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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银华货币B (18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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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货币B180009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05-01-31     基金规模:1.25亿份     基金经理: 李晓彬 
基金全称: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100元起购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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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公开募集核准文件名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4号

本基金公开募集核准日期:2005年1月11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5年1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08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0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0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21年第2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46
七、基金的投资...... 56
八、基金的业绩...... 66
九、基金财产...... 68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69
十一、基金的收益分配...... 73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5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十五、风险揭示...... 86
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8
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0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7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109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0
二十二、备查文件...... 111

一、绪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元:指人民币元;

1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6.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19.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
议;

2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即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2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6.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7.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9.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0.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32.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3.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4.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3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

39.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0.基金份额等级: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等级单独公布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41.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转换成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42.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转换成满足最低份额限制的下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43.A级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44.B级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4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46.基金日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47.基金七日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52.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有权机构发布的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5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关 号 [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交易管
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25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及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六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
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彬女士:学士学位。2008年至2015年4月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基金经理助理,自2016年3月7日起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3月7日至2020年12月14日兼任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0月17日起兼任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7月16日起兼任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许炜先生,自2005年01月31日起至2005年07月09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华先生,自2005年07月09日起至2006年10月21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武先生,自2006年10月21日起至2008年01月08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姜永康先生,自2008年01月08日起至2009年02月18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孙健先生,自2009年02月18日起至2011年08月02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于海颖女士,自2011年08月02日起至2014年04月25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朱哲先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07月23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哈默女士,自2015年07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洪利平女士,自2017年02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2017年9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2017年9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FOF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任职于ABB(中国)有限公
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曾任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佳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心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
(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1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41万亿元。2021年上半年,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20.1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
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铁先生2014年12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65只。此外,交通银行还
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 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请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
移动端站点 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 APP 或
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AB类基金份额的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2)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3)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96588(青岛);

客服电话 400-669-6588(全 网址 www.qdccb.com

国)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客服电话 956033 网址 www.dongguanbank.
cn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8)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客服电话 0571-96527;400- 网址 www.czcb.com.cn
809-6527

(9)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10)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客服电话 95537;400-609- 网址 www.hrbb.com.cn
5537

(1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osc.cn

(12)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96899(重庆地

客服电话 区);400-709- 网址 www.cqcbank.com
6899(其他地区)

(1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1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cgbchina.com.
cn

(15)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宗唐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 www.bankoftianjin
.com

(1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400- 网址 www.srcb.com

696-2999

(1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8)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客服电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9)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法定代表人 蒋尚君

客服电话 400-669-6869 网址 www.klb.cn

(2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2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2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
.com.cn

(2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郑杨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25)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2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400- 网址 www.hzbank.com.cn
888-8508

(2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2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30)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599 号新疆财富中心 A
座 4 层至 31 层

法定代表人 任思宇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31)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3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3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3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swhysc.com

(36)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林雯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37)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3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3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
大厦 1 栋 20C-1 房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95323;400-109- 网址 www.cfsc.com.cn
9918

(4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巍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网址 www.cgws.com

400-6666-888

(4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
方大厦 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 吴小静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www.zszq.com

(4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43)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4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
om.cn

(4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牧原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4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
n

(4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48)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49)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5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
com.cn


(5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 网址 http://www.gf.com
营业网点 .cn

(5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5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
com/

(5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95391;400-800- 网址 www.tfzq.com

5000

(55)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5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57)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
com

(5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 徐伟琴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5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60)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素明

客服电话 956060 网址 www.hongtastock.c
om

(61)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网址 www.gwgsc.com

(6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网址 www.cmschina.com
95565

(6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6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6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信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6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6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69)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抱

https://www.yongx
客服电话 400-916-0666 网址 ingsec.com/main/h
ome/index.shtml

(7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军

客服电话 956080 网址 www.gszq.com

(7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72)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ykzq.com

(73)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袁笑一

客服电话 95322 网址 www.wlzq.cn

(7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75)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7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77)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客服电话 400-866-6699 网址 www.hczq.com

(7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网址 www.hfzq.com.cn
先拨 0591)

(7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注册地址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iccwm.com

(80)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8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8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
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956088 网址 www.cnht.com.cn

(8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8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8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8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 网址 www.longone.com.c
8588 n

(87)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 层 5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网址 www.chinalin.com
400-188-3888

(8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8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90)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客服电话 95363(河北省 网址 www.s10000.com

内);0311-95363

(91)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92)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客服电话 95381 网址 www.sczq.com.cn

(9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9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
95551 m.cn

(9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 网址 www.swhysc.com

5523

(9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97)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3、
T4 及裙房 718

