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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嘉实增长混合 (07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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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增长混合070002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3-07-09     基金规模:1.57亿份     基金经理: 归凯 
基金全称: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13%
  • 近一月增长率
    -0.52%
  • 近一季增长率
    3.19%
  • 近半年增长率
    -6.32%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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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暨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系列基金发起人/基金发起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列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列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目 录


目 录 ......2
释 义 ......3
前 言 ......6
第一部分 基金......6

一、系列基金与基 金 ...... ...... ...... .6

二、系列基金与基 金的管理和托管 ...... ...... ......7

三、系列基金份额 持有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7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8

一、系列基金发起 人/基金发起人 ......8

二、系列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 ......8

三、系列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 ......11

四、系列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 13

五、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17

第三部分 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18

一、基金的基本情 况 ...... ...... ...... 18

二、基金的发行...... 18

三、系列基金/基金的成立及存续 ...... 18

四、基金的投资管 理 ...... ...... ...... 19

五、基金的申购、 赎回 ...... 25

六、基金转换...... 29

七、系列基金/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30

八、系列基金/基金的托管 ...... 31

九、系列基金/基金的销售 ...... 31

十、系列基金/基金的注册登记 ......31

十一、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 ...... 31

十二、系列基金/基金的资产与费用 ......32

十三、系列基金/基金的信息披露 ...... 37

十四、系列基金/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41

第四部分 其他事项...... 43

一、业务规则...... 43

二、违约责任...... 44

三、法律适用与争 议解决 ...... ...... ...... 44

四、通知与送达...... 45

五、本《基金合同 》的效力 ...... 46

六、《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46

释 义

在《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契约、本《基金合同》:指《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契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 《民法通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修订以及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颁布和实施的与《民法通则》有关的规定和解释

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 《信托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6、 《暂行办法》: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

7、 《试点办法》: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试点办法》

8、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9、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元:指人民币元

11、 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其包括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
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2、 基金/本基金:视上下文而定,指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一只或数只基金

13、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1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基金发起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

20、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质、依据有关《销 售代理协议》办
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1、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22、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本《基金合同》持有系列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任何一只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24、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26、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十八周岁、合法持有届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并依法可以投资本系列基金的中国居民
27、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系列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8、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在每一基金净认购额分别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且认购户数分别达到 1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实际发行情况停止发行,并宣告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所有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30、 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31、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 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时间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无特殊说明,本《基金合同》中以“日”为时间计算单位时皆指“工作日”。
34、 T 日:指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36、 认购:指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指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指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41、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某只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的该只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转换为该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42、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4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4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该基金资产净值和该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49、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部门规章以
及其他对本契约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52、 不可抗力: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契约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本系列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本系列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信托法》、《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4、 本系列基金由发起人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有关本系列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诺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6、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本《基金合同》 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 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任一基金份额之时,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享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权利 和利益,承担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义务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被视为其对本《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

3、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 起执行。

第一部分 基金

一、系列基金与基金

1、本系列基金由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 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三只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开放式基金所组成;

2、本《基金合同》对三只基金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3、各基金分别进行销售、注册登记管理,各基金收益单独计算和分配;

4、各基金适用独立的投资管理政策和规则;

5、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基金转换;

6、除非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任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不必然导致本系列基金或其
它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7、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应的中介服务。二、系列基金与基金的 管理和托管

1、本系列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同时为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2、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同时为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3、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方可更换。
三、系列基金份额持有 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1、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为基金的持有人,即成为本系列基金的持有人, 受本《基金合同》的保护和约束,享有本《基金合同》项下的权利及利益,并承担本《基金 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2、本《基金合同》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规定,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 本《基金合同》对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规定,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系列基金发起人/基金发起人

(一)系列基金发起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188866

(二)基金发起人

系列基金发起人同时是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 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下文中,如无特别说明,系列基金发起人、基 金发起人通称“基金发起人”。

(三)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系列基金/基金;

