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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海富通股票混合 (51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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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股票混合519005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5-07-29     基金规模:22.17亿份     基金经理: 吕越超 
基金全称: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35%
  • 近一月增长率
    -15.80%
  • 近一季增长率
    -4.60%
  • 近半年增长率
    -17.37%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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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以下为热门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A 1.0941 6.64%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C 1.0891 6.63%
申万菱信数字产业股票型发起式C 0.6666 5.81%
申万菱信数字产业股票型发起式A 0.6692 5.80%
大摩数字经济混合A 0.9720 5.80%
大摩数字经济混合C 0.9654 5.80%
银华数字经济股票发起式A 0.8593 5.79%
银华数字经济股票发起式C 0.8560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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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C 1.1132 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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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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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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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5 月 17 日出具的证监基金字【2005】85 号文件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 2005 年 7 月 29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1 月 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2

第二节 释义 ...... 3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53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7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8

第九节 基金的转换 ...... 65

第十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69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 70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 79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81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2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5

第十六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87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 94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终止和清算 ...... 100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1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3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1

第二十四节 其他披露事项...... 123

第二十五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25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6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127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指《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同: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
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
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操作指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发布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人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对于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
申请(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分红方式设置等),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注册登记系统: 指注册登记人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
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
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份额
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
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
场所;

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外办理
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等。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 吴晨莺

注册资本:3 亿元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仓兵先生,董事长。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自 2015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3 月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9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4 月起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7 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芮政先先生,董事,理学学士。历任上海警备区教导大队训练处教员,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室专务、二科副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劳资科科长、干部科科长、总经理助理兼干部科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 10 月起担任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4 年 11 月起至今任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
委委员,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海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 12 月起
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Ligia Torres(陶乐斯)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 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2010 年 3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 年 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 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Alexandre Werno(韦历山)先生,董事,法国籍,金融硕士学位。2007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在法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
责人职务;20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先后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高级顾问、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 年 11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 年 1 月至今退休。

杨文斌( Philip YOUNG Wen Binn) 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
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2006 年 7 月至 2009 年 4 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 年 4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
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 年 11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上海市
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 年 6 月起至今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运-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2014 年 5 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 2018 年 3 月至今任稽核部副总经理。2016 年 11 月起至今任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Bruno Wei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奚万荣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7 月兼任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至 2006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 年 4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1996 年 7 月至 2001 年 8 月就职于交通
银行深圳分行,2001 年 8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
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2019 年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吕越超先生,硕士。历任长江证券研究所分析师,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泰达宏利周期混合基金经
理,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7 月兼任泰达宏利创益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起任海富通股票混合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起兼任海富通先进制造股票基金经理。

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分别为陈洪先生,任职时间为2005年7月至2006年9
月;郑拓,任职时间为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蒋征,任职时间为 2007 年
2 月至 2009 年 1 月。陈绍胜,任职时间为 2009 年 1 月至 2012 年 2 月。陈静先

生,任职时间为 2012 年 2 月至 2014 年 4 月。黄春雨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4 年
4 月。丁俊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6 月。黄峰先生,任职时间
为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6 月。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总经理助理;王智慧,总经理助理;孙海忠,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杜晓海,量化投资部总监;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
过该证券的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督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督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和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督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督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64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722 只,QDII 基金 42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暴潇菡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 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陈思思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8

联系人:陈实

网址:www.icbc.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联系人:陈晓

网址:www.cib.com.cn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联系人:赵杨

网址:bank.pingan.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王志刚

网址:www.cmbc.com.cn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联系人:刘伟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网址:www.citicbank.com

(1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联系人:周志杰

网址:www.spdb.com.cn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

联系人:王博

网址:www.cebbank.com

(1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联系人:沈崟杰

网址:www.czbank.com

(1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om.cn

(1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联系人:张晔

网址:www.hxb.com.cn

(1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主
楼 28 楼 01A 和 04 单元、29 楼、30 楼、33 楼 01 单元、34 楼和 35 楼

