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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A (54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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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大盘股票A540006
基金类型:股票型、FMIP     成立日期:2009-06-24     基金规模:6.00亿份     基金经理: 闵良超 
基金全称: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25%
  • 近一月增长率
    -0.80%
  • 近一季增长率
    8.97%
  • 近半年增长率
    4.67%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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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4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09]343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6 月
24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收益品种。本基金初始面值 1 元,在证券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1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 5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4
九、基金的转换 ...... 66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67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 68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69
十三、基金的投资...... 70
十四、基金的业绩...... 85
十五、基金的财产...... 89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 91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9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101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3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4
二十一、风险揭示...... 11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7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7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7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170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170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4
二十八、备查文件...... 17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关于本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的详细信息,应参照本基金的香港说明文件。
本基金 H 类别份额投资者,应将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香港说明文件及 H 类
别基金份额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即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
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定》: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所代
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所代表的基金资

产净值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净值10% 的情
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
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及其他
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等款项、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通函》: 指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A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
额类别;

H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通函》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售机
构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 指A类别基金份额、H类别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
设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但本基金合同关于H类别基
金份额另有约定的除外;

香港代表: 指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
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回申
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
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
履行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
代表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
(或其各自的代理人)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
认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
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H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 指为香港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仅指基
日: 金A类别基金份额开放日且该日为香港工作日,同时
能满足H类别基金份额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香港: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设立日期:2005 年 11 月 16 日

电话:021-20376789

联系人:周慧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持有 51%的股
权,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
有限公司)持有 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小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委组织部正处级干部、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西光信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山西信托副董事长,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正职待遇)、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董事长、专职党委副书记(正职待遇)。

郭晋普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部、投资实业总部副总经理,太原万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山西信托董事长,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李选进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怡富基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现任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巴培卓(Pedro Augusto Botelho Bastos)先生, 董事。曾任汇丰环球投资
管理(巴西)行政总裁、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拉丁美洲)首席投资官、行政总裁。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亚太行政总裁。

王栋先生, 董事。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企业拓展经理,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至今历任财务总监、特别项目部总监、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梅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纽约大学金融学副教授、芝加哥大学访问副教授、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特聘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校友事务副院长,金融学教授。

叶迪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曾担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副总裁,汇丰银行(香港)零售部主管、汇丰银行中国总代表处中国业务总裁、交通银行副行长、国际金融协会(IIF)亚太区首席代表。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大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美国肯塔基大学博士后研究员,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BiMBA 商学院中方院长,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党委书记。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杨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副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现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廖宜建,监事,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日本兴业银行(现为瑞穗国际),1997年加入汇丰负责大中华区及新加坡的本地外汇、利率及债券市场业务,后先后担任汇丰中国地区司库、汇丰中国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总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长、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兼行政总裁。现任汇丰集团总经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亚太区环球银行业务主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曹菁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中宏保险有限公司招聘经理、永乐中国培训部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侯玉琦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及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担任交易员及投资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股票基金经理、高级投资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双核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栋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企业拓展经理,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至今历任财务总监、特别项目部总监、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王立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赵琳女士,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首席信息官,硕士学历。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部副总监;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张毅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务发展经理、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负责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直销业务部总监。

古韵女士,督察长,硕士学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总部副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立华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 EarnestPartners 投资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北京磐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中信产业基金二级市场投资平台)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主动权益投资部
总监、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林彤彤先生,于 2009 年 6 月 24 日至 2010 年 12 月 4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
金。

王品女士,于 2009 年 6 月 24 日至 2015 年 5 月 23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丘栋荣先生,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至 2018 年 4 月 28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
金。

郭敏女士,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至 2020 年 5 月 30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严瑾女士,于 2020 年 5 月 9 日至 2021 年 6 月 5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5)本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傅煜清女士,加拿大麦克马斯特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经纪人、加拿大皇家银行信用分析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员,现任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同时担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协助相关基金的基金经理开展债券和新股相关投资管理工作。

