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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平安新兴产业混合(LOF) (50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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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新兴产业混合(LOF)501099
基金类型:混合型、LOF     成立日期:2020-04-10     基金规模:1.00亿份     基金经理: 翟森 
基金全称: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39%
  • 近一月增长率
    -3.58%
  • 近一季增长率
    3.42%
  • 近半年增长率
    -8.51%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2%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1.2%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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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月7日证监许可[2020]77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4月1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因科创板制度、规则与其他市场板块存在差异带来的风险、科创板企业无法盈利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科创板股票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股票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等特有风险,从而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可以通过战略配售投资科创板股票,需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同时,采用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通常有一定限售期,因此,本基金投资面临限售期内标的无法交易的风险,同时,本基金投资策略中虽然采取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挂钩的股票仓位控制策略对股票资产仓位上下限进行了
约束,但由于基金参与战略配售获得股票而存在的锁定限售期安排,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对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进行及时调整,导致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增大。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3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及赎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运作期间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基金。本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基金份额,但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净值,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或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对本招募说明书做了调整。除上述事项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4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4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8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8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8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9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106
第十九部分 侧袋机制......11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9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8
第二十五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160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61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162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科技创新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22、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9、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0、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1、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4、封闭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3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但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45、开放日:指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上市交易:指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5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系统内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5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重大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
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宁先生,董事,硕士,1973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银行、中银香港和德勤
公司。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中心资金部总经理,兼任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平安金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董事、平安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科海外財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马琳女士,董事,硕士,1982 年生。曾任职于普华永道、香港汇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09 年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集团内控管理中心银行风险管理岗、银行风险管理室经理及集团首席投资官办公室资产策略经理,自 2018 年 5 月起至今,担任集团资产管控中心高级资产策略经理,兼任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硕士,1963 年生。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并
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兼任崇侨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数码通电讯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 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 董事、大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
圳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
师、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1967 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业部柜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
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高级经理。

(3)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张俊生先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曾先后担任广东发展银行政策分析主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深圳昱昇富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投资总监,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2018 年 10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中心投资副总监。同时担任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12-04 至今)、平安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12-04 至今)、平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03-06 至今)、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04-10 至今)基金经理。

张俊生先生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3-01 至 2020-05-13)。

李化松先生,北京大学硕士。先后担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研究所分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事总经理,同时担任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8-10 至今)、平安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4-24 至今)、平安匠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02-25 至今)、平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03-17 至今)、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04-15 至今)、平安研究睿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07-17至今)、平安低碳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08-10 至今)基金经理。

李化松先生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8-10 至 2020-01-06)、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5-07 至 2020-06-10)、平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1-29至 2020-09-23)。

翟森先生,北京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硕士。曾担任深圳前海大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6 年 6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中心行业研究员。现担任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12-29 至今)基金经理。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事总经理李化松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投资副总监张俊生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投资副总监黄维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经理承诺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19年末,平安银行有91家分行(含香港分行),共1,058家营业机构。

2019 年,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 1379.58 亿元(同比增长 18.2%)、净利润
281.95 亿元(同比增长 13.6 %)、资产总额 39,390.70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5.2 %)、吸收存款余额 24,369.35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4.5 %)、发放贷款和
垫款总额(含贴现)23,232.05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6.3%)。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 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60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
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
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20年6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4200.97亿,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141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平安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丰达纯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平安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安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智造未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安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汇添富鑫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MSCI中国A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平安合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荣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5-10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季添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保鑫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诺德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瑞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添盈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平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凯石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季开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泰开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南方聪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季享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债5-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锦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证8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惠享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债-1-3年高等级央企主题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乐顺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平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聚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盛熙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享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增鑫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朱雀企业优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合同顺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瑞信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①直销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②其他销售机构

(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徐超逸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孙娅雯

电话:021-2069181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5ifund.com/

(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汤蕾

联系电话:021-51507071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com

(1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1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娄云

电话:400088881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赵旸

联系电话:010-61840600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www.danjuanapp.com/

(14)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郭晓蓉

电话:025-68509525

传真:025-52313068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http://www.ftol.com.cn/etrading

(1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8

网址:http://www.18.cn/

(16)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 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联系人:李宛真

电话:0755-82830333-196

传真:0755-25170807

网址:ww.wanhesec.com

(17)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14、15、16、41、
44、 45、4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14、15、16、41、
44、 45、46 层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联系人:胡强

联系电话:021-38642132

客服电话:95511 转 1

传真:021-50475630

网址:http://life.pingan.com

(1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2 号楼 9 层 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2 号楼 9 层 1008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李唯

