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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银河稳健混合 (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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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稳健混合15100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3-08-04     基金规模:3.36亿份     基金经理: 袁曦 
基金全称: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21%
  • 近一月增长率
    -7.14%
  • 近一季增长率
    0.17%
  • 近半年增长率
    -8.20%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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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5 号文批准
发起设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3 年 8 月 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系列基金可以参加科创板股票的投资。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则该基金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各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次更新内容为:

1、更新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部分的相关内容;
2、依据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7 月 10 日颁布、同年 8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所作出的相应更新。

除上述内容外,2021 年 3 月 23 日更新内容仅涉及基金因增加存托凭证投
资品种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等内容的调整。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复核。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8 月 4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有关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节 绪 言 ......4

第二节 释 义 ......5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53

第七节 基金的投资 ......63

第八节 基金的业绩 ......76

第九节 基金的财产 ......78

第十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79

第十一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83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5
第十三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9
第十四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90
第十五节 侧袋机制 ......96
第十六节 风险揭示 ......99
第十七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06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9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5
第二十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2
第二十一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134
第二十二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6
第二十三节 备查文件......137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及《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系列基金由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多只基金构成。各基金拥有共同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守同一份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但各基金独立运作,单独适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由相互联系但又独
立运作的多只基金构成

基金: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所包含的各个基金。
各基金独立运作,单独适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
合同签约方对其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是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
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银
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2019年7月26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9年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4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1年10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法》: 指1998年12 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
取得和持有本系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年满 18 周
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直销机构: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服
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用以记录各
自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元: 指人民币元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
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
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 +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权益登记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届时在持有人名册上所载明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享有
相应的权利

除息日: 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分红方案中确定的将红利从基
金净资产中扣除的日期

认购: 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针对某个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
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
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
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
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
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另一个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指基金发起人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
人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
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基金收益: 指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从事的其
他投资等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其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与负债的价值,用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
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
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
争或动乱等。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3、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4、法定代表人: 刘立达

5、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6、电话:021-38568888

7、联系人:罗琼

8、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 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 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董事高见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产品部、市场部执行副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监、
委托投资部总监,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首席投资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公司 CICC 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大连万达(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兼万达投资公司总裁等。2020 年 4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董事杨茂铎先生,中共党员,军事硕士。2019 年 10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福建省军区海防 13 师代理副师长,南京军区联勤部物资油料部副部长,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主任。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董事赵红琼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马栏山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倪毓明先生,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 年 2 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
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刘孝红先生,管理与科学工程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西南证券研究所策略投资部经理、研究员,北京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银河达华低碳产业(天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 3 月入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持保障部副总监,后台运营负责人。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党支部书记,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高见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产品部、市场部执行副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监、委托投资部总监,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首席投资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公司CICC 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大连万达(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兼万达投资公司总裁等。2020 年 4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任北
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兼),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2007 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7 年 1 月起兼任市场部总监。
2、基金经理小组情况简介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袁曦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交通银行上海
浦东分行,2007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研究金融、汽车和休闲服装行业,历任研究员、资深研究员,现担任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起担任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起担任银河智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起担任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立生先生,2003 年 8 月至 2005 年 6 月;杨典先生,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 月;王劲松先生,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4 月;王忠波先生,2008 年 4 月
至 2009 年 8 月;钱睿南先生,2008 年 2 月至 2021 年 3 月;袁曦女士,2021 年
3 月至今。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韩晶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19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从事交易清算、产品设计、投资管理等工作。2008年 6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券经理助理、债券经理等职务。
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起担任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起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4 月起担任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起担任银河睿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起担任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9 年 1 月起担任银河景行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毛卫文女士,2003 年 8 月至 2006 年 3 月;索峰先生,2006 年 3 月至 2011
年 8 月;韩晶先生,2010 年 1 月至 2013 年 3 月;张矛先生,2011 年 8 月至 2014
年 7 月。韩晶先生,2014 年 7 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委会:总经理高见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张杨先生,研究部负责人神玉飞先生。

固收投委会:总经理高见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晶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系列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不同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
业务;

(4)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 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 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 将基金财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