(2)在基金设立募集期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份额;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

(2)公告《发行公告》;

(3)遵守《基金合同》;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6)法律和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系列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一)系列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 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188866


(二)基金管理人
系列基金管理人同时是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下文中,如无特别说明,系列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通称“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系列基金/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 或者处理 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 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 受到的损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 ,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对于基金业务操作,基金管理人将:

(a)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系列基金和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b)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各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以及基
金转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c) 设置相应的部 门并配备足 够的专业人员 办理各基金 的注册与过 户登记工作 或委托
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各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保证各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4)除依据《信托法》、《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所涉及的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6)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7)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一基金净值信息;

(9)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 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2)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该基金的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编制各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6)保存各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 15 年以上;
(17)参加系列基金清算小组和/或基金清算小组,参与系列基金和/或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因过失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位而免除;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契约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资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本契约所规定的信托目的而接受基金资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

(22)确保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他义务。
三、系列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一)系列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名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4916

传真:(010)66594946

联系人:张 导

(二)基金托管人

系列基金托管人同时是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 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下文中,如无特别说明 ,系列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通称“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系列基金/基金的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系列基金/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系列基金/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 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 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系列 基金/基金资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其托管的本系列基金/基金资产与其托 管的其他基金 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任何基金 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 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 相应的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系列基金/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1)按规定出具系列基金/基金业绩和系列基金/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2)负责各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各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及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建立系列基金/基金的持有人名册;

(18)保存系列基金/基金的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 15 年以上;

(1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0)依据系列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1)参加系列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参与系 列基金资产/ 基金资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1、投资于基金;


2、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管基金资产;

3、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规定 的情形之外,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4、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基金 资产;

6、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基金资 产进行相互交易;

7、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8、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定期报告;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所禁止的其它 任何行为。
四、系列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系列基金/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系列基金/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 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基金转换;

(6)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7)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 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9)依照本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 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1)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 的其他权利。

2、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各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系列基金/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 》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系列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要召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

(1)召集方式

a.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b.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代表系列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系列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本款项所述比例按照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各基金的基金份额之和与各基金的基金份额总和之比计算(如无特别说明,下同);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系列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d.代表系列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2)通知

召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
知。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b.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 有权出席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d.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地点和方式;

e.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f.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g.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开会方式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有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b.通讯方式开会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议事程序

a.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依照本条第(5)款和第(6)款的有关约定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b.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依照本条第(5)款和第(6)款的有关约定进行表决。
(5)表决

a.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的表决权。同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不
同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按照其持有的每一基金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b.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系列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每 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一般决议


a.对于一般 决议应当经参 加系列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每只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b.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c.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d.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e. 系列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f.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6)计票

a.现场开会

<1>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权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3>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指派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推举代表任监督员。

<4>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计票。

(7)生效与公告

a.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 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b.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3.单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单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单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变更基金合同中与该单只基金有关的部分条款,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b. 单独或合并持有该等单只基金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c.出现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第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的;

d.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

e.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应当召开。


(2)单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通知、开会方式、议事程序、计票、表 决及生效和公告比照本基金合同有关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约定办理。

(3)单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通过的决议仅对该等基金及基金当事人具约 束力。相关决议涉及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予执行。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每只基金 50%以上(不含 50%)基金份额的持有人都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作出要求基 金管理人退任的决定的;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每只基金 50%以上(不含 50%)基金份额的持有人都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托 管人退任的决定的。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 金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 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要求,应按其 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 金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 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 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第三部分 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组成: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 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 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的发行

(一) 设立募集期: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二) 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法律、法规、规 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三) 发行方式: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四) 有关本系列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各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系列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份额面值

2、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认购份 数保留至 0.01 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

(五)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各基金认购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六)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 所有。
三、系列基金/基金的成立及存续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系列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每一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
币 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 1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停止发行,并宣告本系列基金/基金同时成立;否则基金/本系列基金均不能成立。本系
列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系列基金不成立时,本系列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净值