法定代表人:林钰华(Yuk Wah LA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客户服务热线:8008301880

联系人:蒋燕丹

网址:www.citibank.com.cn

(17)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联系人:包静

网址:www.jnbank.com.cn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F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朱雅葳

网址:www.gtja.com

(2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陈飙

网址:www.swhysc.com

(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7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2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网址:www.95579.com

(2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19、38-44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马梦洁

网址:www.gf.com.cn

(2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2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驰

网址:stock.pingan.com

(3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或 4008696336


联系人:陶志华

网址:www.ctsec.com

(3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zxwt.com.cn

(3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谭磊

网址:jijin.txsec.com

(3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马艺卿

网址:www.htsc.com.cn

(3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姚巍


网址:www.ebscn.com

(3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3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许慧琳

网址:www.bocichina.com

(3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联系人:王雯

网址:www.csco.com.cn

(3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4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联系人:熊丽

网址:www.cnht.com.cn

(4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冯爽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中航资本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联系人:王紫雯

网址:www.avicsec.com

(4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或 4008888777


联系人: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4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刘熠

网址:www.tebon.com.cn

(4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4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联系人:李晓伟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联系人:李欣


网址:www.xcsc.com

(4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4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 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5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

(5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5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5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网址:www.cgws.com

(5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高利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程博怡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hfzq.com.cn

(5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5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星

网址:www.ewww.com.cn

(5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5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邵珍珍


网址:www.shzq.com

(60)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6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客服电话:4006662288

联系人:姜志伟

网址:www.jhzq.com.cn

(6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63)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6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

(6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联系人:郭静

网址:www.cfzq.com

(6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层 16-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联系人:韩秀萍

网址:www.mszq.com

(6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联系人:范坤

网址:www.hlzq.com


(6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王晓静

网址:www.ydsc.com.cn

(6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70)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联系人:叶密林

网址:www.grzq.com

(7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一号红塔大厦 7-11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72)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73)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联系人:付佳

网址:www.xzsec.com

(74)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www.s10000.com

(7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联系人:王婧

网址:www.tpyzq.com

(7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或 4008608866

联系人:袁伟涛、曹欣

网址:www.kysec.cn

(77) 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郑媛

网址:www.huajinsc.cn

(7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刘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7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王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8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客户服务电话:93391 或 4008005000

联系人:岑妹妹

网址:www.tfzq.com

(81)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张鋆

网址:www.hxzq.cn

(82)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83)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联系人:邢飞

网址:www.sczq.com.cn


(84)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客户服务电话:95346

联系人:孙丹华

网址:www.iztzq.com

(8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8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联系人:梁承华

网址:www.west95582.com

(87)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李雁雯

网址:蚂蚁财富APP

(9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高源

网址:www. howbuy.com

(9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9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余翼飞

网址: www.noah-fund.com

(9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网址: licaike.hexun.com

(9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 层 3201 内 3212、3211
单元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罗恒

网址: www.myfund.com

(9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97)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6-9988

联系人: 付少帅

网址:www.zscffund.com

(9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www.bdcgw.cn

(99)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0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客服电话:400-118-1188

联系人:陈东


网址:www. 66liantai.com

(10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史丽丽

网址:www.zcvc.com.cn

(102)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李栋

网址:www.chinapnr.com

(10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 53 层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04)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10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10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10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108)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618-0707

联系人:陈铭洲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程晨

网址:https:/www.lu.com

(110)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1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王哲宇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12)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113)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刘娜

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114)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5)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楼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gw.com.cn

(116)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11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www.hcjijin.com

(118)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联系人:蔡之帆

网址:www.xds.com.cn

(11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4006900000

联系人:吴翠

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fund/

(120)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 400-098-8511

联系人:韩锦星

网址:京东金融 APP

(121)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
公用房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王鹤敏