(10)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1)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长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的日常工作。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别报送监管机构及董事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汰制度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投资控制制度

i.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
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ii. 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
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
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iii. 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
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

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
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
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iv.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
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
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
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
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v. 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
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
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vi. 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
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
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
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会计控制制度

i. 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
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ii.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
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iii.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
头寸管理制度;

iv.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0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529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网址: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徐佳晶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 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9 号耀中广场 B2215(邮编 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传真:(020)88524556
联系人:夏坚亮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三层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邮编:518046)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或95501
网址:bank.pingan.com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网址:www.cib.com.cn
1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孔亚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邮编:410004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宁金彪
电话:(0755)83516928
传真:(0755) 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2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2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1、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3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62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8167601
传真:(0551)62207773
联系人:米硕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3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姜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联系电话:010-66559079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传真:010-66555279

网址:www.dxzq.net

46、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 87789160

传真:(0571) 87818329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4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40层
法人代表:高利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联系人:程博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 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经纪业务管理部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5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梁冬路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iccwm.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5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5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人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6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61、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李颖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4818
网址: www.shhxzq.com
6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6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人代表:步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三)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cn
8、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1、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 www.pyfund.cn
1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3、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4、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或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15、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6、品今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1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 leadfund.com.cn
18、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
网址: www.rffund.com
19、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2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91fund.com.cn
2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2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栋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4、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26、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treasure.com
2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9、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30、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3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3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33、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3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35、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37、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3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40、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41、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42、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43、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44、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45、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46、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47、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jr.jd.com

48、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49、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25-6569

网址:www.wacaijijin.com

50、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5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52、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0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0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53、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5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55、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客户服务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fund.com
56、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5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户服务电话:95017-1-6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5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5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0、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6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关内容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中博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中化大厦 528 室

负责人:齐瑞清

电话:(010)68568529—205

传真:(010)68568528

经办律师:冀宗儒、齐瑞清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86 21 61418888

传真:+86 21 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孙维琦、冯适

联系人:孙维琦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交易所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本系列基金已于2003年8月11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于2003年10月22日开始办理赎回、转换业务。

三、申购限制

1. 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包含申购费用),追加投
资金额最低为 10 元(包含申购费用;工商银行除外,详见工行业务规则)。

2. 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
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保留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各基金份额上限的权利,必
要时予以实施。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等交易行为只能针对具体的基金,不指定基金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只能选择“前端收费”模式,投资者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系列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代码为 151001,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代码为151002。

投资者申购本系列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的网点必须拥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通过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帐,则相关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的账户。

投资资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相关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最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银河银联系列基金的有效前端申购申请的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统一采用外扣法,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假定某投资者选择申购本系列基金下的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10,000元,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1.2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数=9852.22/1.2000=8210.18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得到的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假定某投资者申购得到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10,000 份,一年半后赎回
5,000 份,赎回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 1.8000 元,赎回费率为 0.5%,计算过程如下:

赎回总额=5,000×1.8000=9,000 元

赎回费=9,000×0.5%=45 元

赎回得到的金额=9,000-45=8955 元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四舍五入。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四舍五入。本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3. 各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在 T 日当日收市后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是: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总份额。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某个基
金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对该基金的上述处理不影响其他基金的正常申购或赎回。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现有
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4)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申购行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
员支持等条件不具备;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7)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9)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3.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
员支持等条件不具备;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七、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1. 如果某个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仅为1个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份额资产净值。

2. 如果某个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1个开放日但少于两周,在暂停
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份额资产净值。

3. 如果某个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周,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
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4. 如果某个基金连续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份额资产净值。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针对某个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对该基金巨额赎回的处理不影响其他基金。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其余部分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申请份额全部赎回为止。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 如果某个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则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以外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基金的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
一基金的份额。

(二)基金的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转换业务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

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对前述开放日进行调整,具体事宜最迟在调整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的转换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各基金份额间的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投资者的转换申请须以份额申请提出,指明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
称。

3. 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转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前端收费或后端收费模式
的基金。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同一基金的不同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各基金间转换的费率

根据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 年报 10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各基金间转换不再收取基金转换费,不再限定免费转换次数。