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任一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
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该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任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该基金终止。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一只基金的终止不导致本系列 基金和/或其他基金的 必然终止。在两只基 金终止的情况 下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转型为单一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管理
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旨在为投资者提供不同的基金品种选择,通过多元化投 资降低投资风险。

(一)各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等重要事项的揭示

1、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 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和现金红利分配 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限于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大市值上市 公司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 重点是在流通市值占市场前 50%的上市公司中具 有竞争优势的大市值上市 公司股票,投资 于大市值上市公司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股票部分的 80%。

(3) 投资理念

投资行业龙头、优势企业,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成果。

(4) 投资策略

在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阶 段的系统 性风险和预测证券市 场中长期预期收益率 并制订大 类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龙头、优势企业的上市公 司的股票,通过基本面分析挖掘行业优势企业,获取稳定的长期回报。

a. 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在全面评估 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和预测证券市场中长 期预期收益率的基础上,制订本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在正常市场 状况下,投 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浮 动范围:40-75%;债券投 资比例浮动范围:20-55%,现金留存比例:5%左右。

b. 股票选择

主要投资于那些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龙头、优势企业。

本基金将重点在流通市值占市场前 50%的上市公司中选择具有如下特征的公司:

(i) 行业发展状况良好,企业已经经历了一段快速成长期,步入稳定发展阶段,
企业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已经或即将成为行业的龙头、优势企业,企业
经营在相对稳健的同时能够保持一定的持续成长能力;


(ii) 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强 ,盈利能力稳 定,主营业务利润率大于当年 行业平均
水平,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iii) 良好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能力较强,资产盈利水平较高, 剔除资产负债
率大于 85%的公司(金融行业上市公司除外),具备潜在的良好的分红能力;
(iv) 企业在产品开发、 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核心竞争优 势,有良好的市场知
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c. 债券选择

分析利率走势和发行人的基本素质,综合考虑利率变动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大小、市场流动性因素;另一方面考虑宏观经济数据,包括通货膨胀率、商品价格和 GDP 增长等因素。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以分散风险以及调节投资于股票可能带来的收益波动,使得基金收益表现更加稳定;同时满足基金资产对流动性的要求,国债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20%。

(5) 业绩比较基准

60%*巨潮 200(大盘)指数收益率+4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6) 产品风险以及风险控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决定了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长期系统性风险控制目标为: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相对于基金业绩基准的β值保持在 1.0 左右。本基金采用嘉实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系统,该系统可以完成市场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多因子风险分析、流动性风险控制等多项风险管理功能。

2、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高速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上市公司以获取未来资本增值的机会,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同时通过分散投资提高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限于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重点是在流通市值占市场后 50%的上市公司 中寻找具有高速成长潜力 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投资于中、小市值上市公司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股票部分的 80%。

(3) 投资理念

投资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分享中小企业高速成长阶段的成果。

(4) 投资策略

在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阶 段的系统 性风险和预测证券市 场中长期预期收益率 并制订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预期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成长型上市公司的股票,从公司基本面分析入手挑选具有成长潜力的股票。

a. 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在全面评估证 券市场现 阶段的系统性风险和 预测证券市场中长期 预期收益率的基础上,制订本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在正常市场状 况下,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 例浮动范围:40-75%;债券 投资比例浮动范围:20-55%,现金留存比例:5%左右。

b. 股票选择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预期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成长型上市公司的股票,从公司基本面的分析入手挑选具有成长潜力 的股票。本基金将重点在流通市值占市场后 50%的上
市公司中选择具有如下特征的公司:

(i) 股本规模相 对较小的中小型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突出,过去两 年主营业务
收入占总收入 80%以上,预期未来具有较强的股本扩张能力;

(ii) 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 前景良好,公司在本行业内具有独特的竞争 优势,能
充分把握行业发展的机遇,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高于 GDP 增长率,预期
净利润增长率大于 10%;