法定代表人 刘宛晨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 www.cfzq.com

(98)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
.com

(9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10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 www.dxzq.net.cn

(10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
注册地址 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 406

法定代表人 李强

网址 www.csco.com.cn

(102)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31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10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 网址 www.95579.com

999

(10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10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10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www.stock.pingan.
com

(10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0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11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王怡里

客服电话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11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客服电话 956007 网址 www.jhzq.com.cn

(11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1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

(1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95553 或拨打各城

客服电话 市营业网点咨询电 网址 www.htsec.com



(11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11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 www.mszq.com

(1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1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联系人 闫丽敏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19)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zscffund.com

(12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
com

(12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
n


(122)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 1 号

联系人 张萌

客服电话 4006997719 网址 www.xiquefund.com

(123)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
楼 9 楼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 转 6 或 400- 网址 www.tonghuafund.c
66-95156 转 6 om

(12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联系人 毛善波

客服电话 400-711-8718 网址 www.wacaijijin.co
m

(12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12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2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2 楼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2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联系人 侯芳芳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
m

(12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张敏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30)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 杨文龙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131)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白皓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32)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 栋 E-403

联系人 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www.simuwang.com

(13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屠彦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
n

(13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35)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 路昊

客服电话 952303 网址 www.huaruisales.c
om

(13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联系人 陆倩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3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 沈如军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com

(138)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B 座 4 层

联系人 蔡婧

客服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net

(13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
m

(140)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联系人 杨雪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14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联系人 张佳慧

客服电话 95733 网址 www.leadfund.com.
cn

(14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liantai.com

(14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4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联系人 施燕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ww.gw.com.cn

(14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吴力群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
m

(14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联系人 孙博超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
om

(14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联系人 李晓芳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48)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联系人 董宣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4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5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客服电话 95510 网址 http://www.sinosi
g.com

(15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ijijin.com.cn

(15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 座 15 层

联系人 隋斌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15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
楼 11 层


联系人 郭希璆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54)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128 号大华银行大厦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021-68889082 网址 www.pytz.cn

(15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联系人 王步提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
und.com.cn/

(156)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联系人 王伟丽

客服电话 400-188-5687 网址 www.buyforyou.com
.cn

(15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5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客服电话 95519 网址 www.e-

chinalife.com

(15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16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
四层 12-13 室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61)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16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国际 1413 室

联系人 孙平

客服电话 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16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16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A 座 31 层

负责人 王玲 联系人 宋萍萍

电话 0755-22163307 传真 0755-22163380

经办律师 靳庆军、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贺耀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贺耀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申购、赎回和转换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书第五章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渠道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的开放日

本基金自2005年2月18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4.赎回的开放日

本基金自2005年2月23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5.在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时,由基金管理人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6.转换的开放日


本基金自2007年6月12日起开始办理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首次及追加申购A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0.01元人民币;

(2)投资者首次申购B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购本基金份额最低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2.赎回数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A级份额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每次赎回B级份额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不做限制,货币基金份额最小单位为0.01份。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超过500万份(包含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若某销售机构仅销售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A级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该机构购买的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A级份额不参与自动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的判断和处理。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B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万份(包含500万份),否则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转换出和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被确
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从T+1日起,投资者可以正常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时,若该投资者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则按比例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在规定时间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申请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相关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该笔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处理。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在不收取赎回费的情形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在收取赎回费的情形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
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时,若该投资者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则按比例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

(8)单一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6、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申购和赎回的公告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部分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已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已公告。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更新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告。

(十二)其他

1.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因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原因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3.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在能接受转托管业务的销售机构间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转托管费。

4.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5.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当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转换成满足最低份额限制的下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当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转换成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根据银华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该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转托管转出、基金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过出等交易申请将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从下一日起,投资者可以正常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法规和基金法律文件的规定,决定自2018年5月16日起,若某销售机构仅销售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A级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80008),投资者通过该机构购买的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A级基金份额不参与自动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的判断和处理。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办理升降级业务以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制定并公告。

6.其他的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低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高流动性和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策略

1.投资原则

合规性原则:本基金将严格按照《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选择监管当局批准的、适合投资的货币市场金融工具构建投资组合。同时对组合的投资比例进行严格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流动性侧重原则:根据可投资金融品种期限结构的分析和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不同的流动性偏好,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在构建组合时应侧重流动性的需求,实现本基金流动性高的特征,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主动性原则:通过对可投资短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考虑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流动性的同时,通过积极主动地操作,如寻求市场间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当期投资收益。

