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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工银深证红利ETF联接A (4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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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深证红利ETF联接A481012
基金类型:ETF联接、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0-11-09     基金规模:15.86亿份     基金经理: 赵栩 
基金全称: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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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一月增长率
    1.63%
  • 近一季增长率
    8.97%
  • 近半年增长率
    3.23%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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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红利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6月)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6月13日证监许可[2010]80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

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波

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联接型基金,其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基

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收益,

是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在运作方式方面,本基金与目标ETF基金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但目标ETF基

金的运作方式是交易型开放式,即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也可以采

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用标的指数成分股实物申购和赎回目标ETF份额;本基金的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并不安排上市交易,认购、申购和赎回通过现金采用“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一级市场

新发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基金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

限制的情形除外。联接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目标ETF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

股票的资产总和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90%。现金、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权证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标的指数成分股实物形式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目标ETF;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本基金的目标ETF。

本基金并不保证和目标ETF业绩表现完全一致,尤其以每日而言。原因在于两者在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5月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1年3月31日。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4
九、基金的注册登记................................................................................................................ 32
十、基金的投资........................................................................................................................ 33
十一、基金的业绩.................................................................................................................... 41
十二、基金的财产.................................................................................................................... 4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4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51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5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6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66
二十五、备查文件.................................................................................................................... 66
附件一........................................................................................................................................ 67
附件二........................................................................................................................................ 84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属于联接型基金,其目标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高于混

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

收益,是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在运作方式方面,本基金与目标 ETF 基金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但目标 ETF

基金的运作方式是交易型开放式,即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 ETF 基金份额,也

可以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用股票申购和赎回目标 ETF;本基金的运作方式

是契约型开放式,并不安排上市交易,认购、申购和赎回通过现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

赎回”的方式。

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一级

市场新发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基金投

1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但因法律法规

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联接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目标 ETF 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并不保证和目标 ETF 业绩表现完全一致,尤其以每日而言。原因在于两者在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2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
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证券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
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目标 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ETF)
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 并且, 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
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发售时, 本基金选择深证红利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35、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 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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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本基金
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回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深证红利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
金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间进行的转换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申购
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利润: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 ETF
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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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 ETF 份额在内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
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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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010-5869 8918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5%;瑞士信贷占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行长。1984 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2004 年 9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曾任中国工商银

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四川省分行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副总

裁、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等职。目前兼任中国工商银行(阿拉木图)

股份公司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中东)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

会主任和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长驻香港工作,负责资产管理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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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新兴市场及亚太区市场业务,是资产管理部的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并兼任瑞士信贷亚

太 地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 2010 年 重 返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 在 此 之 前 任 职 于 复 兴 集 团

(Renaissance Group),最后担任复兴集团的副首席执行官及全球主席。在 2006 年加盟复

兴 集 团 之 前 , Harvey 先 生 合 作 创 立 了 以 亚 太 地 区 市 场 为 主 的 多 策 略 对 冲 基 金 — —

Bennelong 资产管理公司。Harvey 先生 1993 年初次加入瑞士信贷香港公司。他在任的十年

间,分别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担任了多种不同的职务、涉足多个区域。他离任前是香港投

资银行部和客户拓展业务的负责人。此外,他创立并管理了瑞士信贷在亚洲(除日本)的

固定收益业务,并担任了多个领导职务,包括新兴市场固定收益分配全球负责人,管理中

东、非洲、土耳其和拉丁美洲的业务。
David Peter Walker 先生:独立董事,1978 年至 1983 年任职于 J.P.Morgan,负责跨
国企业的资金管理咨询研究的推广及进行,以及推广及执行债务融资;1983 年至 1990 年任
职于 Bankers Trust,先后担任资本市场部发起成员、执行董事及美国资本市场部主管、负
责亚太区(日本除外)的银行及证券业务;1990 年至 2003 年 5 月,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
士顿,担任执行董事、证券产品业务主管、投资银行部主管等职; 2003 年 6 月至今,成立
物业发展业务公司,并兼任几家英国公司的董事。

陈晓燕女士:董事,学士。1982-1984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会发局。1984-1986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营业处处长。1986-1998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副主任。1998