(iii) 公司的经营模式和技术创新能力与同行相比保持相对优势, 能够不断推出
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满足市场需要;

(iv) 公司管理层具有良好的应变能力,能够对外部环境变化迅速作出反应。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了一套基于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持续增长潜力及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内的财务状况、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及研发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评估,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以及这种成长性的可靠性和持续性,结合其股价所对应的市盈率水平与其成长性相比是否合理,作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c. 债券选择

分析利率走势和发行人的基本素质,综合考虑利率变动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大小、市场流动性因素;另一方面考虑宏观经济数据,包括通货膨胀率、商品价格和 GDP 增长等因素。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以分散风险以及调节投资于股票可能带来的收益波动,使得基金收益表现更加稳定;同时满足基金资产对流动性的要求,国债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20%。
(5) 业绩比较基准

60%*巨潮 500(小盘)指数收益率+4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6) 产品风险以及风险控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决定了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长期系统性风险控制目标为: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相对于基金业绩基准的β值保持在 1.0 左右。本基金采用嘉实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系统,该系统可以完成市场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多因子风险分析、流动性风险控制等多项风险管理功能。

3、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 投资目标

以本金安全为前提,追求较高的组合回报

(2) 投资理念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定量分析方法,深入挖掘债券的投资价值,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3) 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限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择机参与新股申购,但新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 20%。
(4) 投资策略

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采取主动的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对投资组合的相对价值分析,充分挖掘收益率曲线动态变化而带来的潜在的投资机会;应用久期调整、凸度挖掘、息差比较等策略构建组合,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a. 资产配置


本基金产品资产配置的基本原则是:充分比较各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状况,在满足组合流动性要求的条件下,追求尽可能高的组合收益率。本基金投资于国债及信用等级为 BBB级及以上(或者有高信用等级机构或相当优质资产担保)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i) 类属配置

整个债券组合中类属债券投资中轴配置比例为:银行间国债 40%,交易所国债 30%,
金融债 20%,企业债 10%。

如果流动性改善的趋势持续,我们将在现有的类属债券投资中轴配置比例的基础上,考虑增持金融债与企业债。增持后,两者比例合计最多可以达到 50%的上限。

(ii) 期限配置

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的配置是债券投资中资产配置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与期限结构配置相关的因素主要是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方向和幅度的大小,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两种策略进行期限结构配置:首先是采用主动型的策略,直接进行期限结构配置,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短、中、长期三类债券的投资比例;然后与数量化方法相结合,完成投资组合中债券的期限结构配置。

(iii) 浮息债券和固息债券的配置

浮息债券具有规避利率上涨风险的功能,但是浮息债券在规避利率上涨风险的同时,还要承担收益率较低的风险。因此我们也将从两方面确定固息债券和浮息债券的投资比例,一是利率走势的判断,如果判断利率水平上涨,本基金将增加浮息债券的投资比例。二是比较短期债券和浮息债券的当期收益状况,用浮息债券代替短期债券,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b. 组合构建策略与方法

在确定每类属资产配置以后,在每一类属债券内部,本产品采取一系列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产品的组合构建策略主要包括:久期调整、凸度挖掘、波动性交易、品质互换、回购套利等。

c. 债券选择标准

本基金的选券基本标准为:在符合本基金产品资产配置策略和组合构建策略的条件下,选择能够保持策略延续性和稳定性、投资组合流动性及风险控制要求的债券。

(i) 符合实施前述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策略的要求;

(ii) 保持投资策略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iii) 符合风险管理指标,包括 VaR 和流动性指标的要求;

(iv) 价值严重被低估且符合投资总体理念的要求;

(v) 降低积极管理风险的要求。

(vi) 银行间市场询价达到三家以上;

(vii) 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优先选择双边报价商报价债券列表中的债券;

