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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B (6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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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收益增强债券B630103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09-01-23     基金规模:1.56亿份     基金经理: 张永志 
基金全称: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22%
  • 近一月增长率
    1.48%
  • 近一季增长率
    2.16%
  • 近半年增长率
    3.32%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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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重要提示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8年10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250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1月23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也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7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 绪言...... 4
二、 释义...... 4
三、 基金管理人...... 8
四、 基金托管人...... 20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 基金的募集...... 6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6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66
九、 基金的投资...... 76
十、 基金的财产...... 91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92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8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9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1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2
十六、 风险揭示...... 108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1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4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9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9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1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4
二十三、 备查文件...... 14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发售公告:指《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2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2、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4、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35、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支付基金销售代理人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3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38、直销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4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4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2、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4、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高敏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回报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润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元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上
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高端装备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医药医疗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恒益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牧原:董事长。男,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曾就职于甘南州财政局,甘肃省财政厅,历任农财处副主任科员、财务处主任科员、税政处副处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办公室及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政府采购办公室兼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经济建设处处长、行政政法处处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副厅长、党组成员,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韩鹏: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闽发证券公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国税局、中国化工集团,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徐丹:董事。女,法律硕士。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铁宁:董事。男,硕士。现任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中色地科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地质工程师,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地质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禄存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曹孟博:董事。男,工业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曾任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炼铁厂科员,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科长、
副处长,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财务部部长,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王小刚:董事。男,理学硕士。2018 年 6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曲飞:独立董事。男,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电子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养护与管理分会副理事长、国际电工委员会智慧城市系统评价组(IEC/SEG1-WG3)专家、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实践创新分会副会长、教育部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特聘专家、科技部现代服务业共性服务产业联盟副理事长等职务。历任亿阳交通总裁,亿阳信通董事、副总裁和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等职务。

马光远: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国视大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战略顾问,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戚向东:独立董事。男,本科学历,研究员、高级会计师。现已退休。曾就职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任管理干部;河北省冶金工业厅,任经济研究室主任;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司长;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任副司长;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殷长龙:独立董事。男,经济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监事。男,本科学历,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金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就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

陈美羡:监事。女,会计与金融专业学士。现任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高级审计师。

宋锋:监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曾任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财务处科员,济钢(马)钢板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部长,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科长、科长、部长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刚:董事、总经理。男,理学硕士。2018 年 6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职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高敏: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女,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2007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兰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主管会计,甘肃金信会计师事务所任审计主管,兰州金瑞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部任副主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副总经理。

王华: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男,工商管理硕士。2007 年 4 月加
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证券交易部主管、总经理,机构投资一部总经理、投资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部投资分析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上海宏达期货有限公司投资结算部总监,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经理,中海基金筹备组成员,北京华商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林谦: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男,大学本科。2019 年 1 月加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就职于国家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任总经理助理;金新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新疆新界集团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工作;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营业部,从事投行及机构客户服务工作;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任副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任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任
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张永志: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999 年 9 月至 2003
年 7 月,就职于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北一支行,任科员、科长等职务;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就职于海通证券,任债券部交易员;2007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 年 5 月至 2009 年 1 月担任交易员;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 8 月担任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0 年 8 月 9 日
起至今担任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3 月 15 日起至
今担任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7 日至 2020
年 3 月 16 日担任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24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 23 日担任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2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27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27 日至
2020 年 3 月 16 日担任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27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27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回报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 24 日至
2019 年 8 月 23 日担任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助理、公司公募业务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梁伟泓,男,2012 年 9 月 14 日至 2018 年 9 月 11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丹,女, 2016 年 8 月 25 日至 2017 年 9 月 6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毛水荣,男,2009 年 1 月 23 日至 2013 年 2 月 8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吴林谦: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周海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恒益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双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邓默: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童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高端装备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2)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张永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回报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中原:华商润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元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基金运作、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业务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销售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周海新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0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0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及 2019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陈旭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10)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传真:010-85238680
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客服电话:95527
网站:www.czbank.com
(14)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 96699,上海地区 962699
公司网址:www.wzbank.com.cn
(15)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6775335
传真:025-86775335
联系人:刘晔
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7)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电话:0571-87117616
联系人:邵利兵
客服电话:4008096527 (0571)96527
(18)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服电话:400-88-96575
公司网址:www.zjtlcb.com
(19)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6799(全国)、96799(省内)
公司网址:www.lzbank.com

