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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夏保证金货币A (51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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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证金货币A519800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3-02-04     基金规模:77.83亿份     基金经理: 周飞 
基金全称: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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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7
五、基金备案......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6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2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8
十、基金的托管......30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30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1
十三、基金的财产 ...... 3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37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40
十六、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 42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2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3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4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9
二十一、违约责任 ...... 51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5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52
二十四、其他事项 ...... 52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 指《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基金合同: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保证金
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
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

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申购赎
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基金申购赎回的清算和交收、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业务规则,及由基金管理人参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制定的《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
程。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影子定价:

指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建议
的估值处理标准确定的货币市场基金各投资品种的估值。
偏离度:

指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差额占
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
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持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级和 B 级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 A 级份额和 B 级份额的数额限制见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后将根据其持有的份额数额成为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金额限制、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代销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认购基金的数额加以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折算后的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为 0.01 元。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提交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基金份额申赎的份额变更登记及场内申赎的清算交收。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外,其申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及的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为准。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销证券公司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销证券公司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申购赎回的具体代销证券公司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 0.01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销。

4、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代销证券公司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结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进行清算和交收,并根据交收结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应变更登记。中国结算将申购、赎回变更登记结果发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证券公司。

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为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场内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强制赎回处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因代销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有权以交收透支金额为限,对代销证券公司名下相应的待处置基金份额作强制赎回处理,即基金管理人向中国结算支付相应赎回款,中国结算对该部分待处置基金份额进行注销,以赎回款抵补违约代销证券公司透支。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基
金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每个投资者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登记结算服务费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登记结算机构保留收取登记结算服务费用的权利。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
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当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
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十)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0.01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或者当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3、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因交易所假期休市等原因,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10、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11、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对于上述第 5、6、7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每一交易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解冻后可用。


(十二)拒绝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5、6、7 项拒绝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每一交易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

发生上述第 5、6、7 项暂停或拒绝赎回的情形,若投资者申请于次一交易日通过场外方式继续赎回的,经代销证券公司核实投资者当日确已通过场内申报赎回,但赎回申请因超出赎回限额导致申报失败后,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证券公司共同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投资者基金份额场外赎回的变更登记,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有效赎回数据对场外赎回部份基金份额进行注销。赎回款的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证券公司自行协商解决。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四)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五)暂停申购或赎回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如增加实物申赎),并提前公告。

(十八)基金上市交易及基金份额转让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 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赎回对价组成。
(8)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9)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会议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5)上述第(4)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文件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基金份额登记结算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申购赎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基金申购赎回的清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委托中国结算提供以下登记结算服务:基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中国结算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及结算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中国结算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结算费用。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估值水平、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特征,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久期管理策略

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结合基金资产流动性的要求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当预期短期利率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短期利率下降时,提高组合久期,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失衡;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5、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变化的动态预测,结合对市场资金面等因素的分析,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在充分保持基金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四)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债券研究平台,由固定收益部负责。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基本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自下而上的债券信用利差分析、个券估值分析以及数量化的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员对未来市场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债券类属和行业配置提出分析意见,并经公司固定收益部久期和收益率曲线决策小组、类属和行业配置决策小组讨论后形成结论。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对未来一段时间市场的判断,以及各类投资工具的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变化情况,决定基金资产在各资产类别、各期限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比例范围内,结合基金风险预算的要求,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和市场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剩余期限或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4)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②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上述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上述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③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及其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券的信用评级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及以上,或者相当于 AA+级及以上的信用级别。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1)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
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3)当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当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4)①、(9)、(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1、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如有)。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然后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鉴于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的高效申赎系统、结算及投资者教育等增值服务,根据《销售办法》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基金投资者收取增值服务费。据此,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代其向基金投资者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对于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 0.35%的年费率,按其持有的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
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进行分配,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但负收益累积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方为投资者增加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者的收益份额,并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相应的基金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申购确认之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赎回确认之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和基金销售机构网站上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7 Ri 365

? 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1? )] 7 -1}×100%

i ?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i=1,2……7)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6、基金申购、赎回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对当日基金及/或单一账户的累计申购/累计赎回数额、净申购/净赎回数额,以及/或单笔申购/赎回数额进行限制,并于当日开放时间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4)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5)基金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文件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 90 个工作日。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查询。

二十四、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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