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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 (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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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260104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4-06-25     基金规模:2.78亿份     基金经理: 刘彦春 
基金全称: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62%
  • 近一月增长率
    -0.67%
  • 近一季增长率
    5.32%
  • 近半年增长率
    -3.40%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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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而来。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37 号文件批准发起设立,批准日期为 2004 年
3 月 19 日。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正式生效。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四)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六)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七)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
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
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九)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
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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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
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
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十)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更新招
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22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60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80
八、基金的投资....................................................................................................................................82
十、基金的业绩....................................................................................................................................91
十一、基金的财产................................................................................................................................93
十二、基金财产估值............................................................................................................................9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101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10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107
十七、侧袋机制.................................................................................................................................. 112
十八、风险揭示.................................................................................................................................. 114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1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4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45
二十五、备查文件..............................................................................................................................146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基金: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试点办法》: 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
点办法》,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
废止;
《运作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合同生效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
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起;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投资者按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同一销售机构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本公司旗下另一基金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
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及转
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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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票分红、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
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中国债券总指数: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推出的一只基于全市场角度衡量国内债券市
场价格总体变动水平的指标;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地震、洪
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交易;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对待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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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 李进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 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话: 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传真: 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国华能财务公司
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
理(主持经营工作)、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 2011年至2016年兼任华能贵诚信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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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
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 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
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
总裁、 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
会管理委员会成员, 1996至1997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主席, 1997至2000年间出任香港
联交所委员会成员, 1997至2001年间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
1994年加入景顺集团,现任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张巍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北京动力经济学院教务处干部,中国电力企业联
合会教培部干部、主任科员,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市场营销主管,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营销部高级工程师、营销部营销一处副处长、营销部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能资本
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总经理工作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
员、纪检组长、副总经理,华能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党组书记、党委
书记、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副书记,
2008年11月至2012年4月兼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挂职于四
川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正厅级), 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兼任四川发展(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
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
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 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
马威会计师行” [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
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 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
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员、主任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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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
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
官。 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
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 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 2003年8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记者及每周
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
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
首席投资官。 2018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及担任
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 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信投资研究
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2015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 CFA。曾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
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 2012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理、
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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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 2016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 2009 年 6 月再次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 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成人教
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
副总经理。 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 2008 年 10 月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架构与
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 2020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
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刘彦春先生, 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
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2015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15 年 4
月起担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并曾任研究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 19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刘彦春先生曾于 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4 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8 月至 2014 年 6 月担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
担任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担任景顺长城
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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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刘彦春先生兼任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
城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集
英成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绩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时间
孙延群 先生 2004 年 6 月 25 日—2005 年 6 月 14 日
岑伟昌 先生 2005 年 6 月 15 日—2005 年 12 月 15 日
李学文 先生 2005 年 12 月 16 日—2007 年 9 月 14 日
王鹏辉 先生 2007 年 9 月 15 日—2015 年 1 月 22 日
杨鹏 先生 2010 年 8 月 21 日— 2018 年 2 月 9 日
刘彦春 先生 2018 年 2 月 10 日—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
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公司总经理;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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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
(10)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
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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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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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5)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6)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7)不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i)承销证券;
(ii)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iii)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iv)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v)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vi)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vii)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viii)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ix)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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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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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
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
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
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
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
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
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
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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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
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
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
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
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
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
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
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
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
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
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
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
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
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
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
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
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
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
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
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
