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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B (6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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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现金增利货币B630112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2-12-11     基金规模:160.48亿份     基金经理: 杜磊 
基金全称: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月第一个工作日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100元起购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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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重要提示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2年11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67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8月18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21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 绪言...... 4
二、 释义...... 4
三、 基金管理人...... 9
四、 基金托管人...... 2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 基金的份额分类...... 67
七、 基金的募集...... 68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69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69
十、 基金的投资...... 79
十一、 基金的财产...... 94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95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8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9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2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2
十七、 风险揭示...... 109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2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5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6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65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66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69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6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7.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级基金份额达到B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级基金份额

60.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级基金份额


61.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2.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63.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月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6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3、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4、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高敏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丰利增
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润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元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高端装备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医药医疗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恒益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畅 39 个月定期开放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擎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盈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甄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均衡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嘉悦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远见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核心引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牧原:董事长。男,硕士。现任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就职于甘南州财政局,甘肃省财政厅,历任农财处副主任科员、财务处主任科员、税政处副处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办公室及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政府采购办公室兼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经济建设处处长、行政政法处处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副厅长、党组成员,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苏金奎:董事。男,本科学历,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金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就职于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计划财务总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


曹锋:董事。男,本科学历。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党委组织部部长。曾就职于兰州石油化工机器总厂、甘肃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张龙清:董事。男,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天津市政工程局、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曹铁宁:董事。男,硕士。现任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中色地科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地质工程师,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地质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禄存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曹孟博:董事。男,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曾任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炼铁厂科员,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科长、副处长,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财务部部长,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王小刚:董事。男,理学硕士。2018 年 6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曲飞:独立董事。男,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电子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养护与管理分会副理事长、国际电工委员会智慧城市系统评价组(IEC/SEG1-WG3)专家、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实践创新分会副会长、教育部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特聘专家、科技部现代服务业共性服务产业联盟副理事长等职务。历任亿阳交通总裁,亿阳信通董事、副总裁,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等职务。


马光远: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国视大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战略顾问,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张涵: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博士后。现任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殷长龙:独立董事。男,经济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胡海全:监事。男,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风险控制总部总经理、内核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兰州平板玻璃厂、甘肃华联会计师事务所、五联联合(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合规风控管理总部总经理、合规副总监。

秦漫:监事。女,本科学历。现任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曾任四川鼎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会计。

宋锋:监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曾任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财务处科员,济钢(马)钢板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部长,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科长、科长、部长助理。

程蕾:职工监事。女,大学本科。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经理。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

童立:职工监事。男,硕士研究生。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

易金剑:职工监事。男,硕士研究生,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中级经济师。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杰迈晶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研员,IBM(中国)高级人力资源专员,中国民生银行总行人事调配
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高级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刚: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高敏: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女,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2007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兰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主管会计,甘肃金信会计师事务所任审计主管,兰州金瑞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部任副主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副总经理。

王华: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男,工商管理硕士。2007 年 4 月加
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证券交易部主管、总经理,机构投资一部总经理、投资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部投资分析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上海宏达期货有限公司投资结算部总监,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经理,中海基金筹备组成员,北京华商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林谦: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男,大学本科。2019 年 1 月加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就职于国家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任总经理助理;金新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新疆新界集团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工作;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营业部,从事投行及机构客户服务工作;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任总经理。

4、基金经理

胡中原:男,中国籍,工程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4 年 7 月加入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证券交易部债券交易员;2018 年 1 月转入投资管理
部,2018 年 1 月 2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9 日担任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
金经理助理;2018 年 9 月转入固定收益部;2019 年 3 月 19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润
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 10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

元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 5 日起至今担任华
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20 日起至今担任华
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 10 日至 2020 年 8 月 5 日担
任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8 日起至今担任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19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 25 日
起至今担任华商鸿畅 39 个月定期开放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 年 1 月 20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鸿盈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公募业务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李丹:女,2016 年 8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晓晨:男,2012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7 年 5 月 12 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王华:简历同上。

吴林谦:简历同上。

周海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原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邓默: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童立:简历同上。

孙志远: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公司公募业务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吴林谦:简历同上。

周海栋:简历同上。

李双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原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基
金经理。

邓默:简历同上。

童立:简历同上。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3)公司公募业务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陈杰:简历同上。

张永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胡中原: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张杨:简历同上。

(4)公司 FOF 业务投资决策事项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决。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通过交易上的安排规避法律法规对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平均剩余期限及存续期的相关规定,或违规从事或参与债券代持交易;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基金运作、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业务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销售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李莉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1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9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 及 2020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以及“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滕涛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陈旭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传真:010-85238680
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 96699,上海地区 962699
公司网址:www.wzbank.com.cn
(10)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599 号新疆财富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联系人:王云
电话:0991-4563677
客服电话:96518
公司网址:www.uccb.com.cn
(1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6775335
传真:025-86775376

