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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 (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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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260104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4-06-25     基金规模:2.78亿份     基金经理: 刘彦春 
基金全称: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16%
  • 近一月增长率
    -0.96%
  • 近一季增长率
    6.79%
  • 近半年增长率
    -1.77%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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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稿)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稿)

基金发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目录


一、前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6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7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7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9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0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16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17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17
十二、基金合同的生效......17
十三、基金的申购、赎回......18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22
十五、基金财产的托管......23
十六、基金的销售及其代理......23
十七、基金的注册登记......23
十八、基金的投资......24
十九、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26
二十、基金的融资......27

二十一、基金财产......27
二十二、基金财产估值......28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33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34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35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35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和清算......39
二十八、违约责任......41
二十九、争议的解决......41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41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42
三十二、其他事项......42
三十三、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42

一、前言

(一)订立《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 则

1、订立《景 顺长城内需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 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 务、规范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运 作。

2、订立本 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

(二)本基金由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依照《暂行 办法》、《试点办 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设立的 批准,并不表 明其对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 于证券投资具 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包括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发起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自本 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 之日起成为本 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 或申购了本基 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 受。本 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受权利 ,同时需承担 相应义务。

(四)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 合同之外披露的涉 及本基金的信 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以本 基金合同的规 定为准。

(五)现行法规 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 事项变更,或者相关 事项变更对持 有人权利或权 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并经监管机 关批准,可以 不召开持有人 大会对本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六)景顺长城 内需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 景顺长城 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景顺长城内 需增长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 称“ 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七)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 证,若 投资可能面临 中国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以及与创新企业 、境外发行人 、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以 及交易机制等 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 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 基金:指景 顺长城内 需增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景顺 长城内需 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或本基 金合同:指《 景顺长城内需 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指《景顺 长城内需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暂行办法》: 指 1997 年 11 月 5 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 同年 11 月 14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第22号废止;

《试点办法》: 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 并实施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试点办法》,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废 止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通 知(第五批)》废止;

《基金法》:指2003 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2019 年7月26日颁 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 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 本基金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 的基金发起人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发起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 金登记、存 管、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理发 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 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人 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 ,基金发起人 宣告基金合同生效 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 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 金合同生效日 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 请购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 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 基金份额的行 为;
巨额赎回:指在 单个开放日内 ,本基金净赎 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 管理人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 的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 为基金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 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 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 基金投资所 得债券利息 、股票分红 、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及 其他投资等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中国债券总指数:指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推出的一 只基于全市场 角度衡量国内债券市场价格总体变动水平的指标;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 见、无 法避免和无法 克服的事件或 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地震、洪
水等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 变更,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交易;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 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流 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摆动定 价机制:指当开放式 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侧袋机制:指将 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 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确保 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 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进

成立时间:2003 年 6 月 12 日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 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发起人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 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23 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对 本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 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的书面签 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 金本息、承担 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 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 费及其他约定 和法定的收入;

4、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并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 ,制订和调 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5、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 代理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或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 券所产生的权 利;
8、担任注册 登记人或选 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并对 其注册登记 代理行为进行 必要的
监督;

9、基金合同 规定的情形 出现时,决定拒绝或 暂停受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暂停受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10、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11、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 管人;

1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 的部门并配 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 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 、赎回及其他 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设置相应 的部门并配 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 理基金的注册 登记工作或 委托其他机构 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 金在资产运作、财 务管理等方面 相互独立;

7、除依据《 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 合同的规定外,不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 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严格按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和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和 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 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 露;

13、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 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得 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 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

21、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代表基金 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3、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 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 的基金托管 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 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委 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6、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 有资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8、设立证券 账户、银行 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 账户,负责基 金投资于证 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 金往来;