(20)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黎子晴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21)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坤
客服热线:953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2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2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6)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100031)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客服电话:010-83991716
网址: www.rxzq.com.cn
(2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8)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F
法定代表人:王勇
客服电话:400-0099-886
公司网址:www.gwgsc.com
(29)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电话:0755-83007339
传真:0755-83007040
联系人:刘晓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6078823
联系人:李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0571-95548
(3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联系人:陈姗姗
客服热线: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龚俊涛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黄博铭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李玉婷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08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刘晓明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4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42)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徐轶青

客服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网址:www.ctsec.com

(4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4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4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全国:400-8888-777?安徽地区: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4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4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021-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北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网址:www.hysec.com

(5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付婷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5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 徐玲娟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5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5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公司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热线: 400-820-9898
(5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00155
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6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6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zq.com

(6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64)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65)深圳众禄金融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
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
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6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热线: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6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公司网址: www.hazq.com
(7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7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7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54967552

联系人:杨莉娟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7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杨树浦路 340 号)C 栋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郭哲晗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6)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fund.com
(7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联系人:武文佳

电话:010-5960139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电话:95021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9)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8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1)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2)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北滨河路 2 号 11 幢 2 层 22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联系人:董宣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8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84)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人代表:张冠宇
联系人:孙书慧
电话:010-85932884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8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8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7616310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8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纪毓灵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88)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梦薇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89)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 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 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王骅
电话: 021-20324174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93)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姚付景
电话:01059422766
传真:010-6256518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9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5)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96)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 http://www.hgccpb.com/


(9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98)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100)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01)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0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95733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04)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5) 深圳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06)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乐贤龙

联系人:王梦

联系电话:010-65983311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 www.gesafe.com

(10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10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3 号楼为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09)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 范泽杰

电话:021-20530186、13917243813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10)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5 号岗厦皇庭中心 8 楼 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1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112)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人代表: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1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14)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15)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61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116)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联系人:朱翔宇

电话:15921710500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1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119)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2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幢二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2)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苏宁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123)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传真:021-50810687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24)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25)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gw.com .cn

(126)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www.bjdyfund.com

(12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
楼二期 27 层 2716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峰

联系人: 李雯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128)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9-598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29)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港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 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张敏
联系电话:0755-23946579
传真:0755-82786863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公司网址:www.ecpefund.com
(13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3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吴军
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 ww.firstcapital.com.cn
(13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133)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134)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135)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 系 人:甘蕾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n

(136)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137) 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91-86692502

公司网址:www.jxzrzg.com.cn
(138)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024-95346

公司网址:www.iztzq.com
(139)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 期 20B 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大厦 320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联系人:苏曦

电话:0514-82099618-8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址:https://www.gxjlcn.com/
(140)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联系人:张萌

联系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话:400 -699-7719

公司网站:www.xiquefund.com
(14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 025-56663409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14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14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144)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10-58573571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董士伟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俞伟敏

联系人:俞伟敏

六、基金的募集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250 号文批准,于 2008 年 12 月 24 日起向全社会公
开募集。截止到 2009 年 1 月 21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 12,160 户,其中 A 类 3,717 户,B 类 8,565 户, 同
时投资 AB 类的投资者计为一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1,244,954,390.89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280,991,427.35 份,B 类 963,962,963.54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332,472.91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74,905.04 份,B 类 257,567.87 份。两项合计共

1,245,286,863.80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09年1月23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2.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即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90 日开始办理。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90 日开始办理。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M) B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M<100 万 0.8% 0%

100万≤M<300万 0.5%

300万≤M<500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持有年限 Y) B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7 日以内 1.5% 7 日以内 1.5%

7 日≤Y<1 年 0.1% 0%

1 年≤Y<2 年 0.05%


2 年≤Y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00 份;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依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B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5%=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93.75
元。

(2)B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假
设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4.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转。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当办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自动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上述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上市公司的首发及增发,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及权证行权形成的股票等资产。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主动式管理的投资理念,从市场失衡中把握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作为一个新兴的、处于蓬勃发展之中的债券市场,我国债券市场所处阶段具有利率结构低效、市场分割、投资者情绪波动大等特点,这为投资管理人提供了实施积极投资策略、实现组合增值的机会。利率结构低效的例证包括利率变动非市场化并滞后于经济波动、不同期限债券收益率的结构性缺陷和相似期限债券收益率的差距;市场分割的例证包括相似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收益率差距;市场在不断完善过程中,投资者的情绪波动加大了债券价格与价值偏离的频率和幅度。

