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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航航行宝A (00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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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航行宝A004133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7-01-25     基金规模:0.51亿份     基金经理: 李祥源 
基金全称: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100元起购, 单日限额500万元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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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3号)
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2 年第 3 号)

基金管理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2月8日证监许可[2016]3041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25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更新了释义、基金份额的分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等章节,上述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1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4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2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1

第一部分 绪言

《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1、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52、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等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
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

54、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5、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 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 1 号院 1 号楼 1 层 101 内 10 层 B100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1号的北京亚洲金融大厦B座1001、1007、1008 单元

设立日期:2016 年 6 月 16 日

法定代表人:杨彦伟

联系人:蒋莹

电话:010-56716121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49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55%、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5%。

本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公司成立监事会,由 1 名监事会主席、1 名监事和 2 名职工监事组成。监事
会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杨彦伟先生,董事长,1975 年 3 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历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营业部电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结算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结算存管部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财务副总监,现担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工会主席、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兼),航证科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 12 月 30 日起,
经选举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洪正华先生,副董事长,1966 年 1 月生,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学专业。曾先后供职于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2016 年 6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 12 月 30 日起,
经选举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刘建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1964 年 8 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经
济学硕士,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信银行总行(清算中心)、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1 日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兼副董事
长。

杜鹃女士,董事,1979 年 10 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
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专业,曾先后任职于中国电子进出口陕西分公司、华夏银行西安分行、华夏银行总行、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 9 月至今任职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现担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战略客户部总经理,中航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2020 年 12 月 23 日起,兼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许华杰先生,董事,1978 年 11 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本科学士,毕
业于北京工商大学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专业。曾供职于北京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 年 4 月至今,担任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兼任首颐医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北京首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北京首颐至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海南首颐汇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北京首颐德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
行董事、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侨创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静态交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监事、北京首钢产业转型基金有限公司监事、
北京坚石天汇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自 2021 年 3 月 29
日起,兼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叶芊先生,董事,1984 年 9 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
业于英国威尔士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曾供职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商会、中国贸促会驻香港澳门代表处、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2017 年 9 月至今,担任北京京西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兼任北京首元新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长、北京首钢绿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北京首钢新能源汽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石创同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首宝绿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北京启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北京猎户星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钢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钢有商贸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首新万泰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首佳科技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自 2021 年 3 月29 日起,兼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立夫先生,独立董事,1972 年 10 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经济学博
士,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历任东北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2011 年 7 月晋升为教授,现任东北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兼任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高教学会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分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大连市金融学会监事职务。自 2020年 12 月 9 日起兼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宝文先生,独立董事,1964 年 9 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经济学博
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自 1989 年毕业至今,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历任中央财经大学信息系副主任、科研处处长等职,现担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上为上市公司),兼任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兼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钟宏武先生,独立董事,1977 年 4 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管理学博
士,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企业管理专业。曾供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2011 年 6 月至今,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
员职务,兼任中国社会责任百人论坛秘书长。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兼任中航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娜女士,监事会主席,1981 年 2 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
生,毕业于英国纽卡斯尔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曾供职于百事食品(中国)、壳牌统一(壳牌集团)、百度、九鼎借贷宝、第四范式,2019 年 12 月加入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现担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自 2021 年 8 月起,经选举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俊洁女士,监事,1991 年 9 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曾供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2019 年 3月加入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从事合规管理工作。自 2020 年 7 月起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韩丹女士,职工监事, 1986 年 5 月生,中国国籍,本科双学士,毕业于北
京服装学院会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曾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 9 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自 2018 年 1 月起,经选举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职工监事。

卓之琳女士,职工监事,1989 年 2 月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毕业于
美国纽约大学理工学院管理学专业。曾供职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苏州街支行、北京分行托管业务部。2018 年 4 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自 2022 年 2 月起,经选举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职工监事。

