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升级您的浏览器,5.13日起WinXP下的IE内核浏览器将不再提供支持 立即升级 >>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或升级您的浏览器 立即升级 >>
基金
  • 基金
  • 基金经理
  • 基金公司
免费注册

监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稳健理财
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A (110027)
点赞|评论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A110027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1-06-21     基金规模:43.19亿份     基金经理: 张清华 
基金全称: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30%
  • 近一月增长率
    1.83%
  • 近一季增长率
    4.82%
  • 近半年增长率
    3.80%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8%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8% (1.00折)"众禄"为您节省7.14元/千元!

100元起购
定投100元
  • 最近访问基金
  • 我自选的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以下为热门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A 1.0941 6.64%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C 1.0891 6.63%
申万菱信数字产业股票型发起式C 0.6666 5.81%
申万菱信数字产业股票型发起式A 0.6692 5.80%
大摩数字经济混合A 0.9720 5.80%
大摩数字经济混合C 0.9654 5.80%
银华数字经济股票发起式A 0.8593 5.79%
银华数字经济股票发起式C 0.8560 5.78%
宏利复兴混合A 0.9910 5.65%
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C 1.1132 5.64%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1.74%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2.07%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0.90%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5081
更多>>

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安心回报: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
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1 年 5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安心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665 号)和 2011 年 5 月 12 日《关于易

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295 号)的核

准,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并辅以权益类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

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

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新股发行数量减少及新

股申购收益率降低带来的风险,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及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

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4、本基金力争战胜通货膨胀和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

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者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5、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I
招募说明书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II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7

(二)主要人员情况 ....................................................................................................... 7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0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0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 15

(二)主要人员情况 ..................................................................................................... 15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20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20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 20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21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22
(一)基金的类别 ......................................................................................................... 22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 22

(三)基金存续期 ......................................................................................................... 22

(四)募集期限 ............................................................................................................. 22

(五)募集对象 ............................................................................................................. 22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 22

(七)认购安排 ............................................................................................................. 23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 26


III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26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27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 27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 27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27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28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28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29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 30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 33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33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34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36
(一)基金转换 ............................................................................................................. 36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36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37
(一)转托管 ................................................................................................................. 37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37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 37

十一、基金的投资 .................................................. 38
(一)投资目标 ............................................................................................................. 38

(二)投资理念 ............................................................................................................. 38

(三)投资范围 ............................................................................................................. 38

(四)投资策略 ............................................................................................................. 38

(五)业绩比较基准 ..................................................................................................... 41

(六)风险收益特征 ..................................................................................................... 41

(七)投资决策 ............................................................................................................. 42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 42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 43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 43

IV
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 4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44
(一)基金资产总值 ..................................................................................................... 44

(二)基金资产净值 ..................................................................................................... 44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44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4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一)估值目的 ............................................................................................................. 46

(二)估值日 ................................................................................................................. 46

(三)估值对象 ............................................................................................................. 46

(四)估值程序 ............................................................................................................. 46

(五)估值方法 ............................................................................................................. 46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48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50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 50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51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 51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 51

(三)收益分配原则 ..................................................................................................... 51

(四)收益分配方案 ..................................................................................................... 52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52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52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53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53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55

(四)费用调整 ............................................................................................................. 55

(五)税收 ..................................................................................................................... 5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一)基金会计政策 ..................................................................................................... 56

(二)基金审计 ............................................................................................................. 56

V
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 57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57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61

十八、风险揭示 .................................................... 62
(一)市场风险 ............................................................................................................. 62

(二)管理风险 ............................................................................................................. 63

(三)流动性风险 ......................................................................................................... 63

(四)其他风险 ............................................................................................................. 6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65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 66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 68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 71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73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4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六)争议的处理 ......................................................................................................... 84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8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5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85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86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1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92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94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96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96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 9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VI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2




