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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A (00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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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A001973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5-11-04     基金规模:74.87亿份     基金经理: 沈荣 
基金全称: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100元起购, 单日限额1000万元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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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以下为热门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A 1.0941 6.64%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C 1.0891 6.63%
申万菱信数字产业股票型发起式C 0.6666 5.81%
申万菱信数字产业股票型发起式A 0.6692 5.80%
大摩数字经济混合A 0.9720 5.80%
大摩数字经济混合C 0.9654 5.80%
银华数字经济股票发起式A 0.8593 5.79%
银华数字经济股票发起式C 0.8560 5.78%
宏利复兴混合A 0.9910 5.65%
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A 1.1563 5.64%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1.74%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2.07%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0.90%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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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准予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76 号)
核准日期: 2015 年 10 月 27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申请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28 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因此,
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
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定期报告等。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中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更
新内容。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5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7
八、基金份额的等级 .............................................. 5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0
十、基金的投资 .................................................. 7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9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9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9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6
十八、风险揭示 ................................................. 11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52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光大保德信耀
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3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4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50、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3、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6、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6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7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 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021) 80262888
传真:(021) 80262468
客服电话: 4008-202-888
网址: 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翠婷女士,董事长,中欧国际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上海仪表局职工
大学任职讲师、校团委书记,交通银行总行发展研究部任职副处长、常务副主编,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徐汇支行任职副行长,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秘书兼董办主任、党委委员、
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副总裁。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工会主席、高级专家兼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Glenwyn P. Baptist 先生,副董事长,美国西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 CFA。
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总监、保德
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部共同基金
8
总监、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总裁
兼首席投资官。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总裁兼 CIO。
刘翔先生,董事,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历任深圳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支行外汇会计、国际部经理、香港代表处代表,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总行同业银行部境内银行室客户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
部渠道主管、市场发展部副总经理、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市场发展部总经理,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市场官、执行委员会
联席总经理。 2020 年 6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
人总经理兼子公司执行董事。
俞大伟先生,董事,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东华期货有限公司苏
州办交易部经纪人,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河南鑫福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经理、经理,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
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董事,美国波士顿大学硕士,曾任荷兰银行(中国台湾)的法
务长,联鼎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泰运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律师。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亚洲)。
孔伟先生,独立董事,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甘肃省
经济律师事务所、史密夫律师行(伦敦、香港)、外立综合法律事务所、上海市
瑛明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中
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郭荣丽女士,独立董事,东北财经大学博士。曾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招商
银行总行会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南山支行行长、招商银行总行会计部总经理,
渤海银行董事、首席财务官,中国银联党委委员、首席财务官兼银联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通华金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王永钦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耶鲁大学博士后、哈佛大学
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曾任职山东日照纺织抽纱进出口集团公司、山东日照比
特集团出口部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绿庭新兴金
9
融业态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院 985 平台副主任。
龚俊涛先生,董事,厦门大学硕士。曾任职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公司业务
部业务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监
助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执行总经理、首席市场官,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
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金融产品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王叙华,监事长,复旦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
行上海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东方证券风险
管理总部总经理,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控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内控部总经理。
吴庚辉先生,监事,曼尼托巴大学理学硕士。历任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精算
总监,美国国际集团国际团险管理部副总精算师,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集团副总
裁兼总精算师、全球资产管理高级投资副总裁、全球审计部高级副总裁。现任美
国保德信金融集团全球战略规划董事总经理。
王永万先生,监事,吉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翠婷女士,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高级专家兼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翔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董事兼子公司执行董事,简历同上。
盛松先生,北京大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科学院空间技术中心科利华有限公
司,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总经理, 2003 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2004 年 4 月至 2014
年 8 月担任督察长,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11 月兼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 2017
10
年 1 月至 2020 年 2 月兼任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兼权益管理总部负责人及权益投资团队、
权益专户团队团队长。
董文卓先生,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习研究助
理、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固收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年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另类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基本养老投资经理等。 2017
年 5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3 月及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专户投资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兼专户投资经理、固收管理总部负责人及固收专户团队团队长。
贺敬哲先生,内蒙古大学电子系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历任内蒙古大
学电子系教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光
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兴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经理,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经理、信息技术部运营维护管理处副处长、
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行处处长、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兼系统运行处处长、信息技术
部副总经理、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 2021 年 2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运营总监兼首席信息官。
管江女士,上海财经大学财务管理专业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金融组高级审计师。 2006 年 11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监察稽核高级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本基金管
理人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翟昱磊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银行石家庄分行储蓄、会计