(6)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王栋,总经理;郑宇尘,投资总监;李媛媛,现任投资部固定收益总监兼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方磊,规则化投资部总监兼任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中小盘低波动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程彧,海外投资部总监兼任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港股通双核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陆彬,股票研究部总监兼任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黄立华,主动权益投资部总监兼任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9)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超过该证券的 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
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
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
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
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2 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62 位;列《银行家》(The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17 万亿元。2021
年 1-3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219.46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
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
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
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
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
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
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
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先生 2014 年 12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7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电话:021-20376952

传真:021-20376989

网址:www.hsbcjt.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2)A 类别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21-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109330

传真:(010)66109144

联系人:刑然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全国)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联系人:马旭

电话:010-85238423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络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公司网址:http://www.srcb.com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南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南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客服电话:96699

公司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

公司网站:www.hsbc.com.cn

客服电话:95366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电话: 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传真:020-8755530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转各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21 楼

法人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邮编:518001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陈曦

客服电话:400 910 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电话:021-50351281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18号2号楼21-2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18号2号楼21-29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络人:吴宇、沈燕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王星月

电话:0755-82558228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95517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 www.ehowbuy.com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公司网站:www.10jqka.com.cn

客服电话:952555

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李明娟

电话:0531-68889344

传真:0531-6888951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客服电话:95538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95321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区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400-888-6661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公司网站:www.hazq.com

客服电话:400-809-6518

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恒生银行大厦 34 楼、36 楼
及上海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恒生银行大厦 34 楼、36 楼
及上海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郑慧敏

公司网站:www.hangseng.com.cn

客服电话:8008308008/4008308008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1-68751929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李天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 www.citicsf.com

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 893 6885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客服电话:95313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2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2389 弄 LCM 置汇旭辉广场 D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21-58991896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址: stock.pingan.com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邮编:100052

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骏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603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www.18.cn

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电话:95105588

网站:www.jshbank.com

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48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13971585665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 www.tfzq.com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网址:www.e-chinalife.com

服务热线 : 95519

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38 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95018 转 1 转 8

传真:0755 86013399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客服电话:0755-86013388-77386

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韩雨钦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3)H 类别基金份额香港代表

HSBC Investment Funds (Hong Kong) Limited(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
限公司)担任我公司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

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皇后大道中 1 号汇丰总行大厦 22


电话:852-2284 1118

传真:852-3409 2667

网址:www.assetmanagement.hsbc.com/hk

(4)H类别基金份额香港销售机构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有限公司(“香
港恒生银行”)担任我公司在香港地区的首批基金销售机构(“香港代销机构”),负责向香港投资者提供销售服务。基金销售活动应遵循中港两地监管机构的相关法规要求。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联系人:赵琳

联系电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施翊洲

联系人:施翊洲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09 年 4 月 2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343 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于 2009 年 5 月 18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止 2009
年 6 月 19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发售公告。(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 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收费方式为前端收费。基金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费率

A <50 1.2%

50 ≤ A <100 1.0%

100 ≤A <500 0.6%

A ≥500 每笔 1000 元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 3)/1.00=9,884.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884.42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
折份额部分)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09 年 5 月 18 日至 2009 年 6 月 19 日,共 33 天。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 T+2 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2,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000 元。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申请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募集期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数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1,79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884,896,208.13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658,033.28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2,885,554,241.41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或法律法规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6 月 24 日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 A 类别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的、为中国香港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 H 类别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别基金份额、H 类别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 A 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本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H 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A 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是指为香港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仅指基金 A 类别基金份额开放日且该日为香港工作日,同时能满足 H 类别基金份额结算安排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H 类别基金份额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开始办
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本基金 A 类别基金份额已于 2009 年 7 月
3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开始办理赎回时间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本基金 A 类别基金份额已于 2009 年9 月 24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别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考虑到香港销售机构的技术条件限制,H 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可不采用“先进先出”原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 A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A 类别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 H 类别基金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H 类别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或基金金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A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H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考虑到香港市场的交易特点,H 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申请和确认采用分级结算方式。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办理与香港代表之间的份额结算与登记,香港代表负责办理与销售机构之间的份额结算与登记,香港销售机构负责办理与H 类别基金份额投资者之间的份额结算与登记;

