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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泰纳斯达克100(QDII-ETF) (5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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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纳斯达克100(QDII-ETF)513100
基金类型:ETF、股票型、QDII     成立日期:2013-04-25     基金规模:90.96亿份     基金经理: 艾小军 
基金全称: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24%
  • 近一月增长率
    -4.41%
  • 近一季增长率
    0.08%
  • 近半年增长率
    17.48%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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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申赎结算模式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以及相关业务安排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调整申赎结算模式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以及相关业务
安排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21 年 7 月 26 日起对旗下纳斯达克 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纳指 ETF”,扩位简称“纳指 ETF”,交易代码“513100”,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申赎结算模式进行调整,并对《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此外,基金合同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根据法律法规作了必要的更新。

一、申赎结算模式调整

本基金拟对申赎结算模式相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后:

1、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Time GrossSettlement,简称 RTGS)模式。投资人 T 日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 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

2、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或卖出。

二、申购赎回业务安排

本基金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暂停申购、赎回业务,并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起恢复申购、
赎回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本公告之附件。

本次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1 年 7 月26日起生效。

本公司将按照法规要求将更新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并将按规定在相应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

四、其他事项

1、敬请投资者做好相关业务安排,避免因暂停申购赎回带来不便。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1、《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2、《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20 日
附件 1:《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释义 33.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33.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回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 T 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进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登记结算机
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如投资人未
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现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收市后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 T+2日办理现 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 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人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收市后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
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 日办理现金
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
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


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

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顺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

相应调整。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义的基金份
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 …… ……

(七)为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美国、欧盟、
联合国等相关制裁规定以及审慎、尽职的原则,对本基金资
产、本基金资产背后的客户进行制裁名单筛查。若基金管理
人没有履行该等名单筛查的义务,或未能有效发现受制裁的
主体,或发生其他违反前述制裁规定的情形,基金管理人理


解并同意,境外托管人将无法继续为该等基金资产提供托管
服务,基金托管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托管职责,基
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对于因此导
致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受到处罚等可能遭受的任何损
失,基金管理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附件 2:《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法定代表人:邱军

十九、违约责任 …… ……

(八)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保管
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
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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