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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民生加银港股通高股息A (00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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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港股通高股息A004532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7-06-02     基金规模:0.16亿份     基金经理: 蔡晓 何江 周帅 
基金全称:民生加银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96%
  • 近一月增长率
    4.73%
  • 近一季增长率
    6.63%
  • 近半年增长率
    13.29%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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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7只公募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7 只公募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发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7 只公募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 旗下 7 只公募指数基金(以下简称“旗下基金”或“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本次旗下基金的基金合同的修订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并 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
旗下基金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21 年 3 年 31 日)起生效,具体修

改内容见本公告附件。

修 订 后 的 旗 下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与 本 公 告 同 日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 www.msjyfund.com.cn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根据修改后的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将 更新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基金如下表所示:

序号 基金主代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690008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2 009904 民生加银中证 2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3 009262 民生加银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金 份有限公司

4 007259 民生加银中债 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5 004532 民生加银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6 515350 民生加银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7 008291 民生加银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联接基金 限公司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388(免长途话费),或

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msjyfund.com.cn 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31 日
附件: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前言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一、 订立本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基金合同的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目的、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和原则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增加:

前言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第三条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
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第二部分、 增加:

释义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十 二 部 增加:

分、基金的 (6)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
投资 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三、投资策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
略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
2.股票投资 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
组合的动态 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
调整 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
相应调整。

第 十 二 部 如果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编制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分、基金的 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内地资源主题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投资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中证内地资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四、业绩比 源主题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中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较基准 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编制方法发生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益的原则,履行必要手续后,调整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业绩比较基准需事先征得基金托管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人同意。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民生加银中证 2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前言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一、订立本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基金合同的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目的、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原则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增加:

前言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投资者投
第三条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第 二 部 分 增加:

释义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 增加:

基金的投资 (4)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
三、投资策 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略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
2、股票投资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
策略 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
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
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
相应调整。

第十二部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


五、标的指 力求对中证 200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 求对中证 200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
数与业绩比 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 础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
较基准 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 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的指数。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 作。

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200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 (税后)×5%。

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标 中证 2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
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 制,样本空间内股票是由沪深 300 指
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数成份股中剔除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后的 200 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A 股市场中大盘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按照监管部 表现。

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及时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
公告。 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2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中证 2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样本空间内股票是由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中剔除中证 100 指数成

份股后的 200 只股票组成,综合反

映中国 A 股市场中大盘市值公司的

股票价格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

准目前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

计算编制该指数、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

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经履行适当程序,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民生加银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前言 和原则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增加:

前言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第三条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
停牌、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二 部 分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释义 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基 四、标的指数 四、标的指数

金的基本情 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况 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 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
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 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
分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 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
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 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
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至 5 年(包含 0.5
至 5 年(包含 0.5 年和 5 年)的政 年和 5 年)的政策性银行债,可作为投
策性银行债,可作为投资该类债券 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 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的指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作。

第十二部分 三、投资标的指数 三、投资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 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 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
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 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
分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 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
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 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
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至 5 年(包含 0.5
至 5 年(包含 0.5 年和 5 年)的政 年和 5 年)的政策性银行债,可作为投
策性银行债,可作为投资该类债券 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 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的指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作。

第十二部分 四、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基金的投资 1、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 1、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
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超过 0.5%,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0.5%,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2%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


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 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 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
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
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
考虑成份券的退市或违约风险、其在
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
响,据此制定成份券替代策略,并对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部分 六、业绩比较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5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 *95%+ 银
*95%+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后)*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 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
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 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投资情况和

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民生加银中债 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前言 和原则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增加:

前言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第三条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
牌、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第 二 部 分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释义 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基 四、标的指数 四、标的指数

金的基本情 中债-1-3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 中债-1-3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

况 中债-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隶属 中债-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隶属于中
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 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括
券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
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至 3 年(包含
至 3 年(包含 0.5 年和 3 年)的政 0.5 年和 3 年)的政策性银行债,可作
策性银行债,可作为投资该类债券 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
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 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制方法等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其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中,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但不限于指数编 制单位变更、指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作。

第十二部分 三、投资标的指数 三、投资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 中债-1-3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 中债-1-3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

中债-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隶属 中债-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隶属于中
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 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括
券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
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至 3 年(包含
至 3 年(包含 0.5 年和 3 年)的政 0.5 年和 3 年)的政策性银行债,可作
策性银行债,可作为投资该类债券 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
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 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的指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对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第十二部分 四、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基金的投资 1、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 1、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
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 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
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 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
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 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


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 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
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 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
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
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过 0.5%,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 0.5%,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
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 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 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
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误差进一步扩大。 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
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
考虑成份券的退市或违约风险、其在
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
响,据此制定成份券替代策略,并对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部分 六、业绩比较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3
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收益率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
*95%+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后)*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 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
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 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投资情况和

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民生加银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前言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一、订立本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基金合同的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目的、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原则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内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内地与香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 若干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
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 施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务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增加:

前言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第三条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
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第 二 部 分 增加:

释义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三 部 分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基金的基本 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情况 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基金的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第十二部分 增加:

基金的投资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
三、投资策 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略 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
1、资产配置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
策略 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
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
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
调整。

第十二部分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收益率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收益率基金的投资 (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5%+银行 (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5%+银行活
五、业绩比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期存款利率(税后)×5%。

较基准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从符合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从符合港
港股通条件的港股中选取 30 只流 股通条件的港股中选取 30 只流动性
动性好、连续分红、股息率高、盈利 好、连续分红、股息率高、盈利持续且
持续且具有成长性的股票作为指数 具有成长性的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
样本股,采用股息率加权,以反映 采用股息率加权,以反映香港市场股
香港市场股息率高、盈利持续且具 息率高、盈利持续且具有成长性的股
有成长性的股票的整体表现。 票的整体表现。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本基金管理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业绩比较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响,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2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议。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民生加银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前言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一、订立本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基金合同的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目的、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和原则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法律法规。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增加:

前言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第三条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
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第 二 部 分 增加:

释义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四部分 增加:

基金的投资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
三、投资策 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略 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
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
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
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
调整。

第十四部分 1、标的指数 1、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
六、标的指 数。 数。


数和业绩比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较基准 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 决。

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的指数。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资运作。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 2、业绩比较基准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数收益率。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
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
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 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序。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按照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

及时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

指数收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在基金

管理人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

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

权重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民生加银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前言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一、 订立本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基金合同的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目的、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和原则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
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法规。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增加:

前言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第三条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
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第 二 部 分 增加:

释义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 增加:

基金的投资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
三、投资策 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略 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
(一)资产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
配置策略 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
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
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
调整。

第十二部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


基金的投资 指数。 数。

五、标的指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
数和业绩比 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 率×9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较基准 款利率(税后)×5%。 (税后)×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 决。但下文“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
准和基金名称并及时公告。 情形时的处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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