-1999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部主任。1999-2001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总经

理。2001 年 1 月至 2009 年 7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2009 年 7 月至今

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业务总监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刘国恩先生: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大光华卫生经济与

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中国医药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曾执教美国南

加利福尼亚大学(1995-1999)、美国北卡大学(2000-2006,获终身教职);曾担任中国留

美经济学会 2004-2005 届主席以及国际医药经济学会亚太联合会主席。目前担任国务院城

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评估专家组成员等职,同时承担了包括国家发改委、世界银行等直接

立项资助的重大课题。

牛大鸿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1995-2000 年 ASIAN MERCHANTS PTE LTD 副总经理、

总经理。1999-2000 年 MERCHAN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 副总裁(兼)。2000 年

至今 PHQ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 执行总裁。

蔡昀,董事,学士。1990-1993 年任职于中远总公司审计处。1993-1994 年任职于中
远(集团)总公司审计处员工。1994-1996 年任职于中远英国公司。1996-1998 年任中远(集

8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团)总公司监督部审计室副主任。1998-1999 年任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审计处处长。
1999-2006 年任中远英国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11 月至今任中远(集团)总公司财务部副
总经理。

赵跃女士:董事,硕士。1987-1994 年在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4-1998

年在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1998.01-1998.09 任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常务董事、

副总经理。1998-2002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证券基金托管部总经理。2002-2004 年任中国工商

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2004 年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养老金业务部(原企

业年金中心)总经理。

郭特华女士: 董事,总经理,博士。1989-1998 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

资金计划部副处长,1998-2005 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历任处长,副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张衢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1997.5-1998.8 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党

组书记。1998.8-2000.11 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0.11-2005.10

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党委委员。

Sarah Pearson 女士:监事,法学学士。拥有英格兰、香港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

州)的执业事务律师资格。现任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负责亚太区及全球新

兴市场的资产管理业务。Pearson 女士于 1994 年加盟伦敦瑞士信贷金融产品 (Credit

Suisse Financial Products), 1996 年至 2010 年年中曾先后派驻香港、新加坡、东京和

悉尼。出任现有职务前,Pearson 女士曾任亚太区区域总顾问六年,并在 2006 年至 2010

年期间担任瑞士信貸澳洲區首席运营官以及亚太区副信誉风险核准人。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Pearson 女士曾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的伦敦银行部门担任事务律师。

王妍敏女士:监事,硕士,会计师。1997.08-1999.04 中远(集团)总公司资产管理

中心员工。1999.04-2009.02 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员工。2009.02 至今任中远(集团)

总公司监督部财务审计室副经理。2010 年 7 月起兼任中远慈善基金会监事。

江明波先生:11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信用添利债券型基金、工银四季收益债券

型基金基金经理。

刘坤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

2002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高级经理;2000 年至

2002 年,任职于环球太阳海网络电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财务经理;1998 年至 200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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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于北京东方龙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1995 年至 1998 年,任职于北京

康拓科技开发集团总公司,担任主管会计。1991 年至 1994 年,任职于北京康捷电子工程

有限公司,担任主管会计。2007 年 11 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经理。

2010 年 8 月起,担任业务主管。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碧艳女士:督察长,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7-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

经理。

夏洪彬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1999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瑞士信贷资产管理

公司,历任高级风险分析师、副总裁;2003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

曾担任 CSFB/Tremont 对冲基金指数的数量分析员、基金经理、副总裁。2006 年加入瑞士

信贷集团资产管理部,历任副总裁、董事。

肖在翔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980 年至 1982 年任职于

中国人民银行,1984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历任储蓄部储蓄业务处处长,零

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樊智先生:8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2009 年 9 月 8 日至今担任工银沪深 300 基金、

工银上证央企 ETF 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 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红利 ETF 基金

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 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红利 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何江旭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

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 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工银价值、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江明波先生:11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信用添利债券型基金、工银四季收益债券

型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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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先生:首席经济学家,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0

年 8 月至 2005 年 2 月,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担任主任科员。2005 年 2 月至 2007 年 9 月,

任职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副主任。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职于中

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高级经理。2009 年 10 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首席经济学家。