VII
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3
招募说明书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A 类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B 类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
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4
招募说明书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5
招募说明书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6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5、26、27、28 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表人:梁棠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晓梅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梁棠先生,董事长,硕士,1958 年生。曾任广东省财政学校副校长,广东粤财实业发

展公司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




7
招募说明书


年 1 月,当选为政协广东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委。

叶俊英先生,副董事长、总裁,博士,1963 年生。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

条法部科员、副科长、科长,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李建勇先生,董事,博士,1957 年生。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谢亮先生,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 53011、53061 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广州军

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

财务部部长。

杨力先生,董事,学士,1975 年生。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

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首席战略官。

张优造先生,董事、副总裁,硕士,1964 年生。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营运总监。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1963 年 10 月生,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

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珠

海、佛山、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化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1963 年生。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

师、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1955 年生。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

共广东省韶关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

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国祥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1963 年生。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

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监事,硕士,1962 年生。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

监会广州证管办处长,现任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裁,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广州银行副董


8
招募说明书


事长(兼)。

廖智先生,监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刘晓艳女士,副总裁兼市场总监,博士,1969 年生。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督察长,博士,1970 年生。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

2001 年 10 月加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部总

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钟鸣远,男,1975 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资金计划部职员,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

员,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8 年 3 月 19 日起)、易方达

岁丰添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11 月 9 日起)。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副董事长、总裁叶俊英先生,总裁助理、固

定收益投资总监马骏先生以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钟鸣远先生。

叶俊英先生,同上。

马骏先生,1966 年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证 100ETF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

钟鸣远先生,同上。


9
招募说明书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0
招募说明书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11
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

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

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2
招募说明书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13
招募说明书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4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1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30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1 年 3 月,中


15
招募说明书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05 只,其中封闭式 8 只,开放式 197 只。自 2003 年
以来,本行连续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
《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25 项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2010 年,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获得《财资》设立的年度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家个人大奖。本行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
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资产

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

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

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


16
招募说明书


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

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

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

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

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

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

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

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

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


17
招募说明书


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

为重要工作来做。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

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

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

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

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

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

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融

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

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18
招募说明书


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19
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020-38797023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熊桃红

网址:www.e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5、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20
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梁丽金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三办公

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地、樊淑华

联系人:许建辉




21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665 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债券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自 2011 年 5 月 19 日至 2011 年 6 月 17 日,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代


22
招募说明书


销机构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

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增加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

仔细阅读《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1 年 5 月 19 日至 2011 年 6 月 17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

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也是人民币 1,000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类别


23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A 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
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B 类。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B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1)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24%

100 万≤M<500 万 0.12%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a.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24
招募说明书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本基金 A 类份额 1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6%,
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5.50)/1.00=9,945.8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可得到 9,945.86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本基金 A 类份额 1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24%,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
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24%)=9,976.0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76.06=23.94 元
认购份额=(10,000-23.94+5.50)/1.00=9,981.5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可得到 9,981.56 份基金份额。
b.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B 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B 类份额 10,000 元,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B 类份额,可得到 10,005.50 份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
数点后二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6、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网点
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
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发售公告。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5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6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日(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届时公告为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


27
招募说明书


定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

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当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28
招募说明书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者已

交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代

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000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

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

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9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B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B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
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3、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500 万 0.16%

500 万≤M<1000 万 0.04%

M≥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500 万 0.4%

500 万≤M<1000 万 0.1%

M≥10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29 0.75%

30-364 0.1%



30
招募说明书


365-729 0.05%

730 及以上 0%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B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29 0.75%

30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的 A 类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在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25%。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方式)或特定时间段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31
招募说明书


(注:对于 10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例五: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费率为 0.3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32%)=39,872.41 元
申购费用=40,000-39,872.41=127.59 元
申购份额=39,872.41/1.040=38,338.86 份
(2)若投资者选择 B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0/1.040=38,461.54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 天,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 = 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0.16 = 10,149.84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例八: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 天,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75% = 76.2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76.20 = 10,083.80 元



32
招募说明书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83.8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3
招募说明书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本金退还投

