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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A (4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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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强化收益债券A450005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08-10-24     基金规模:3.74亿份     基金经理: 刘怡敏 
基金全称: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32%
  • 近一月增长率
    0.94%
  • 近一季增长率
    3.13%
  • 近半年增长率
    2.08%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8%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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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修订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体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7
五、基金备案 ...... 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9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5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6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2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7
十一、基金的托管......29
十二、基金的销售......29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0
十四、基金的投资......31
一) 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31
二) 动态收益增强策略 ......33
三) 股票投资策略 ......33
四) 可转债投资策略 ......33
五) 权证投资策略 ......34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36
十六、基金的财产......36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37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40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42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3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44
二十二 业务规则 ......4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7
二十四、违约责任......49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50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50
一、前言

(一)订立《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及更新 指《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主动的资产管理,在严格控制风险、保证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所有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或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的,均称为 A 类;不收取申购费的,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均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时间按一定比例收取赎回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3%,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通过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信息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份额分为 A、C 两类,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帐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赎=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3%。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净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7 日(含 7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等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4)、(6)、(7)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当发生上述第(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 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共同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当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书面答复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参加持有人大会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经通知后无故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有权收取注册登记费。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动的资产管理,在严格控制风险、保证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也可以直接投资于二级市场的股票。本基金不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权证,可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根据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上述投资比例并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三)投资理念

基于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的趋势性波动的判断,采取“自上而下”的主动投资策略,通过组合管理来合理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债券久期管理为主,辅以各种稳健套利策略,追求低风险的持续稳定回报。

(四)投资策略
一) 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组合的回报主要来自于组合的久期管理,识别收益率曲线中价值低估的部分以及各类债券中价值低估的种类。本基金将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主,结合经济周期、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资金供求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研判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在保证流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1) 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场供需、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分析,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并依此调整组合久期和资产配置比例。
(2) 久期控制策略

在对利率变化方向和趋势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久期目标,合理控制利率风险。在预期利率整体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在预期利率整体下降时,提高组合久期。
(3) 期限结构配置

在决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后,本基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决定组合期限结构配置。

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是根据收益曲线的非平行移动调整资产组合,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间内获得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的策略。主要有三种配置方式可以选择:子弹策略是将组合各债券到期期限高度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的某一点;哑铃策略是将到期期限集中于曲线的两端;而梯形策略则是各期限到期的债券所占的比重基本一致。
(4)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有必要将债券资产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在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5) 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为控制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需经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内部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6) 套利策略


在有效资产配置的基础之上,基金管理人还将采用多种投资手段,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并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
二) 动态收益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取多种灵活的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息差策略等。

(1) 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期限剩余期限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三)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括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和新股申购。

本基金可适当参与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公司深度研究相结合,精选具有稳定的现金分红能力和持续的盈利增长预期,且估值合理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认为参与新股申购获得收益不但要求对股票上市价格进行准确判断,更重要的是对上市企业更长期投资价值的判断。因此,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度的基本面研究、挖掘内在投资价值是本基金获得超额收益的主要来源之一。本基金对获配新股适时选择获配新股变现时机,以获取较好的股票变现收益。
四) 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易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
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五)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可持有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债券所分离的权证。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全价)

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权威性,并得到投资者的广泛认同,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3)《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第(2)、(8)、(10)、(11)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上述(1)、(3)、(4)、(5)、(6)及(8)等投资组合比例限制是根据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制定的,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检查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其中基金大比例分红、份额拆分等基金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导致投资组合的比例与上述限制不一致的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投资组合的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三个月。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照与销售机构的销售协议的约定分别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的收费模式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但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7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二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或履行本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六)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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