武国强先生,督察长,1977 年 9 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
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具有 10 年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工作经验。曾先后供职于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北京雪湖银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雪湖(天津)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2020 年 7 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裴荣荣女士,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1986 年 12 月生,中国国籍,中共
党员,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会计学专业,加拿大注册会计师、香港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2021 年 12 月 15 日起,
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邓海清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1976 年 8 月生,中国国籍,中
共党员,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后。曾供职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中信证券研究部、资管部、九州证券、蚂蚁金服研究院、华尔街见闻研究院、中国财富管理 50 人论坛(中关村国研财富管理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兼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不动产研
究中心高级研究员;2020 年 7 月至 12 月兼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0年 12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投资官;2021 年12月 15 日起,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华先生,公司副总经理,1986 年 12 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经济学
硕士学位,毕业于暨南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曾任职于深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兼任北京证券业协会公募基金专业委员会委员、创新与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投资协会金融资管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 年 7 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总经理助理;2021 年 12 月 15 日起,担任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茅勇峰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1983 年 1 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
金融学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具有 10 年以上投资管理经历。曾供职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稽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岗、金融市场部投资分析岗、金融市场部副经理兼投资经理岗。2017 年 8 月至今,任职于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至今,担任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2018 年 8 月至今,担任中航瑞景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至今,担任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 年 11 月至今,担任中航瑞晨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 年 1 月至今,担任中航瑞昱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至今,担任中航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
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航瑞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至今,担任中航瑞华 ESG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祥源先生,1988 年 3 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CFA ,
FRM,毕业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金融管理专业,曾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5 月至今,担任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建先生,主席,(简历请参见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邓海清先生,副主席,(简历请参见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傅浩先生,副主席,硕士研究生学位,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专业。曾先后任职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等。2021年9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

茅勇峰先生,委员,基金经理(简历请参见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术勤先生,委员,基金经理,1990年2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大学西方经济学专业,曾任职于北京安邦咨询公司担任宏观研究员、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收资产管理部投资助理、华尔街见闻研究院担任宏观研究员,2020年12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2月至今,担任中航瑞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路立浩先生,委员,1986年4月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曾任职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千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6月加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捌拾玖亿柒佰玖拾肆万柒仟玖佰伍拾肆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胡凯

联系电话:021-38917599-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1999 年 8 月 18
日两公司合并新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6 月 26 日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国泰君安”,证券代码为
“601211”。2017 年 4 月 11 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
牌并上市交易,H 股股票中文简称“國泰君安”,英文简称为“GTJA”,股票
代码为“02611”。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为 89.07947954 亿元人民币,直接设有 6 家境内子公司和 1 家境外子公司,并
在全国设有 34 家证券分公司、11 家期货分公司、418 家证券营业部和 21 家期货
营业部,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2008-2021 年,公司连续十四年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 A 类 AA 级,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2、主要人员情况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 年 10 月出生,经济学学士,
中级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1993 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金融服务能手”称号获得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带领团队设计的“直通式证券清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被评为上海市2011 年度金融创新奖二等奖。2014 年 2 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从业人员囊括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算机等各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 2013 年 4 月 3 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过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值得信赖的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了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建信、平安、天弘、富国、银华、长信、中融等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
作关系。截止 2022 年 1 月 5 日托管公募基金 47 只,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
得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抓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险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小组、运营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危机处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程》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理制度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业务分工合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独立的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重要岗位设置双人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内控优先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 1 号院 1 号楼 1 层 101 内 10 层 B100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 1 号的北京亚洲金融大厦 B 座 1001、1007、
10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彦伟

联系人:杨娜

电话:010-56716116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网址:www.avicfund.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新增销售机构临时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官网的公示。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 1 号院 1 号楼 1 层 101 内 10 层 B100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 1 号的北京亚洲金融大厦 B 座 1001、1007、
10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彦伟

联系人:王磊

电话:010-5671614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19 号外文文化创意园 1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19 号外文文化创意园 1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邱靖之
联系人:丁启新
联系电话:021-51028018
传真:021-58402702
经办会计师:丁启新 周任阳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销售服务年费率等不同,对基金份额类别进行划分。本基金设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300 万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0.01 元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

0.01 份 300 万份

份额余额

销售服务费 0.15%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
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2 月 8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304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7 年 1 月 18 日至 2017 年 1 月 20 日,基金份额共募集
520,655,938.43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324 户。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的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7 年 2 月 9 日开通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其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回;

5、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时,若投资者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按比例从赎回款中扣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3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相应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 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300 万元。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余额最低份额余额为 0.01 份,B 类基金份额余额最低份额余额为 300 万
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300 万份则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不设置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 = 100,000/1.00 = 10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其可得到 10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0 份,全部赎回,赎回份
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00+1.50=100,001.50 元

即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0 份,全部赎回,赎回份额对
应的未付收益为 1.50 元,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01.50 元。

(2)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但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时,若投资者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按比例从赎回款中扣除。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0 份,赎回 50,000.00 份,
未付收益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1.00=50,000.00 元

