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资产管理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 年 4 月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财政部、银保监会 2020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 号)的要求,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称“我公司”)旗下资产管理产品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即执行:
一、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按照修订后的分类方法,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一般分类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
信用损失法”;
三、对分类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需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对分类至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需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发布其他规范要求的,我公司亦会将相关规范纳入执行范围,不再另行公告。
请投资者知悉上述政策变化将对资产管理产品会计处理和估值产生影响,或导致产品净值发生波动。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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