曹冠业先生:10 年证券从业经验,CFA、FRM;先后在东方汇理担任结构基金和亚太股

票基金经理,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 QFII 基金投资经理;2007 年加

入工银瑞信,曾任工银全球、工银价值基金经理,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工银成长基金经

理;

郝康先生:16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联和运通投

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北京博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和财务总监;

2007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国际业务总监、工银全球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工银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工银双利债券

型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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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本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之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但买卖目标 ETF 除外;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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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四)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

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

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

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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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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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电话: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城市和县域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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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

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

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

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

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1 年 5 月 8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共 95 只,包括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天源平

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

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

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

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

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

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

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

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

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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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

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

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可

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

基金(LOF)。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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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

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同时记录工作日志。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010-58698918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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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583111、010-66583110

联系人:柳剑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户并认购本基金。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58781234

传真: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41405

传真:010-6554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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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网址:www.95579.com

(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话: 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 0371--65585665

公司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67218 400-813-9666

(8)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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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9)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注册资本:5.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 话:0591-87841160
传 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1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网址: www.txsec.com
(1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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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地盛南街 1 号国光高科大厦 4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010-58698918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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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电 话:(010)66575888
传 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王莹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王鸣宇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 真:(021)23238800

联系人:王鸣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6 月 13 日证监 许可

[2010]808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ETF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红利价格指数。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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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11月9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

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

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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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 月 17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不超过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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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申购本

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5%,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

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申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300 万 0.8%
申购费
300 万≤M<500 万 0.6%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 5%。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赎回费率
Y<1 年 0.50%
赎回费 1 年≤Y<2 年 0.20%
2 年≤Y 0%
注:Y 为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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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1.9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1.95=495.05 元

申购份额=49,501.95/1.05=47,144.7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144.71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
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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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
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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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

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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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1、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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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的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与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间约定相同。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

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截至 2011 年 5 月 8 日,本基金管理人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工银瑞信核心

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及 B 类基金份额、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及 B 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机构和相关规则参见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3、转换费

各基金之间转换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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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

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2、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如

遇有调整,另见相关公告)

3、办理场所

截至 2011 年 5 月 8 日,投资者可在本公司部分网上交易渠道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

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网点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申请。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根据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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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

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本基金之目标 ETF 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即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为深证红利价格指数。
深证红利价格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市场
指数。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适当程序变更目标 ETF 时,标的指数应相应变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作为一个联接基金,为特定投资者群体提供投资与本基金标的指数相同的目标
ETF 的渠道,将主要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跟踪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实现指数化投资,有望
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以低成本和较低的风险获得良好的当期红利收益与长期投资回
报。
(四)目标 ETF 的投资
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0 年 6 月 13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08 号文核准募集。
目标 ETF 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目标 ETF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投资组合管理等具体内容以目标 ETF 基金合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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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列示为准。
(五)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募集发行的以本基金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之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即深证红利 ETF(以下简称“目标 ETF”)份额,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总和占本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债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六)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资产将投资于目标 ETF 份额,该部分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本基金不参与目标 ETF 的投资管理。根据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
选成份股票,以及一级市场新发股票(首次发行或增发)、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使得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
标的指数。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偏
差绝对值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 0.3%,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
2、基金投资策略
2.1 基金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其指定的目标 ETF,现时目标 ETF 仅指工银深证红利 ETF。
2.2 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构建基金组合,使得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1)以标的指数成分股实物形式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目标 ETF;
2)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本基金的目标 ETF,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工银
深证红利 ETF 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2.3 日常组合调整
在基金的日常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一级市场利用股票组合申购、赎回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实现指数化投资。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亦可通过二级市场在证券交易
所买入、卖出目标 ETF 基金份额。两种投资方式主要根据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以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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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优势决定。
3、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为了本基金满足申购赎回需要,本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成份及备选股
票,该部分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在
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2)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
长期停牌;(3)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可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
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根据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参考。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投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 风险分析
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