2.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把握宏观与微观脉搏,通过以久期为核心的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充分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战略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对未来一段时期的短期市场利率的走势进行判断,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或调整投资组合的久期和品种配置策略。
战术资产配置:在对交易市场选择、投资品种选择、时机选择、回购套利等战术性资产配置上,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实现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央行票据:0%-80%;短期债券:0%-80%;债券回购:0%-70%;同业存款/现金:0%-70%。

(四)业绩比较基准

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的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本基金选取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如下:

1.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它的业绩收益与股票型或债券型基金不具有可比性。由于主要投资品种均为货币市场工具,先天决定了其低风险、高流动性与稳定收益的业绩收益特征。

2.由于存款人能取得的利息是税后收益,所以一年期定期存款的税后利率与本基金的业绩有更好的可比性。

3.市场同行一般采用一年期定期存款的税后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六)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与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3.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7.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8.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9.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第7、11、14、15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股票;

(9)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10)投资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11)投资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12)投资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13)投资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企业债券除外)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一)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二)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三)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四)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五)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1年06月30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16,913,053,291.53 27.53

其中:债券 16,913,053,291.53 27.53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153,332,972.45 36.0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22,098,431,903.80 35.97
金合计

4 其他资产 267,310,203.83 0.44

5 合计 61,432,128,371.61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 0.7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 2,809,271,845.40 4.8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有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92
高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66
低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有超过120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49.78 6.6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8.4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8.7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11.9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 27.33 -
(含)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6.21 6.61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有超过240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898,009,039.47 3.3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30,353,407.18 1.7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30,353,407.18 1.7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169,958,446.33 2.03

6 中期票据 100,710,574.73 0.17

7 同业存单 12,714,021,823.82 22.08

8 其他 - -

9 合计 16,913,053,291.53 29.37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张) 值比例(%)

1 112197108 21 宁波银 10,000,000 999,472,624.8 1.74
行 CD074 6

2 219916 21 贴现国 6,200,000 619,832,877.5 1.08
债 16 6

21 北京农 594,727,378.8

3 112198072 商银行 6,000,000 9 1.03
CD091

4 112108042 21 中信银 6,000,000 592,590,658.9 1.03
行 CD042 5

5 112108039 21 中信银 5,500,000 543,438,450.9 0.94
行 CD039 6


6 112104019 21 中国银 5,500,000 542,500,388.5 0.94
行 CD019 6

7 160309 16 进出 09 5,000,000 500,352,079.0 0.87
9

8 112116046 21 上海银 5,000,000 499,735,453.2 0.87
行 CD046 8

9 112190329 21 杭州银 5,000,000 495,918,565.3 0.86
行 CD004 3

10 112181360 21 宁波银 5,000,000 490,608,279.0 0.85
行 CD135 5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 0
间的次数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3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8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 0.0163%
平均值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包括21中国银行CD019(证券代码:112104019)。

根据该公司2020年12月7日披露的公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关于该公司“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处罚信息公布后,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公司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
为上述处罚不会对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公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27,801,611.92

4 应收申购款 39,508,591.91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67,310,203.83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需要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A级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基金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准差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05.1.31

(合同生效 2.1900% 0.0065% 1.6657% 0.0000% 0.5243% 0.0065%
日)至
2005.12.31

2006 年 1.7692% 0.0021% 1.8976% 0.0003% -0.1284% 0.0018%

2007 年 2.8993% 0.0052% 2.8240% 0.0019% 0.0753% 0.0033%

2008 年 2.8949% 0.0052% 3.8443% 0.0012% -0.9494% 0.0040%

2009 年 1.0870% 0.0031% 2.2754% 0.0000% -1.1884% 0.0031%

2010 年 2.2398% 0.0088% 2.3308% 0.0003% -0.0910% 0.0085%

2011 年 2.8914% 0.0031% 3.3344% 0.0007% -0.4430% 0.0024%

2012 年 3.7697% 0.0053% 3.2983% 0.0007% 0.4714% 0.0046%

2013 年 3.7918% 0.0044% 3.0453% 0.0000% 0.7465% 0.0044%

2014 年 4.5447% 0.0039% 3.0171% 0.0002% 1.5276% 0.0037%

2015 年 3.7269% 0.0038% 2.1389% 0.0012% 1.5880% 0.0026%

2016 年 2.5240% 0.0012% 1.5154% 0.0000% 1.0086% 0.0012%

2017 年 3.4558% 0.0015% 1.5113% 0.0000% 1.9445% 0.0015%

2018 年 3.2563% 0.0022% 1.5113% 0.0000% 1.7450% 0.0022%

2019 年 2.3985% 0.0007% 1.5113% 0.0000% 0.8872% 0.0007%

2020 年 1.9456% 0.0012% 1.5154% 0.0000% 0.4302% 0.0012%

2021.1.1 至 1.0676% 0.0009% 0.7466% 0.0000% 0.3210% 0.0009%
2021.6.30
2005.1.31

(合同生效 58.0241% 0.0047% 45.5117% 0.0022% 12.5124% 0.0025%
日)至
2021.6.30

(2)B级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基金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准差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05.1.31