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
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
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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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
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
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
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
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
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
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
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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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
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
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
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
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
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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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 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 1月 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 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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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 年、 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 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
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
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2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72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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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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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进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 76 号
电 话: 0755-82370388-1663
传 真: 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2370688、 4008888606
网址: 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
(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 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张伟
电话: 010-85109219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 1 号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全国)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全国)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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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高天、于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陈丹
电话: (0591)878442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
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全国)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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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010-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 010-66637271
传真: 010-65559215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bank.com/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
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 022-58314846
客户服务热线: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16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客户服务电话: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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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毛真海
客户服务热线: 95527
银行网址: www.czbank.com
1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马旭
联系电话: 010-852384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公司网址: www.hxb.com.cn
19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 1388

法定代表人:裘豪
联系人:王智慧
电话: 0579-82178271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1-6668
银行网址: www.jhccb.com.cn
20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法定代表人:林斌
联系人:赵可钧
电话: 18757300157
传真: 0573-82080097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银行网址: www.jxccb.com
21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集团大厦 3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集团大厦 35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林钰华
客服电话: 400-821-1880, 800-830-1880(限中国
大陆固话拨打)
网址: www.citibank.com.cn
2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李冰洁
电话: 025-86775317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www.njcb.com.cn
2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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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吴骏
电话: 17706139811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24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常州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姣
电话: 0519-80585939
传真: 0519-89995017
客户服务电话: 96005
网址: www.jnbank.com.cn
25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
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
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诺金
联系人:田力源
电话: 0371-61910219
客户服务电话: 95186
网址: www.zybank.com.cn
26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代蕾
电话: 156810686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96869
网址: www.tf.cn
2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www.jsbchina.cn
28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
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
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 0512-63969209
传真: 0512-63969209
客户服务电话: 95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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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szrcb.com
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
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3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
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长城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纪毓灵
联系电话: 0755--236109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
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3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80928123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邮政编码: 100073
3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010) 851564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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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csc108.com
3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
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 021-33388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4008895523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3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
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4008895523
传真: 010-88085195
网址: www.swhysc.com
3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 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3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3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
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号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戈文
电话: 010-84183150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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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郁疆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40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41 层;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冯海悦
电话: 010-6622914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 https://www.bocichina.com/
4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 www.htsec.com
4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4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 0755-82558038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 www.essence.com.cn
4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
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杨依宁
电话: 0551-622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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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551—62207148
客服电话: 9557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4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4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 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4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7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方式: 029-87211526
客服热线: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2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2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电话: 010-56992402
传真: 010-56992426
客服热线: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4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电话: 010-83252170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50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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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号 2、 3、 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 2、 3、 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电话: 021-20515392
传真: 021-205155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5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3
客服热线: 021-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5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
路 27 号 1#楼 3 层、 4 层、 5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 021-20655176
客户服务电话: 95547
网址: www.hfzq.com.cn
5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54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
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5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
证券广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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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5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 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5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5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5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 01059562468
客户服务电话: 95335
公司网址: www.avicsec.com
60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
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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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6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
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 0532-68722197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6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电话: 0769-22112151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6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
-23 层、 25 层-29 层
联系人:龚玉君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 95503
公司网站: http://www.dfzq.com.cn
6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传真: 021-2031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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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6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
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6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
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公司网址: www.ghzq.com.cn
6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6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7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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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崔秀红
联系人:万钧
电话: 028-86583030
客户服务电话: 028-86585518
公司网址: http://www.cczq.com/
7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
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217 号天风大厦 2 号楼 19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 027-87618867
客户服务电话:: 95391 或 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7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 021-60812919
传真: 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7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热线: 4008918918
7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
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 021-64339000
注册资本: 36 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联系人:刘熠
业务联系电话: 021-54967387