9、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 金法》、《运 作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 合基金合同等 有关 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 人用以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收益、 赎回等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 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行使监 督权,根据《基 金法》、《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就基金 的投资对象 和范围、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限制、基金 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 管人托管费的 计提比例和支 付方法、基金 会计核算、基 金财产估值和基金净 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 他有关基金投 资运作的事项 ,对基 金管理人进行 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 违规行为,应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 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 行,并 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 回函;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如基金 管理人 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涉嫌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时,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


3、取得基金收益;

4、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5、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 容;

6、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

7、按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并在规定的 时间取得有效申请 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8、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 记人的过错导 致利益受到损害, 有权要求赔偿 ;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 及的款项,承 担规定的费用;

3、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 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的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上述通过事 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 准,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 批准后生效。

(二)召开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或根据法律 法规变更做出相应 更改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持有本基 金百分之十 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 况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 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 使召集权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3、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十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 权的情况下, 单独或合计 持有权益登记 日百分之十或以上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若就同一事项 出现若干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 选出代表召集持有 人大会。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百 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
6、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 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 十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7、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集人应在会议 召开前至少三 十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

4、会议的表决方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 登记日;

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等方 式开会并进行 表决,会议通 知中还应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 的寄交和收取 方式。

(五)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以采取 现场方式召开 ,也可 以采取通讯等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 表百分之五十 以上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加方可 召开,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 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表出 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 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 律、法规、本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 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 议通知;

(2)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3)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决定 终止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 事内容进行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前三十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三十 日的间隔期 。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百分 之十或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 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征得 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 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 基金管理人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 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均 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不含百分 之五十)多数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第(八)款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 的情况下,由召集人 提前三十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 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 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决议 :

(1)一般决 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不 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 议,须经代 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 二以上(不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等重大 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时,除非有充分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其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 见模糊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无效表 决。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计票人 应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3)如果会议主持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 清点,而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 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 的情况下,计票方式 为:由 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或 其他有权 机构核准或者备案,自其核准之日或相关核准另行确定的 日期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 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和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均 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 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的比例 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 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 权符合该等比 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 账户的,则仅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持 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行使提 议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 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 的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 的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现场开会 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6、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 的表决权。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 换基金管理人 :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 产或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 金管理人符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3)代表本基金 50%以上(不含 50%)基金份额的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 理人不能继续 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 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 新任基金管 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 查批准后方可 继任,原任 基金管理人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将由基 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 原基金管理人 进行资产管理 的交接手续,并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 值。如 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同时更 换,由 新任的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的 基金托管人在获得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

(5)基金名 称变更: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如 基金管理人要 求,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景顺长城”的字 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 监会批准,基 金托管人必 须更换: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 产或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 金托管人符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3)代表本基金总份额 50%以上(不含 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
更换的;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 管人不能继续 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 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

(3)批准: 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经中国银监会 和中国证监会 审查批准后 方可继任,原 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 换后,由基金 管理人在中国 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 5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 原基金托管人 进行资产管理 的交接手续,并与基 金管
理人核对资产总 值。如 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同时更 换,由 新任的基金管 理人和 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刊登公告。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 :合格的个人 投资者和机构 投资者(法 律、法规 及其它有关规 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四)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销售场所、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 超过三个月,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 之日起计算。

2、销售场所: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 的网点公开发售。

3、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二)投资者认购原则和限制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认购 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 基金份额,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投 资者的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规定 请参看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 的累计认购规 模的限制, 具体规定请参 看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 式

若本基金合同生 效,则认 购资金在基金合同 生效前形成的 利息在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折 算成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四)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 基金份额面 值

认购费计算原则 为单笔单次收 费。认 购份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舍去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所有。

十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 告之日起三 个月内,若本 基金净认购金 额超过 2 亿元人民币 且认购户数达
到或超过 100 人,则本基金合同生 效。基金合同 生效前,投资者 的认购款项只 能存入商业银 行,不作它用。