(viii) 优先选择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品种。

(5) 业绩比较基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中国债券指数。

(6) 产品风险及风险控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决定了本基金属于低风险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的风险管理工具是嘉实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系统。

(二) 各基金的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宏观、政策、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2、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基金经理小组和资产配置委员会综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环境、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等要素的分析判断,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提出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的配置比例,并制订基金在其他重要股票资产类别上的具体配置计划。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4、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做的决议,参 考本公司研究部和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选择具体的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

5、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小组将投资指令 下达给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在复核投资指令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和执行权利的分离。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 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稽核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7、基金经理小组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 化,结合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8、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三) 各基金的禁止行为

1、以下条款适用于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以下条款适用于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进行证券承销;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配合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1)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四)各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以下条款适用于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 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以下条款适用于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投资于国债及信用等级为 BBB级及以上(或者有高信用等级机构或相当优
质资产担保)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前述信用等级是指由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的信用评级。
(4)本基金所投资的新股上市流通后持有期不超过六个月;

(5)新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 2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在以上 1、2 款所指的各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同时满足各基
金所约定的其他投资组合比例。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以上 1、2 款中第(7)、(8)项除外。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六)基金的融资

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五、基金的申购、赎回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除外)。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
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金额将由基金管理人通常在 T+3 个工作日但不超过 T+7
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托管人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0 份(除非该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或其网点托管的本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或其网点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全部份额一次性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申购份数保
留至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少于 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除此之外 的赎回费中 不低于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5、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2%。基金实际执行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基金管理人可自行调整,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如超过这一限额调整费率,则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该基金份额总份数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应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和执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申请时,按正常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和执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和执行基金 间转换的转出申请可 能会对相应的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申请量占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份额;对于投资者未能赎回和基金间转换转出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 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 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并顺延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两日)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时,如相应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相应 的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 人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 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 其它原因而出现 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系列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六、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的范围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所持基金份额转换。
(二)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三)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契约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日期,并基金转换开始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 理基金 份额转换 需 要支付 转换费, 费率为 被转出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转换费用全部作为注册登记费。

如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在任何一只基金中已被连续持有超过三个月时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免费转换。

(五)基金转换公式

A=[B×C×(1-D)]/E

其中,

A 为转入基金份额数量;

B为转出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D 为转换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六)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 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转 换的受理 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 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 金转换申
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
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 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系列基金/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换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3、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 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七、系列基金/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按各基金分别进行管理。

(二)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 赠、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
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 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三)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其中,因 继承、捐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强制执行导致的非交易过户须直 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申请办理。

(四)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 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
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查询该部分基金份额。

(六)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 投资)一并冻结。


(七)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系列基金/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系列基金/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系列基金/基 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 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 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及相互监 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系列基金资产/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系列基金/基金的销售

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本系列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用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销售代理人之间有关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系列基金/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各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本系列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即基金管理人。本系列基金 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将按照不同的基金分别管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判断与决定,委托其 他机构作为本系列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业务记录十五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 除按照有 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 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 目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
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未选择分红方式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 3 个月,
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完成。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 2 日内由基金管
理人公告。
十二、系列基金/基金的资产与费用

(一)系列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系列基金资产总值是各基金资产总值之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各基金资产以基金托管人分别和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及嘉实债券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 及证券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系列基金资产/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系列基金资产/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 理人的固有资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系列基金资产/ 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依《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系列基金资产/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本系列基 金/基金资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五)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2、估值日

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3、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4、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估值。不含息成本是指取得债券成本(不含应计利息),市价是指银行间同业市场公布的加权平均净价,如果该日没有交易的品种,以最近一日的市场平均价为基准;如该债券长期没有交易或交易异常,按第 6条处理;当成本与市价不一致时,取最低价;

(6)按财政部财会〖2001 〗53 号文精神,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办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7)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10)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和公告净值;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错误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及《托管协议》的相关规定。