华鑫证券公司网站: 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 4001099918(全国)
7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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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赵东会
电话: 13709210036
传真: 029-88365835
客户服务电话: 95325
网址: https://www.kysec.cn/
7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五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13811475559
传真: 010-5643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78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
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
广场 22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电话: 021-63898952
传真: 021-68776977 转 89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999
网址: www.shhxzq.com
7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宋丽雪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传真: 020-88836984
网址: www.gzs.com.cn
80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15 号金
融中心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高舒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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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电话: 010-86499807
传真: 010-86499401
客户服务电话: 956006
网址: www.lczq.com
81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
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传真: 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8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
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
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甘蕾
电话: 020-38286026
传真: 020-38286930
客户服务电话: 95322
网址: www.wlzq.cn
83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北投投
资大厦 A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 010-81152418
客户服务电话: 95381
传真: 010-81152982
网址: www.sczq.com.cn
8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吕胜强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8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
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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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8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传真: 0512-62938527
客户服务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8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 956007
网址: www.jhzq.com.cn
8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
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 95188-8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8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13810167663
客服热线: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90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谭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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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80359386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9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9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9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
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601366 转 7167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9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
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传真:(021) 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 95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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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10-85650920
传真号码: 010-85657357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
400-920-0022/021-20835588
公司网址: licaike.hexun.com
9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电话: 0571-88911818-8659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97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 010-52858244
传真: 010-5964449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98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产融大厦 10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prolinkfund.com
9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
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0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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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01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 0592-3122757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公司网站: www.xds.com.cn
102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
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 010-58170943, 010-58170918
传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
10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 010-83363002
传真: 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104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 010-59313555
传真: 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105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
楼 9 层 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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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06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白纸坊东街 2 号经
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白纸坊东街 2 号经
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107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华业
国际中心 A 座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李硕
电话: 010-85932851
传真: 010-859328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108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
纪中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
城市大厦 18A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叶健
电话: 0755-33376853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0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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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66liantai.com
客服电话: 400-118-1188
110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 C5 幢 1

客服电话: 021-34013999
网址: www.hotjijin.com
11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
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 021-60195205
传真: 021-61101630
公司网址: www.leadbank.com.cn
11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
件园二期(西扩) 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
区 3 号楼为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电话: 010-62675768
传真: 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11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
财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1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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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 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15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16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
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电话号码: 0755-83999907
传真号码: 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 www.fujifund.cn
117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 2-4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18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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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电话: 0371-85518396
传真: 0371-85518397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热线: 400-0555-671
公司网站: www.hgccpb.com
12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21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
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
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 0755-84355914
传真: 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 400-9302-888
公司网址: www.jfzinv.com
122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 17-19 号环
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电话: 027-83863742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79899
网址: www.buyfunds.cn
12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 010-626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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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 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12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传真: 025-66996699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125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 021-20219988
传真: 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https.//www.wg.com.cn
126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客服电话: 400-616-7531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12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
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2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 021-51327185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传真: 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129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郭斯捷
电话: 021-33357030
传真: 021-633537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130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131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84997571
客服电话: 400-159-9288
网址: https://danjuanfunds.com/
13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33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
大厦 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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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134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18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 166 弄中庚环
球创意中心 T2 栋 9 楼
法定代表人:洪思夷
联系人:王世之
电话: 021-522659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2428
网址: http://www.jp-fund.com/
135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
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984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136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
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
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陈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137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 95118
传真: 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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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138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王旋
电话: 025—86853969
传真: 025—86853960
客服电话: 4007-999-999
网址: http://jr.tuniu.com
139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40 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
嘴环路 333 号 729S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
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 021-68609600-5905
传真: 021-338303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700(钱滚滚专线)
网址: https://www.qiangungun.com/
141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北京朝阳区蓝堡国际中心 907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周静华
电话: 13701024751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8-5687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42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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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联系人:王梦
电话: 010-85594745
传真: 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5828
网址: www.licai.com
143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
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 95017 转 1 转 8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 转 1 转 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
144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封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 1590213530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91888
网址: www.998fund.com
14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
安金融中心 15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王峰
电话: 028-84252474
传真: 028-8425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3388
网址: www.puyifund.com
14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 010-88066326
传真: 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147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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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陆家