网址:www.fengfd.com

(122)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人代表:陈姚坚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12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人代表: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喻明明

网址:www.snjijin.com

(12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候芳芳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2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李鑫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7)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人代表: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黄鹏

网址:www.cmiwm.com

(12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人代表: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129)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人代表:于龙

客服电话: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网址:www.zhixin-inv.com

(130)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华星路 96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19 楼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 楼

法人代表: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联系人:孙琦

(131) 挖财宝 APP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户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3.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经中国结算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靳庆军

联系电话:010-58785588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第 85 号文核准募集。
(二)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 募集方式:募集期内本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和直销中心将同时面向个人
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公开发售本基金。
(五) 募集期限: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告之日起开
始发售。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的实际
募集期限为 2005 年 6 月 10 日至 2005 年 7 月 22 日。

(六) 募集对象: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
和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七) 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八) 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九) 基金的面值、计算公式及认购费

1. 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

2. 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 1.2%,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业务类型 金 额 费率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M<500 万 0.5%

认购 100 万≤M<200 万 0.8%

50 万≤M<100 万 1.0%

M<50 万 1.2%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投资人多次认购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根据单次认购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认购费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2 位;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募集期自 2005 年 6 月 10 日
起至 2005 年 7 月 22 日止。

2. 在销售机构的认购程序

(1)存入足够资金

投资人向其在销售机构的存款(资金)帐户内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没有资金帐户,应先开立资金帐户,并存入足额资金。

(2)开户(T 日)

个人投资人须持存款帐户卡、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销售网点开立基金帐户。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还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机构的经办人携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存款帐户印鉴及印鉴卡、法人授权书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等相关证明文件到销售网点开立基金帐户。

(3)认购(T 日)

投资人在开户的同时可以填写认购申请表,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系统核验投资人资金,若足额则受理申请,为投资人打印受理回执。

(4)查询(T+2 日 9:30 以后)

投资人可以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5)确认

基金募集期结束,若基金合同生效,投资人可到原认购网点柜台打印认购确认单;或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3. 在直销机构的认购程序


(1)存入足够资金

投资人先将足够资金汇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指定的基金认购资金专户。

(2)开户(T 日)

投资人须持有有效证件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填写《基金帐户注册申请表》,申请开立基金帐户,然后申请开立基金交易帐户。基金交易帐户和基金帐户的投资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必须完全一致。

有效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机构有效证件包括: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预留印鉴、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投资人完成开立基金帐户后,如需开通电话、传真、网上交易等服务,则须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电话、传真、网上交易等服务协议文本(查询服务不需要签约),所须提供资料同开户手续。
运作员检查申请人提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和相关文件合格后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回单,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同时将申请书第三联交投资人留存,第二联和第一联交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留存。

(3)认购(T 日)

投资人在开户的同时可以填写《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提供银行转帐凭证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运作员核验其资金到帐后,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回单,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同时将申请书第三联交投资人留存,第二联和第一联交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留存。

如投资人已签署传真服务协议,也可以通过传真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投资人也可以预约认购,填写预约的认购截止日,采取先申请后到帐的方式认购基金。只要资金在投资人预约的认购截止日之前到帐,认购即生效。

(4)查询(T+2 日 9:30 以后)

投资人可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柜台、客户服务中心或网上交易系统查询认购申请在注册登记人的受理情况。


(5)确认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若基金合同生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中心在认购期结束后三十日内为投资人寄送对账单,投资人也可以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客户服务中心或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认购确认结果。
4. 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一经受理的认购申请,就不得撤销。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在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单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

5. 超比例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十一)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在募集期限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 本基金合同不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3.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三)本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7月29日生效。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交易日的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5年8月3日开始办理申购。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5年9月12日开始办理赎回。

4.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系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的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