图:投资管理流程
2.1 投资研究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金融工程研究人员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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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
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
题。
基金经理在公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
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3 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
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2.4 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2.5 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
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向基
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深证红利价格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5%。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并公告。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深证红利 ETF 基金的联接基金,风险与收益与股票型基金接近,具有较高风
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
均收益,是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十) 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募集发行的以本基金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之目标 ETF
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总和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2)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其中,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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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标的
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8)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仅限于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
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2)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标的指
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一)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但买卖目标 ETF 除外;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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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十二)目标 ETF 的变更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所联接的目标
ETF,以与原目标 ETF 有类似投资目标的 ETF 作为新的目标 ETF:
(1)目标 ETF 的基金合同终止;
(2)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3)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四)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56,235,943.01 9.56
其中:股票 156,235,943.01 9.56
2 基金投资 1,370,176,595.80 83.80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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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009,911.32 2.14
7 其他资产 73,589,740.86 4.50
8 合计 1,635,012,190.9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8,057,790.30 0.50
C 制造业 96,201,281.02 5.94
C0 食品、饮料 21,500,770.90 1.33
C1 纺织、服装、皮毛 766,590.00 0.05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2,346,287.58 0.14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9,212,110.02 0.57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38,547,787.13 2.38
C7 机械、设备、仪表 23,827,735.39 1.47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922,347.93 0.37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3,052,746.99 0.19
G 信息技术业 16,381,799.50 1.01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556,046.40 0.03
J 房地产业 22,841,732.87 1.41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3,222,198.00 0.20
合计 156,235,943.01 9.65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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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0063 中兴通讯 488,107 14,643,210.00 0.90
2 000895 双汇发展 203,842 14,299,516.30 0.88
3 000002 万 科A 1,623,723 14,110,152.87 0.87
4 000527 美的电器 620,170 11,621,985.80 0.72
5 000792 盐湖钾肥 176,782 9,212,110.02 0.57
6 000060 中金岭南 349,280 7,265,024.00 0.45
7 000012 南 玻A 305,466 6,292,599.60 0.39
8 000568 泸州老窖 124,171 5,538,026.60 0.34
9 000402 金 融 街 806,900 5,446,575.00 0.34
10 000709 河北钢铁 1,330,300 5,307,897.00 0.33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761,264.1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9,822,844.2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026.05
5 应收申购款 987,606.4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3,589,740.8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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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占基金资净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允价值(元) 值比例(%) 说明

1 000895 双汇发展 14,299,516.30 0.88 重大事项
2 000002 万 科A 14,110,152.87 0.87 临时股东大会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0 年 11 月 9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0.11.9-2010.12.31 0.51% 0.58% -6.88% 1.90% 7.39% -1.32%

2011.1.1-2011.3.31 1.35% 1.42% 2.11% 1.44% -0.76%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87% 1.16% -4.91% 1.64% 6.78% -0.48%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0 年 11 月 9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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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 ETF 份额在内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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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份额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非证
券交易所的营业日,以该基金做最近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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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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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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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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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主要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之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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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投资目标 ETF 份额所得收益;
4、银行存款利息;
5、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6、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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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基金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者对不同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
的收益分配方式。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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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的 0.5%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前一日所对应公允价值后的剩
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的 0.1%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前一日所对应公允价值后的剩
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
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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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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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对基金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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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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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场外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变更目标 ETF;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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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处和基金托管人处,供公众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处和基金托管人处,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 ETF 联接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于 ETF 基金的特定风险以及基

金的常规风险三方面。

A. ETF联接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两者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本基金与其目标ETF基金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几点:

(1)二者的业绩比较基准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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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者的投资组合限制存在差异。

(3)联接基金在进行现金与股票转换的过程中的成本与收益受二级市场价格影响。

(4)由于联接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在证券交易所买入、卖出目标ETF基金份额,因此目

标ETF二级市场的折溢价将影响联接基金的收益。

(5)联接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及备选股,这部分股票投资组合与ETF的投

资组合可能存在差异。

B. 投资于ETF基金的特定风险

1、目标 ETF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目标ETF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

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目标ETF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

3、目标ETF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其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目标ETF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其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目标ETF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

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目标ETF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目标ETF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

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目标ETF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

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目标ETF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目标ETF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目标ETF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目标ETF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目标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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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目标ETF基金投资组合中个

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

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

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目标ETF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目标ETF基金将