嘴世纪金融广场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朱学勇
电话: 021-20538888
传真: 021-20538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1515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148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
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
区 4 号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 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 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公司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149 深圳秋实惠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
大厦 2309
法定代表人:张秋林
联系人:张秋林
电话: 010-64108876
传真: 010-64108875
客户服务电话: 010-64108876
网址: http://fund.qiushicaifu.com
150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电话: 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151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
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
晟国际中心 18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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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59013895
传真: 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152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
技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1-9301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153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曹砚财
电话: 010-58349088
传真: 010-883711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9-7719
网址: www.xiquefund.com
154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
楼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院九
思文创园 5 号楼 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杨雅琴
联系人:李慧慧
电话: 010-66162800
传真: 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9-598
网址: www.hongtaiwealth.com
155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
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156 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27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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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元 3 层 01 号、 2 单元 3 层 02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27 号楼
1 单元 3 层 01 号、 2 单元 3 层 02 号
法定代表人:苏小勇
联系人:李玉磊
电话: 0371-69106682
传真: 0371-691066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7-666
网址: www.hrrdqh.com
157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B 座 19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徐海峥
电话: 021-60907379
传真: 021-61265953-8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1265457
网址: www.youyufund.com
158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公告)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 13752528013
传真: 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701053、 4000808208
网址: http://www.100bbx.com/indexbz.htm
159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
座) 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
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钟伟
电话: 138-2642-0174
传真: 021-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206003
网址: http://www.msftec.com/
160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
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
纪汇广场 2 座 16 楼 01、 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梦霞、王玉
电 话 : 021-53398953 、 021-53398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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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3398863
传真: 021-533988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8-1235
网址: www.luxxfund.com
161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
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 025-66046166
传真: 025-56878016
客户服务电话: 025-66046166
网址: http://www.huilinbd.com
16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16 号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 010-63631752
传真: 010-6622227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163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
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电话: 010-84489488-8702
传真: 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8-5050
网址: www.9ifund.com
164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
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
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 010-85632771
传真: 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 95510
公司网站: http://fund.sinosig.com/
165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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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 18201874972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4-8821
网址: www.taixinc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开通及办理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
和规定为准,详见各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进
电话:(0755) 82370388-1646
传真:(0755) 22381325
联系人: 邹昱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 11 层
负责人:田予
电话:(010) 85237766
传真:(010) 65185057
经办律师:贺宝银、徐志浩
(四) 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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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 郭劲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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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3 月
19 日证监基金字【2004】 37 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
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经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已于 2004 年 7 月 14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
购业务,从 2004 年 8 月 27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并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开通了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
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
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进行调整,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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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转换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提交赎回、转换申请时,由系统自动识别先前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时间,按
每笔交易的具体时间来计算持有期限,系统会采取先进先出法,即先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
会先赎回或转换,按不同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收取赎回费;
5、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
册登记的基金;
6、 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金额不受转入基金首次申
购及追加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 若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
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
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与
转换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转换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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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在 T+5 工作日但不超过 T+7 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
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
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限额均为 1 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本公司直销中心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
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时,应
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数
量不设上限;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代销网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进行某笔赎回后,若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 1 份,则余额部分基金
份额需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 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
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赎回与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50%,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
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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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20%
500 万≤M<1000 万 0.60%
M≥10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申购费
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0%
7 日(含) -1 年 0.50%
1 年以上(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注:就赎回费及归基金资产比例而言, 每 1 年指 365 天。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
购补差费。 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 申
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
申购费用, 0】。
4、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但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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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0%) =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可得
到 4,367.11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18 个月,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148 × 10,000 = 11,48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 × 0.25% = 28.7 元
赎回金额 = 11,480 - 28.7= 11,451.3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
11,451.3 元净赎回金额。
3、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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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 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转换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 18 个月,对
应赎回费为 0.25%,申购费为 1.50%, 内需增长贰号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3 元,申购
费为 1.50%,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贰号基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 元
转出净额=11,480-28.7= 11,451.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金额=11,451.3-MAX【169.23-169.23, 0】 =11,451.3 元
转入份额=11,451.3 / 1.163=9,846.34 份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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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申购、转入份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转入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转入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尾
数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转出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转出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转出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赎回、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转出基金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并同时为投资者办理登记转入基金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可在 T+2 日向
销售机构查询确认结果且自 T+2 日(含该日)起转入基金份额可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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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
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全部或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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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暂停申购情形(除第(5)项外)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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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推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
资者可通过向代销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适用于符合《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场所:
自 2007 年 1 月 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中国农业银行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受理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包括“定期定额申购”
及“定期定额赎回”。投资者可从中任选一项或两项“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 2007 年 2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招
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07 年 6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浦发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并自
2007 年 8 月 16 日起开通了柜台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浦发银行的规定。
自 2007 年 8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07 年 12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遵循中国光大银行的规定。
自 2008 年 1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交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交
通银行的规定。
自 2008 年 4 月 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信银行的规定。
自 2008 年 4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北京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北
京银行的规定。
自 2008 年 6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国银行的规定。