科、信贷科,历任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国际结算部任职非贸易结算科科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理财业务部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总监。 2011 年 7 月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首席市场总监兼机构管理总部、零售管理总部负责人。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11
历任基金经理:
蔡乐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4 日至 2018 年 2 月 4
日。
杨烨超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8 年 5 月
4 日。
魏丽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5 日至 2021 年 7 月 23
日。
现任基金经理:
沈荣先生, 2007 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学位, 2011 年获得上海财经
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9 月在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
有限公司任职 CAD 开发工程师; 2011 年 6 月至 2012 年 3 月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任职行业研究员; 2012 年 3 月至 2014 年 4 月在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行业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 2014 年 4 月至 2017 年 6 月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任职债券助理研究经理、投资经理; 2017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固收管理总部固收低风险投资团队联席团队长, 2017
年 8 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至 2019 年 9
月担任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
至2018年3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尊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清盘)
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担任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3 月起转型为光大保德信添天盈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2 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11 月担任光大
保德信多策略智选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5
月至2020年2月担任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5 月至 2021 年 5 月担任光大保德信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2018 年 5 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尊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6 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9 月担任光大保德信晟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9 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12
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8 月至 2021 年 5 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尊丰纯债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3 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添天盈
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8 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
信尊合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12 月至今担
任光大保德信安瑞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 年 3 月至
今担任光大保德信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 年 7 月至今担任
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杨逸君女士,厦门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2010 年 7 月至 2013 年 6 月在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机构理财顾问; 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5 月在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产品开发专员; 2014 年 5 月至 2021 年 8 月在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高级产品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2021 年 9 月加入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收管理总部固收投资(低风险)团队的联席团队
长, 2021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光大保德信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
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盛松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兼权益管理总部负责
人及权益投资团队、权益专户团队团队长。
董文卓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专户投资经
理、固收管理总部负责人及固收专户团队团队长。
魏晓雪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助理、股票研究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
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
大保德信中国制造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智能汽车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睿
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林晓凤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副团队长兼光大
保德信一带一路战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晓杰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副团队长兼光大
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健康优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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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经理。
詹佳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国际业务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德
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裕鑫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品质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创
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黄波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固收管理总部固收多策略投资团队团队长兼光
大保德信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光大保德信多策略精选 18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瑞一年持有
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阳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沈荣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固收管理总部固收低风险投资团队联席团队长
兼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盈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尊合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瑞一年持
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
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赵大年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量化投资团队团队长兼光大保
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锦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
多策略智选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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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15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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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17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8
(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内部控制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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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5、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20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 ——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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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 75 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自 2018 年 3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 2017 年 12 月起任
本行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共中国光
大集团党校、光大大学名誉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商会
副会长,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名誉会长。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
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
助理兼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副董事长、总经理。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
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
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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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毕业于武汉
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
会委员。
行长付万军先生,自 2021 年 6 月起任本行行长, 2021 年 4 月起任本行党委
副书记, 2021 年 2 月起任本行董事。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
行董事(候任)。曾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信贷二部副经理、市场营销二部副经
理、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银川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新疆区(乌
鲁木齐)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重庆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公司机构业务
部总经理(省分行正职级)、业务总监(公司与机构业务板块);中国光大集团股份
公司副总经理。获大连理工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
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共 249 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5462.04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专户理财、职业年金、企业年金、 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
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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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
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
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
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
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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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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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7 层、 10 层
电话:(021) 80262466、 80262481
传真:(021) 80262482
客服电话: 4008-202-888
联系人:王颖
网址: www.epf.com.cn
(二)代销机构
A 类份额代销机构:
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谭少筠
联系人电话: 0769-22118343
客服热线: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人电话: 0574-89068340