本基金在资产管理过程中,以价值导向的研究为基础,通过寻找、发现和确认市场失衡,研究影响失衡的因素和校正失衡的动力,在审慎的风险管理之下,顺应市场、获取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策略相互结合,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具体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相对价值策略、债券组合构建及调整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同时,通过对首次发行和增发公司的内在价值与一级市场申购收益率的细致分析,积极参与一级市场申购,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提升组合的回报率。

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和资金供求情况分析,预测债券市场利率走势,并结合各类固定收益产品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久期、税收和利率敏感性分析,评定各类产品的投资价值,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此外,通过对首次
发行和增发股票内在价值和申购收益率的综合分析,积极参与一级市场申购,获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

1.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指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策略小组须综合研究 GDP、物价、投资、货币供应、就业、汇率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债券组合久期的确定主要来自于对利率趋势的研判,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小组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发债人或担保人所处行业,关注行业现状、发展环境、竞争格局。通过对发债人或担保人在行业内的竞争实力,业务运营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股东支持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具体债券的信用级别。通过积极与发债人及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沟通,跟踪和更新债券信用评级,确定企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对企业债券信用级别的研判与投资,主要是发现信用风险利差上的相对投资机会,而不是绝对收益率的高低。

(3)相对价值策略

债券市场有时存在着失效的现象,某些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造成某类债券价值被低估。考察收益率曲线的相对位置和形状,关注投资热点、资金供求、投资机构短期偏好等因素,综合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的债券投资收益,不同投资者债券需求,结合票息、税收、可否回购等其他决定影响债券价值的因素,分析市场中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投资对象:

A. 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B. 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的下行保护的债券。

C. 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D. 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金融债或企业(公司)债券。

E. 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

F. 其他有增值潜力、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债券组合构建及调整策略

组合构建与调整是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相互结合的过程。在确定备选个券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构造投资组合:

A、确保投资策略执行,组合久期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B、保持组合分散化,减少非系统风险。

C、保持组合适当的流动性。

D、将下行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公司债券策略小组将每周开会讨论债券策略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综合评估组合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资的金融工具出现时,本基金将基于审慎的原则,在满足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2.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契约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些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并参考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对可转债进行估值。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及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3.资产支持证券等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从而使得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策略小组将运用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分析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股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新股询价及路演活动,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制定灵活的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上市后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为 BBB 级或以上,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14)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2)、(16)、(18)、(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具有一定的投资代表性。基于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和债券投资市场,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资产净值

为 30,292,033.97 元,B 类资产净值为 20,461,863.30 元,A 类份额净值为 1.124

元,B 类份额净值为 1.084 元,A 类累计份额净值为 1.649 元,B 类累计份额净

值为 1.590 元。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690,509.88 7.08

其中:股票 4,690,509.88 7.0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9,434,398.05 89.71

其中:债券 59,434,398.05 89.7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1,432,038.53 2.16


8 其他资产 696,536.76 1.05

9 合计 66,253,483.2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508,342.88 6.9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 -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1,182,167.00 2.33

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690,509.88 9.24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438 通威股份 81,432 1,415,288.16 2.79

2 002439 启明星辰 28,100 1,182,167.00 2.33

3 300497 富祥药业 53,582 1,048,599.74 2.07

4 002271 东方雨虹 13,392 544,116.96 1.07

5 300568 星源材质 26,871 500,338.02 0.99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 5 只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1,654,688.50 42.6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759,622.00 15.2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759,622.00 15.29

4 企业债券 11,963,100.00 23.5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872,800.00 7.6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4,184,187.55 27.9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9,434,398.05 117.1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90006 19附息国债06 100,000 10,304,000.00 20.30

2 018007 国开 1801 77,480 7,759,622.00 15.29

3 010303 03 国债⑶ 70,730 7,246,288.50 14.28

4 136318 16 中油 05 48,000 4,814,400.00 9.49

5 010107 21 国债⑺ 40,000 4,104,400.00 8.0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16 海南航空 MTN001

2019 年 12 月 11 日,上海交易所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 (1)
业绩预告数据与实际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披露不及时;(2)业绩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除此之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 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67.8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85,421.43

5 应收申购款 8,647.5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96,536.76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2,616,536.40 5.16