(五)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基金转换申请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权益、增加转入基金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注册登记时间进行调整,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参与对巨额赎回的认定。因此,在某个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出现基金转换,对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视同赎回处理,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 接受全额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换申请时,按照上述的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全额满足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2.接受部分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可以按部分比例满足基金转换申请,该比例与满足赎回的比例保持一致。没有满足的基金转换申请作无效处理,不能自动顺延至以后的工作日。

(七)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某个基金的基金转换申请。对个别基金的上述处理不影响其他基金的正常转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3) 某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某基金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入申请;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
员支持等条件不具备;

(7)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八)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的非交易过户申请仅限于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情况。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组织;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转入到直销网点须符合最低数额限制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在进行转托管时,可以将其托管在某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办理转托管业务的持有人需在拟转托管转入的销售机构登记并开立基金的交易账户后,在原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相关的基金份额将在过户登记确认后自动转入持有人指定的销售机构。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固定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办理方法和地点参照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拆分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对基金份额实施拆分。基金份额拆分后,基金份额总数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均相应调整,但调整后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拆分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具体拆分方案参照相关业务公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各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各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第七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银河稳健基金:以稳健的投资风格,构造资本增值与收益水平适度匹配的投资组合,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银河收益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兼顾股票投资,在充分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财产的安全及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方向

投资于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经评估或预期认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等;债券投资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投资级的企业债券及可转换债券等。

三、投资策略

(一)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经评估或预期认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包括经营业绩较为稳定的企业、有增长潜力的企业以及经过资产重组后预期业绩显著改善的企业等发行上市的股票。


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化或不同债券收益曲线的变化,利用利率期限结构差异,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选择适宜的债券,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该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在正常情况下,该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变化范围是: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35%至 75%;债券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20%至45%;现金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5%至 20%。

(二)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合理配置资产。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组合投资,为投资者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股票投资作为债券投资的辅助和补充,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提高基金的收益率;股票选择以本金的安全性作为重要考察因素,选股范围将侧重于优质收益型股票。

该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在正常情况下,该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变化范围是:债券投资在基金资产净值中的比例最低为 50%,最高为 95%;股票投资在基金资产净值中的比例不超过 30%;现金在基金资产净值中的比例不低于 5%。

(三)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5%,不高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75%;

(3)投资组合中现金比例不低于 5%;

(4)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20%;

(5)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四)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投资于债券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0%,不高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3)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投资组合中现金比例不低于 5%;
(5)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三)条中第(9)、(10)项、第(四)条中第(9)、(10)项以外,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比例的规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业绩比较基准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 A 股指数涨跌幅×75% +
上证国债指数涨跌幅×25%。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涨跌幅×85%+上证 A 股指数涨跌幅×15%。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自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半年审核一次。如将来有更合适的综合反映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综合指数以及反映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全国股票统一指数,基金管理人将考虑予以更换。

五、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
利,履行股东义务。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各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数据未经审

计。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期末银河稳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60,026,545.04 71.85

其中:股票 1,060,026,545.04 71.8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05,230,569.90 20.69

其中:债券 305,230,569.90 20.6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3,346,581.53 6.33

8 其他资产 16,723,663.70 1.13

9 合计 1,475,327,360.17 100.00

2、期末银河收益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4,540,781.00 22.26

其中:股票 94,540,781.00 22.2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20,520,762.60 75.46

其中:债券 301,567,762.60 71.00

资产支持证券 18,953,000.00 4.46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81,351.51 0.65

8 其他资产 6,914,160.38 1.63


9 合计 424,757,055.49 100.00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期末银河稳健基金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47,919,600.00 3.29

B 采矿业 30,967.15 0.00

C 制造业 759,860,953.33 52.1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12,766.32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8,134,000.00 0.5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27,327,456.97 15.6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3,801.27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6,677,000.00 1.1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60,026,545.04 72.79

2、期末银河收益基金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8,047,497.11 11.6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12,766.32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7,352,000.00 1.7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7,905,297.57 4.33

J 金融业 17,436,500.00 4.2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786,720.00 0.9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4,540,781.00 22.88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 银河稳健基金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号 比例(%)