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34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5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在本基

金开放运作期内,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

定并公告。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36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

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可代为接收投资者的申请材

料,但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并

有权收取一定费用。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37
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战胜通货膨胀和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主要面向以储蓄存款为主要投资工具
的中小投资者,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值,努力为投资者实现有吸引力的回
报,为投资者提供养老投资的工具。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严格管理权益类品种
的投资比例,把握相对确定的股票一、二级市场投资机会,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基
础上,力争实现投资目标。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
益类品种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通过自上而下的方法进行固定收益类品种与权益类
品种的战略及战术资产配置,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追求收益稳定的基础上,提高基
金的收益水平。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大类资产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表现出的相关关系,对各类资产进行相对稳定
的战略配置,以此降低基金的组合风险,控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追求收益稳定。具体
来看,本基金主要通过研究各类资产在较长时期的收益与风险水平特征,及各类资产收益
与风险间的相关关系,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宏观经济政策、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



38
招募说明书


水平、利率期限结构以及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分析,在本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设定战
略资产配置比例,使本基金具有明确、稳定的风险收益特征。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在战略资产配置策略的框架下,本基金在对各类资产在未来 3 至 6 个月的预期收益率
与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定期对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优化,在严格控制基金下行风
险的前提下,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2、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不同以及是否含有转股权等特征,本基金将固定收益类品种
细分为利率品种、信用品种以及可转换债券三类类属资产。
理论与实践证明,经济增长与通货膨胀均具有周期波动的固有规律,且两者之间具有
相关关系。由于价格的“粘性”,通胀周期通常滞后于经济周期。按照经济周期理论,本基
金将经济分为衰退、萧条、复苏、繁荣四个阶段,并在各个阶段通过主要投资不同的固定
收益类属资产,以获得超越长期平均通胀水平的回报。具体如下:
在经济衰退与萧条阶段,经济下滑,企业盈利能力降低,导致信用利差趋于扩大。本
基金将主要投资于中长期的利率品种,在有效规避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获取较好的回报。
在经济复苏阶段,由于通胀周期滞后的原因,基准利率仍处于较低水平。但此阶段经
济增速已开始回升,信用利差较大。本基金将逐步增大组合中信用品种的比重,以获取良
好回报。
在经济繁荣阶段,经济已回升了一段时期,通胀压力抬升,经济进入加息周期。本基
金通过投资与基准利率挂钩的浮息债来获取较好的回报。此外,本基金还将适当投资受益
于经济增长的可转债品种。
同时,本基金通过对信贷水平、证券市场走势以及不同类属资产之间的相关关系等其
他因素进行分析,调整各类属资产的投资比例,在收益与风险间寻求配置的最佳平衡点。
2)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
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通胀率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
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与通胀水平变化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消除或
减轻由通胀因素的负面影响、减少其对债券组合带来的负面冲击的前提上,提高债券组合
的总投资收益。
3)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
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
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2)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
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
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



39
招募说明书


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
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3)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与信用风险管理
本基金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品种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基础上,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
因素进行分析,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基金运用行
业研究方法和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
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具体而言:
1)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确定各行业的优先配置顺序;
2)研究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公司背景、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
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3)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
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4)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
失率;
5)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
择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1)进行独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不断
在实践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积累分析经验数据;2)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
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
用跟踪分析;3)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
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本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成长性、市
场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
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
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内嵌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
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
券的申购。
3、权益类品种的投资策略
在权益类品种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控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幅度,特别是下跌风险
作为首要因素进行考虑,并严格管理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新股的分析,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大小,
并根据过往新股的中签率及上市后股价涨幅的统计、综合考虑锁定期间的投资风险以及资
金成本,制定新股申购策略。
(2)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策略