6.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须在新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对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于 T+7 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场外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申购金额之上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场内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最高金额为99,999,900.00 元,且场内单次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倍。直销柜台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本基金交易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场外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场内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不能超过 99,999,999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销售机构处持有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后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在该销售机构处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整三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第 2 位。场内申购份额以去尾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相应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相应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后,赎回费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并归入基金财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 1.5%,本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不超过 0.50%。

3、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按单笔确定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业务类型 金 额(M) 费率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M<500 万 0.6%

申购 100 万≤M<200 万 1.0%

50 万≤M<100 万 1.2%

M<50 万 1.5%


4、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业务类型 持有期 费率

7 日以下 1.50%

7 日(含)以上, 6 个月以下 0.35%

赎回 6 个月(含)以上,1 年以下 0.18%

1 年(含)以上,2 年以下 0.09%

2 年(含)以上 0%

5、 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时间范围、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人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率限额内自行决定调整申购或赎回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七)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当日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做出延迟或取消赎回的明示,未予明示的,注册登记系统默认延迟赎回。选择延迟赎回的,当日未办理部分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能赎回部分将予以撤销。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九节 基金的转换

(一)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二)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三)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
(四)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该开始时间前 3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于 2005 年 7 月 30 日刊登公告,从 2005 年 8 月 3 日开始正式推出了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五) 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总额归入转出基金资产的比例,参见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

(3)计算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出和转入基金的正常申购费率执行。
2、特别提示:由本基金转换到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时,如果投资者的转入金额在 500 万(含)到 1000 万之间,在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直接以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该档次申购费率(即 1.0%)计算申购补差费,将不再扣减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 元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转换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六) 基金转换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 G=0;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 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七) 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转换所涉及的两只基金,其中任何一只处于封闭期、暂停赎回期等非开放日,或者转换申请份额处于冻结状态,基金转换都不予确认。

基金转换申请日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基金转换不享有优先出来权,也将部分转换,但当日未获办理的基金转换份额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八)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基金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在销售机构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笔基金转换将导致其在该销售机构所持有的剩余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的,应申请一并转换,否则,注册登记系统可自动对该剩余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九)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3、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申请办理。

(二)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但在赎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投资者于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三) 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订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精选景气行业和积极主动精选股票投资相结合,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成果,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二) 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基本范围:股票资产 70%-95%,权证投资 0-3%,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和现金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在世界分工和国际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内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及时把握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脉络,发掘处于不同景气周期中的相关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获取长期稳定的回报。
(四)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部门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部门负责人授权下,根据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股票分析师行业配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置;之后,在股票分析师设定的股票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风险管理部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3、投资管理方法

本基金采用双层次的投资策略。具体来说是:

第一层次主要通过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确定股票和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导向因素、市场环境因素等,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程度和资本市场中长期预期收益率,在设定的投资
范围内调整股票与现金资产的比例,适度控制系统性风险。

第二层次主要是通过对行业景气循环和个股的研究,精选适合本投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股票。公司认为,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下,会形成不同的投资环境和处于不同景气循环周期的产业群,给上市公司带来不同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方法,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发,结合对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来判断各行业处于何种景气循环阶段。然后,对于不同行业景气度的行业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不同的上市公司。

(1) 景气上升期

? 具有成本、技术和市场优势的行业龙头上市公司

处于景气上升期的行业,其行业的总体规模迅速扩大,毛利率水平也在上升,整个行业的利润水平快速提高。此时行业内的龙头上市公司具有技术、成本、资源、品牌和营销优势,不仅能分享行业高成长的成果,提高毛利率水平和生产规模,而且能低成本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率。

? 具有独特竞争优势或在细分市场取得领先地位的高成长公司

对于景气上升行业中的非龙头上市公司,因整个行业的规模在迅速扩大,来自竞争对手,特别是行业内龙头上市公司的竞争压力大大减轻。该类公司若能仅仅围绕自身的竞争优势确立有效的竞争策略,就可在某一个或几个细分市场获得领先优势,并且实现高速成长。

