因素

(A)宏观因素 (C)新兴市场动态

国内 GDP 和 GNP 相对于美国市场的风险溢价

固定资产投资(政府和个人) 市场周期

对外贸易 (D)技术因素

资本账户和国际收支平衡账

不同等级资产的相对价值



国内 PPI 和 CPI 资本市场融资要求

资金流动(国内市场和国外市

财政赤字和政府财务政策

场)

货币政策和利率 (E)配置决策

(B)美国市场动态 分析现实的变化和趋势

联邦储备利率政策 预测关键的经济指标

货币政策 关注利率政策

其他相关重要指标 关注国内市场动态

“自下而上”策略主要考虑下表中的决定因素。

表:“自下而上”策略需要考虑的决定因素

衡量尺度 影响因素 影响因素的特点

整体预估业绩 如果业绩向上调整的公司数量在增

变化

向上调整幅度 加,那么市场上升的动力会增强。

估值 市场估值水平 当市场估值水平偏低,投资者青睐股


票市场。

有明确题材的行业 如果市场中有明确题材的行业的数量

题材

数量 在增加,那么市场中的行业趋势会走强。

如果市场中可以被建议强力买入的公

强力买进的公司数

机会 司数量在增加,那么市场中的机会会更



大,对于股票来说是正面影响。

资产配置策略则在综合考虑“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策略的基础上,确定最终的选择标准(如下表所示)。

表:资产配置的最终选择标准

对市场的判断 机会型 中性 进取型 乐观

股票比例 20%-30% 40% 50% ≥60%

自上而下 低于经济增长 中性/趋势性同 好转 高于经济增长趋
趋势,轻微恶化

自下而上 审慎-机会 中性 进取 乐观

结论 市场修正,风险 中性;趋势性 市场向上反牛市;经济强劲
性市场;趋势向 增长 转;经济复苏复苏

经济周期,个别

机会。

2、股票选择策略

为了能够恰当地运用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的全球化标准,股票分析员必须对行业的整体趋势和该行业在中国的具体特点有一个深入而清楚的研究。之后,股票分析员以行业整体趋势为背景,寻找最契合所在行业发展趋势的公司,并着重评估公司管理层、公司战略、公司品质以及潜在的变化和风险等基本因素;通过综合最优评价系统对潜在的股票进行优化分析。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组合的回报来自于三个方面:组合的久期管理、识别收益率曲线中价值低估的部分以及识别各类债券中价值低估的种类(例如企业债存在信用升级的潜力)。为了有助于辨别出恰当的债券久期,并找到构造组合达到这一久期的最佳方法,本基金管理人将集中使用基本面和技术分析,通过对个券的全面、
精细分析,最后确定债券组合的构成。
(五)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是投资运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公司投资决策运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层, 对投资总监提交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进行讨论,并对重大投资决策做出决定。

(2)投资组合管理会议:由投资总监主持,基金经理和研究部总监参加。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根据最新的市场动态以及来自分析员的最新推荐,评估投资组合的构成以及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风险控制经理将从风险预测和策略有效性的角度提出建议。当观点达成一致时,对投资组合的调整才能够付诸实施。投资总监在没有统一意见的情况下做出最终决策。

(3)股票池的构建:根据基金合同对投资组合的数量要求,确定备选股票,并建立备选股票池。数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是市值、收益、流通股份、基本面分析等。然后运用基本面分析,分析员进行公司估值的方法,考虑到价值及风险因素,确定买入、持有或卖出的股票,建立核心股票池。凡进入核心股票池的推荐报告需经过研究部负责人审阅、通过并签名;对这些报告的评估分为“通过”与“不通过”;评估为“通过”的推荐报告需符合研究报告质量控制标准。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管理会议的资产配置指令作出的结论构建投资组合。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同时其对组合调整的幅度必须在被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5)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报告会: 风险控制经理提供最新的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报告。针对现有的投资组合,所有的风险控制规则都需要得到检验,从而保证在投资框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

(6)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定期报告,以及最新信息和研究结果做出投资组合的适当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指数= 40%×富时中国 A200 指数+ 55%×中债国债总
指数(全价)+5%×同业存款息率。