香港销售机构对 H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香港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香港说明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部分或全部拒绝投资者的申请。

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的 H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 H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通过香港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A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H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 H 类别基金份额时,应在香港销售机构处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香港说明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部或部分拒绝香港代表上报的申购申请,在此种情况下,应退回的申购资金(不计息)将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退回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 H 类别基金份额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向香港代表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A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别基金份额最低金额 2,000 元(已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 A 类别基金份额申
购每次最低金额 1,000 元。各代销机构对 A 类别基金份额最低申购
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投资者将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A 类别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每个 A 类别基金份额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
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A 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 A 类别基金份额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A 类别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H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首次申购 H 类别基金份额最低金额 10,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H 类别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0 份;每个 H 类别基金份额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金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00 元,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香港销售机构保留 H 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0 元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香港销售机构对 H 类别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限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A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50 1.5%


50 ≤ A <100 1.2%

100 ≤A <500 0.8%

A ≥500 每笔 1000 元

H 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不超过 5 %。具体申购费率由香港销售机构自行
决定。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别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7 天 1.5%

N≥7 天 0.5%

H 类别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3%。

本基金 A 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0.5%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H 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全部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A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用计算采用“价外法”。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申购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别份额,适用的
申购费率为 1.50%,T 日的 A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8,210.1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别份额,可得到 8,210.18 份 A 类别
基金份额。

(5)H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H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具体请参见香港说明文件。

香港销售机构对 H 类别申购份额的计算有其他规定的,以香港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6)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 A 类别份额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 A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

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 A 类别基金份额 20,000 份,T 日的 A 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A 类别基金份额持有期超过 7 日,则投资人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20,000×1.2=24,000 元

赎回费用=24,000×0.50%=120 元


赎回金额=24,000-120=23,880.00 元

H 类别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具体请参见香港说明文件。

香港销售机构对 H 类别赎回金额的计算有其他规定的,以香港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7)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分别计算 A 类别基金份额与 H 类别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 A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 A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 日 A 类别基金总份额
余额

T 日 H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 H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 H 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

A 类别基金份额与 H 类别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皆以人民币计价。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的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
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
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净值 10%的前提下,对
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对于 A 类别基金份额的未受理部分除投资
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
一开放日办理。A 类别基金份额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
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对于 H 类别基金份额的未受理部分,默认采用延期赎回方式,并自
动转入下一个 H 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H 类别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4)在延期赎回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香港销售机构的申请,取消
H 类别基金份额的部分或全部延期赎回申请。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的相关要求,进行相关披露。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 A 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净值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 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 A类别投资人超过基金净值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 A 类别基金投资人超过基金净值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净值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一类或多类份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净值超过基金净值 50%以上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
基金份额净值。

除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 类别基金份额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3)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关于内地互认基金其他暂停事项。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备案并通知香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9 月 24 日开通本基金 A 类别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投资者办理H类别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业务时,需遵循香港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则。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二)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三)H类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需遵循香港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则。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9年7月30日起正式推出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盈利预期稳定增长,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型股票,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稳健的分红收益及长期资本利得,实现基金资产长期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1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 A 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
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对中国 A 股市场的股票按总市值自大到小进行排序,总市值在 A 股市场排名在前30%的股票归入大盘股。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等原因而导致大盘股投资比例低于上述规定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理念

较高仓位、蓝筹公司、精选研究。具体来说,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较高仓位股票基金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其中,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 A 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减少对股票市场趋势的主观判断,注重“自下而上”的个股筛选,坚持既定且稳定的投资风格和策略,以获取长期较高的资本利得。

(2)投资大盘蓝筹股票

本基金对大盘股票的界定方法为: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对中国 A 股市场的股票按总市值自大到小进行排序,总市值在 A 股市场排名在前 30%的股票。此类上市公司通常在各自行业具有较高的领先地位和稳定的现金流入,可以回避小市值公司在创业初期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