(2) 景气平稳期

? 盈利稳定、估值水平合理、有丰厚现金分配的行业龙头公司

处于景气平稳期的行业,市场规模和利润水平保持稳定。行业内的发展机会主要来自于各企业市场份额的此消彼长和对新的细分市场的争夺。行业内的龙头公司,可以通过自己在行业内的支配地位,利用机会扩大市场份额。

? 处于高成长期的细分市场中的高成长公司

随着技术的进步,市场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即使处于景气平稳期的行业,也经常会出现新的高成长的子行业。行业内的龙头公司,因盈利已较稳定,市场份额较大,往往对新的子行业的投资机会不敏感。行业内的二线公司,如果能因应市场的变化而抓住新的投资机会,迅速在新的细分行业中取得领先优势,就可以
成为新的行业龙头。

(3) 景气下降期

? 基本面有重大改观,而股票价格尚未充分反映其基本面的变化的公司。
处于景气下降期的行业,市场份额会不断萎缩,投资在很多情况下为负增长。行业内的企业为生存而战,价格战此起彼伏,行业整合加速,部分企业退出市场。此类行业的投资机会主要来自部分公司退出本身所在的行业而进入其他景气度高的行业,或因股东的变更或资产的置换等方面的变化而彻底改变了行业内的竞争地位。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在个股层面上,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MSCI China A 指数,债券投资部
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MSCI China A+20%上证国债

如果未来我国证券市场推出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2)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人所接受;

2、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3、业绩基准的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

4、业绩基准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因此,本基金选择 MSCI China A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选择
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1)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千分之五。

(2)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
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8月2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6月30日(“报告期末”)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547,625,396.06 90.79

其中:股票 2,547,625,396.06 90.79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5,069,303.84 6.95

7 其他资产 63,517,617.22 2.26

8 合计 2,806,212,317.1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26,039,359.88 51.8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70,453,882.68 2.56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1,047,390,072.30 38.11




J 金融业 3,742,081.20 0.1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47,625,396.06 92.71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002371 北方华创 3,931,612 272,264,131.00 9.91

2 300226 上海钢联 3,499,862 262,349,655.52 9.55

3 600536 中国软件 4,540,995 243,715,201.65 8.87

4 300014 亿纬锂能 7,463,845 227,348,718.70 8.27

5 603986 兆易创新 2,091,654 181,346,401.80 6.60

6 002916 深南电路 1,207,331 123,051,175.52 4.48

7 300659 中孚信息 3,153,518 114,630,379.30 4.17

8 002410 广联达 2,861,068 94,100,526.52 3.42

9 603690 至纯科技 4,442,664 88,986,559.92 3.24

10 600845 宝信软件 2,690,350 76,621,168.00 2.7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92,129.8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7,854,779.0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5,350.56

5 应收申购款 4,135,357.7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517,617.2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1)-(3) (2)-(4)
率(1) 标准差(2) 准收益率(3) 准标准差(4)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58.77% 2.46% -54.65% 2.37% -4.12% 0.09%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73.16% 1.78% 73.29% 1.62% -0.13% 0.16%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6.72% 1.56% -5.88% 1.25% 12.60% 0.31%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9.05% 1.20% -21.52% 1.05% -7.53% 0.15%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1.63% 1.23% 6.42% 1.04% -8.05% 0.19%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9.94% 1.43% -2.33% 1.08% 12.27% 0.35%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44% 1.11% 37.76% 0.93% -17.32% 0.18%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1.28% 2.51% 10.82% 1.98% 10.46% 0.53%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34.29% 1.90% -10.66% 1.21% -23.63% 0.69%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19.37% 1.52% 9.00% 0.54% 10.37% 0.98%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2.95% 2.30% -24.32% 1.08% 1.37% 1.22%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2.77% 2.30% 21.96% 1.26% 0.81% 1.04%
2019 年 6 月 30 日