自 2008 年 7 月 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民生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民
生银行的规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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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08 年 11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发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广发银行的规定。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建设银行的规定。
自 2009 年 1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深圳发展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深圳发展银行的规定。
自 2009 年 1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浙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浙
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09 年 4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兴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兴
业银行的规定。
自 2009 年 7 月 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建投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信建投证券的规定。
自 2009 年 11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平安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平安银行的规定。
自 2010 年 1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爱建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爱
建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3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银河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银
河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3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本公司网上直销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本公司网上直销的规定。
自 2010 年 4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泰君安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国泰君安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6 月 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申银万国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申银万国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6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温州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温
州银行的规定。
自 2010 年 6 月 2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安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安
信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7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
信证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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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0 年 7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平安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平
安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8 月 1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发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广
发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8 月 1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信达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信
达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8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光大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光
大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8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宏源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宏
源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海通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海
通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9 月 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泰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泰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渤海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渤海银行的规定。
自 2010 年 11 月 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龙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龙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11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兴业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兴业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1 月 3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浙商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浙
商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2 月 2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信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4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泰联合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华泰联合证券的规定。自 2011 年 11 月 8 日起,华泰联合证券停止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
业务。
自 2011 年 4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招商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招
商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5 月 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长江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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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6 月 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齐鲁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齐
鲁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6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夏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夏银行的规定。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长城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长
城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盛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
盛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8 月 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证券(浙江)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中信证券(浙江)的规定。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宝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宝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11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直销天天盈支付方式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
办理程序遵循我公司及天天盈的规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
海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万通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遵循中信万通证券的规定。
自 2012 年 6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建设银行及通联支付交易方式办理定
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景顺长城基金及建设银行、通联支付的规定。
自 2012 年 6 月 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众禄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众
禄基金的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投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投证券的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华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金
华银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嘉兴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嘉
兴银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数米基金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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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数米基金网的规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诺亚正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诺亚正行的规定。
自 2013 年 1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长量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长
量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1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西南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西
南证券的规定。
自 2013 年 3 月 1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展恒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展
恒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好买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好
买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4 月 1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和讯科技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和
讯科技的规定。
自 2013 年 6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天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天
天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7 月 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同花顺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同花顺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8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包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包
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13 年 8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银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万
银财富的规定。
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宜信普泽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宜信普泽的规定。
自 2013 年 12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増财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増
财基金的规定。
自 2014 年 5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新兰德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新兰
德的规定。
自 2014 年 5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南京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南
京银行的规定。
自 2014 年 5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晟视天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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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天下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一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一
路财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恒天明泽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恒
天明泽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钱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钱
景财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7 月 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腾元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腾
元基金的规定。
自 2014 年 7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创金启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创
金启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9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唐鼎耀华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唐
鼎耀华的规定。
自 2014 年 11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第一创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第一创业的规定。
自 2015 年 1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苏州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苏
州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4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付金融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汇
付金融的规定。
自 2015 年 5 月 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利得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利
得基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5 月 2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花旗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花
旗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川财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川
财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6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风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天
风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7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期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信期货的规定。
自 2015 年 9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泰诚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泰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诚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9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富济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富
济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积木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积木基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上海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盈米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开源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开源证券的规定。
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证金牛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证金牛的规定。
自 2016 年 1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奕丰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奕
丰公司的规定。
自 2016 年 2 月 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和耕传承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和
耕传承的规定。
自 2016 年 2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凯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凯
石财富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斧子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金斧
子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伯嘉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伯