即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0 份,赎回 50,000.00 份,未付
收益为 1.50 元,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0.00 元。

(3)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情形时,赎回费用将从赎回金额中扣除。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本基金总规模、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3、5-7、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8、9、10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五、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1-3、5、6 项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八、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同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下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协议转让,基金管理人可依法受理该等转让申请并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份额质押及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五、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资产配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等,以及各投资品种的市场规模、交易活跃程度、相对收益、信用等级、平均到期期限等重要指标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值水平特征,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在考虑安全性因素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积极发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适合投资的品种。通过分析各个具体金融产品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进行证券选择,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证券作为投资对象。

3、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失衡;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
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在回购利率较低时,本基金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另一方面,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的短线机会。在回购利率突增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现金流管理策略

出于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4)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5)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1、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A 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B 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C 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逆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基金。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239,142,591.28 64.47

其中:债券 239,142,591.28 64.4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30,000,675.00 35.0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39,791.76 0.31

4 其他资产 674,393.98 0.18

5 合计 370,957,452.02 100.00

2、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1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4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6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存在超过 120 天的情况。

3.2 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净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38.0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37.6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8.0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10.7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5.3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99.90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存在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022,685.72 8.1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022,685.72 8.1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09,119,905.56 56.42

8 其他 - -

9 合计 239,142,591.28 64.52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券

6、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2110063 21 兴业银 500,000 49,881,515.89 13.46

行 CD063

2 210201 21 国开 01 200,000 20,016,677.60 5.40

3 112121289 21 渤海银 200,000 19,954,163.42 5.38

行 CD289

4 112106033 21 交通银 200,000 19,940,954.40 5.38

行 CD033

5 112180152 21 徽商银 200,000 19,931,813.32 5.38

行 CD046

6 200314 20 进出 14 100,000 10,006,008.12 2.70

7 112012122 20 北京银 100,000 9,988,538.41 2.69

行 CD122

8 112106020 21 交通银 100,000 9,976,344.07 2.69

行 CD020

9 112014196 20 江苏银 100,000 9,974,444.49 2.69

行 CD196

10 112014222 20 江苏银 100,000 9,959,763.38 2.69

行 CD222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1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3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38%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21 兴业银行 CD063(代码: 112110063)

2021 年 8 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兴业银行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
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罚款 5 万元。

2021 年 7 月 21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对兴业银行违规办理内保
外贷业务;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规定;未按规定保存交易通讯记录;违规办理银行卡业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 300.10537 万元人民币、责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2021 年 1 月 15 日,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
规定,对兴业银行为永煤控股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未对永煤控股独立性开展进一步核查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体现,未能充分保证尽职调查质量;未对永煤控股受限货币资金异常情况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未开展进一步核查;永煤控股 DFI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不完整,尽职调查工作开展不规范,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2020 年 11 月 19 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监管启动自律调查。

21 国开 01(代码:210201)

2020 年 12 月 25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发
现,为违规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融资;项目资本金管理不到位,棚改贷款项目存在资本金违规抽回情况;违规变相发放土地储备贷款;设置不合理存款考核要求,以贷转存,虚增存款;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向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主体
批量转让不良信贷资产;违规进行信贷资产拆分转让,隐匿信贷资产质量;向棚改业务代理结算行强制搭售低收益理财产品;扶贫贷款存贷挂钩;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三查”不尽职,部分贷款资金未真正用于扶贫搬迁;未落实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制监管要求;以贷款方式向金融租赁公司提供同业融资,未纳入同业借款业务管理;以协定存款方式吸收同业存款,未纳入同业存款业务管理;风险隔离不到位,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未按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逾期未整改,屡查屡犯,违规新增业务;利用集团内部交易进行子公司间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贷款承诺费;收取财务顾问费质价不符;利用银团贷款承诺费浮利分费;向检查组提供虚假整改说明材料;未如实提供信贷资产转让台账;案件信息迟报、瞒报;对以往监管检查中发现的国别风险管理问题整改不到位,罚款 4880 万元。

2020 年 10 月 26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对国家开发银行违反
银行交易记录管理规定,处 60 万元人民币罚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对国家开发银行违规开展外汇交易,处 60 万元人民币罚款。

21 渤海银行 CD289(代码:112121289)