2005 年7 月29日(基

金合同生效起)至 187.47% 1.78% 273.32% 1.39% -85.85% 0.39%
2019 年 6 月 30 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

变动的比较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5 年 7 月 29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注: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本基金
自 2007 年 8 月 22 日至 2007 年 11 月 23 日为持续营销后建仓期。建仓期满至今
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的规定,即股票资产 70%-95%,一年期以内的国家债券和现金的比例不低于 5%。同时满足第 14 章(七)有关投资组合限制的各项比例要求。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原为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不含本数)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红利再投资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登记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同一基金账户下不同交易账号对本基金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六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50%。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完成。成立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红利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可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六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7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投资的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1、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影响市场整体的因素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监管制度等的影响而引起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使本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2、非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的非系统性风险主要来源于持股的过度集中以及个股的选择风险。主要包括:

1)持股的过于集中

本基金“景气行业”的股票组合构建方法容易造成对某一行业或企业持仓过于集中的情况,一旦判断错误,对基金组合的整体收益的影响会很大。

2)个股的选择风险

本基金对于股票风险程度的界定,将沿用精选股票的理念,具体来说,单一的股价波动率不再被简单地作为所有股票的风险量化标准。股价的实质风险是体现在对企业未来盈利的可预测性上。如果企业的未来盈利具有较高的可预测性,那末其股价的内在风险就低,反之亦然。由于属于不同成长类别的企业的未来盈利可预测程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其股票的内在风险也将呈现出不同的特性。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中个别投资品种持仓过大带来的变现困难。主要包括:

1)巨额赎回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2)持股过于集中

本基金“景气行业”的股票组合构建方法容易造成对某一行业或企业持仓过于集中的情况,这也会带来一定的资产变现困难,加大了流动性风险。
(二)投资的合规性风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基本范围:股票资产 70%-95%,一年期以内的国家债券和现金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从 A 股市场的历史停牌及成交情况来看,流动性情况总体可控。在其他可投资标的中,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高信用评级企业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好,低信用评级次级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差;但由于市场利率环境的变化,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恶化等各方面原因也可能导致部分信用债等品种面临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根据《流动性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构,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通受限资产比例等。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当日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做出延迟或取消赎回的明示,未予明示的,注册登记系统默认延迟赎回。选择延迟赎回的,当日未办理部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能赎回部分将予以撤销。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短期赎回费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四)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技术故障、内控制度的缺陷以及不可抗力等对基金收
益造成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因内控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等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交易错误等风险。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4、科创板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与之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7)退市风险

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设计较主板市场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与主板市场相比,可能导致科创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退市速度可能更快,退市以后可能面临股票无法交易的情况,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投资人将可能面临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5、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终止和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理;

2. 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5.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二) 基金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赔偿;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协议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4. 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已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了会议通知;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6.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经大会召集人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但拒不派授权代表计票的,不影响表决计票效力。

8.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2.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5、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除上述第(2)、(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3.1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3.2 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3.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3.5 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3.6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3.7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若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4.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
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4.3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一) 资料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
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定期
电子对账单,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
中心向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纸质对账单,亦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评论,产品推荐等。
(二) 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三) 定期定额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或称定期定额投资)、定期定额转换和定期定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转换或定期定额赎回基金份额。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四) 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及 APP 的在线客服、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公司动态、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发送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五) 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六) 投诉和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七)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www.hftfund.com)、海富通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海富通基金 APP 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包括认购、申购、定期定额计划、转换、赎回等),并获得申购费率和部分转换费率优惠。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上海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第二十四节 其他披露事项

(一) 基金注册登记人

1. 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核准:新任注册登记人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核准后,原任注册登记人方可退任;

(3)公告:基金注册登记人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注册登记人应做出处理基金注册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
因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基金注册登记人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 5 个部门和 2 个分公司,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二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的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新任的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接交: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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