2 128048 张行转债 620,503.20 1.22

3 110060 天路转债 389,561.40 0.77

4 128080 顺丰转债 331,596.00 0.65

5 123023 迪森转债 301,027.80 0.59

6 113025 明泰转债 291,298.80 0.57

7 128046 利尔转债 278,428.40 0.55

8 110064 建工转债 275,661.20 0.54

9 113022 浙商转债 270,571.60 0.53

10 123026 中环转债 255,107.20 0.50

11 128019 久立转 2 244,944.00 0.48

12 113552 克来转债 172,190.80 0.34

13 113558 日月转债 161,820.80 0.32

14 128066 亚泰转债 160,754.44 0.32

15 113518 顾家转债 156,634.50 0.31

16 113543 欧派转债 150,511.90 0.30

17 113554 仙鹤转债 148,449.60 0.29

18 123014 凯发转债 147,075.50 0.29

19 128017 金禾转债 144,328.80 0.28


20 110038 济川转债 140,434.20 0.28

21 113029 明阳转债 139,653.40 0.28

22 110034 九州转债 139,246.80 0.27

23 128021 兄弟转债 138,520.80 0.27

24 110042 航电转债 137,982.00 0.27

25 110062 烽火转债 134,686.80 0.27

26 113008 电气转债 132,833.60 0.26

27 128063 未来转债 132,504.20 0.26

28 123033 金力转债 131,998.90 0.26

29 113030 东风转债 131,865.80 0.26

30 128071 合兴转债 130,991.87 0.26

31 113525 台华转债 129,734.80 0.26

32 123010 博世转债 129,167.50 0.25

33 113519 长久转债 129,010.20 0.25

34 123007 道氏转债 127,770.60 0.25

35 113549 白电转债 127,534.00 0.25

36 123028 清水转债 127,404.60 0.25

37 128081 海亮转债 126,721.40 0.25

38 128049 华源转债 124,835.70 0.25

39 113012 骆驼转债 124,521.10 0.25

40 113505 杭电转债 123,317.60 0.24

41 128070 智能转债 123,141.70 0.24

42 113559 永创转债 121,326.70 0.24

43 113504 艾华转债 109,472.00 0.22

44 127012 招路转债 77,058.45 0.15

45 128029 太阳转债 76,762.02 0.15

46 113528 长城转债 62,457.90 0.12

47 128076 金轮转债 60,492.00 0.12

48 113027 华钰转债 59,826.00 0.12

49 110047 山鹰转债 32,343.00 0.06

50 110063 鹰 19 转债 31,971.00 0.06

51 127014 北方转债 30,951.70 0.06

52 128086 国轩转债 26,355.60 0.05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净值表现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 A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②-
阶段 率① 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④
准差④

基金成立日至 2009/12/31 9.79% 0.41% 0.75% 0.06% 9.04% 0.35%

2010/01/01--2010/12/31 13.04% 0.28% 2.00% 0.07% 11.04% 0.21%

2011/01/01--2011/12/31 -7.75% 0.24% 3.79% 0.06% -11.54% 0.18%

2012/01/01--2012/12/31 8.73% 0.33% 4.03% 0.04% 4.70% 0.29%

2013/01/01--2013/12/31 6.68% 0.53% 1.78% 0.05% 4.90% 0.48%

2014/01/01--2014/12/31 20.06% 0.42% 9.41% 0.16% 10.65% 0.26%

2015/01/01--2015/12/31 23.40% 0.81% 6.12% 0.07% 17.28% 0.74%

2016/01/01--2016/12/31 -0.31% 0.20% 2.12% 0.08% -2.43% 0.12%

2017/01/01--2017/12/31 -2.78% 0.21% 0.28% 0.05% -3.06% 0.16%

2018/01/01--2018/12/31 -5.08% 0.35% 8.12% 0.06% -13.20% 0.29%

2019/01/01--2019/12/31 -2.76% 0.17% 4.67% 0.05% -7.43% 0.12%

2020/01/01--2020/06/30 -3.27% 0.34% 2.32% 0.11% -5.59% 0.23%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 B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标准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① 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准差④