客服热线: 96528
26
网址: www.nbcb.com.cn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热线: 95511-3
网址: www.pingan.com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人电话:(021) 52629999
客服热线: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5.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38 号德力西大厦 1 号楼 15-17 层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38 号德力西大厦 1 号楼 15-17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联系人:唐崖
客服热线: 95188-3
网址: www.mybank.cn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热线: 95533
网址: www.ccb.com
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27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人电话: 0755-82558305
客服热线: 95517
网址: www.essence.com.cn
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何耀
联系人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人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服热线: 4006-600-109/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电话:(0755) 83073087
传真:(0755) 83073104
客服热线: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28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人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95360
客服热线: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客服热线: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1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人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133
客服热线: 95309
网址: www.dxzq.net
1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人电话: 021-53686888
客服热线: 4008-918-918
网址: www.shzq.com
1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29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人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客服热线: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1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飙
联系人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服热线: 4008-895-523/021-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7.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 22、
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人电话: 0755-83331195
客服热线: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热线: 95538
30
网址: www.qlzq.com.cn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人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服热线: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人电话: 0531-89606165
客服热线: 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2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人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84
客服热线: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2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3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人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服热线: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501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人电话: 010-57319532
传真: 010-84997571
客服热线: 400-159-928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2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 010-61952703
传真: 010-59403027
客服热线: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2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联系人电话: 010-56251471
传真: 010-62680827
32
客服热线: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26.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张喆
联系人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客服热线: 4006-802-123
网址: www.zhixin-inv.com
2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李鑫
联系人电话: 0411-39027830
传真: 0411-39027835
客服热线: 4000-899-100
网址: www.yibaijin.com
28.光大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29 号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 1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俞大伟
联系人:杨蕾
客服热线: 400-700-7979
网址: www.ebfcn.com
2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 楼
33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人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服热线: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3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 6 号楼 6 楼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客服热线: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3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联系人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85
客服热线: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3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 7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宏鹤
传真: 021-53086809
客服热线: 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3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4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李丹
联系人电话: 010-89187634
传真: 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3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联系人电话: 021-60897869、 0571-28829790
传真: 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5.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 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慧琴
联系人:林志枫
联系人电话: 021-50206003
传真: 021-50206001
客服热线: 021-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3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35
联系人电话: 025-66008800-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服热线: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3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曾传溢
联系人电话: 15521232169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3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联系人电话: 021-20691831
传真: 021-20691861
客服热线: 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39.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人电话: 18017373527
客服热线: 021-20292031
网址: www.wg.com.cn
4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3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人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9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4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人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服热线: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4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程毅
联系人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服热线: 400-005-63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联系人电话: 021-52822063
37
传真: 021-52975270
客服热线: 400-118-1188
网址: www.66liantai.com
4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人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热线: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45.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志英
联系人:韦巍
联系人电话: 021-53398816
传真: 021-53398801
客服热线: 021-53398816
网址: www.luxxfund.com
46.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联系人:吴卫东
客服热线: 021-68889082
网址: www.pytz.cn
4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38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人电话: 021-54509988 分机: 7019
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热线: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人电话: 021-5071-2782
传真: 021-5071-0161
客服热线: 400-821-0203
网址: http://www.520fund.com.cn
4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人电话: 0755-88394688
客服热线: 400-166-1188
网址: www.xinlande.com.cn
5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联系人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39
网址: www.zlfund.cn
5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701A 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联系人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8563277
客服热线: 95510
网址: fund.sinosig.com
5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电话: 0571-88911818-8653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5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广场 A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客服热线: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5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人电话: 010-59336544
40
传真: 010-59336586
客服热线: 4008-909-998
网址: http://www.jnlc.com/
B 类份额代销机构: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人电话: 0574-89068340
客服热线: 96528
网址: www.nbcb.com.cn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热线: 95511-3
网址: www.pingan.com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人电话:(021) 52629999
客服热线: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热线: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1
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人电话: 0755-82558305
客服热线: 95517
网址: www.essence.com.cn
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何耀
联系人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人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服热线: 4006-600-109/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电话:(0755) 83073087
传真:(0755) 83073104