嘉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观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金观
诚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成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汇
成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6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新浪仓石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新
浪仓石的规定。
自 2016 年 6 月 2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陆金所资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陆金所资管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鑫鼎盛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鑫鼎
盛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牛股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牛股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王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正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正财富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海银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海
银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8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得投顾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万
得投顾的规定。
自 2016 年 8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前海凯恩斯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前海凯恩斯的规定。
自 2016 年 8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民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民财富的规定。
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美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
美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10 月 1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蛋卷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蛋卷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凤凰金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凤凰金信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联泰资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联
泰资产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微动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微
动利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原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中原银行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格上富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格上富信的规定。
自 2017 年 1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肯特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肯特瑞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3 月 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信证券的规定。
自 2017 年 3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好买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好
买基金的规定。
自 2017 年 3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泛华普益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泛
华普益的规定。
自 2017 年 4 月 1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云湾投资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湾投资的规定。
自 2017 年 4 月 1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银国际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银国际的规定。
自 2017 年 4 月 2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挖财金融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挖
财金融的规定。
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江南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江南农商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5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秋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秋
实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6 月 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大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大
河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8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夏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夏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8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大智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大智
慧的规定。
自 2017 年 9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莞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
莞证券的规定。
自 2017 年 10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电盈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电盈基金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喜鹊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喜
鹊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济安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济安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12 月 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信期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信
期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钜派钰茂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钜
派钰茂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鑫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鑫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四川天府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四川天府银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5 月 3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信嘉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
信嘉利的规定。
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民商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商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州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广
州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8 月 1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金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
金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8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金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金公司的规定。
自 2018 年 9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
海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百度百盈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百度百盈的规定。
自 2019 年 4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玄元保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玄
元保险的规定。
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方正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方
正证券的规定。
自 2019 年 9 月 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嘉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嘉
实财富的规定。
自 2019 年 9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联储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联
储证券的规定。
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人寿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国人寿的规定。
自 2019 年 12 月 1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苏州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苏州农商行的规定。
自 2020 年 3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钱滚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钱滚
滚的规定。
自 2020 年 3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鼎信汇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鼎
信汇金的规定。
自 2020 年 4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联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万
联证券的规定。
自 2020 年 5 月 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招
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20 年 8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元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
元证券的规定。
自 2020 年 9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航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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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证券的规定。
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江苏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江
苏银行的规定。
自 2020 年 10 月 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腾安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腾
安基金的规定。
自 2021 年 2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联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
联证券的规定。
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吴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
吴证券的规定。
自 2021 年 3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阳光人寿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阳
光人寿的规定。
自 2021 年 7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首创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首
创证券的规定。
自 2021 年 11 月 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江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江
海证券的规定。
自 2021 年 12 月 2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泰信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泰信财富的规定。
自 2022 年 1 月 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方财富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东方财富证券的规定。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也将适时开通,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及时予以公
告。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费率
如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赎回业务。
(十四)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基金收益分配与支付。具体执行办法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约定。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它业
务,并会同注册登记人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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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协议离婚、国有资产无偿转让、机构合并与分立、
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协议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协议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
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
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
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
价; “机构清算” 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
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
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
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
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企业破产清算” 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
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司法执行” 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
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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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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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本基金的所有投资都是基于基本面分析和价值投资,深
度挖掘个股的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最佳风险收益比。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优先投资于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中国经济和行业的快速增长
带来的最大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三)投资方向
在股票(包含存托凭证) 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优先投资于和经济增长最为密切的内需
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对这些行业的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重不低于 80%。
在资产配置方面,投资于股票(包含存托凭证)的最大比例和最小比例分别是 95%和 70%,
投资于债券的最大比例是 30%。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在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自上而下” 为主的投资方法,着重在内需
拉动型行业内部选择基本面良好的优势企业或估值偏低的股票。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
政策分析、金融货币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产业运行景气状况及政策的分析,对行业偏好进
行修正,进而结合证券市场状况和政策分析,做出资产配置及组合构建的决定。
股票投资部分以“内需拉动型”行业的优势企业为主,以成长、价值及稳定收入为基础,
在合适的价位买入具有高成长性的成长型股票,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价值型股票,以及能提供
稳定收入的收益型股票。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着重本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并对货币政策
与财政政策以及社会政治状况等进行研究,着重利率的变化趋势预测,建立对收益率曲线变
动的预测模型。通过该模型进行估值分析,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同时,计算债券投资
组合久期、到期收益率和期限等指标,进行“自下而上”的选券和债券品种配置。如果政策
允许,本基金将不做债券部分投资。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投资组合回顾与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证 800 指数,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800 指数× 80%+中国债券总指数× 20%。
如果今后有更权威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将按照事先预定
的程序进行基准变更。
如果法律法规允许不投资国债,那么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
(六)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 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
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3)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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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为 3 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达到上述比
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除上述第
(6)、(7)项外,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