(3)研究创造投资价值

优质大盘股具有经营风险小、财务状况稳健、公司运作规范、信息透明等的特征,同时大盘股价不易被操纵,股价波动较小。通过预测其在各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和可运用的垄断资源把握重点投资领域,从行业景气度、核心竞争力、财务状况等全面研究上市公司,更容易获得超额收益,既所谓的研究创造投资价值。(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下而上决定股票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本基金所奉行的“较高仓位、蓝筹公司、精选研究”的投资理念和“研究创造价值”的股票精选策略,在投资决策中,本基金仅根据精选的各类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度的调整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资产配置决策流程如下:


宏观经济分析

经济形势分析 资本市场分析 法规与政策分析

确定或修改资产配置比例

预期收益分析 预期风险分析 流动性分析

投资对象分析

2、行业配置策略

行业研究员通过分析行业特征,定期提出行业投资评级和配置建议。行业比较分析师综合内、外部研究资源,结合宏观基本面分析等状况,提出重点行业配置比重的建议。基金经理小组根据行业研究员、行业比较分析师的建议结合市场投资环境的预期与判断对各行业配置比重进行讨论。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行业研究员、行业比较分析师的建议与基金经理的讨论结果提出行业配置建议,基金经理据此进行行业配置操作。

考虑到本基金筛选出的大盘股票库会产生因行业集中度过高造成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本基金将通过对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确定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并据此,在不超过股票资产 20%上限的基础上,适度补充中小盘股票以对组合成份股的行业分布加以适当调整,以避免因行业集中度过高造成的组合非系统性风险。
3、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初选库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目标客户的特征,本基金的股票初选库需经过总市值指标筛选。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对中国 A 股市场的股票按总市值自大到小进行排序,总市值在 A 股市场排名在前 30%的上市公司构成本基金股票初选库。

新发行的股票可直接进入本基金的初选库。

(2)专注竞争优势的个股精选体系

优质大盘股具有经营风险小、财务状况稳健、公司运作规范、信息透明等的特征,同时大盘股价不易被操纵,股价波动较小。通过预测其在各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和可运用的垄断资源把握重点投资领域,从行业景气度、核心竞争力、财务
状况等全面研究上市公司,更容易获得超额收益。

本基金专注于分析大盘股特有的竞争优势基金管理人将对初选股票给予全面的价值、成长分析,并结合行业地位分析,优选出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型股票进行投资。价值指标包括:市净率(P/B)、每股收益率、年现金流/市值、股息率等;成长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市盈率(P/E)、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本基金并不拘泥于上述单一的价值标准或成长标准,而是将综合考虑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核心竞争能力等因素,最大程度地筛选出价值低估的的上市公司。
各项指标的标准设置原则如下:

市净率(P/B)

以市场平均水平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值。如果一个发行 A 股同时也发行 H
股或 B 股的公司,其 B 股的市值会与 A 股市值相加导出公司市值总额。

每股收益

最近三年每股收益为正值,上市未满三年的上市公司参照其会计调整报表数据。

年现金流/市值

以市场平均水平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值。计算中所采用的现金流量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股息率

以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根据市场平均的股息率水平,确定股息率的筛选值。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以 GDP 的增长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处在持续增长阶段的上市公司,考察其过往 3 年增长率,并预测今后 2 年的增长率。处在增长启动阶段的上市公司,考察其未来 3 年的增长趋势及可能实现的概率水平。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以 GDP 的增长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处在持续增长阶段的上市公司,考察其过往 3 年增长率,并预测今后 2 年的增长率。处在增长启动阶段的上市公司,考察其未来 3 年的增长趋势及可能实现的概率水平。


市盈率(P/E)

以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的倒数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根据市场平均市盈率(P/E)水平和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情况,确定市盈率(P/E)的筛选值。

净资产收益率(ROE)

以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根据 GDP 的增长
速度和上市公司整体的净资产收益率情况,确定净资产收益率(ROE)的筛选值。
(3)公司治理评估与实地调研