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目标ETF基金

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目标ETF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

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

7、退市风险

因目标ETF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因目标ETF基金在申购、赎回清单可能不会对所有的成份股允许使用现金替代,而且现

金替代比例会设置现金替代上限比例进行控制。所以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

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购入申购所需的足够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9、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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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目标ETF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

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

现风险。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目标ETF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

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

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

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C. 基金的常规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

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I、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II、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III、利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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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IV、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V、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VI、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

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VII、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VIII、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4)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联接型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复制法跟踪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基金在多数情况

下将维持较高的目标ETF投资比例,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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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5)跟踪误差风险

尽管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

度,但是,因法律法规的限制及其它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分股票;此外,

基金运作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管理成本、交易成本以及其它费用,本基金的每日收益率将不可

避免的相对标的指数产生偏离,造成跟踪误差。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由于投资人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发生的可能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在投资人进行证券交易中他人做出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属于无效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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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赎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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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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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基金份额净值等。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8小时的人工服务(9:00-17:00)。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58698918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

传真:010-66583100

(二)资料寄送

本公司在获得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账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者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寄送。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文

件形式寄送,若基金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

每年度结束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文件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介绍、服务指南、基金

投资报告、投资者教育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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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方式的查询与变更服务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

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

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

间和业务规则另行公告。

(五)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人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或登陆本公司网站添加电子邮箱地址,订制电子对账单和各

类资讯。

(六)短信服务

投资人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或登陆本公司网站预留准确的手机号码,订制各类资讯和通

知服务。

(七)客户服务中心网上客户服务

1、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及资讯服务平台。投资者可以咨询热点问题,

并通过“在线客服”、网站论坛、信箱留言等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2、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登陆公司网站办理本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包括: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

网址:www.icbccs.com.cn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八)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信函、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投资人还可以通过

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次更新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的有关公告:

1、关于增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20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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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增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2010年10月20日;

3、关于增加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2010年10月22日;

4、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2010

年11月10日;

5、工银深证红利ETF联接2010年11月12日资产净值公告,2010年11月12日;

6、工银深证红利ETF联接2010年11月19日资产净值公告,2010年11月19日;

7、工银深证红利ETF联接2010年11月26日资产净值公告,2010年11月26日;

8、工银深证红利ETF联接2010年12月3日资产净值公告,2010年12月3日;

9、工银深证红利ETF联接2010年12月10日资产净值公告,2010年12月10日;

10、工银深证红利ETF联接2010年12月17日资产净值公告,2010年12月17日;

11、工银深证红利ETF联接2010年12月24日资产净值公告,2010年12月24日;

1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长网上交易工行在线支付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

惠的公告,2010年12月31日;

13、工银深证红利ETF联接2010年12月31日资产净值公告,2010年12月31日;

14、2010年12月31日基金净值公告,2010年12月31日;

15、工银深证红利ETF联接2011年1月7日资产净值公告,2011年1月7日;

16、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关于开通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业务及部分费率优惠的公告,2011年1月12日;

17、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公告,2011年1月12日;

18、关于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1年1月14日;

19、工银深证红利ETF联接2011年1月14日资产净值公告,2011年1月14日;

20、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

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1年3月31日;

2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2011年4月12日;

22、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1年第1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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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3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

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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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赎回费率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
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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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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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
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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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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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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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赎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
会;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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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授权委托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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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及身份证明和受托出席会议者身份证明
及其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以下称为“监督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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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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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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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
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
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款所规定的第(1)-(7)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条第(二)
款所规定的第(8)、(9)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
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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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
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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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四、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订立《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
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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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赎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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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
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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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和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进行调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
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如因注册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
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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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
获得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
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其它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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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48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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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
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募集发行的以本基金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
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即深证红利 ETF(以下简称“目标 ETF”)份额,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总和占本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债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募集发行的以本基金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之目标 ETF
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总和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2、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其中,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标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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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8、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仅限于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时,
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2、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标的指数
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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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双方约定方式完成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
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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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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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后对此
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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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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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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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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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 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主要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
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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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之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
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定期与对方的账册进行核对,相互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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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报表或定期报告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书面商
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
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
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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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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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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