2021 年 5 月 17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渤海银行地方政府购
买服务项目贷款不合规、违规向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违规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违规通过同业投资或理财募集资金为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批准、一般关联交易未按程序审批、内部审计严重不足、瞒报案件(风险)信息、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未测算营运资金需求、对个别客户环保政策执行情况调查不尽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授信金额超过项目备案总投资、未落实授信审批条件发放贷款、未按规定执行受托支付、未有效监控贷款使用情况以致贷款被挪用、贷款风险分类不审慎、为代为推介的信托产品到期兑付提供流动性支持、未在官网公示代为推介的信托产品相关重要信息、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管理不规范、未严格审核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真实性、部分分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理财业务投资情况报告、部分转贴现票据风险加权资产计提不准确、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未有效分离、理财产品之间风险未完全隔离、非标准化
债权资产占比超监管指标、理财信息登记不准确、理财资金为客户入股其他商业银行提供融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到位、风险揭示书存在问题、理财资金用于开立本行定期存单、投向权益类资产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单一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期限与标的资产期限不一致、组合信贷类理财产品高流动性资产低于监管要求,罚款 9720 万元。

2020 年 11 月 06 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渤海银行审查发现,内
部制度不完善,未依法履行职责,对渤海银行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其全面深入整改。

21 交通银行 CD033(代码:112106033)、21 交通银行 CD020(代码:
112106020)

2021 年 8 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对交通银行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
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罚款 62 万元。

2021 年 7 月 13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交通银行理财业务和
同业业务制度不健全;理财业务数据与事实不符;部分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导向不符;理财业务风险隔离不到位,利用本行表内自有资金为本行表外理财产品提供融资;理财资金违规投向土地储备项目;理财产品相互交易调节收益;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超限额;理财资金违规投向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比照贷款管理不到位;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未约定冷静期;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资产配置未达到流动性管理监管比例要求;理财产品信息登记不及时;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调整不及时;将同业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核算;同业账户管理不规范;违规增加政府性债务,且同业投资抵质押物风险管理有效性不足;结构性存款产品衍生品交易无真实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未严格审查委托贷款资金来源;违规向委托贷款借款人收取手续费;利用理财资金与他行互投不良资产收益权,实现不良资产虚假出表;监管检查发现问题屡查屡犯,罚款 4100 万元。

21 徽商银行 CD046(代码: 112180152)


2020 年 11 月 20 日,安徽银保监局对徽商银行同业业务投资不审慎、理财
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未落实统一授信管理要求,罚款 175 万元。

20 进出 14(代码:200314)

2021 年 7 月 13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进出口银行违规
投资企业股权;个别高管人员未经核准实际履职;监管数据漏报错报;违规向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融资;违规变相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向用地未获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发放贷款;违规开展租金保理业务变相支持地方政府举债;租金保理业务基础交易不真实;向租赁公司发放用途不合规的流动资金贷款;违规向个别医疗机构新增融资;个别并购贷款金额占比超出监管上限;借并购贷款之名违规发放股权收购贷款;违规向未取得“四证”的固定资产项目发放贷款;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授信额度核定不审慎;向无实际用款需求的企业发放贷款导致损失;突破产能过剩行业限额要求授信;项目贷款未按规定设定抵质押担保;贷款风险分类不审慎;信贷资产买断业务贷前调查不尽职;向借款人转嫁评估费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制管理落实不到位;贸易背景审查不审慎;对以往监管通报问题整改不到位,罚没 7345.6 万元。

20 北京银行 CD122(代码:112012122)

2021 年 9 月 26 日,北京银保监局对北京银行服务收费管理不力,违规收
费;理财和同业投资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贷款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 82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 年 2 月 5 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北京银行未能确保交易信息
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未按规定开展条码支付业务;违规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规范;未按规定管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50.317056 万元,并处罚款 451 万元,罚没合计 501.317056 万元。

2020 年 12 月 30 日,北京银保监局对北京银行对外销售虚假金融产品;出
具与事实不符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关键业务环节管理失控;同城清算业务凭证要件信息不真实;印章管理混乱;重要岗位员工轮岗管理失效;岗位制衡
与授权管理存在缺陷;员工行为管理失察;案件风险排查不力;内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信贷业务管理不审慎,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 394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12 月 23 日,北京银保监局对北京银行下辖西单支行违规出具与事
实不符的询证函回函;北京银行下辖西单支行违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存款证明;北京银行下辖西单支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北京银行现金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 35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 江苏银行 CD196(代码:112014196)、20 江苏银行 CD222(代码:
112014222)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理财投资和同业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未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个人理财资金对接项目资本金、理财业务未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超监管比例要求,罚款人民币 240 万元。