通过借鉴汇丰环球投资管理关于上市公司评分体系的运用方法,本基金建立了全面的公司治理评估体系,对公司的治理水平进行全面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公司坚决予以规避。同时,本基金通过实地调研对综合评估结果做出实际验证,确保最大程度规避投资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企业改制彻底性、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在国内上市公司较普遍存在治理结构缺陷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对个股的选择将尤为注重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以期为投资者挑选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股票。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进行评估:

产业结构;

行业展望;

股东价值创造力;

公司战略及管理质量;

公司治理。

(4)风险调整的优化配置

本基金将以上市公司整体评估和风险调整为基础进行行业、个股优化配置,避免投资组合中行业过于集中。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要目的是在股票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充分利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并有效降低基金的整体投资风险。本基金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上,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对未来利率趋势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动、收益率利差和公司基本面的分析,积极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1)利率趋势预期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趋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全面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变化情况,把握未来利率走势,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加大债券投资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缩小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债券期限同收益率之间的关系。投资研究部门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短期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3)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券)、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投资部门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会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公司基本面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是公司债(包括可转债)投资决策的重要决定因素。研究部门对发行债券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运营能力、管理层信用度、所处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质”和“量”的综合分析,并结合实际调研结果,准确评价该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作出价值判断。对于可转债,通过判断正股的价格走势及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从而取得转债购入价格优势或进行套利。

5、其他资产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主动投资。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衡量权证标的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运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等对权证进行定价。

2)根据权证的合理内在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证合理内在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内在价值的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3)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90%+同业存款利率*10%。

本基金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沪深两市总市值最大的 300 只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2)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85%-95%的股票资产,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及其他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并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 A 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从长期看,本基金股票资产平均配置比例为 90%,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10%,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 90%和 10%,并用同业存款利率代表债券资产收益率。

因此,“沪深 300 指数*90%+同业存款利率*10%”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产品,在开放式基金中,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产品。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盘概念股票,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产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

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固定收益类证券
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1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5)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6)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14)流通受限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后

续相关规定执行;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6)、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1年
4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报告期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本报

告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9.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211,027,125.01 92.61

其中:股票 3,211,027,125.01 92.6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2,538,962.80 2.38

其中:债券 82,538,962.80 2.3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0,185,314.03 4.62

8 其他资产 13,390,564.09 0.39

9 合计 3,467,141,965.93 100.00

9.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33,816,103.84 47.4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68,449,052.12 1.99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2,819.76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8,679,783.50 5.1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60,467,662.07 1.76


J 金融业 770,469,104.83 22.38

K 房地产业 306,941,391.84 8.9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9,231,136.00 2.8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92,960,071.05 2.7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211,027,125.01 93.27

9.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资产净

号 值比例

(%)

1 601601 中国太保 4,828,948 182,727,392.32 5.31

2 600309 万华化学 1,667,453 176,083,036.80 5.11

3 601012 隆基股份 1,899,600 167,164,800.00 4.86

4 600036 招商银行 3,203,117 163,679,278.70 4.75

5 600031 三一重工 4,053,250 138,418,487.50 4.02

6 002352 顺丰控股 1,654,200 134,023,284.00 3.89

7 000333 美的集团 1,570,200 129,117,546.00 3.75

8 000002 万 科A 4,179,516 125,385,480.00 3.64

9 601318 中国平安 1,569,900 123,551,130.00 3.59

10 300760 迈瑞医疗 298,256 119,036,952.16 3.46

9.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2,587,962.80 0.3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9,951,000.00 2.0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9,951,000.00 2.0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2,538,962.80 2.40

9.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码 (张) (%)

1 200206 20国开06 700,000 69,951,000.00 2.03

2 019640 20国债10 125,930 12,587,962.80 0.37

9.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9.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18,992.6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321,373.2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77,547.39

5 应收申购款 1,472,650.7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390,564.09

9.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9.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投资组合报告中,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由于小数点后保留位数限制原因,市值占净值比例可能显示为零。


