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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A (51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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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A519062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4-11-20     基金规模:3.09亿份     基金经理: 杜晓海 李自悟 
基金全称: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9%
  • 近一月增长率
    2.01%
  • 近一季增长率
    0.43%
  • 近半年增长率
    0.85%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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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汇款交易业务规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汇款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给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汇款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提交基金认/申购申请后,主动将认/申购资金通过预留在本公司汇款交易资金方式下的银行卡汇款至本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达成基金认/申购目的的业务模式。
第三章 汇款交易业务规则
第三条 海富通网上直销汇款交易业务支持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开户/绑定的借记卡。第四条 首次进行汇款交易,需先对银行卡开通汇款交易业务。
第五条 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 投资者必须使用其预留账户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交易申请无效,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七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申购申请时,如选择汇款交易的资金方式,需自行将足额认/申购资金转账汇款至本公司汇款交易指定收款账户。如因银行等非可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造成投资者认/申购的资金不能在汇款截止时间前汇至本公司汇款交易指定收款账户,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公司汇款交易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1001550400050041224
大额支付协议号:105290036005
第八条 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时关联的银行卡必须与投资者汇款的银行账户一致。

第九条 投资者于 T 日提交的申购申请,其足额的汇款资金应在 T 日 15:00 之前(不含 15:
00,下同)到账,资金到账时间以本公司收款银行账户记录的足额资金到账时间为准。若相关款项 15:00 后(含 15:00,下同)到账,将根据投资者选择进行处理:1)若选择放弃交易,则该笔申请失败;2)若选择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则该笔申请将被视为 T+1 日的申购申请,投资者暂不可以对 T+1 日的申购申请进行撤单操作。

第十条 投资者于 T 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其足额的汇款资金应在 T 日 15:00 之前(不含 15:
00,下同)到账,资金到账时间以本公司收款银行账户记录的足额资金到账时间为准。若相关款项 15:00 后(含 15:00,下同)到账,将根据投资者选择进行处理:1)若选择放弃交易,则该笔申请失败;2)若选择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则该笔申请将被视为 T+1 日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不允许撤单。

第十一条 投资者于 T 日使用其预留账户通过汇款方式提交的认/申购申请,若 T 日汇款到账
截止时间之前该交易账户实际到账金额大于或等于认/申购申请金额,则该认/申购申请以申请金额成交;如实际到账金额小于认/申购申请金额,则该笔认/申购申请将失败。未成交的认/申购资金,本公司将于 T+2 日划往投资者汇款时所使用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投资者于 T 日使用其预留账户通过汇款方式提交多笔认/申购申请的,若 T 日汇款
到账截止时间之前该交易账户有资金到账,则本公司采取“时间优先”和“申购优先”原则,逐笔足额匹配。
第十三条 投资者使用汇款交易方式认/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 万元,如基金法律文件中最低起购金额高于 5 万元的则以法律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如投资者未按本规则要求办理汇款,资金将无法存入投资者的交易账户,本公司在进行必要的投资者身份识别后将汇款资金退回投资者汇款时使用的账户:
1、如果投资者采用非预留账户汇款,本公司将于资金到账日的下一工作日办理退款,并将该笔资金划往投资者汇款时所使用的银行账户。如果投资者汇款信息(包括汇款户名、汇款账号、汇款账户开户行名称等)不完整,本公司将无法办理退款,投资者应主动与本公司联系(客服热线:40088-40099),由此造成的退款延误,由投资者承担。
2、如果未在海富通直销开户的客户将钱款汇入海富通的汇款业务指定收款账户,则本公司将于资金到账日的下一工作日办理退款,并将该笔资金划往投资者汇款时所使用的银行账户。如果投资者汇款信息(包括汇款户名、汇款账号、汇款账户开户行名称等)不完整,本公司将无法办理退款,投资者应主动与本公司联系(客服热线:40088-40099),由此造成的退款延误,由投资者承担。
3、如果投资者汇款至非汇款交易指定收款账户的本公司其他账户,本公司有权拒绝,相应的汇款交易申请无效。
4 、在汇款交易资金余额账户内的资金,本公司不向投资者支付利息。
第五章 网上直销汇款交易费用
第十五条 投资者采用网上直销汇款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公告的汇款交易费率标准。
第十六条 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认购、申购基金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章 风险提示
为确保网络传输安全,保障投资者利益,本公司对网络数据传输采用加密处理,但本公司不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计算机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基金公司将协调尽快解决,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者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汇款时,汇款资金可能为非实时到账,尤其是跨行及异地转账时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延迟从而致使交易申请时间延迟,敬请投资者及时或提前汇款并关注资金汇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的时间。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第十八条 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必要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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