客服热线: 95548
42
网址: www.cs.ecitic.com
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人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95360
客服热线: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客服热线: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1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人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133
客服热线: 95309
网址: www.dxzq.net
1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人电话: 021-53686888
43
客服热线: 4008-918-918
网址: www.shzq.com
1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人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客服热线: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飙
联系人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服热线: 4008-895-523/021-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5.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 22、
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人电话: 0755-83331195
客服热线: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44
1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热线: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人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服热线: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人电话: 0531-89606165
客服热线: 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1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人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84
客服热线: 95396
45
网址: www.gzs.com.cn
2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人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服热线: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501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人电话: 010-57319532
传真: 010-84997571
客服热线: 400-159-928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2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 010-61952703
传真: 010-59403027
客服热线: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2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号
46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联系人电话: 010-56251471
传真: 010-62680827
客服热线: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2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张喆
联系人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客服热线: 4006-802-123
网址: www.zhixin-inv.com
2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李鑫
联系人电话: 0411-39027830
传真: 0411-39027835
客服热线: 4000-899-100
网址: www.yibaijin.com
26.光大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29 号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 1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俞大伟
联系人:杨蕾
客服热线: 400-700-7979
网址: www.ebfcn.com
47
2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人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服热线: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2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 6 号楼 6 楼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客服热线: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2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联系人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85
客服热线: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3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 7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宏鹤
传真: 021-53086809
48
客服热线: 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3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李丹
联系人电话: 010-89187634
传真: 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3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联系人电话: 021-60897869、 0571-28829790
传真: 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3.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 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慧琴
联系人:林志枫
联系人电话: 021-50206003
传真: 021-50206001
客服热线: 021-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3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9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联系人电话: 025-66008800-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服热线: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3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曾传溢
联系人电话: 15521232169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3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联系人电话: 021-20691831
传真: 021-20691861
客服热线: 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37.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人电话: 18017373527
客服热线: 021-20292031
50
网址: www.wg.com.cn
3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人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9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3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人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服热线: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4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程毅
联系人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服热线: 400-005-63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51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联系人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服热线: 400-118-1188
网址: www.66liantai.com
4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人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热线: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43.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志英
联系人:韦巍
联系人电话: 021-53398816
传真: 021-53398801
客服热线: 021-53398816
网址: www.luxxfund.com
44.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联系人:吴卫东
客服热线: 021-68889082
52
网址: www.pytz.cn
4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人电话: 021-54509988 分机: 7019
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热线: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人电话: 021-5071-2782
传真: 021-5071-0161
客服热线: 400-821-0203
网址: http://www.520fund.com.cn
4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人电话: 0755-88394688
客服热线: 400-166-1188
网址: www.xinlande.com.cn
4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53
联系人:汤素娅
联系人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4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701A 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联系人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8563277
客服热线: 95510
网址: fund.sinosig.com
5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电话: 0571-88911818-8653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5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广场 A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客服热线: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5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5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人电话: 010-59336544
传真: 010-59336586
客服热线: 4008-909-998
网址: http://www.jnl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 登记机构
名称: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 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7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
电话:(021) 80262888
传真:(021) 80262483
联系人:杨静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6 楼和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
三办公楼) 16 层
55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电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56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2015 年 11 月 03 日为募集期,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200,123,154.86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未产生银行利息。本次募集有效认购
户数为 23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
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 200,123,154.86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
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57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1 月 0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58
八、基金份额的等级
(一)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1973,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348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类
别方式、份额限制和销售服务费率及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等级的限制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管理费 0.27% 0.27%
托管费 0.05% 0.05%
认(申)购费 0 0
赎回费 0 0
代销机构首次单笔认(申)购最低
金额
0.01 元 500 万元
网上直销平台首次单笔认(申)购
最低金额
0.01 元 500 万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 份 0.01 份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余额 0 份 500 万份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申)购、赎回等交易及每日收益结转份
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
额。
59
单个基金账户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赎回。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余额为 0.00 份,投资者
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包含 500 万份),若最
