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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宝海外科技股票(QDII-LOF)A (5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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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海外科技股票(QDII-LOF)A501312
基金类型:LOF、QDII     成立日期:2023-04-11     基金规模:2.91亿份     基金经理: 周晶 杨洋 赵启元 
基金全称: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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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A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A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23年4月25日

公告日期:2023年4月20日


目 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1
二、 基金概览......2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3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6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介绍......8
六、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5
七、 基金财务状况......16
八、 基金投资组合......18
九、 重大事件揭示......21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22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23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24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25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A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A类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2023年3月11日发布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二、 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二)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四)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 A 类份额(场内简称:海外科技,扩位简称:海外科技LOF,基金代码:501312)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C 类份额(基金简称:华宝海外科技股票(QDII-LOF)C,基金代码:017204))仅通过场外公开发售。

(五)本次上市交易的 A 类份额

基金代码:501312;

场内简称:海外科技;

扩位简称:海外科技 LOF;

(六)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3年4月17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300,141,187.55份,其中A类份额290,631,502.56份;C类份额9,509,684.99份。

(七)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23年4月17日,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0.9999元,C类份额净值0.9998元

(八)本次上市交易的A类基金份额:279,084,935.00份

(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上市交易日期:2023年4月25日

(十一)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上市推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准予募集注册的机构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189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年4月11日

3、发售日期: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4月7日

4、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5、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6、发售机构:

(1)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场外销售机构

①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直销e网金。

②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8、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300,110,248.8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00,110,248.80份;利息结转份额30,938.75份,总确认份额为300,141,187.55份。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及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已于2023年4月11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专户。

本基金A类份额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本次募集资金折合A类基金份额共计290,631,502.56份,其中场内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本息)确认为279,084,935.00份,场外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本息)确认为11,546,567.56份。

9、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23年4月11日验资完毕,2023年4月11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3年4月11日获得《关于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备案确认的函》(机构部函【2023】83号)的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年4月11日

1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00,141,187.55份

(二)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本基金将于2023年4月25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详细信息请投资者查阅刊登在2023年4月20日《上海证券报》及发布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三)本基金A类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8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3年4月2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A类份额场内简称:海外科技LOF(基金代码:501312)

5、本次A类份额上市交易份额:279,084,935.00份(截至2023年4月17日)

6、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持有人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需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A类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上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 7,686 户,其中 A 类份额场内
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2,136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130,657.74 份;A 类份额场
外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306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 37,733.88 份。

(二)持有人结构

1、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本基金 A 类份额场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279,084,935.00
份。其中,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36,090,401.00 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48.76%;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42,994,534.00 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
51.24%。

2、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情况如下:

项目 持有份额总数(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基金管理公司所有从业 49,504.00 0.02%

人员持有本基金A类份额

(三)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

1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19,999,900.00 7.17%

2 上海鑫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鑫绰 10,001,250.00 3.58%

增强策略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上海鹤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00,250.00 3.58%

鹤禧阿尔法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 东吴期货有限公司 10,000,205.00 3.58%

5 上海思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思勰 9,999,450.00 3.58%

金选量化新享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 齐勇 9,999,000.00 3.58%

7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7,999,360.00 2.87%

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954,431.00 2.85%

9 上海千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千朔 7,000,305.00 2.51%

量化七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证券-国君资管3189FOF单一资

10 产管理计划-上海证券护航FOF单一 7,000,260.00 2.51%

资产管理计划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介绍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总经理:向辉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1.5 亿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20%的股份。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信息

黄孔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职于宝钢集团计财部和资产经营部、宝武集团下属公司,曾兼任中国太保非执行董事、兴业银行监事、兴业银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董事等。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向辉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 年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卢余权先生,董事,本科。曾任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副局长、江苏省铁路办公室规划计划处处长。现任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法律顾问。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

2、监事会信息

朱莉丽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华平集团执行董事。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总监、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沈燕女士,职工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审计部主任审计师,宝钢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内审主管。

丁科先生,职工监事,硕士。曾任招银金融租赁业务研发部客户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企划部经营分析经理,华宝投资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华宝基金战略规划部战略规划主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销售部高级销售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向辉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理,美林(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曾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 T.A. Consul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2002 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副总经理,营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洋,硕士。曾在法兴银行、东北证券从事证券交易、研究、投资管理工作。2014 年 6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等职务。2021 年 5 月起任华宝英国富时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 3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起任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2022 年 9 月起任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3 月起任华宝纳
斯达克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周晶,博士。先后在德亚投资(美国)、华宝基金、汇丰证券(美国)从事风控、投资分析等工作。2011 年 6 月再次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策略部总经理、首席策略分析师、海外投资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起任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8
月任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起任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起任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起任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起任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 35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起任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起任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0 年 11
月起任华宝英国富时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2 月起任华宝中证港
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起任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起任华宝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3 月起任华宝纳斯达克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5、跨境公募基金权益投决会信息

周晶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钟奇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创新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洋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2 年年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27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
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Corporation)

注册地址:240 Greenwich Street, New York, New York10286 USA

办公地址:240 Greenwich Street, New York, New York10286 USA

法定代表人:Todd Gibbons (Interim Chairman & CEO-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成立时间:1784 年

股东权益:415 亿美元(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资产规模:37.1 万亿美元(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信用等级:Aa2 评级(穆迪),AA-(标普)(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纽约梅隆银行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纽约 240 Greenwich Street,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商业
银行,也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之一。公司集多元化及其配套业务于一体,服务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资产服务、发行人服务、清算服务、资金服务和财富管理。公司通过在全球 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为超过 100 个金融市场的投资提供证券托管服务,为全球最大的托管行,并且是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服务提供商之一。公司在存托凭证、公司信托、股东服务、清算贸易、融资服务、佣金管理等业务方面都位居全球前列,并且是领先的美元现金管理、结算服务和全球支付服务供应公司。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纽约梅隆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37.1万亿美元,管理资产规模为1.9 万亿美元。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纽约梅隆银行股东权益为 415 亿美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3.7%。全球员工总人数为 48,400。


信用等级: Aa2 评级(穆迪),AA-(标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二)境外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四、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培菁、张亚旎


六、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本报告期末

资 产

2023 年 4 月 17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300,161,213.83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300,161,213.83

本报告期末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23 年 4 月 17 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49,335.56

应付托管费 9,867.12

应付销售服务费 468.93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3,698.10

负债合计 63,369.71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00,141,187.55

未分配利润 -43,343.43

所有者权益合计 300,097,844.1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00,161,213.83

注:报告截止日 2023 年 4 月 17 日,基金份额总额 300,141,187.55 份,其中 A 类份额
290,631,502.56 份,基金份额净值 0.9999 元;C 类份额 9,509,684.99 份,基金份额
净值 0.9998 元。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300,161,213.83 100


7 其他资产 - -

8 合计 300,161,213.83 1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指数部分的股票投资。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指数部分的股票投资。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投资。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

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其他资产。

3.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4.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在
《上海证券报》刊登《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募集注册的文件; 2、《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
3、《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或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识别、委托人身份和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裁筛查等,并为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8)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9)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本基金通过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或终止除人民币以外的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的法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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