在投资基准选择过程中,本基金考虑所采用的指数应该可以有效地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所达到业绩,同时也能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本基金选择富时中国A200 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选择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衡量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富时中国 A200 指数由富时(中国)指数公司发布,是覆盖沪深两个交易市场的跨市场成份指数;在市场代表性,可投资性以及指数的编制与样本股调整情况都能满足本基金的要求。

中债国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权威性,并得到投资者的广泛认同,适于量度本基金债券部分的投资业绩。

期后事项说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决定自 2016年 6 月 17 日起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整体业绩基准指数= 40%×沪深 300 指数+ 55%×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5%×同业存款息率。详情请参阅 6 月 17 日相关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收益稳定、中风险的品种。风险系数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八)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是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要举措。

风险控制经理负责公司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平台的运作。本基金组合风险控制平台建立于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的风险控制平台之上,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风险管理的最高准则。

本基金风险管理主要工具是“国海富兰克林基金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系统”。该风险管理系统包括市场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度量、风险的多因素模型分析(股票和债券分析)及投资组合绩效评估等模块。
(九)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7)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不超过 6 个月的投资建仓期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第(4)、(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并使之达到上述比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抵押;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房地产等实业投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行规定的除外;

(6)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7)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207,771,764.36 61.63

其中:股票 207,771,764.36 61.6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7,147,170.00 34.75

其中:债券 117,147,170.00 34.7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461,710.14 2.51

8 其他资产 3,726,979.86 1.11

9 合计 337,107,624.3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3,432,188.66 37.3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987,241.74 0.6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754,000.00 0.2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875,000.00 2.3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736,871.94 0.83

J 金融业 55,549,408.98 16.8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02,475.00 1.0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578.04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978,000.00 0.9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50,000.00 2.68

S 综合 - -


合计 207,771,764.36 62.84

注:鉴于部分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过于微小,四舍五入后无法通过小数点
后两位数据加以列示,故标注为“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3899 晨光文具 450,000 21,933,000.00 6.63

2 601012 隆基股份 750,000 18,622,500.00 5.63

3 600036 招商银行 466,500 17,531,070.00 5.30

4 002271 东方雨虹 600,000 15,786,000.00 4.77

5 002142 宁波银行 550,000 15,482,500.00 4.68

6 300003 乐普医疗 409,871 13,558,532.68 4.10

7 300059 东方财富 800,000 12,616,000.00 3.82

8 601966 玲珑轮胎 540,000 12,382,200.00 3.74

9 300251 光线传媒 750,000 8,850,000.00 2.68

10 600009 上海机场 100,000 7,875,000.00 2.3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7,147,170.00 35.4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7,147,170.00 35.4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7,147,170.00 35.4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90205 19国开05 300,000 29,556,000.00 8.94

2 180202 18国开02 200,000 20,056,000.00 6.07

3 018003 国开1401 153,600 18,232,320.00 5.51

4 018006 国开1702 175,000 17,946,250.00 5.43

5 180212 18国开12 100,000 10,153,000.00 3.0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

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6,242.5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574,185.96

5 应收申购款 96,551.3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26,979.8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间的可转债。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2005年6月1日 -

3.54% 0.33% 5.34% 0.52% -1.80% -0.19%
2005年12月31日
2006年1月1日 -

58.79% 0.69% 40.35% 0.56% 18.44% 0.13%
2006年12月31日
2007年1月1日 -

66.02% 1.36% 43.97% 0.92% 22.05% 0.44%
2007年12月31日
2008年1月1日 —

-41.58% 1.58% -29.24% 1.20% -12.34% 0.38%
2008年12月31日
2009年1月1日 —

53.38% 1.27% 28.12% 0.81% 25.26% 0.46%
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1月1日 —

5.00% 1.11% -5.71% 0.62% 10.71% 0.49%
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 —

-19.69% 0.95% -8.37% 0.52% -11.32% 0.43%
2011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日 —

1.38% 0.89% 3.70% 0.49% -2.32% 0.40%
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1月1日 —

