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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交银理财21天债券A (51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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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理财21天债券A519716
基金类型:理财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2-11-05     基金规模:0.07亿份     基金经理: 黄莹洁 
基金全称: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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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
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5 月 22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22 日 17: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2020 年 6 月 23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印嘉琪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共计 8,003,337,741.70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4,267,989,570.48 份的 56.09%,满足法定
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 8,003,337,741.70 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为

8,003,337,741.70 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为 0 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为 0 份。同意本次
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基金份额的 100%,已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50,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正式
实施转型日为 2020 年 7 月 28 日。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就上述审议本基金转型方案及基金合同修改等相关事宜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变更注册。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将《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分别修订为《交银施罗德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595 号(《关于准予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准予变更注册。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将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生效,本基金即自该日起正式实施转型。自该
日起,《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交银施罗德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交银施罗德
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本基金转型前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转型后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敬请投资者详阅交银施罗德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妥善做出投资安排。
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正式实施转型前可选择赎回,未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默认转为交银施罗德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3、转型前后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安排

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0 年 6 月 24 日(含该
日)至 2020 年 7 月 23 日(含该日)为赎回选择期,在赎回选择期期间,投资人仅可以申请赎回,不可以
申请申购,投资人选择赎回的,不收取赎回费用。
在赎回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不受《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的限制。
本基金于赎回选择期前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进行集中支付(支付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在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为了保障基金平稳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将自 2020 年 7 月 24 日起暂停办理赎回业务,
敬请投资者留意。

2020 年 7 月 28 日,投资者未赎回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519716)、B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
码:519717)将在本基金正式转型时自动转为交银施罗德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代码:519717),转型后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无需就此支付任何交易费用,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无意持有交银施罗德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请提前做好赎回安排。
《交银施罗德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放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在相关业务开放日前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四、备查文件
1、《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包括附件一:《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2、《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595 号)
5、《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证书》
公证书
(2020)沪东证经字第 7747 号
申请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阮红。
委托代理人:郝婷婷,女,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四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二○年
六月十八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申请人依法于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五月二十三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印嘉琪于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上
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 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顾彦玮的监督下,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孙文婷、郝婷婷进行计票。截至二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8,003,337,741.70 份,占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权益登记

日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14,267,989,570.48 份的 56.09%,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8,003,337,741.70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与《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 2020 年 5 月 22 日起
至 2020 年 6 月 22 日 17:00 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监督人、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共计
8,003,337,741.70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4,267,989,570.48 份的 56.09%。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8,003,337,741.70 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总数的
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法律法规及《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孙文婷、郝婷婷
监督人(基金托管人代表):顾彦玮
公证员:林奇、印嘉琪
见证律师:何莲莲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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