40
招募说明书


在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方面,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相
结合的投资策略。在行业配置方面,除通过对包括产业政策、行业成长性、市场竞争、行
业估值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外,本管理人将着重分析未来一段时间的通胀水平的变化特
征及其成因,选择受益于该运行特征或者受其负面影响最小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在个股
选择方面,本管理人将精选满足以下特征的公司进行谨慎的投资:
1)企业治理结构良好,管理层诚信尽职,重视股东利益,能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正确
地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经营管理能力能适应企业规模的需要;
2)公司财务透明、清晰,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拥有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
3)企业的主营产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技术、
品牌、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竞争优势;
4)根据企业业绩的长期增长趋势以及同类企业的平均估值水平,应用本基金管理人设
计的估值模型,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企业。
(3)权证的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本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1.0%
上述“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是指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
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以《基金合同》生效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反映本基金“力争战胜通货膨胀和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投资目
标和产品定位,符合本基金“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追求收益稳定的基础上,提高基
金的收益水平”的追求绝对回报的投资策略,也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且该基准
中 “三年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容易被广大投资人理解和接受,因而较为适当。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 2 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41
招募说明书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 研究员提交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行业分析、新股申购、公司研究及信用分析报告;
2)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报告以及对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投资机会、新股申购收益率、股
票市场预期收益水平的判断,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
4)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方案,构造投资组合;
5)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6) 基金绩效与风险评估组定期评估基金的投资风险,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报告;
7) 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42
招募说明书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
其规定;
(5) 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3
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44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5
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46
招募说明书


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7
招募说明书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48
招募说明书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9
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0
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
招募说明书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2
招募说明书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53
招募说明书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
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其他各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4
招募说明书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5
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6
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进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57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58
招募说明书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59
招募说明书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60
招募说明书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61
招募说明书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包
括债券、票据和银行存款,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
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
险。

5. 股票市场风险

如果股票市场下跌,本基金持有股票部分将面临下跌风险。另外,如果新股发行数量减
少或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本基金将面临收益率降低的风险。尤其当新股上市价格跌破发行
价格时,新股申购将可能出现亏损。

6. 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同时,其



62
招募说明书


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大
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可转债、企业债、资产证券化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
差的情况。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会普遍存在债券品种交投
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基金管理人为提高新股中签率,可能采取回购的方法,会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新股
申购到股票上市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如果遭遇大量赎回,可能导致基金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四)特有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
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
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同时,本基金还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
资二级市场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但上述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此,本基金也将面临股票市场下跌、新股发行数量减少或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甚至可能出
现亏损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63
招募说明书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6.本基金力争战胜通货膨胀和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
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者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7.其他风险。




64
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60
个工作日达到90%以上。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5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6
招募说明书


6、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7
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相关业务规则,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8
招募说明书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69
招募说明书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0
招募说明书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71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72
招募说明书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73
招募说明书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74
招募说明书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3、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4、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75
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6、会议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b.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c.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d.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e.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f.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g.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7、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



76
招募说明书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登记资料相符;

b.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d.上述 c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7
招募说明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
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或通讯开会。




8、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78
招募说明书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b.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9、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79
招募说明书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10、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c.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80
招募说明书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1、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1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a.更换基金管理人;

b.更换基金托管人;

c.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d.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e.变更基金类别;

f.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g.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h.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i.终止《基金合同》;


81
招募说明书


j.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以上。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b.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c.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
收费方式;

d.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f.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招募说明书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b.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c.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d.制作清算报告;

e.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f.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g.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3
招募说明书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84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法定代表人:梁棠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38797888

传真:020-38799488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85
招募说明书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权

益类品种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86
招募说明书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d、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一只基金持有单个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一只

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因流通受限证

券价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通受限证券或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卖出流通受限证券。经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87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88
招募说明书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

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89
招募说明书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90
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91
招募说明书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92
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确认文件,同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93
招募说明书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94
招募说明书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95
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96
招募说明书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97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

记录。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

确认单。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管理人的对账单服务形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定制各种形式的对账

单,定制方法详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具体实

施以有关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销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为

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六)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98
招募说明书




99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0
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01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102

点击查看>>  附件 
众禄基金app
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