联系电话: 010-62675369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s://fund.sina.com.cn/fund/web/index"

(2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董亚芳

联系电话:4000-555-671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2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2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7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电话: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传真:010-573981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2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3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3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方

电话:028-8661-6229

客服热线:400-080-3388

公司网站:https://www.puyifund.com/

(3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021-50701082

网址:www.100bbx.com

(3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汤俊劼

联系电话:0755-22168301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素宏、邓昭君

联系人:邓昭君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20 年 1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77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2020 年 3 月 5 日至 2020 年 4 月 3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204,557,249.85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5,116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后本基金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停牌暂停上市交易,停复牌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上市交易场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3、上市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的份额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场内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5、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外,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封闭运作期等安排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时,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7、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8、其他

(1)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则为准。

(2)若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内、场外申购和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3 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场外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天内开始办理场内与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申购、赎回场内基金份额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场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须为1元的整倍数。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5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5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倍数。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6、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5份。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5份。留存份额不足5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或转换。

7、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8、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10、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11、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在封闭运作期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方可办理申购业务。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 ≤ M <500 万 0.80%

500 万 ≤ M <1000 万 0.60%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方可办理赎回业务,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80 天 0.50%

180 天≤N<365 天 0.25%

N≥365 天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 7 日(含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注:1 个月为 30 日,3 个月为 90 日,6 个月为 180 日。

(2)场内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将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假定申购当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1500=8,592.54 份

即: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可得到 8,592.54 份基金份额。

例: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假定申购当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1500=8,592 份(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

退款金额=0.54×1.1500=0.62 元


即: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可得到 8,592 份基金份额,退款金额为 0.62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某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
时间大于 30 日但不满 6 个月,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0=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50% = 53.4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该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但不
满 6 个月,假设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不办理申购业务。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不办理赎回业务。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和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

(2)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换

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公司投资研究优势,精选投资标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封闭运作期内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的科技创新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包括新股及战略配售等。封闭运作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定进行融资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封闭运作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既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也可以参与科创板的新股投资及战略配售等。本基金重点关注科技创新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自下而上的深度挖掘,精选个股。


本基金将采取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挂钩的股票仓位控制策略,根据市场整体估值水平(中证 500 指数的市净率 P/B)的变化和对未来市场判断,灵活控制股票仓位。因指数估值水平波动或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导致股票投资比例连续 10个工作日不符合下述目标配置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对股票资产中可自由流通的股票进行调整,对于因参与战略配售而处于限售期等原因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被动超过下述比例上限的,基金管理人不主动新增股票投资。
上月末中证500指数市净率P/B在过去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限制10年每日市净率P/B中的分位

25 分位以下 55%-100%

25分位(含)至75分位 35%-80%

75 分位(含)及以上 0%-45%

本基金将科学把握建仓节奏,遵守投资策略,适时控制仓位,力求通过仓位控制进一步降低基金资产收益的波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上述策略的指数出现或随着市场环境、相关政策的不断变化,上述策略或使用的基准指数不再适用,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1、主题界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将重点投资下列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
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7)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2、战略配售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深入分析并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综合分析行业景气度、行业成长性、行业竞争格局、公司竞争优势及其持续性、公司治理状况、公司业务持续性、公司盈利、现金流或营业收入的稳定性、公司研发收入占比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市场未来走势等判断,精选战略配售股票。

本基金剩余封闭运作期应长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最长锁定期及减持期。
在战略配售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证券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市场环境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3、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科创板执行比其他 A 股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上市股票存在一定的退市风险,因此本基金将采用组合管理、分散投资的策略防范风险。具体个股选择策略由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组成。

(1)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关注拟投资对象的成长性、合理估值水平、盈利能力三个指标。

① 成长能力

投资方法上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低价股票,避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另一方面,利用成长性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益的机会。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 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② 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由于科创板股票上市
初期利润可能不稳定,本基金将参考更多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市现率(PCF)、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

③ 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

(2)定性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分析选取出的股票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定性分析,从持续成长性、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

①持续成长性的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技术、市场、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深入研究,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②在市场前景方面,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深度、政策扶持的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③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创新能力、盈利能力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战略定位和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评价。

4、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资金面和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通过综合考虑相关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及市场走势,结合经济、金融的政策调整、环境改变及其发展趋势,动态调整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优化投资组合。

