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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交银成长混合A (519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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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成长混合A519692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6-10-23     基金规模:4.11亿份     基金经理: 王少成 
基金全称: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8%
  • 近一月增长率
    -2.37%
  • 近一季增长率
    -1.20%
  • 近半年增长率
    -5.11%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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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 14
第六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 1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 40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销售 ...... 59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融资 ...... 6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6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8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79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二)基金合同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
来;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
前的《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交银施罗
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
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及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代表: 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
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代表,
负责接收中国香港地区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
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
向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及沟通工
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及/或中国香
港地区销售机构将代表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名
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 类基金份额),并

出现在份额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中;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机
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协议,办理基金销售服务
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
办理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
的相关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中国香港地区销售
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
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份额登记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委托办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持续销售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日期,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开
放日日期可能有所不同;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
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销
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
令;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人持有的由该份额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
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
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
于每期约定申购日提交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
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于成长型混合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经过严格的品质筛选且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 2 亿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
民币。

六、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工作日收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八、基金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分为 A 类基金份额、H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 A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的净值。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
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规模。

四、 发售方式和发售渠道

1、发售渠道: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份额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场外认购时,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时,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2、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九、 本章节不适用于 H 类基金份额。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 10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 10 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满,未能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届满后 30 天内退还投资人。

2、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地区的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H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H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及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共同日期(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定
义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T 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A 类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向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或以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向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或以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从托管账户将赎回款项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份额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份额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100%归基金财产。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5、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场外申购或 H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仅适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每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中列示。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时还须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购和赎回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份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份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份额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或数笔申购;

(7)H 类基金份额的资产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 50%时,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8)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时,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4)、(7)到(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 H 类份额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针对中国香港地区投资人的公告要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单个账户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开放日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转换业务规则等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基金转换业务开始前,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
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阮红

设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5505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销售协议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4)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6)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10)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1)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3)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4)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6)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仟贰佰肆拾柒亿玖仟肆佰壹拾壹万柒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1)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2)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须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的改变而有所改变。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将提案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出席或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一款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一款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及/或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代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取得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核准并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核准并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在监管机构核准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份额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在坚持一贯的价值投资理念基础上,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积极挖掘得益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高成长性行业和企业所蕴含的投资机会。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证券市场不是完全有效的,通过专业研究可以获得信息优势,挖掘具有高成长特性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积极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2、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国内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得到优化,内在价值成为投资的基础,而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终将在价值中得到体现。

3、得益于中国经济持续的高速增长,一些上市公司已经呈现出良好的成长性,投资于这些成长型股票,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
二、 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于成长型混合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经过严格的品质筛选且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经过严格品质筛选和价值评估,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较大的发展潜力、良好的行业景气和成长质量优良的成长型股票,具体而言,以同时具有以下良好成长性特征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为主:

1、未来两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超过 GDP 增长率;
2、根据交银施罗德企业成长性评估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综合评
分排名前 10%;

3、根据交银施罗德多元化价值评估体系,投资评级不低于 2 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限制如下表所示: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范围

股票 6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5-40%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品种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25%×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是富时集团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为中国资本市场编制的富时中国风格指数系列之一,旨在反映以收益和收入增长特征为主的、具有可识别成长特点的股票投资组合。富时中国风格指
数系列于 2003 年 12 月 12 日开始计算,于 2004 年 4 月 30 日正式发布。

本基金采用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只有将所评价的基金与其风格相似的组合进行比较才能正确衡量基金业绩,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是具有高成长特性的行业和股票,而富时 A600 成长行业指数具有相似的风格;

2、该指数遵循富时指数一致的基本编制方法,保证全球范围内的可比性;

3、该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

4、该指数遵循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容易被全球投资者广泛接受。
如果富时集团停止计算编制上述基准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在经过适当的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通过优选成长性好、成长具有可持续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为此,本基金建立了一套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价指标体系,该评价体系以上市公司未来两年的预期成长性为核心,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选择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

①未来两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超过 GDP 增长率;

②根据该成长性评价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排名前 10%;

③根据交银施罗德多元化价值评估体系,投资评级不低于 2 级。

其中,对于一些高成长性行业中具备显著竞争优势的企业,或者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具备超常规增长潜力的公司优先考虑。满足上述条件的股票占全部股票投资组合市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形成对不同市场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重点行业选择

高成长性行业通常都是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火车头和发动机,这些行业的
总体增长率往往大大超过整个市场的平均水平。本基金选择的投资重点行业以这一类行业为主,在这些高成长性行业中具备显著竞争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将优先入选我们的核心股票池。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业。

具体操作中,本基金从经济周期因素评估、行业政策因素评估和行业基本面指标评估(包括行业生命周期、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空间、行业内竞争态势、行业收入及利润增长情况等)三个方面挑选高成长性行业。一般而言,对于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中的先锋行业,受国家政策重点扶持的优势行业,以及受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有利因素影响具备高成长特性的行业,为本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

对于挑选出的重点行业,该行业中满足下列条件、具备显著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优先入选核心股票池:

①主营业务收入和息税前利润属于行业前 25%之列;

②市场占有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③拥有难以为竞争对手模仿的竞争优势,如在资源、技术、人才、资金、经营许可证、销售网络等方面的优势。

3、股票选择

本基金综合运用施罗德集团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挑选具有高成长性特征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如 P/E、P/Cash Flow、P/FCF、P/S、P/EBIT等),经营效率(如 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等)和财务状况(如 D/A、流动比率等)等。

(2)成长性评估

对公司成长性的评估分为两个部分:收入和利润增长率预测,以及成长性综
合评价。首先对未来两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进行预测,对根据预测结果计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息税前利润未来两年预期的年复合增长率低于GDP未来两年预期的年复合增长率的股票进行剔除。然后根据交银施罗德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对公司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序,挑选出其中最具成长潜力而且成长质量优良的股票进入核心股票池。交银施罗德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从宏观环境、行业前景、公司质量和成长性质量四个方面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评价,采用定性分析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

核心股票池的股票数量占全部上市公司数量的10%。如果根据收入和利润增长率预测结果剔除后剩下的股票的数目不足全部上市公司数量的10%,则这些股票全部直接进入核心股票池。

(3)多元化价值评估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4、债券投资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想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七、 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决策程序

(1)投资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投资总监定期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八、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百分之十;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百分之十五;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百分之三十;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十五;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 14、15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十、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以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追求超额收益,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等。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7、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股票、债券、票据、股息红利、债券利息、票据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估值出现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份额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差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差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销售

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销售协议》应依照《基金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订立,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本基金或本类型的基金采取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模式,则本基金可依法引入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若引入该类收费模式,并没有增加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负担,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中国大陆地区、中国香
港地区及投资人所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融资

若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依法进行融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债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每年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10%;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目前仅支持现金分红的收益分配方式,待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H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予以调整,并另行公告;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募集所在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H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下列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的清偿、分配顺序

基金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和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且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签字盖章页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二〇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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