1 002555 三七互娱 1,499,876 70,194,196.80 4.82

2 600570 恒生电子 555,400 59,816,580.00 4.11

3 600521 华海药业 1,710,000 58,020,300.00 3.98

4 000739 普洛药业 2,485,000 57,875,650.00 3.97

5 002557 洽洽食品 1,023,370 55,456,420.30 3.81

6 002299 圣农发展 1,652,400 47,919,600.00 3.29

7 000661 长春高新 110,000 47,883,000.00 3.29

8 002821 凯莱英 190,821 46,369,503.00 3.18

9 603444 吉比特 81,800 44,909,018.00 3.08

10 600519 贵州茅台 30,000 43,886,400.00 3.01

2、银河收益基金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号 比例(%)

1 300253 卫宁健康 780,000 17,893,200.00 4.33

2 601607 上海医药 400,000 7,352,000.00 1.78


3 600273 嘉化能源 708,591 6,193,085.34 1.50

4 600030 中信证券 250,000 6,027,500.00 1.46

5 601688 华泰证券 300,000 5,640,000.00 1.36

6 600438 通威股份 322,149 5,598,949.62 1.35

7 600690 海尔智家 310,000 5,487,000.00 1.33

8 300003 乐普医疗 150,000 5,478,000.00 1.33

9 688126 沪硅产业 175,320 5,308,689.60 1.28

10 600887 伊利股份 160,000 4,980,800.00 1.21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1、银河稳健基金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02,105,769.90 13.8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149,000.00 6.8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149,000.00 6.8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975,800.00 0.2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5,230,569.90 20.96

2、银河收益基金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0,779,000.00 19.5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634,000.00 17.09

4 企业债券 79,774,250.00 19.3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3,020,200.00 15.25

6 中期票据 55,790,000.00 13.5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2,204,312.60 5.3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1,567,762.60 72.9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1、银河稳健基金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号 比例(%)

1 018007 国开 1801 900,000 90,135,000.00 6.19

2 010107 21 国债⑺ 843,090 86,509,464.90 5.94

3 019627 20国债01 746,100 74,647,305.00 5.13

4 019311 13国债11 300,000 30,942,000.00 2.12

5 200201 20国开01 100,000 10,014,000.00 0.69

2、银河收益基金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号 比例(%)

1 190205 19 国开 05 300,000 30,249,000.00 7.32

2 101560045 15 象屿 200,000 20,246,000.00 4.90
MTN001

3 200201 20 国开 01 200,000 20,028,000.00 4.85

4 1280492 12 柳州城 400,000 18,796,000.00 4.55
投债

5 012001658 20 镇国投 130,000 13,005,200.00 3.15
SCP00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1、 银河稳健基金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2、 银河收益基金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序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号 比例(%)

1 168186 龙控 03 优 100,000 9,953,000.00 2.41

2 165721 时代 06 优 90,000 9,000,000.00 2.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暂时不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暂时不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暂时不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暂时不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银河稳健基金及银河收益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银河稳健基金及银河收益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其他资产构成
银河稳健基金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08,888.4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484,033.8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740,215.95

5 应收申购款 6,990,525.4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723,663.70

银河收益基金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6,690.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04,684.5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698,786.93

5 应收申购款 773,997.8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914,160.38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1、银河稳健基金报告期末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2、银河收益基金报告期末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11 光大转债 9,435,043.20 2.28

2 110059 浦发转债 6,111,000.00 1.48

3 113021 中信转债 1,716,916.00 0.42

4 110053 苏银转债 1,361,072.00 0.33

5 110063 鹰 19 转债 1,092,342.50 0.26

6 113543 欧派转债 911,778.70 0.22

7 128081 海亮转债 727,090.00 0.18

8 113008 电气转债 217,760.00 0.05

9 113553 金牌转债 199,150.20 0.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银河稳健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2、银河收益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情况说

陈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明

(%)

1 688126 沪硅产业 5,308,689.60 1.28 新股流通受限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银河稳健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基金份额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566,575,107.31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206,921,211.29

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61,306,121.11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 -
填列)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712,190,197.49

银河收益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基金份额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259,205,727.66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5,767,082.65

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5,373,127.11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 -
填列)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259,599,683.20