8、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费用:

a. 基金的管理费;


b. 基金的托管费;

c.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d. 仅与该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中介机构费用;

e.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本系列基金费用:

a.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费;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c. 本系列基金发生的审计费用或律师费用等中介机构费用;

d.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上述系列基金/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上述基金费用由相应的基金独立承担;本系列基金费用按各基金份额与各基金份额总和之比分摊。

4、基金管理费、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a.以下条款适用于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b.以下条款适用于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a. 以下条款适用于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b. 以下条款适用于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5、本系列基金合同第三部分第十二(六)1 项所述系列基金/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6、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7、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部分或全部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七)基金的税收

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基金会计政策

(1)系列基金/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系列基金/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各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2、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系 列基金/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十三、系列基金/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1、系列基金及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试点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2、除特殊情况外,各基金的信息由本系列基金统一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系列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六)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七)基金净值信息、定期报告

本系列基金/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的规定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并在指定媒介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系列 基金/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系列基金/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各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系列基
金/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一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一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 列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临时公告的事项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系列基金或任一基金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任一基金运作方式、任一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任一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任一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任一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任一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任一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任一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四、系列基金/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系列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1、系列基金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系列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所有基金均出现终止,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系列基金终止;


(2)两只基金终止,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通过基金转型决议的,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系列基金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系列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系列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系列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托法》、《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系列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系列基金资产或者对系列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2、系列基金的清算

(1)系列基金清算小组

a. 自系列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系列基金清算小组,系列基金清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b.系列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系列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系列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c. 系列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系列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以系列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系列基金清算程序

a. 系列基金终止后,由系列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b. 对系列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c. 对系列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d. 将系列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 公布系列基金清算公告;

f. 对系列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系列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系列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系列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系列基金资产中支付。


(4)系列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a. 支付清算费用;

b. 交纳所欠税款;

c. 清偿基金债务;

d. 按各基金资产比例分配给各基金;

e.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分别在各基金的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a)至(c)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各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5)系列基金清算的公告

系列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系列基金清算小组公告;系列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系列基金清算结果由系列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系列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系列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1、基金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宣布终止;

(2)前述系列基金终止事由出现。

基金终止后,系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托法》、《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该基金资产 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 以留置该基金资产或者对该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2、基金的清算

基金清算所涉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期限及人员组成、清算程序、清算费用、基金资产清偿 顺序、基金清算公告和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留时间均参照以上关于系列基金清算第(1) 至(6)项规定。

第四部分 其他事项

一、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 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制定、修改若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实质修改, 则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形成决 议。
二、违约责任

(一) 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 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 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 得赔偿。
三、法律适用与争议解 决

(一)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 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 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 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四、通知与送达

(一)与本契约有关的任何事宜,如需书面告知本契约的当事人,应以下述方式作出书 面通知:

1、如通知基金发起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2、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3、如通知基金托管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4、如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挂号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公告的方式。

(二)上述通知应当送达至相关当事人的下述地址或号码: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认购 或申购基金时登记的通信 地址或其更改后的通信地址,采 用公告通知的方式除外。

2、基金发起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邮政编码:
100005;

传真:010-65185678

收件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邮政编码:
100005;

传真:010-65185678

收件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邮政编码:100818;

传真:010-66594853

收件人: 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述信息的更改,必须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相互 通知,否则所有按照该当事方变更前信息作出的通知应视为有效送达。

(三)送达

1、以面呈递交方式作出的通知,面呈递交时即视为送达;


2、以挂号邮寄的方式作出的通知,在邮件发出后第七日即视为送达;

3、以传真的方式作出的通知,在传真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通知,在公告发布当日即视为送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本《基金合同》的 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系列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对基金作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本《基 金合同》对基金作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相 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 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基金合同》的修 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对本《基金合同》中针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做规定进行的修改应经当事人同意,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修改《基金合同》,无须召 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 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 的部分 条款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
(2)因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 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 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一经公告,即构成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在本系列基金终止后,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本系列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
告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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