低余额小于500万份则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
为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认(申)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余额低于 500
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
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
(含 500 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等级以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4、若某销售机构仅销售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01973),投
资者通过该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不参与自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的
判断和处理。
6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1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当日收益将立即结清,并随赎回款项一起
支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的情况,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62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笔申
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2、单个基金账户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类基金最低份额余额为 0.01 份 投资者在基
金账户保留的 B 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包含 500 万份),若最低余
额小于 500 万份则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 的 B 类基金
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63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一般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时;
(2)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
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计算公式如
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
产。
例如:某投资者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64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0.00 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除强制赎回的情况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
币 1.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
收取强制赎回费时,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
的 T 日未付收益- (赎回份额-T 日基金总份额× 1%)×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1%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例如: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不收取强制赎回费
时,未付收益为 1.50 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 1.00+1.50=10,001.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份额对应 T 日未付收益为
1.50 元,则投资人可得到 10,001.50 元赎回金额。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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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
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10、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拒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1、 2、 3、 5、 6、 7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66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67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延期办
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如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
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1、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68
已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中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2、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平台及相关代销机构办理
本基金与本公司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
3、 基金转换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 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
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视为 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9
5、 基金转换规则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
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
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
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 A 类(001973)和本基金 B 类(003481)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
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转换交易申请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
手续。
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按规定予以公告。
7、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
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70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
定每期申购时间和申购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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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平台及相关代销机构办理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4、 办理方式
(1) 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2)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凭证到指定的
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光大保德信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 扣款金额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可与代销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
额,每期最低扣款金额及相关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可与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扣
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 元(含 1 元),不设金额级差。
6、 扣款日期
(1)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
(2) 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
认,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期,否则为次期。
7、 扣款方式
(1)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
进行自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 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请投资者于每期扣款日前在账户内
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8、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如无另行公告等同于一般的申购业
务。
9、 交易确认
72
每期实际扣款日与基金申购申请日为同一日,以该日( T 日)的基金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
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 工作日起查询定期定额申购成交情况。
10、 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
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规定。
(十六) 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 保障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措施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或
简称“央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
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特征,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
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同时, 本基金将关注宏观经济走势、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变化,结合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对投资组合进行管
理。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环境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
势,确定本基金的久期。若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本基金将通过缩短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若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本基金将延长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获取利率下降带来的回报。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74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
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
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
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力争取得较高的回报。
3、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银行存款一般具有收益稳定、风险低等基本特征,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在投资
银行存款时,往往能获得比普通投资者更高的收益率。本基金在投资银行存款时
将对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做深入的分析,同时结合各银行的信用等级、存
款期限等因素的研究,综合考量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决定各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
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
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
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
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
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
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
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调查研究,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适当
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为防范大额赎回可能引发
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尽量选择可回售给发行方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
75
投资;同时,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还将启用
风险准备金防范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
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7、回购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
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4)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
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6
(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 20%;
(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1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1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上述第( 1)项另
有规定的除外;
(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 17)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77
(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 11)、( 14)、( 16)、( 19)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但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