第八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稳健

2010 年度 6.77% 1.17% -10.02% 1.06% 16.79% 0.11%

2011 年度 -16.65% 0.87% -15.55% 0.87% -1.10% 0.00%

2012 年度 3.71% 0.88% 3.44% 0.82% 0.27% 0.06%

2013 年度 23.02% 1.10% -4.63% 0.87% 27.65% 0.23%

2014 年度 17.67% 0.99% 40.00% 0.82% -22.33% 0.17%

2015 年度 50.46% 2.31% 9.25% 1.84% 41.21% 0.47%

2016 年度 -7.55% 1.18% -8.14% 1.09% 0.59% 0.09%

2017 年度 13.63% 0.68% 5.14% 0.41% 8.49% 0.27%

2018 年度 -15.89% 1.06% -17.68% 0.92% 1.79% 0.14%

2019 年度 34.77% 1.06% 17.96% 0.85% 16.81% 0.21%

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1,049.18% 1.30% 114.26% 1.19% 934.92% 0.11%

收益

2010 年度 6.14% 0.36% -0.38% 0.22% 6.52% 0.14%

2011 年度 -1.49% 0.27% 0.76% 0.19% -2.25% 0.08%

2012 年度 6.93% 0.20% 3.30% 0.16% 3.63% 0.04%

2013 年度 -2.63% 0.20% -0.75% 0.19% -1.88% 0.01%

2014 年度 52.75% 0.92% 13.19% 0.21% 39.56% 0.71%

2015 年度 15.00% 0.51% 7.68% 0.38% 7.32% 0.13%

2016 年度 2.19% 0.17% -0.54% 0.25% 2.73% -0.08%


2017 年度 2.12% 0.10% -0.01% 0.12% 2.13% -0.02%

2018 年度 1.61% 0.19% 3.91% 0.19% -2.30% 0.00%

2019 年度 9.59% 0.20% 7.11% 0.16% 2.48% 0.04%

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395.44% 0.42% 88.86% 0.25% 306.58% 0.17%


第九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从事的其他投资等形成的价值总和。具体包括: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及其应收利息、应收申购款项及其他资产等。各基金分别计算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各基金分别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和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算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差错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按上述第二条中的第 3、4、5、7 项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差错处理。

3.因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估值及复核时,由此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差错处理。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公告基金的基金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一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收益的分摊

各基金各自产生的收益分别计入各基金资产;各基金共同产生的收益,按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比例或简单算术平均分摊。具体的分摊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一般会计原则,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根据该收益的性质共同协商确定。

三、 基金净收益

各基金的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该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四、 收益分配原则

1. 各基金的收益分配只针对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2.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如果各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符合分红条件的基金每年至少分配收益一次。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7. 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相关基金的
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8. 除非基金持有人办理了选择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手续,否则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9.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基准日、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投资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

7.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是针对各基金分别制定的。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各基金的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分别确定,并在本系列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逐一明示。管理费按不同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年费率分别计算,管理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管理费率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1.5%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0.75%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的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并在本
系列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逐一明示。托管费按不同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年费率分别计算,托管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托管费率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0.25%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0.2%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应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和摊销各基金的费用。

(三)费用的分摊

各基金各自发生的费用由各基金分别承担;各基金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比例或简单算术平均分摊。具体的分摊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一般会计原则,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根据该费用的性质共同协商确定。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当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
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一)申购费

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本系列基金的前端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已公告取消后端收费模式。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系列基金的宣传推广、市场营销等相关费用。

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费率结构如下 :

申购金额(Х) 申购费率

Х<50 万元 1.5%

50 万元≤Х<200 万元 1.2%

200 万元≤Х<500 万元 0.8%

500 万元≤Х 1000 元

银河银联系列基金的有效前端申购申请的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统一采用外扣法,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二)赎回费

基金持有人在办理赎回时须交纳赎回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赎回费率为不高于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的 0.5%,实际所收取的赎回费中 60%为注册登记费,归注册登记机构所有;其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得到的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三)转换费

根据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 年报 10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本系列基金间转换不再收取基金转换费,不再限定免费转换次数。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相关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最新的费率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如调整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针对特定的投资者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三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本系列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基金执行有关会计制度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4. 各基金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各基金的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各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本系列基金所包含的各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处理原则为:

1. 所有基金的共同事项,将在同一时间、同一文件内进行信息披露;
2. 本系列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将分别列示所有基金的相关内容;

3. 个别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披露的,可在上述公开披露资料外,单独进行披露;

4.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发起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本系列基金的发行公告。

六、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募说明书(更新)是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文件,包含本系列基金下所有基金的相关内容。

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无特殊情况,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内容包括:

1. 基金简介;

2. 最近一次公开披露的投资组合;

3. 基金经营业绩;

4. 基金的重要变更事项;

5.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七、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本系列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

1. 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收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五节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2、基金的投资安排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本系列基金的主袋账户。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六节 风险揭示

(一)基金业绩波动的风险

基金的业绩表现受许多因素影响。投资者赎回本系列基金时,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基金业绩主要由其投资的股票、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决定,股票和债券的价格波动会导致基金净值的相应变化。股票和债券价格受到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经济景气循环、企业经营状况(如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及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市场情况经常出现波动。这些波动可能是暂时的也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有时短期市场波动十分剧烈,而股票的价格波动通常更大。

(二)基金投资策略的风险

1、本系列基金因其特定的投资策略会使各基金承担相应的风险,应引起基金投资者的注意。

2、银河稳健基金因投资于股票的比例相对较高,其业绩的波动程度显著高于以债券投资为主的基金。在股票市场低迷时,其基金持有人要承担额外的风险。选股策略方面,由于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上的长期投资理念尚不非常普遍,在某些时期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价格表现反而会弱于市场整体表现。

3、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因以债券投资为主,其业绩的波动程度受市场利率的影响更为明显。债券的收益率随利率的变化而变化,没有固定收益率保证。一般而言,当利率上升时,债券的价格会下降。反之,利率下降时,债券的价格则会上升。再者,债券的收益率还取决于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供求状况、债券的发行数量、偿还期限、发行方的信用等级等多种原因。此外,不同期限的债券价格受利率变化的影响存在很大差异,长期债券的收益通常高于短期债券,但利率风险对长期债券的影响也大于短期债券。由于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尚不十分完善,有时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情况变动较大,尤其集中在短期内变现可能会出现困难。
虽然基金经理人在选择投资对象时会慎重考虑这些因素,但还无法完全避免上述风险。

4、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③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④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⑤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⑥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5、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本系列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占有信息的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经评估或预期认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等;债券投资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投资级的企业债券及可转换债券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
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据过往数据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①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在正常情况下,该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变化范围是: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5%至75%;债券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至45%;现金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至20%。

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经评估或预期认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价值型股票
和成长型股票,包括经营业绩较为稳定的企业、有增长潜力的企业以及经过资产重组后预期业绩显著改善的企业等发行上市的股票。

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化或不同债券收益曲线的变化,利用利率期限结构差异,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选择适宜的债券,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②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在正常情况下,该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变化范围是:债券投资在基金资产净值中的比例最低为50%,最高为95%;股票投资在基金资产净值中的比例不超过30%;现金在基金资产净值中的比例不低于5%。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合理配置资产。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组合投资,为投资者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股票投资作为债券投资的辅助和补充,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提高基金的收益率;股票选择以本金的安全性作为重要考察因素,选股范围将侧重于优质收益型股票。

本基金还会考察组合的行业集中度,控制行业集中度过高而带来的风险。

综上所述,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开放式运作,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可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前述单个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章。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期办理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有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暂停基金估值。

5)启用侧袋机制。启用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转换风险

本系列基金中的任一基金终止,都会导致投资者不能从其他基金转换至该基金,从而给转换行为带来限制。在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况下,若干基金可能面临巨额转换的压力,从而使某些转换申请无法执行。

(六)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七)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各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安全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过分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七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将终止:

(1) 在存续期内,若连续60个工作日某个基金的持有人数量少于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该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被撤销或被接管等事由,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且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原有的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被撤销或被接管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且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担其原有的权利及义务;

(6)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个别基金的终止不会影响其他基金的正常运作。若各基金相继终止致使只有一只基金存续,且在该情形发生后的一年内,基金发起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成功地发起设立新的基金,则本系列基金应予以解散,但剩余的基金可作为独立的基金继续存续。