本基金投资21兴业银行CD063、21国开01、21渤海银行CD289、21交通银行CD033、21交通银行CD020、21徽商银行CD046、20进出14、20北京银行CD122、20江苏银行CD196、20江苏银行CD222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9.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622,853.98

4 应收申购款 51,54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674,393.9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1 月 25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收益率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

阶段 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准差④

基金合同生效 6.8724% 0.0042% 2.6112% 0.0000% 4.2612% 0.004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2.2391% 0.0021% 1.3500% 0.0000% 0.8891% 0.002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1.8512% 0.0016% 1.3537% 0.0000% 0.4975% 0.001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合同生效 12.9212% 0.0036% 6.3247% 0.0000% 6.5965% 0.0036%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7 年 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该类基金份额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该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偏离度绝对值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偏离度绝对值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确认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确认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收益分配: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本基金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在进行收益支付时,若基金已实现收益大于零,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若基金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R 365/ 7

1+ i 1 100%
某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i=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别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或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1、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份额升降级规则调整;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本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自主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自主披露信息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短期金融工具,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对本基金产品而言,主要是指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波动,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1)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的累计申购或对单一账户的累计申购设定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相关控制指标超过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2)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申购,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赎回,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基金管理人可能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5)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如若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时,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部分将被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投资人将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
2、基金收益分配风险

(1)作为货币基金,大多数情况下,每日收益为正,但在极端情况下,当基金卖出债券所得收益及利息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率之后可能为负,基金当日出现负收益。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时,基金当日可能出现负收益。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若
投资人申购份额较少,由于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可能出现当日基金收益无法显示的情况。

3、货币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4、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系统故障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系统实现要求更高,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
致基金无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6、清算风险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投资者面临基金清算风险。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 1 号院 1 号楼 1 层 101 内 10 层 B1001 号

法定代表人:杨彦伟

设立日期:2016 年 6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4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793193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款项或其他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目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捌拾玖亿柒佰玖拾肆万柒仟玖佰伍拾肆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 1 号院 1 号楼 1 层 101 内 10 层 B1001 号

法定代表人:杨彦伟

成立时间:2016 年 6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4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1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贺青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注册资本:捌拾玖亿柒佰玖拾肆万柒仟玖佰伍拾肆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通知其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给予合理解释。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有权对通知事项随时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4)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5)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
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有权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并通知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
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具体内容以存款协议约定为准),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保存基金托管业务记录/账册和其他相关资料、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进行核查。

(二)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该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收银行汇划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达到基金账户的,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 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中,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并开始履行托管人基金财产保管职责。

(三)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权证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相关协议。

(六) 定期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
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七) 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由基金管理人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证券,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该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各类基金份
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Ri 365/7

1+10000 1 100%
i=1

某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公布。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不一致的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六)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财务数据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3、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信息披露办法》要求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基金托管人保存。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管辖,并按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拨打 400-666-2186,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建议与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等。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投资者提出需求后)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基金管理人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基金管理人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地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
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个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按照要求在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 2020 年 11 月 7 日
年第 3 号)

2 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 年 12 月 25 日

3 关于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2020 年 12 月 25 日
加交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 基金产品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0 年 12 月 31 日

5 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1 年 1 月 21 日

6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2021 年 1 月 21 日

7 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1 年 2 月 9 日

8 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 2021 年 3 月 25 日
年第 1 号)

9 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 年 3 月 25 日

10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提 2021 年 3 月 25 日
示性公告

11 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 3 月 30 日

12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上海分公司的公告 2021 年 3 月 30 日

13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1 年第 1季 2021 年 4 月 16 日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4 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1 年 4 月 21 日

15 关于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销售 2021 年 4 月 21 日
机构的公告

16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1 年第 2季 2021 年 7 月 7 日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7 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 2021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1 年 7 月 20 日


18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1年中期报 2021 年 7 月 20 日
告提示性公告

19 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 2021 年 8 月 28 日

20 关于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销售 2021 年 8 月 28 日
机构的公告

21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1 年第 3季 2021 年 9 月 28 日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2 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 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1 年 9 月 28 日

23 关于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销售 2021 年 10 月 27 日
机构的公告

24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21 年 10 月 27 日

25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 2021 年 10 月 30 日


26 关于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销售 2021 年 12 月 16 日
机构的公告

27 关于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销售 2021 年 12 月 22 日
机构的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avicfund.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文件;

2、《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航航行宝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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