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 15)、( 17)项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调整。但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自《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78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
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
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2)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79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人
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
生效。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
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 计算公式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   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80
(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81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固定收益投资 9,434,461,804.59 65.63
其中:债券 9,434,461,804.59 65.63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874,236,711.36 19.9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05,586,196.58 13.95
4 其他各项资产 61,840,679.85 0.43
5 合计 14,376,125,392.38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
购融资余额
0.44
其中:买断式回
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
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 - -

82
注: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
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无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无 (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购融资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25.25 -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7.35 -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83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有违规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债券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00,228,349.45 1.3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25,400,275.65 4.3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25,400,275.65 4.3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21,038,422.50 5.71
6 中期票据 120,774,572.93 0.84

3 60天(含)—90天 14.90 -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9.99 -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
(含)
22.12 -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合计 99.61 -

84
7 同业存单 7,667,020,184.06 53.35
7 其他 - -
8 合计 9,434,461,804.59 65.65
9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2)基金投资前十名债券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2118043 21 华夏银行 CD043 5,000,000 497,244,234.29 3.46
2 112116072 21 上海银行 CD072 3,000,000 299,036,656.60 2.08
3 112104011 21 中国银行 CD011 3,000,000 298,875,583.87 2.08
4 112116079 21 上海银行 CD079 3,000,000 298,720,497.14 2.08
5 112116087 21 上海银行 CD087 3,000,000 298,650,154.60 2.08
6 112111210 21 平安银行 CD210 3,000,000 298,182,515.59 2.07
7 112103019 21 农业银行 CD019 3,000,000 296,829,691.31 2.07
8 112112044 21 北京银行 CD044 2,800,000 276,572,313.68 1.92
9 012101641 21 沪港务 SCP001 2,000,000 200,508,705.61 1.40
10 012101789 21 船重 SCP001 2,000,000 200,306,897.23 1.39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79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24%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
的简单平均值
0.0519%

85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2)为了避
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资产净值发
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一定幅度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净值,确保
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3)如
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4)如有
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 21 华夏银行 CD043(112118043.IB)的发行主体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 2021〕 19 号)、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收到中国
人民银行银罚字(2021)25 号。主要内容为:
银保监罚决字〔 2021〕 19 号:违规使用自营资金、理财资金购买本行转让
的信贷资产;贷前审查及贷后管理不严;同业投资投前审查、投后管理不严;通
过同业投资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收购银行股权;违规向土地储备项目提供融资;
违规开立同业账户;通过投资底层资产为本行信贷资产的信托计划,少计风险资
86
产;同业资金协助他行增加一般性存款,且部分期限超过监管要求;会计核算不
准确,将同业存款计入一般性存款;部分理财产品相互交易、风险隔离不到位;
违规销售无真实投资、无测算依据、无充分信息披露的理财产品;策略保本型理
财产品销售文件未充分揭示风险;出具的理财投资清单与事实不符或未全面反映
真实风险;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权益类资产;理财资金违规投资信托次级类高风险
资产;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超过监管要求;非标资产非洁净转让;自
营业务与代客业务未有效分离;部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对接本行信贷资
产;部分理财资金违规投向土地储备项目;部分理财资金投向不符合政府购买服
务规定的项目;部分理财投资投前调查不尽职;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规;与未
备案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开展业务;漏报错报监管标准化数据且逾期未改正;提供
与事实不符的材料;部分理财资金未托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为罚款 9830 万元。
银罚字(2021)25 号: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处
罚结果为:罚款 486 万元。
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 21 上海银行 CD072(112116072)、 21 上海银行 CD079
(112116079.IB)、 21 上海银行 CD087(112116087.IB)的发行主体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的行政处罚决定(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25 号),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收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沪银保监罚决字
(2021)31 号),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
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72 号)。具体内容为:
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25 号: 1.2014 年至 2018 年,该行绩效考评管理严
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2.2018 年,该行未按规定延期支付 2017 年度绩效薪酬。
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 80 万元。
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31 号: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处罚决定:责令
改正,并处罚款 30 万元。
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72 号: 1.2018 年 12 月,该行某笔同业投资房地产企
业合规审查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2.2019 年 11 月,该行某笔经营性物业贷款
授信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3.2019 年 2 月至 4 月,该行部分个人贷款
87
违规用于购房。 4.2020 年 5 月至 7 月,该行对部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偿债能
力审查不审慎。 5.2020 年 7 月,该行在助贷环节对第三方机构收费管理严重违
反审慎经营规则。 6.2020 年 6 月至 12 月,该行部分业务以贷收费。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 460 万元。
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 21 平安银行 CD210(112111210)的发行主体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收到《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甬银保监罚决字〔 2020〕 66 号),于 2021 年 06 月 08 日收到《宁波银保监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云银保监罚决字(2021)34 号),主要内容为:
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66 号: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到位、借贷搭售、对房
地产开发贷及预售资金监管不力等。处罚结果:合计罚款人民币 100 万元。
云银保监罚决字(2021)34 号:利用来源于本行授信的固定资产贷款和黄金
租赁融资的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用于承接处置本行其他贷款风险;固定资产授信
严重不审慎,贷款用途审查监控不到位,贷款资金挪用于借款人母公司归还股票
质押融资;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审查监控不到位,贷款资金部分回流借款人用作银
行承兑汇票质押存单;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审查监控不到位,贷款资金部分回流借
款人或借款人关联公司用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购买理财产品。处罚结果:罚
款人民币 210 万元。
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 21 北京银行 CD044(112112044)的发行主体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收到《北京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京银保监罚决字〔 2020〕 41 号)、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收到《北京银保监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 2020〕 45 号)、于 2021 年 2 月 5 日
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具的银管罚〔 2021〕 4 号,主要内容为:
京银保监罚决字〔 2020〕 41 号: 1.北京银行下辖西单支行违规出具与事实
不符的询证函回函; 2.北京银行下辖西单支行违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存款证明;
3.北京银行下辖西单支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4.北京银行现金管理业务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北京银保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责令北京银行改正,并给予合计
35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8
京银保监罚决字〔 2020〕 45 号: 1.对外销售虚假金融产品; 2.出具与事实
不符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3.关键业务环节管理失控; 4.同城清算业务凭
证要件信息不真实; 5.印章管理混乱; 6.重要岗位员工轮岗管理失效; 7.岗位制
衡与授权管理存在缺陷; 8.员工行为管理失察; 9.案件风险排查不力; 10.内审
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1.信贷业务管理不审慎。北京银保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为责令北京银行改正,并给予合计 394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银管罚〔 2021〕 4 号: 1、未能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
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2、未按规定开展条码支付业务; 3、违规开展银
行卡收单业务; 4、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规范; 5、未按规定管理支付机构
客户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 50.317056 万元,并处罚款 451 万元,罚没合计 501.317056 万元。