(二)基金发行失败

1、若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未满足成立条件,则本基金 发行失败。

2、如本基金 发行失败, 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加计银行活 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若本基金 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得 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条件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 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存续 期内,有效持有人数 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100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 权宣布基金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三、基金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基金为投资者 办理申购 、赎回等基金 业务的时间(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 在申购、赎回开始的 公告中规定 。
本基金设立以后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 45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赎 回开始时间 后,由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开 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如果 对申购或赎回 时间进行调整 ,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 构包括直销机 构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代销 机构。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购、赎回 。具体申购、赎回
场所请见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赎回以持 有的基金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 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可 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 则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 式。

2、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基金 销售机构规定 的手续,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 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者 可在T+2工作日 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式,若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基 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 确认后 ,赎回款 项通常在 T+5工作日但不超过 T+7 工作日内划往 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 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有关条款 办理。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
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 投资人首次购买的最 低金额、追加 申购的最低 金额、每个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余额 、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等 ,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公 开说明书。

2、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 回的有关数额 限制,调整结果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用

1、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最高不 超过 3% , 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 过 1.0% (对于 持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归销 售机构所有。


3、本基金的 赎回费由赎回 人承担,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 资者,本基金 将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 者,所收取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作为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手续费支出。

4、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 定程序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 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但 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 定地域范围、特 定行业、特定 职业的投资者 以及以特定交 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

6、当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在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 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 产归基金所 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 费用

基金赎回金额保 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 成功后,基 金注册登记人 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投资者在 T+2
工作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成 功后,基金注册登 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 内,本基金净赎回申 请份额(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 申购申请总份 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 兑付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 认为为
实现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 现可能使基金 份额资产净 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 办理,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20% 以上的部分 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回 申请量占非自 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 并部分延期赎 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基金连 续两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 赎回申请可以 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 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本基金出 现以下情况 之一时,基金管理人 可全部或部分 拒绝或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 情形,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 理人认为市 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 会,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对 已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5)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申购情 形(除第(5)项外)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 或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 事项,但基金 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 受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 :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 情形,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 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 付,并以该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 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发生本基金合同 或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 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赎回,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 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 告。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安排详见招 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协议离 婚、国有 资产无偿转让 、股权 变更、机 构合并与分立、资产 售卖、机 构清算、企 业破产清算、司 法执行和经注 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它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其他社 会团体;“协 议离婚”指原属夫妻共 同财产的基金 份额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协议离婚 而使原在某一 方名下的部分 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 至另一方名下;“国有资产 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 改革、组 织形式调整或 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 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 金份额在不同 国有产权主 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 并或分立”指因机 构的合并或分立而 导致的基金份 额的划转;“资产售卖 ”指一企 业出售它的下 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 整体资产给另 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 易中,前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 经营性资产一同 转让给后 者, 由后者一 并支付对价; “机构清算”是 指机构因 组织文件规定的期 限届满或出现 其他解散 事由,或因 其权力机关作 出解散决 议,或依法 被责令关 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 他原因解散, 从 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 组织,下
同)将该机构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分配给该机构 的债权人 以清偿债 务,或 将清偿债 务后的剩 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 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 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 算”是指一 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十九章的有关 规定被 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 破产企业持 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 配给该破产企业的 债权人所导致 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 执行”是指根据生 效法律文书,有履 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 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 动过户给其他 人,或法院依据生效 法律文书将有 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人。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后可 以向原认购/申购基金的 销售机构发 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 额。

办理非交易过户 与转托管必须 提供相关资料 。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五、基金财产的托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订立《景顺长城内 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 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之 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 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 相互监督、基金资料 的保管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人的 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的销售及其代理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指接受投资者 申请为其办理 的本基金的认 购、申购 、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 销售业务由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 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 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 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办理本 基金的销售业 务。

十七、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指本基金 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 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业 务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 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 的,应 与代理机构签 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 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 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 投资者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 资料、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办理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 购、赎回等业 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因违 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 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 资者办理非交 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 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 。本基金的所 有投资都是基 于基本面分析 和价值投资,深度挖掘个股的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财产的最佳风 险收益比。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优先 投资于内需拉 动型行业中的 优势企业,分 享中国经济和 行业的快速增 长带来的最大收益,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可持续 的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在股票(包含存托凭证 ,下同)行 业配置方面 ,本基金优 先投资于和经 济增长最为密 切的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对这些行业的 投资占股票投资的 比重不低于 80%。