(合同生效 2.4155% 0.0065% 1.6657% 0.0000% 0.7498% 0.0065%
日)至
2005.12.31

2006 年 2.0144% 0.0021% 1.8976% 0.0003% 0.1168% 0.0018%

2007 年 3.1460% 0.0052% 2.8240% 0.0019% 0.3220% 0.0033%

2008 年 3.1404% 0.0052% 3.8443% 0.0012% -0.7039% 0.0040%

2009 年 1.3313% 0.0031% 2.2754% 0.0000% -0.9441% 0.0031%

2010 年 2.4846% 0.0088% 2.3308% 0.0003% 0.1538% 0.0085%

2011 年 3.1391% 0.0031% 3.3344% 0.0007% -0.1953% 0.0024%

2012 年 4.0186% 0.0053% 3.2983% 0.0007% 0.7203% 0.0046%

2013 年 4.0420% 0.0044% 3.0453% 0.0000% 0.9967% 0.0044%

2014 年 4.7953% 0.0039% 3.0171% 0.0002% 1.7782% 0.0037%

2015 年 3.9765% 0.0038% 2.1389% 0.0012% 1.8376% 0.0026%

2016 年 2.7708% 0.0012% 1.5154% 0.0000% 1.2554% 0.0012%

2017 年 3.7045% 0.0015% 1.5113% 0.0000% 2.1932% 0.0015%

2018 年 3.5019% 0.0022% 1.5113% 0.0000% 1.9906% 0.0022%

2019 年 2.6442% 0.0007% 1.5113% 0.0000% 1.1329% 0.0007%

2020 年 2.1905% 0.0012% 1.5154% 0.0000% 0.6751% 0.0012%

2021.1.1 至 1.1878% 0.0009% 0.7466% 0.0000% 0.4412% 0.0009%
2021.6.30
2005.1.31

(合同生效 64.3684% 0.0047% 45.5117% 0.0022% 18.8567% 0.0025%
日)至
2021.6.30


九、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形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有国家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步进行,双方估值人员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分别进行估值,经核对无误后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签章确认。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收益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偏差达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差错处理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
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定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的当日基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第十七节第(一)款第4至第8项费用等项目以后的余额,在各级基金份额间按比例分配,然后分别扣除各级基金份额当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形成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各级基金份额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相应销售服务费率计提。

(三)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1. 本基金的各级基金份额均采用人民币1.00 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各级基金份额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该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按日结转到投资人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2.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均为红利再投资;

3.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按日结转份额;

4.本基金同级基金份额中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收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计算方法: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当日该级基金净收益 / 当日该级基金总份

额 ]×10000;

基金日收益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i=1,2 … ..7 )的该级基金日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七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以及其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其它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25%,B级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
0.01%。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代销机构。

2.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4.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

基金转换时所需要的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所确定的转换费用构成。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入基金时,原则上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确定的转换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转换费用。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基金间设置固定的转换费率。

不同转换方向的转换费率设置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5.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等级间转换的转换费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等级间的转换不收取转换费。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如本基金仅对新募集的基金份额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6.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日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本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五、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短期金融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中央政府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政策因素的变动导致短期资金市场波动所引发的风险。

2.利率风险: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导致利率波动时将会产生利率风险;利率风险主要体现在影响本基金持有未到期的短期债券的资本损失以及回购等的机会成本损失。

3.信用风险:由于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现金收益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市场流动性风险

短期资金市场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


2.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基金投资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生效的决议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承接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资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亲自或委托其他机构向投资者收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2)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6)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7)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9)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20)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3)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4)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3)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1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
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16)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9)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20)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1)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4)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询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除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用外,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与其它基金合并;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

(2)调整基金份额等级数量以及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

(3)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4、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生效的决议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2.基金清算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清算程序

①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②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与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④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⑤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⑥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⑦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争议涉及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注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注册资本:742.62亿元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共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理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对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除证券交易所的清算资金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备案条件满足后,自募集期限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监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份基金份额的资产价值(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对持有
的债券和票据按摊余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当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0%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有国家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核准的,经其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
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于2008年6月23日开通定期定额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最低定投金额为10元(含10元),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最低定投金额为100元(含100元),具体金额遵从代销机构相关规定。

(四)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六)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更新定期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无。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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