8.70% 0.95% -6.55% 0.57% 15.25% 0.38%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1日 —

21.48% 0.84% 22.29% 0.50% -0.81% 0.34%
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1日 —

28.54% 1.65% 4.73% 0.99% 23.81% 0.66%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1日

-1.10% 1.03% -4.47% 0.55% 3.37% 0.48%
-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

8.90% 0.40% 5.38% 0.26% 3.52% 0.14%
-2017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

-10.47% 0.79% -7.91% 0.53% -2.56% 0.26%
-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

39.60% 0.78% 14.04% 0.48% 25.56% 0.30%
-2019年12月31日
2005年6月1日 —

377.77% 1.06% 118.86% 0.68% 258.91% 0.38%
2019年12月31日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对旗下基金已持有的长期停牌
股票,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央行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 度已实现收益的 75%;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 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按 《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 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3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3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6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50%

100 万(含)-500 万 1.20%

500 万(含)-1000 万 0.75%

1000 万(含)以上 1000 元/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0%

7 日(含 7 日)至 1 年 0.60%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30%

2 年(含 2 年)至 3 年 0.10%

3 年(含 3 年)以上 0

4、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
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按 《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系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前述日期提供后)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自主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自主披露信息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收益稳定、中风险的品种。风险系数介于股票 和债券之间。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政治、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 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 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 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 的风险。

4、利率风险: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相对集中的投资策略,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 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 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
降风险。

1、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管理风险

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五)科创板股票的特有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流动性风险:

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可能采用摇号抽签方式对于参与网下申购中签的账户进行获配股份的一定时间内的锁定机制,锁定期间获配的股份无法进行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1)退市情形更多。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2)退市时间更短。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3)执行标准更严。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

(4)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5)境外企业风险。在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其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6)存托凭证特别风险。存托凭证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但持有人并不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7)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
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8)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涉及的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5 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获得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 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 6 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错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 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资产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 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
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 T+3 日上午 11:
00 前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签署。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运 营部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 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储存并 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资料寄送

1、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交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本公司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基金投资人也可 选择月度短信对账单。我司将在每期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基金 账户对账单。本公司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须在开户成功 后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 和 021-38789555),我们在核对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基金投资者 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关于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开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五)资讯服务

1、 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信息。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 021-3878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客服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9 年 6 月 19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
时更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公告;

2、2019 年 6 月 21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可参与科创板投资及相关风险揭示的公告;

3、2019 年 6 月 26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2019 年 7 月 3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认)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019 年 7 月 6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
信银行信智投组合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19 年 7 月 13 日,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及摘要(2019 年第 2 号);

7、2019 年 7 月 18 日,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2 季
度报告;

8、2019 年 7 月 23 日,关于增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2019 年 8 月 1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10、2019 年 8 月 15 日,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11、2019 年 8 月 16 日,关于增加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12、2019 年 8 月 20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直销柜台开
展旗下部分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019 年 8 月 28 日,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
度报告及摘要;

14、2019 年 8 月 28 日,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
度报告;

15、2019 年 10 月 16 日,关于增加唐鼎耀华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2019 年 10 月 24 日,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3
季度报告;

17、2019 年 11 月 12 日,关于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2019 年 12 月 10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中信银行信智投组合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2019 年 12 月 27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
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以及“2020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9 年 12 月 31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
续参加苏州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2019 年 12 月 31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
续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2020 年 1 月 4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2020 年 1 月 17 日,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以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4、2020 年 1 月 17 日,关于增加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2020 年 1 月 17 日,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4
季度报告;


26、2020 年 1 月 18 日,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以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7、2020 年 2 月 3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做好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提示性公告;

28、2020 年 2 月 28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 32 只公募基金法律文件的公告;
29、2020 年 2 月 28 日,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30、2020 年 2 月 28 日,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31、2020 年 2 月 28 日,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书及摘要更
新;

32、2020 年 2 月 28 日,关于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法律文件的公告;

33、2020 年 3 月 2 日,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34、2020 年 3 月 4 日,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以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35、2020 年 3 月 27 日,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年度
报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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