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
不改变本基金的实际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
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
准。
(八)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本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 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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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671,087,924.81 87.98
其中:股票 2,671,087,924.81 87.9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1,061,427.39 3.99
其中:债券 121,061,427.39 3.9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3,639,745.96 7.70
8 其他资产 10,339,696.73 0.34
9 合计 3,036,128,794.89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固定收益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的列报金额已包含对应的“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其他资产”中的“应收利息”
指本基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金额,下同。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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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29,033,128.74 71.0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7,110.12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143,519.19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6,541.0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300,116.10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2,172,131.89 7.7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7,477,924.72 6.9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551.15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1,915,901.90 3.4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671,087,924.81 89.11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台 171,271 294,414,849.00 9.82
2 000858 五粮液 1,750,874 271,490,522.44 9.06
3 000568 泸州老窖 1,455,308 270,512,651.04 9.02
4 300760 迈瑞医疗 791,532 243,198,207.00 8.11
5 601888 中国中免 1,412,497 232,172,131.89 7.75
6 603259 药明康德 1,843,211 207,140,052.18 6.91
7 300750 宁德时代 399,985 204,912,315.50 6.84
8 002311 海大集团 2,658,686 145,961,861.40 4.87
9 002415 海康威视 3,300,000 135,300,000.00 4.51
10 300015 爱尔眼科 3,230,298 101,915,901.90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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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1,061,427.39 4.0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1,061,427.39 4.0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1,061,427.39 4.0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0411 21 农发 11 600,000 60,564,493.15 2.02
2 210308 21 进出 08 500,000 50,259,164.38 1.68
3 210206 21 国开 06 100,000 10,237,769.86 0.3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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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国家开发银行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2〕 8 号)。其因未报送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余额 EAST 数据、漏
报贸易融资业务 EAST 数据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被处以罚款 440 万元罚款。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决
策程序对国家开发银行债券进行了投资。
2、中国进出口银行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 2021〕 31 号)。其因违规投资企业股权、个别高管人员未经核
准实际履职、监管数据漏报错报、违规向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融资等,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被
处以 7345.6 万元罚款。
中国进出口银行于 2022 年 3 月21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 2022〕 9 号)。其因漏报不良贷款余额 EAST 数据、漏报逾期 90 天以
上贷款余额 EAST 数据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被处以 420 万元罚款。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决
策程序对进出口银行进行了投资。
3、 2022 年 3 月 21 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因漏报不良贷款余额
EAST 数据、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余额 EAST 数据存在偏差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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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收到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 2022〕 10 号),被处以
罚款 480 万元。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决
策程序对农发行进行了投资。
4、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5,697.8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954,244.0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319,754.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339,696.7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 7 号)、《企业会
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 2017〕 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财会〔 2017〕 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7〕 14 号)(以
上统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 2020〕 22 号),并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本公司对旗下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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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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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 -(3) (2) -(4)
2017 年 18.04% 0.88% 6.53% 0.52% 11.51% 0.36%
2018 年 -22.60% 1.63% -20.85% 1.07% -1.75% 0.56%
2019 年 74.31% 1.43% 27.66% 1.01% 46.65% 0.42%
2020 年 89.41% 1.64% 21.43% 1.15% 67.98% 0.49%
2021 年 -10.97% 1.93% 0.73% 0.86% -11.70% 1.07%
2004 年 6 月 25 日至
2022 年 03 月 31 日
1,782.03% 1.65% 199.74% 1.27% 1,582.29% 0.38%
2、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比较
注: 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投资的比例为 70%-95%;投资于债券投资的最大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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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为 30%。本基金优先投资于和经济增长最为密切的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对这些
行业的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重不低于 80%。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建仓
期为自 2004 年 6 月 25 日合同生效日起 3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达到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自 2017 年 9 月 15 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沪深综合指数总市
值加权指数× 80%+中国债券总指数× 20%”变更为“中证 800 指数× 80%+中国债券总指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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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构成。
(二)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三)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而得到的金额。
(四)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
行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
它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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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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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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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6、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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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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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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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5、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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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其规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 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的规定,本公司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对本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证券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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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以投资者在分红权益登记
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年度分配在基
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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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中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不超过 1.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
的管理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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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不超过 0.2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
的托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规定列支;若本基金发行失败,发
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4)上述 1、基金费用第 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1)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1.0%,不按认购金额设置级差费率。
(2) 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认购费用】 /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认购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二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
产归基金所有。
2、基金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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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 本基金可适用以下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1000 万 0.6%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 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法,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基金赎回费用
(1) 本基金赎回费率为: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 -1 年 0.5%
1 年以上(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2) 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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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转换费用包括了基金转出时收取的赎回费和基金转入时收入的申购补差
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 申购补差
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
用, 0】。
(2)计算公式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 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将依照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 部分的规定。
(五)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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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
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规则:若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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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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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3、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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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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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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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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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
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 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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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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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
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
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
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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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债券投资久期风险
依据对超额收益的贡献大小,债券管理的风险依次可划分为久期风险、期限结构风险、
类属配置风险和个券选择风险,国外和国内的研究表明久期风险占总风险的 85%以上。如果
债券组合久期与基准久期相差太多,一旦市场利率发生明显不同于预期的变化,将导致组合
收益率与基准收益率出现较大偏差。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1、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试点,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
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
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2、 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
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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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高持股比例的基金,特点为较高风险与较高收益的对应。因此,股票市场的任
何波动对本基金的净值均有直接影响,特此提醒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严谨的选
股策略,并运用国际通行的风险控制 BARRA 量化模型将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水平降至最低。
(六) 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后的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