基金成立日至 2009/12/31 9.27% 0.41% 0.75% 0.06% 8.52% 0.35%

2010/01/01--2010/12/31 12.57% 0.29% 2.00% 0.07% 10.57% 0.22%

2011/01/01--2011/12/31 -8.19% 0.24% 3.79% 0.06% -11.98% 0.18%

2012/01/01--2012/12/31 8.23% 0.33% 4.03% 0.04% 4.20% 0.29%

2013/01/01--2013/12/31 6.36% 0.53% 1.78% 0.05% 4.58% 0.48%

2014/01/01--2014/12/31 19.50% 0.42% 9.41% 0.16% 10.09% 0.26%

2015/01/01--2015/12/31 22.89% 0.81% 6.12% 0.07% 16.77% 0.74%

2016/01/01--2016/12/31 -0.70% 0.20% 2.12% 0.08% -2.82% 0.12%

2017/01/01--2017/12/31 -3.23% 0.21% 0.28% 0.05% -3.51% 0.16%

2018/01/01--2018/12/31 -5.54% 0.35% 8.12% 0.06% -13.66% 0.29%

2019/01/01--2019/12/31 -3.19% 0.17% 4.67% 0.05% -7.86% 0.12%

2020/01/01--2020/06/30 -3.47% 0.33% 2.32% 0.11% -5.79% 0.22%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①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9 年 1 月 23 日。

②根据《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上述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一级市场股票首发及增发,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资产。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8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B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a)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B 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
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其他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终止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 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五、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在市场变现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在面临持有人赎回压力时,如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价格将其投资组合变现,将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与此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

按照基金合同中投资限制部分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整体资产流动性状况良好,可以满足本基金的日常运作需求。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此外,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当办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自动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和“(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到账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本基金收取的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上述投资者承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将增加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对其可获取得赎回款项造成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适用于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将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金。

(四)投资策略风险和债券品种配置风险


在基金管理人在结合分析宏观、微观分析和市场失衡的特点选择具体的投资策略过程中,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偏差,致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债券品种配置风险是指由于当利率的波动或是债券信用级别的变化导致不同债券品种利差发生变化时,基金在配置不同比例的资金购买不同品种的债券而隐含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基金会计风险

基金会计风险主要包括:基金数据维护风险、基金数据接收风险、基金估值风险。基金数据维护风险主要指需要人工维护数据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如债券信息、权益信息、银行间交易等;基金数据接收风险主要指对外接收中登、交易所数据可能存在缺失的风险;基金估值风险主要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3.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违反公司员工行为准则或工作流程规则而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4.系统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组,基金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⑩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②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②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①-⑧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⑨、⑩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②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⑧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⑨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⑩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4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上述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上市公司的首发及增发,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及权证行权形成的股票等资产。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为 BBB 级或以上,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11)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9)、(13)、(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网站、微信、APP 等查询方式,快速获取交易信息;


2、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微信、APP 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电子邮箱或未通过微信绑定个人基金账户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直销电子(网上交易、微信、APP)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直销电子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及 APP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五)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
(六)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微信、APP 等方式为定制客户提供信息服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基金净值、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生日祝福等信息。

(七)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热线:4007008880(免长途费),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2、公司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网上交易:https://trade.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3、电子数据服务

微信公众号、APP 客户端:华商基金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 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 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本基 金托管人不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 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收益增强债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2020-1-21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收益增强债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2020-1-21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收益增强债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2020-1-21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收益增强债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2020-1-21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基金管理有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2020-1-21


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

并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提示性公告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收益增强债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2020-1-21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4 季度报告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9 年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7 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2020-1-21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泰信财富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 2020-1-22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9 加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 2020-1-22
的公告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1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开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2020-1-30
放日的公告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泰诚财富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 2020-2-24
告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12 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 2020-3-5
的公告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13 加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 2020-3-10
惠活动的公告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1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停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 2020-3-14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1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停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 2020-3-17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泰诚财富基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16 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 2020-3-24
业务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1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停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2020-3-24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1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公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 2020-3-25
募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19 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 2020-3-31
的公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20 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 2020-3-5
的公告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21 加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 2020-4-1
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2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度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2020-4-21
报告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9 年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3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2020-4-21


24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2020-4-22
季度报告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0 年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5 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2020-4-2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泰诚财富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26 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 2020-4-24
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暂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27 停参加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 2020-4-28
惠活动的公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基金管理有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28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万联证券股份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 2020-5-18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29 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 2020-7-1
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3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直销中国银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 2020-7-10
行股份有限公司直连支付渠道的公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31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2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 2020-7-21
季度报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32 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 2020-7-27
的公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33 加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费率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 2020-7-28
优惠活动的公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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