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 21 中国银行 CD011(112104011)的发行主体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5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措
施(银保监罚决字(2020)60 号)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措施(银保监罚决字(2021)11 号),主要内容为:
银保监罚决字(2020)60 号: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相关违法违
规行为主要包括:产品管理不规范,包括保证金相关合同条款不清晰、产品后评
价工作不独立、未对产品开展压力测试相关工作等;风险管理不审慎, 包括市场
风险限额设置存在缺陷、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和超限操作不规范、交易系统功能存
在缺陷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等;内控管理不健全,包括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履职不足、全行内控合规检查未涵盖全球市场部对私产品销售管
理等;销售管理不合规,包括个别客户年龄不满足准入要求、部分宣传销售文本
内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采取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产品等。处罚结果:罚款
5050 万元。
银保监罚决字(2021)11 号:一、向未纳入预算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发放贷
款;二、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三、向无资金缺口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四、存款月末冲时点;五、为无真实贸易背景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六、贷款
管理不严,信贷资金被挪用;七、票据贴现资金直接回流至出票人或其关联人账
户;八、理财产品质押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九、超比例发放并购
89
贷款;十、向未经备案的跨境并购业务提供并购贷款;十一、违规为私募股权基
金收购境内企业发放并购贷款;十二、超授权期限办理汇出汇款融资业务;十三、
与名单外交易对手开展同业业务;十四、违规为他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账户;十
五、以同业返存方式不当吸收存款;十六、自营和代客理财业务未能实现风险隔
离;十七、面向一般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十八、未按规定向
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风险状况;十九、违规向四证不全房
地产项目提供融资;二十、理财资金违规用于支付土地款或置换股东购地借款;
二十一、理财资金违规用于土地储备项目;二十二、理财非标融资入股商业银行;
二十三、理财非标融资用于商业银行注册验资;二十四、超授信额度提供理财非
标融资;二十五、买入返售业务标的资产不合规;二十六、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搭
售保险产品;二十七、单家分支行代销 3 家以上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二十八、主
承销债券包销余券未通过风险处置专户处置;二十九、通过平移贷款延缓风险暴
露;三十、债券投资业务未分类,表内人民币债券未计提减值准备;三十一、与
资产管理公司合作设立有限合伙基金,不洁净转让不良资产;三十二、迟报案件
信息;三十三、案件问责不到位;三十四、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三十五、违规
收取福费廷风险承担费;三十六、违规向部分已签约代发工资客户收取年费。处
罚结果:罚没 8761.355 万元。
基金管理人按照内部研究工作规范对该发行主体进行分析后将其列入基金
投资对象备选库并跟踪研究。该行政处罚事件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相关
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2) 除上述证券外,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
罚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53,260.22

90
3 应收利息 34,337,471.33
4 应收申购款 27,149,948.3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1,840,679.85

91
( 4) 其他需说明的重要事项
十一、基金的业绩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1.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0.3460
%
0.0024% 0.0564% 0.0000% 0.2896
%
0.0024
%
2016 年 2.5045
%
0.0015% 0.3558% 0.0000% 2.1487
%
0.0015
%
2017 年 3.8261
%
0.0008% 0.3549% 0.0000% 3.4712
%
0.0008
%
2018 年 3.5627
%
0.0018% 0.3549% 0.0000% 3.2078
%
0.0018
%
2019 年 2.5789
%
0.0008% 0.3549% 0.0000% 2.2240
%
0.0008
%
2020 年 2.0593
%
0.0012% 0.3558% 0.0000% 1.7035
%
0.0012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1.6469
%
0.0009% 0.2606% 0.0000% 1.3863
%
0.0009
%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今
17.694
8%
0.0022% 2.0981% 0.0000% 15.596
7%
0.0022
%
2.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 B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0.1089 0.0045% 0.0097% 0.0000% 0.0992 0.0045

92
% % %
2017 年 4.0746
%
0.0008% 0.3549% 0.0000% 3.7197
%
0.0008
%
2018 年 3.8111
%
0.0018% 0.3549% 0.0000% 3.4562
%
0.0018
%
2019 年 2.8245
%
0.0008% 0.3549% 0.0000% 2.4696
%
0.0008
%
2020 年 2.3043
%
0.0012% 0.3558% 0.0000% 1.9485
%
0.0012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1.8295
%
0.0009% 0.2617% 0.0000% 1.5678
%
0.0009
%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今
15.857
8%
0.0023% 1.6965% 0.0000% 14.161
3%
0.0023
%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11 月 4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1.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 A
93
2.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 B
注:根据本基金管理人 2016 年 12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增加 B 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自 2016 年 12 月 21 日起,
本基金增加 B 类份额。
94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95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
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6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某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小数点后四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97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98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99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00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净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
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
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相应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可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10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开放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五部分。
102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间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103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的资金清算账户。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有权不计提巨额赎回日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相关事
项无需另行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104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费用的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105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06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
107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8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该类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 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        Ri
       
        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该类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
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0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且基金管理人也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
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10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5)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以及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111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13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114
十八、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
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存款银行和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不能按时足额还
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存款银行、发行人及其
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
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而银行的信用风险通常低于信用债券发行人。当证券的
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为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红,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115
2、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
格和投资目标等。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
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4、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基金收益受市场流动性及市场利率波动的
影响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
险。
5、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资金前端控制风险
116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基
金租用的交易单元实施当日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前端控制制度。当相关交易单元
买入申报金额不符合资金前端控制自设额度限制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资
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将拒绝接受本基金的买入申报或申报受限限制,在该等情形下,本
基金的投资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
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
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资产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
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5)法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如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相关品种的比例或
界定标准发生变化,将可能使基金资产不能如预期进行配置,对基金收益率产生
不利影响。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17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18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9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20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1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122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3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24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25