十四、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汇丰晋信大盘股票 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09 年 6 月 24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17.28% 1.53% 14.39% 1.89% 2.89% -0.36%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 8.20% 1.41% -11.19% 1.43% 19.39% -0.02%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 -19.39% 1.14% -22.44% 1.17% 3.05% -0.03%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 4.99% 1.09% 6.87% 1.15% -1.88% -0.06%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10.36% 1.29% -6.81% 1.25% 17.17% 0.04%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60.25% 1.34% 46.57% 1.09% 13.68% 0.25%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 35.18% 2.42% 5.10% 2.24% 30.08% 0.18%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6.46% 1.43% -10.08% 1.26% 16.54% 0.17%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 28.07% 0.62% 19.67% 0.57% 8.40% 0.05%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 -20.61% 1.29% -22.71% 1.20% 2.10% 0.09%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 42.94% 1.27% 32.54% 1.12% 10.40% 0.15%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42.64% 1.47% 24.56% 1.29% 18.08% 0.18%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2.60% 1.82% -2.80% 1.44% 0.20% 0.38%
2021 年 3 月 31 日


2、汇丰晋信大盘股票 H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准差④

2015 年 12 月 30 日

(H 类份额成立)- -1.06% 0.21% -0.74% 0.63% -0.32% -0.42%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6.36% 1.43% -10.08% 1.26% 16.44% 0.17%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 27.91% 0.62% 19.67% 0.57% 8.24% 0.05%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 -20.69% 1.29% -22.71% 1.20% 2.02% 0.09%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 42.81% 1.27% 32.54% 1.12% 10.27% 0.15%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42.48% 1.47% 24.56% 1.29% 17.92% 0.18%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2.59% 1.82% -2.80% 1.44% 0.21% 0.38%
2021 年 3 月 31 日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汇丰晋信大盘股票 A

注: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

其中,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 A 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1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超过 6 个月内完成建仓,截止 2009 年 12 月 24 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
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

2.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90% + 同业存款利率*10%。
3.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未包含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
2、汇丰晋信大盘股票 H
注: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其中,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 A 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1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90% + 同业存款利率*10%。
3.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未包含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

4.本基金自 2015 年 12 月 30 日起增加 H 类份额。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等款项、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⑤ 长期停牌的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
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
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
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
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将分别计算 A 类别基金份额与 H 类别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A 类别基
金份额与 H 类别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皆以人民币计价。

T 日 A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 A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 日 A 类别基金总份额
余额。

T 日 H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 H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 日 H 类别基金总份额
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当 A 类别或 H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
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
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A 类别基金份额中的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H 类别基金份额中的基金收益分配仅采用现金方式;

(2)每类基金份额中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类基金份额中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5)各基金份额类别每次每单位基金份额分配的收益金额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相应的基金份额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A 类别基金份额和 H 类别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时间、比例、金额上可
以存在差异,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后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A 类别基金份额和 H 类别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时间、比例、金额上可以存在
差异,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后公告。

A 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H 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公告并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某类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的,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为该类基金份额。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A 类别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净值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H 类别基金份额份额的资产净值可于每个香港交易日在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的 网 站 有 限 公 司 的 香 港 网 站
www.assetmanagement.hsbc.com/hk 可查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H 类别基金份额的特殊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尽量采取措施以确保本基金应向大陆和香港投资人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报备。

基金的定期信息披露模板、披露内容、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
会和香港证监会的规定。

H 类别基金份额的临时信息披露也应同时符合香港证监会对于认可内地互认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当 H 类别基金份额发生需要通知香港投资人的重大变更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香港代表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备。

关于 H 类别基金份额的详细信息,投资者可查询本基金的香港说明文件。(十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一、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致力于“追求稳健的分红收益及长期资本利得,实现基金资产长期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其中,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 A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股票。减少对股票市场趋势的主观判断,注重“自下而上”的个股筛选,力求获取长期较高的资本回报。