5、港股投资策略

在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在选择具体投资标的时,本基金将参考前述科技创新类股票的投资策略,通过对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的分析,优先将成长弹性大、基本面良好、估值具备比较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6、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的投资。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8、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衍生品投资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证券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衍生产品本身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衍生工具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9、融资及转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
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10、在法律法规允许且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封闭运作期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科技创新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
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运作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封闭运作期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65%+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估值调整)×15%+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1、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股票和债券部分各选择一个具有市场代表性的指数作为基准,并按照预期大类资产配置的情况,设定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2、在股票部分基准的选择方面,本基金为科技创新主题基金,可投资于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港股等市场的科技创新企业,由于目前市场上已有指数的成分股均不包括科创板股票,也没有与本主题完全一致的指数,因此本基金在市场已有的指数中选择了与本基金投资主题较为相似的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分指数作为国内股票部分的基准,并以恒生指数作为港股通标的股票部分的基准。3、债券部分选择具有市场代表性的中债总指数作为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封闭运作期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殊风险。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可以通过战略配售投资科创板股票,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同时,采用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通常有一定限售期,因此,本基金投资面临限售期内标的无法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中虽然采取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挂钩的股票仓位控制策略对股票资产仓位上下限进行了约束,但由于基金参与战略配售获得股票而存在的限售期安排,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对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进行及时调整,导致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增大。

七、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投资相关安排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定进行融资等相关业务。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其中投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新兴产业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以下因素,对各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定并动态调整行业配置比例。

(1)行业景气度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划动态,并结合行业数据持续跟踪、上下游产业链深入调研等方法,根据相关行业盈利水平的横向与纵向比较,适时对各行业景气度周期与行业未来盈利趋势进行研判,重点投资于景气度较高且具有可持续性的行业。

(2)行业竞争格局

本基金主要通过密切跟踪行业进入者的数量、行业内各公司的竞争策略及各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来判断公司所处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重点投资于行业竞争格局良好的行业。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界定的新兴产业主要是指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新兴企业。重点关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品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到子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软件、物联网、船舶、高端轨道交通、海洋工程、高端数控机床,机器人及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先进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半导体集成电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满足基金管理人以下分析标准的公司:公司经营稳健,盈利能力较强或具有较好的盈利预期;财务状况运行良好,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理,财务风险较小;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相对稳定、管理规范、具有清晰的长期愿景与企业文化、信息透明。

(4)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及公司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销率(P/S)、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5)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当行业或公司的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资金面和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通过综合考虑相关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及市场走势,结合经济、金融的政策调整、环境改变及其发展趋势,动态调整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优化投资组合。

3、港股投资策略

在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在选择具体投资标的时,本基金将参考前述科技创新类股票的投资策略,通过对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的分析,优先将成长弹性大、基本面良好、估值具备比较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的投资。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
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衍生品投资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证券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衍生产品本身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衍生工具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7、融资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业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且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其中投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新兴产业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65%+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估值调整)×15%+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1、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成份股选取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上述领域与新兴产业企业领域大体一致该指数对新兴产业企业上市公司总体走势具有较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2、以恒生指数作为港股通标的股票部分的基准。3、债券部分选择具有市场代表性的中债总指数作为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殊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77,072,111.83 84.14

其中:股票 277,072,111.83 84.14

1.1-7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2,828,152.69 13.01

8 其他资产 9,407,853.79 2.86

9 合计 329,308,118.31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4,479,959.35 72.0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9,180.84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7,288,463.39 5.3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8,975.14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337,089.20 1.6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2,345.11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881,333.00 2.4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65,067,346.03 81.42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1.2-78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材料 - -

周期性消费品 - -

非周期性消费品 2,950,571.01 0.91

能源 - -

金融 - -

医疗 1,168,027.99 0.36

工业 - -

地产业 - -

信息科技 1,382,982.85 0.42

电信服务 6,503,183.95 2.00

公用事业 - -

合计 12,004,765.80 3.69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公允价值(元)

(%)

1 300750 宁德时代 55,000 19,311,050.00 5.93

2 600519 贵州茅台 9,600 19,180,800.00 5.89

3 300014 亿纬锂能 225,88618,409,709.00 5.65

4 000858 五 粮 液 60,800 17,744,480.00 5.45

5 000568 泸州老窖 78,400 17,730,944.00 5.45

6 601012 隆基股份 176,20016,245,640.00 4.99

7 300450 先导智能 178,20014,967,018.00 4.60

8 600031 三一重工 406,10014,205,378.00 4.36

9 300124 汇川技术 150,00013,995,000.00 4.30

10 002475 立讯精密 219,52212,319,574.64 3.78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债券投资情况。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1.7-79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指期货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9,368.2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285,288.00

3 应收股利 -

1.11-80


4 应收利息 3,197.5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407,853.79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11-8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20 年 4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
增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20.4.10-2020.12.31 59.16% 1.50% 32.54% 1.09% 26.62% 0.41%