在资产配置方面 ,投资于股票的最大 比例和最小比 例分别是95%和70%,投资于债券的最大比例是30%。

(四)投资策略及业绩比较基准

1、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在构建和管理投 资组合的过程 中,主要 采取“自上 而下”为主 的投资方法 ,着重在内 需拉动型行业内部选择 基本面良好的优势企 业或估值偏低 的股票。基于 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及政策 分析、金融货币运行状 况及政策分析、产业 运行景气状况 及政策的分析,对行业偏好进行修 正,进而结合证券市场状况和政策分析,做出资产配置 及组合构建的决定 。


股票投资部分以“内需拉 动型”行业的优势企 业为主,以成长、价值及稳定 收入为基础,在合适的价位买入 具有高成长性的成长 型股票,价值被市场 低估的价值型 股票,以及能提供稳 定收入的收益型股票。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 投资策略执 行。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 部分着重本金 安全性和流动 性。综 合分析宏观经 济形势,并对货币政 策与财政政策以及社会 政治状况等进行研究 ,着重 利率的变化趋势预测 ,建立 对收益率曲线 变动的预测模型。通过 该模型进行估值分 析,确定 价格中枢的变 动趋势;同时,计算债券投资 组合久期、到期收益率和期限 等指标,进行“自下而 上”的选 券和债券品种 配置。如果政策允许,本基金 将不做债券部分投资。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投资组 合回顾与风险 监控,适时 地做出相应的 调整。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 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是中 证800 指数,本基金债券 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如果今后有更权 威的、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本基金 将按照事先预定的程序进行基准变更。

如果法律法规允许不投资国债,那么本基金 整体业绩比较 基准为中证800指数。

(五)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总值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总和,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 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超 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 项所规定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特 殊基金品种除外)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1)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的比例限 制依照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3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建仓期为 3 个月,特 殊情况下最长 不超过 6 个月达 到上述比例限
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 市场的变化导 致投资组合超 过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除上述第(7)、(8)项外,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 标准。

(六)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 的资金买卖证 券;

(3)将基金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 者贷款;

(4)进行证券承销;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8)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 人有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 联交易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10 )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 上市公司的经 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 行使股东权 利。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 资产且存在或 潜在大额赎回 申请时,根据 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本部 分约定的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 条件、实 施程序、运 作安排、投 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 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十九、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


(一)基金交易选用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作 为专用交易席 位的标准和 程序

1、选择标准

(1)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 公司经营状况 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重大 违规行为而受 到监管机关的处罚 ;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 内控制度,并 能满足本基金运作 高度保密的要 求;
(5)该证券经 营机构具有较 强的研究能力 ,有固定的研 究机构和专门 的研究人员,能 及时、全面、定期向 基金管理人提供高 质量的咨询服 务,包括宏 观经济报告 、行业报告 、市场走向 分析报告、个股分析 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 以及全面的信 息服务。并能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特定要求 ,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 以上标准进行 考察后,确定证券经 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 管理人与被选 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二)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 券投资基金监 管有关问题的 通知》的要求 ,每只基金通 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 卖证券的年成交量 ,不超过基金 买卖证券年成 交量的 30%。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该项规定并结合 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 研究报告及信 息服务的质 量,分配基金在 各席位买卖证 券的交易量。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三)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 经营机构的有 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二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基金购买的 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开放日闭 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 基金,以托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方式 开设证券账户 、以基 金名义开立的 银行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 、注册登记人 自有的资产账 户以及其它基 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本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二十二、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 目的是客观、准确地 反映基金相关 金融资产的公 允价值,并为基金份 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 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 通股票按估 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 行未上市的股 票,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流通受限的股 票,包括非公 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 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 )- (2)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 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 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2)在证券 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 易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 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3)首次发 行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的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7)在任何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第(1)-(6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 )- (6)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 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 价、流动 性、收益率 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 上形成的债券 估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 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 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权日 止,上市交 易的权证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首次发 行未上市的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以及停止 交易、但未行 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第(1)-(3 )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 估值。