因此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 全流通风险

2009 年将 433 家上市公司实现全流通,是 2008 年的 5.6 倍,其中不乏在国
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大型公司。2008 年流通比例较高的行业主要是小市值行业,权重行业的流通比例还比较低,甚至低于平均值,但是到了 2009 年底,情况就将发生很大变化,银行等权重行业的流通比例在 2009 年将大幅上升。这可能导致大盘股基金业绩在一定时间段内表现不稳定,因此存在短期内业绩表现落后于市场的可能性。

 公司治理风险

相比中小盘股公司而言,大盘蓝筹公司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稳定经济的义务。起始于 2007 年底的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经济危机仍将继续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为确保经济的稳定增长和较低的通货膨胀率,大盘蓝筹公司在 2009-2010 年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和义务,进而影响其应有的获利能力,并对实际投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 金融衍生品创新风险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和推出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作为证券市场中流砥柱的大盘蓝筹股必然成为金融衍生品创新的潜在标的。虽然从理论上看,金融衍生品的推出会为大盘蓝筹股带来额外的溢价机会,但观察权证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推出后的实际表现,金融衍生品创新业可能给大盘蓝筹股带来额外的风险因素。
这些特有的风险因素可能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
它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其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H类别投资者的特有风险

关于H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有风险,投资者可查询本基金的香港说明文件。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日期: 2005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与投资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
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
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
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
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管理的财产,防止在不同基金
及受托管理财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
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基金转换转出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原则上,H 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由本基金
的名义持有人代表其履行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和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
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
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
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小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

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H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作为本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在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香港地区投资者的意见后,为 H 类别基金份额投资者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A 类别基金份额中的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H 类别基金份额中的基金收益分配仅采用现金方式;

(2)每类基金份额中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类基金份额中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5)各基金份额类别每次每单位基金份额分配的收益金额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相应的基金份额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A 类别基金份额和 H 类别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时间、比例、金额上可
以存在差异,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后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A 类别基金份额与 H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A 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在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H 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公告并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某类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的,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盈利预期稳定增长,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型股票,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稳健的分红收益及长期资本利得,实现基金资产长期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
金资产的 5%-1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 A 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
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对中国 A 股市场的股票按总市值自大到小进行排序,总市值在 A 股市场排名在前30%的股票归入大盘股。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等原因而导致大盘股投资比例低于上述规定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理念

较高仓位、蓝筹公司、精选研究。具体来说,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较高仓位股票基金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其中,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 A 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减少对股票市场趋势的主观判断,注重“自下而上”的个股筛选,坚持既定且稳定的投资风格和策略,以获取长期较高的资本利得。

(2)投资大盘蓝筹股票

本基金对大盘股票的界定方法为: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对中国 A 股市场的股票按总市值自大到小进行排序,总市值在 A 股市场排名在前 30%的股票。此类上市公司通常在各自行业具有较高的领先地位和稳定的现金流入,可以回避小市值公司在创业初期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

(3)研究创造投资价值

优质大盘股具有经营风险小、财务状况稳健、公司运作规范、信息透明等的特征,同时大盘股价不易被操纵,股价波动较小。通过预测其在各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和可运用的垄断资源把握重点投资领域,从行业景气度、核心竞争力、财务
状况等全面研究上市公司,更容易获得超额收益,既所谓的研究创造投资价值。(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90%+同业存款利率*10%。

本基金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沪深两市总市值最大的 300 只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2)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85%-95%的股票资产,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及其他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并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 A 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从长期看,本基金股票资产平均配置比例为 90%,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10%,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 90%和 10%,并用同业存款利率代表债券资产收益率。

因此,“沪深 300 指数*90%+同业存款利率*10%”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产品,在开放式基金中,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产品。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盘蓝筹股票,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产品。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
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固定收益类证券
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1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5)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6)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14)流通受限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后
续相关规定执行;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6)、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等款项、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⑤ 长期停牌的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
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
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
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
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和投资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主要包括:股票(包括 A 股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种类和其他市场的股票)、债券(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等)、短期金融工具(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短期融资券等)、现金资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
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