如果某基金终止,则自终止日起与该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均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该基金的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保护该基金的资产安全。

二、基金的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

基金自终止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对基金进行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
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对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1、规定基金清算期限;

2、对基金相关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相关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相关资产进行变现;

5、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7、公布清算结果公告;

8、进行相关剩余资产的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清算费用按各基金分别计算。各基金发生的清算费用,由各基金分别承担。
(四)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的剩余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相关的债务;

(4) 按上述顺序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相关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持有人利用获分的剩余资产认购、申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免收认购、申购费用。

(五)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的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收益;
(3)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者
获取关于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4)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赎回、转换或申请转托管基金份额等
交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相关的基金份额;
(5) 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并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

(7)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一份基金份额均享有同等的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缴纳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应支付的相应费用;
(3) 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的亏损,承担基金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并运用基金财
产;

(2) 获得基金管理费;
(3)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基金合同规定,致使本系列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无须承担任何
责任;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修改本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调整本系列基金的相关业务费率结构和
收取方式;

(5) 销售基金份额,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的服务,获得认购费用、申购费用
或其他合理费用;

(6)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提议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 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 委托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如认为代销机构违
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相关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0)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11)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
(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基金财产,
不得将该项职责转委托第三人;

(3)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足够人员,从事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4) 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力资源等各项内部管理
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
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核算等方面相互独立;
(5)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7)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差错时,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尽快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基金份额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
直接损失;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
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相关业务,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1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13)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严格保守商业秘密,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提前泄露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4)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
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
与基金相关的公开资料或其复制件;

(1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
(1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负责聘请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相关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最终
分配;

(19)当面临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合
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财产的受让

人明知是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而接受基金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
以赔偿;

(21)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不谋求对基金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和运作,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致使本系列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无须
承担任何责任;

(4)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
的全部资产,不得将该项职责转委托第三人;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
的足够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业务;

(4) 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力资源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以及
不同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的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及其名下的资金往来;

(6)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
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
额价格;

(8)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9) 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报告;

(10)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额外利益;

(11)及时以各基金的名义分别开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12)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严格保守商业秘密,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提前泄露;

(14)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
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15)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和转换的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16)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17)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未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支付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相关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当面临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持有人的利益损失时,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出席并参与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事项分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项和各基金的单独事项。如属涉及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共同利益的事项,则须召开本系列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有持有人都有权参加。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要求各基金均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到会,并参与表决;如属只涉及某个基金及其持有人利益的单独事项,则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只有该基金的持有人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本系列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终止本系列基金合同;

(5)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6)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7)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2)、(3)、(4)项为重大事项,对重大事项的表决需要通过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对基金合同中涉及该基金的部分进行重大修改(《基金合同》中规定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 终止该基金;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5)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6)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2)项为重大事项,对重大事项的表决需要通过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2)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各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3)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一般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均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在权益登记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各基金份额达所有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份额之和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本系列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在权益登记日单独或合计持有的某基金份额达该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及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出席会议者或代理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6.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一般适用通讯开会情况);

7.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四)开会方式

开会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可采取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但讨论重大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与会议相关的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持有人代表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提交相关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投票委托书。如大会审议的事项属于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项,则本系列基金所有持有人都有权参加该会议;如大会审议的事项属于某个基金的单独事项,则只有该基金的持有人才有权出席该会议。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 10 人;

(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不少于 100 人;

(3)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各基金份额相加不少于所有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份额之和的 50%时,可以进行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亲自出席会议的某个基金的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少于该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 50%时,可以进行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当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 7 人,其中持有 100 万以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或其授
权代表不少于 3 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各基金份额相加不少于所有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份额之和的 50%时,可以进行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亲自出席会议的某个基金的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少于该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 50%时,可以进行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公证机关或中介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 人;

(4)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各基金份额相加不少于所有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份额之和的 50%时,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如审议的事项属于某个基金的单独事项,则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少于该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 50%时,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议事程序