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
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若机构投资者对科创板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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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七)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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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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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 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
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
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 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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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 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公
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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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6) 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 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8)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
(9) 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10)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3)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
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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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运作办
法》 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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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
管基金财产;
(5)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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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赎回等款项;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 取得基金收益;
(4)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5)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 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7)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
或基金份额;
(8) 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9)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
偿;
(10)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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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 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
准,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2、 召开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改的除
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5) 与其他基金合并;
(6) 持有本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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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召集方式
(1)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
日百分之十或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5)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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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十日,在指定媒介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的议事程序;
(4) 会议的表决方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7)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等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 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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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三十日的
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8 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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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
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
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 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计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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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自其核准之日或相关核准另行确定的日期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
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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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
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该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
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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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该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
公告。
7、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
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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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谷澍
成立日期: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8121510
传真: 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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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分别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
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
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
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
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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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
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
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
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
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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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
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
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
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
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本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
(6)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
存入该基金的基金募集专户,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该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该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本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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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应以其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
于其托管的本基金的证券资金清算;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国债
托管账户,用于本基金国债的交易和清算。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
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
保管库,也可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6、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7、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
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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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单位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
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若核对一致,则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该等期
间届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
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6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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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
金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
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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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
易记录;
2、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定制月度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成功定制的
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
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
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
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
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
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
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
度纸质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因提供的个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
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
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
400-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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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
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投资者红利再投
所得基金份额自基金除权日的下一工作日起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持有时间自该日起计算。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
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发布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站上的公告。
(五)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息、
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同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
所休市日除外) 9: 00—17: 00。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书信、电
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到
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
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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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2022 年 3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
2022 年 3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 3 月 10 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 年 1 月 25 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 年 1 月 2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4 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2022 年 1 月 24 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2 年 1 月 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东方财富证
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 年 1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2022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 年 1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 年 1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
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泰信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 年 11 月 26 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 年 11 月 5 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海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3 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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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0 月 27 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1 年 8 月 23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
2021 年 8 月 23 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
2021 年 7 月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2 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2021 年 7 月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1 年 7 月 20 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
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
告》
2021 年 6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72 只公募基金根据《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1 年 6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2 号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21 年 6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2021 年 6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2021 年 5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1 号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21 年 5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 年 5 月 1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暂停或限制大额
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的提示性公告》
2021 年 4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商银行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 年 4 月 2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2021 年 4 月 22 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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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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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八)《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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