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1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5)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14)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后续相
关规定执行;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按照《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将为“内地互认基金”—H 类别份额类别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与香港代理人之间申购、赎回和分红资金的清算。

(6)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7)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⑤ 长期停牌的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
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
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
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
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5)项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70%,基金托管人承担 3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尽快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管理人对 A 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包括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月度、季度)和短信账单(月度)。对于已订制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的基金持有人,我公司将继续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对于没有订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客户,默认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持有人发送短信账单,向预留有效电子邮箱的基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若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获取某段时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021-20376888按0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姓名、开户证件或基金账号、交易信息、邮寄地址及邮编等信息无误后,将为基金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9 月 24 日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7 月 30 日起正式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发送邮件至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客户服务电子信箱,实现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电子信箱:services@hsbcjt.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汇丰晋信将为客户提供各类资讯服务,包括市场资讯,理财资讯,旗下基金信息等。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汇丰晋信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资讯定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和 E-MAIL 方式定期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公司最新公告提示,各类定期及不定期的市场报告、理财资讯等。

除了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定期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和留有 EMAIL 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持有人不希望接受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7:3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021-20376888

传真:021-20376998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6月18日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产的诉讼、仲裁事项。
(二)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6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受到任何处分。
(三)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6月18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列公告刊登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20-08-31 旗下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08-31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4
号)

2020-09-19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通过中国银行申
购和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标准的公告

2020-10-1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平安证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10-1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10-1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
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10-1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定期定额投资单笔最低限额的公告

2020-10-1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定期定额投资单笔最低限额的公告

2020-10-1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通过建设银行开展申
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0-23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鑫证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10-28 旗下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2020-10-3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渤海银
行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0-11-1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
汇丰晋信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11-14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0-11-18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度小满基金费率优惠的公


2020-11-18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开办汇丰晋信旗下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0-11-18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11-18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度小满基金开通汇丰晋信旗
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12-1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信达证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12-1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腾安基
金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0-12-25 汇丰晋信关于提请直销客户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并接受或
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申万宏
2020-12-28 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的定期定额投资单笔最低限额的公


2020-12-3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度小满
基金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0-12-3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定期定
额投资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2-3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2021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2-3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AI
投服务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2-3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开
展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2-3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银行申购和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1-0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通过中国银行申
购和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标准的公告

2021-01-22 旗下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

2021-01-29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最低
保留份额的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2021-02-08 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


2021-02-08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东吴证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02-24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
汇丰晋信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1-02-24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农业银行定期定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3-0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
汇丰晋信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1-03-1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盈米基
金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1-03-1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通过宁波银行同业易
管家平台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3-1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最低
赎回份额的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东方财富证券开办旗下开
2021-03-19 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21-03-2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东方证券开办汇丰晋信大
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1-03-3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1-03-3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基煜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
2021-03-30 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21-03-31 旗下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2021-04-0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暂停参加华夏银行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4-0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银行申购和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4-06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基煜基金转换业
务申购补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4-22 旗下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2021-06-05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1-06-09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
号)

2021-06-09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2021-06-10 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


2021-06-1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风证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06-1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东方财富证券定
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6-1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好买基金转换业
务申购补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6-1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汇成基金转换业
务申购补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6-1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盈米基金转换业
务申购补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6-1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银行费率优
惠的公告

2021-06-1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东方财
富证券的定期定额投资单笔最低限额的公告

2021-06-1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交通银
行的申(认)购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1-06-1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平安银
行的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1-06-1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天风证
券的定期定额投资单笔最低限额的公告

2021-06-1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展恒基
金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1-06-1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中金财
富的定期定额投资单笔最低限额的公告

2021-06-1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中信建
投证券的定期定额投资单笔最低限额的公告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香港投资人可于工作日正常办公时间在香港代表的注册办事处免费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具体应参照本基金的香港说明文件。

二十八、备查文件

A 类别基金份额的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H 类别基金份额的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香港代表的注册办事处,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具体应参照本基金的香港说明文件。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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