1.11-82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04 月 10 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基金成立未满一年;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1.11-8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11-8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11-85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1.11-86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9、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1.11-87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1.11-88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1.11-89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1.11-90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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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1.11-92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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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封闭运作期内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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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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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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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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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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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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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1、封闭运作期内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1.11-100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应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明细。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1.11-101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6、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27、当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清算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等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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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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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六)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七)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1.11-104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暂停估值的;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11-10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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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3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赎回业务,投资人将面临封闭运作期内无法赎回的流动性风险。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现金类资产等标准化金融工具。

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市场估值水平、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并充分考虑股票的流动性,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在基金资产0%-100%的范围内,采取市场整体估值水平挂钩的股票仓位控制策略对股票资产配置灵活调整,投资于科技创新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基金资产60%-95%的范围内对股票资产配置灵活调整,其中投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新兴产业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同时依据股票仓位调整其余资产仓位,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其次,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资产,均为标准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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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超过部分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部分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暂停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检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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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5、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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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7、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风险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一般存在锁定期,即锁定期内流通受限证券不能转让变现。受证券市场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本基金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在可流通后可能发生亏损的风险。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由于流通受限证券缺乏流动性,当市场波动导致本基金被动超过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时,管理人只能在锁定期结束后进行相应调整。

8、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科创板股票,相比于其他版块,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不同。除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可能还将面临以下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2)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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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3)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4)初步询价结束后,科创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5)科创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申购单位、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布等与目前上交所主板股票发行规则存在差异。

(6)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7)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将面临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8)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

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可以通过战略配售投资科创板股票,需接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同时,采用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通常有一定限售期,因此,本基金投资面临限售期内标的无法交易的风险,同时,本基金投资策略中虽然采取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挂钩的股票仓位控制策略对股票资产仓位上下限进行了约束,但由于基金参与战略配售获得股票而存在的锁定限售期安排,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对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进行及时调整,导致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增大。

9、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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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风险、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机制相关风险

港股通在市场准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交易税费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及其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例如,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额度不足的情况下,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或交易失败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也就是说,本基金在境外取得的港币计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因为人民币升值被部分侵蚀,带来汇率风险。

(3)境外市场风险

1)税务风险

香港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可能导致本基金向香港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于港股的部分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产业景气循环周期、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A股证券市场可能有诸多不同,从而带来市场风险的增加。

3)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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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场在交易规则、交易时间、清算交收安排等交易制度方面有别于A股市场, 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及时捕捉相关投资机会或规避投资风险、净值波动幅度增大以及更高的操作风险等。

在港股通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②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且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10、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因融资业务的杠杆效应,本基金的净值可能表现出更大的波动性,投资者有机会获得较大的收益,也有可能蒙受巨大损失。

1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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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可能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封闭运作期到期后,出借的证券可能因为停牌等因素不能够及时收回,可能会对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12、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13、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4、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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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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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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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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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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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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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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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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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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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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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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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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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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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封闭运作期结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费率执行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封闭运作期结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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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封闭运作期结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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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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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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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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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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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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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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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
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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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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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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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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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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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封闭运作期内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科技创新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包括新股及战略配售等。封闭运作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定进行融资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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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定进行融资等相关业务。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其中投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新兴产业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一)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科技创新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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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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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运作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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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封闭运作期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其中投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新兴产业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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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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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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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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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的释义与上文中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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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基金管理在投资中期票据前,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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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比例进行监督。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
1.11-150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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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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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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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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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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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变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平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需要寄送纸质对账单的明确表示下,将发送电子对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平安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基金客服邮箱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顺丰快递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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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平安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供投资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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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公告:

2020 年 4 月 11 日 关于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0 年 4 月 16 日 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变更公告

2020 年 4 月 17 日 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20 年 4 月 17 日 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

2020 年 6 月 24 日 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2020 年 7 月 13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0 年 7 月 15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及停复牌公告

2020 年 7 月 16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及停复牌公告

2020 年 7 月 21 日 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
第 2 季度报告

2020 年 8 月 3 日 关于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溢
价风险提示及停复牌公告

2020 年 8 月 14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部分销售机构办理相关销售业务
的公告

2020 年 8 月 25 日 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 年 8 月 29 日 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
中期报告

2020 年 9 月 3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联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 年 9 月 3 日 关于暂停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0 年 10 月 24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警惕冒用本公司名称虚假
宣传的提示公告

2020 年 10 月 28 日 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
第 3 季度报告

2020 年 11 月 18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通华财富(上海)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 年 11 月 19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 年 11 月 25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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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2 月 31 日 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变更公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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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1.11-160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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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除第(六)项外,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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