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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ETF (5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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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ETF515700
基金类型: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9-12-31     基金规模:23.98亿份     基金经理: 钱晶 王仁增 
基金全称: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4.62%
  • 近一月增长率
    -5.21%
  • 近一季增长率
    -0.64%
  • 近半年增长率
    -13.07%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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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对旗下 11 只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根据《指数基金指引》及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前言”、“释义”、“基金的投资”等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基金名单及基金合同具体修订条目和内容详见附件及各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

2、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经与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对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本公司也将对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作出相应更新并及时公告。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平台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咨询相关信
息。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
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

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

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

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30 日

附件一: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11 只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明细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托管人

1 平安 MSCI 中国 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平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平安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平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平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平安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平安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11 只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

涉及的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第一部分 据和原则 则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XX、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
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XX、《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第二部分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释义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八、基金标的指数 八、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XX 指数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XX指数及其未来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可能发生的变更。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XX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 XX 指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XX 指 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第三部分 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基金的基 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本情况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数。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 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告。 作。

第十四部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分 基金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
的投资 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
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
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
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
行相应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
数收益率,即 XX 指数收益率。 益率,即 XX 指数收益率。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XX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 XX 指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XX 指 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第十四部 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分 基金 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的投资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数。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 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告。 作。

注:以上更新修订内容列举了本次本公司旗下基金涉及的主要修改内容,因各基金的类型及具体表述等不完全相同,基金合同中相应条款表述及修订位置可能存在差异,详细修改内容请见各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标的指数中文名称根据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中文指数编制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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