(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者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
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调整收费方式、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26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127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128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 2)项、
第(2)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29
(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
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130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131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32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33
(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3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
6-7 层、 10 层
邮政编码: 200010
法定代表人:刘翔
设立日期: 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80262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 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 75 号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35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或
简称“央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
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
制;
136
(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 20%;
(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1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上述第( 1)项另
有规定的除外;
(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 15)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37
(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 9)、( 12)、( 14)、( 17)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但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
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 13)、( 15)项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调整。但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自《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138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
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在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
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39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40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141
(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资金账户开户名称为: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资金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42
(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
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143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
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
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44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或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45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46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 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公司网站、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 赎回、分红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
余额、 基金对账单、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登录公司网站、公司移动端平台或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 4008-202-888
传真:(021) 80262468
2、 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 www.epf.com.cn
电子信箱: epfservice@epf.com.cn
3、 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4、销售机构
APP:
登录及查询方式详询基金销售机构。
(二)信息发送服务
1、 投资人电子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在线客服、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
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
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
电子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47
(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电子邮
件方式,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
制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
持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
方式,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
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
值。
( 3)针对未主动订阅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或月度短信对账单的投资者,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及手机短信的方
式,向上一会计年度进行过基金交易或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发送上述信息。内容包括:截至年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参考
市值及年度交易明细。
2、 其他相关的信息服务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 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 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查询系统,查询基金账户情况、
交易明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 投资者可通过官网、移动端平台的“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咨询或留言。
3、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基金产品净值、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 www.epf.com.cn
电子信箱: epfservice@epf.com.cn
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APP:
(四) 网上交易
148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
动端平台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信息查
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五) 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49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2020 年 6 月 10 日至 2021 年 5 月 3 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列
公告刊登在证券时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
他信息披露媒介上。本基金其他信息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20-06-17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06-17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

2020-06-22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端午节” 假期前暂
停大额申购、基金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提示性公

2020-07-0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 6 月 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及累计净值公告
2020-07-21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0-07-24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08-0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08-04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的公告
2020-08-31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
2020-08-31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
币 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0-08-31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
币 B)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0-09-16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优惠
费率的公告
2020-09-26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国庆节” 、 “中秋
节” 假期前暂停大额申购、基金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
资的提示性公告
2020-09-28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系统暂停
银联支付渠道认申购与定投业务的通知
2020-10-22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关闭
农行网银直连支付的公告
2020-10-28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

150
2020-10-30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大泰金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0-11-07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11-14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11-18 关于养老金账户通过直销柜台申购(含转换转入)旗下
所有基金产品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11-20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络系统改造升级
的公告
2020-11-24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12-29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元旦” 假期前暂停
大额申购、基金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提示性公告
2021-01-0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 12 月
31 日基金份额净值及累计净值公告
2021-01-18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招商银行
直付通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2021-01-22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1-02-02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2-09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春节” 假期前暂停
大额申购、基金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提示性公告
2021-02-26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3-31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04-01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清明节” 假期前暂
停大额申购、基金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提示性公

2021-04-06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网上直销货币
基金快速赎回的公告
2021-04-22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1-04-28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网上直销货币
基金快速赎回的公告
2021-04-28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劳动节” 假期前暂
停大额申购、基金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提示性公


151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书印制件或复制件。
152
二十五、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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