4、当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 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进行。

6、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 基金管理人进 行。基 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 、程序进 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 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 记机构或代销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 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 类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 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 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 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造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料灭 失或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时,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 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由 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则 差错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 生差错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如 果因基金托管 人的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 偿;追偿过程 中产生的有关 费用,应列入 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 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 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 处理,处理的 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据差 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差错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差错的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改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 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 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担的 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 建议执行,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 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 布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信息 错误(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 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3)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 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果 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

3、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者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 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会导 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特定资 产占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将当日 的净值计算结 果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依据本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 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 定对主袋账户 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 的第(3)项、债 券估值方法的第(7 )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有关 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 费率不超过 1.5% ,在通常情 况下,按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乘以相应的管
理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底,按 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年 费率不超过 0.2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乘以相应的托
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两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首次 发行中所发 生的律师费、会计师 费及与基金有 关的法定信 息披露费等费 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 支,不另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若 本基金发行失 败,发行费用由基 金发起人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

4、上述(一 )基金费用 第 3-7 项费用,除 上款规定的费 用外,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或本 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四)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 商酌情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和基金 销售手续费率,上述事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 ,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 机制的,与侧袋账户 有关的费用可 以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 支,有关费用可酌情 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 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据国家 有关规定依法 纳税。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 节约;

5、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可以在基金 收益中扣除 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投资者可 以选择现金 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 资的分红方式 ,以投资者 在分红权益登 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投资者选择分 红的默认方式为现 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 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 才可进行当期 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收益每年至 少分配一次 ,年度分配在 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中应载明 基金收益的范 围、基金净收 益、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 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 核实后确定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中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 再投资的费用 ;

2、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 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 账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 动将该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 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 益分配,详见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基金管理人也 可以委托基 金托管人或者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 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 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 务所不能同时 从事本基金的 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 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
下规则:若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 人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 金发起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须事先征得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 经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同 意,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 机构( 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 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以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 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者基金销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 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编制并 公告发行公 告。

3、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5、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 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 理人委托基 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 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 近12 个月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 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3)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6、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 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7、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8、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 机制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 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 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 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 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 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 信息发布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 的内容为准 。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将 终止:

1、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 证监会责令终 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 由,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 他适
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 由,不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 撤销;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情 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 立即停止。在 基金清算小 组组成并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 组必须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及上述会计 师事务所

和律师事 务所应在 基金终止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将本方 参加清算小组 的具体人 员名单函
告其

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 财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 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 算小组
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将及时公 告;基金清 算结果由基金 清算小组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 日内公
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八、违约责任

(一)由 于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过错,造成 本基金合同不 能履行或不能 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 约责任;如属本基金 合同多方当事 人的过错,根 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 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 有关当事人可以免 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 规章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投 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应对直接 损失进行赔偿 。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 基金合同能继 续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

二十九、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的 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 与本协议有关 的争议,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 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 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 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盖章以及法 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生效。本 基金合同的有 效期自生效之 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 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 式八份,基 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两份,报送中国证监会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册,供投 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 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 阅;投 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本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 应以本基金合 同正
本为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

2、修改基金 合同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并报中 国证监会批 准,自批准之 日起生效。但如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 本基金合同必 须遵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或者基金 合同的修改并不涉及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 布,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当出现本基金合同的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所述情 形时,本基金方可 终止。

2、本基金终 止后,须按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对 基金进行清 算。中国证监 会对基金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之日后,本基金 合同终止。

三十二、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遵守《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 则》。该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前提下制订,并 由其解释与修 改。

三十三、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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