1.议事内容及会议提案: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要事项,如对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以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须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会议提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向会议召集人提交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上述当事人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前 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会议召开前 1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对会议提案进行审核。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范围,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大会审议,并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可以决定会议提案所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如将相关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须征得原提案人的同意;若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会议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会议召集人委派的主持人依照下列第(七)条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宣读会议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属于所有基金共同事项的,应优先进行表决;

属于某个基金单独事项的,应在对全部共同事项表决结束后,按不同的基金分小组进行审议表决。

(2)在通讯表决方式下,会议召集人应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或中介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均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i. 属于所有基金的共同事项的,须经出席会议的符合条件的全体
持有人及其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重大
事项以外,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ii. 属于某个基金的单独事项的,须经出席会议的符合条件的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重大事项以外,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i. 属于所有基金的共同事项的,须经代表所有基金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ii. 属于某基金的单独事项的,须经代表该基金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iii. 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委托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则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

委托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委托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清点并公布清点结
果;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公证机关或中介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或中介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各
基金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各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及时或按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并尽快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行为,本系列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被撤销或被接管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被撤销或被接管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由于重大变更事项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未能在60日内产生新的基金管理人;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二)基金终止的程序

基金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以及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本节内容摘自《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立达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核算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下各子基金的投资对象与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的比例、管理人报酬和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与支付方法、资产的核算、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方面,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可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当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
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核算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及时收付基金申购和赎回相关款项、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帐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本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各子基金财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进行核对确认并书面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间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为本基金的各子基金设立独立的帐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帐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子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二名以上参加验资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基金管理人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分别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各子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中。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下各子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分别开设基金的基本帐户,各子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收支。各子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帐户进行。

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帐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帐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以本基金下各子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帐户。

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应为各子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帐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为各子基金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国债托管账户,用于国债的交易和清算。本基金的各子基金视为独立的交易和清算主体。

若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机构关于基金证券帐户或资金清算帐户的规定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应按新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对证券、资金账户进行使用和管理。

除上述帐户之外,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可为本基金从事新业务开设相应的投资账户。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代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下各子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分别开设国债托管账户,并代各子基金分别进行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上述登记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七)和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在签署后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按各子基金分别计算。各子基金分别产生的收益,分别计入各子基金资产;各子基金分别发生的费用,由各子基金分别承担。各子基金共同产生的收益及各子基金共同发生的费用,分别按各子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比例或简单算术平均分摊。具体分摊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依照一般会计原则,根据该费用或收益的性质共同协商确定。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各子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应于每个交易日对各子基金分别计算,并于次日分别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各子基金资产分别进行估值,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将计算结果签章后通过加密传真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的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二)基金帐册的建立和基金帐册的定期核对及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复核

1.基金帐册的建立和基金帐册的定期核对

(1) 帐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将本基金各子基金作为独立的核算主体分别建帐,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指定基金会计人员负责编制、保管基金的会计帐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帐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 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及其他会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帐。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收市后应编制基金估值表,完成后传真至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签章回传至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帐,每月附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记帐。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其他基金帐册每月核对一次。

2.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基金净值变动表及其附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编制。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 25 个工作日内复核。托管人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双方应共同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按照最符合基金会计原则的方法协商处理。核对无误后,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表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3) 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为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中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年度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过户登记机构负责建立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各子基金的持有人名册应分别建立,由过户登记机构人保管,并每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六、争议的处理

因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以及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第二十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至上”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价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网址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需求与隐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将支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特殊字符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到各种
网上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鼠来宝”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户、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行服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二十一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报告期内,无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基金投资策略未有变动;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监管部门的稽查与处罚;

二 、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系 列 基 金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 www.galaxyasset.com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如下公告: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9.8.7)

2、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报(2019.8.26)

3、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9.9.17)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定投业务并调整定投业务起始金额的公告(2019.10.10)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9.10.11)

6、银河银联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3 季度报(2019.10.24)

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2019.11.27)

8、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2020.1.8)

9、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20.1.10)

1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0.1.17)

1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0.4.20)
1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20.4.23)

1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0.4.29)

1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休假由他人代为履职的公告(2020.4.30)


15、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2020.6.16)

16、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20.6.18)

1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20.6.20)

18、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0.7.21)

第二十二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系列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节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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