联系人:刘晔
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13)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服电话:400-88-96575
公司网址:www.zjtlcb.com
(1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黎子晴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15)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6)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211 号
法人代表:房向阳
客服电话:400-88-96799(全国)、96799(省内)
公司网址:www.lzbank.com
(1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坤
客服热线:953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黄博铭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刘畅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2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6078823
联系人:李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0571-95548
(3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3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刘晓明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联系电话:010-83252170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021-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 郁疆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热线: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3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联系人:陈姗姗
客服热线: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4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电话:0769-22112151
传真:0769-22100155
服务热线:95328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4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军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4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4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 徐玲娟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913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5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5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章力彬

联系电话:0571-8782510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5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54)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联系电话:010-83991719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热线:95385

公司网址:www.grzq.com

(5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5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服热线: 400-820-9898
公司网址: www.cnhbstock.com
(58)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F
法定代表人:王勇
客服电话:400-0099-886
公司网址:www.gwgsc.com
(5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60)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61)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6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虞佳彦

电话:021-54967656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6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6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6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8)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9386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9)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fund.com
(7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联系人:武文佳
电话:010-5960139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电话:95021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2)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7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7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7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76)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7)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董宣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78)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大厦 37 层

法人代表:张冠宇
联系人:李硕
电话:010-85932851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79)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80)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梦薇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8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7616310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8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纪毓灵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83)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606、1607、1608、
1609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8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恒安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010-85643600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 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 1 号楼 11 层 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 1 号楼 11 层 B-11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电话:010-59422766
传真:010-62565181
联系人:白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8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8)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89)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 http://www.hgccpb.com/

(9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91)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软件园二期 C5 幢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86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1-34013999

公司网址:www.hotjijin.com

(92)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93)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9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电话:021-60195121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9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财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6)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16-531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97) 深圳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98)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 肖伟


联系人:王梦

联系电话:010-65983311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 www.gesafe.com

(9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10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3 号楼为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01)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 范泽杰

电话:021-20530186、13917243813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02)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5 号岗厦皇庭中心 8 楼 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0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104)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人代表: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0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106)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07)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61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108)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联系人:朱翔宇

电话:15921710500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0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A1502-A1503 室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居晓菲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芳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111)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1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幢二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幢二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4)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骏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陈龙鑫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115)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传真:021-50810687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16)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95

传真:010-59013828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17)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 .cn

(11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
楼二期 27 层 2716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峰

联系人: 李雯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119)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9-598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2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 ww.firstcapital.com.cn

(12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123)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申倩倩

电话:0551-62865215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124)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125)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丁思
联系电话:020-83988334
传 真:020-38286930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官网:www.wlzq.cn

(126)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127)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024-95346
公司网址:www.iztzq.com

(12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29)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联系人:张萌
联系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话:400 -699-7719
公司网站:www.xiquefund.com

(130)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 025-56878016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131)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13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276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133)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3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135)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136)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 转 80618
客服电话:95017
公司网址:www.txfund.com

(137)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林天赐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3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139)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10-58573571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董士伟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俞伟敏

联系人:俞伟敏


六、基金的份额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 630012,B 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 630112。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500 万元 (但已持

首次认/ 申购最低 有本基金B类份额的投

金额 1 元 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 申购最低 1 元 1,000 元

金额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 份 1,000 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 1 份 5,000,000 份

份额余额

销售服务费(年费 0.25% 0.01%

率)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
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公告实施。

七、基金的募集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467 号文批准,于 2012 年 12 月 3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
集,截至 2012 年 12 月 7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512,971,848.36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基金代码:630012)151,281,848.36 元,B类(基金代码:630112)361,690,000.00 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
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4,260.63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 7,043.63 元,B 类 7,217.00 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12 年 12 月 11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86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512,971,848.36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151,281,848.36 份,B 类 361,690,000.00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4,260.63 份
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7,043.63 份,B 类 7,217.00 份。两项合计共 512,986,108.99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12 月11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被受理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或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3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但已持有本基金 B 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对于 A 类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B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0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特定市场条件下依照规定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请见基金管理人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5,030.6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8.88 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1.00 元 = 1,000.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从该笔赎回的确认金额中扣除该笔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赎回份额/总份额)×未付负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为 10,000,000.00 份基金
份额,且有 16,000.00 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0.00×1.00 元 + 16,000.00 元 = 10,016,000.00 元

上述赎回金额的计算,如该笔赎回需征收强制赎回费,则还应扣除 1%的强制赎回费。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当办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自动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及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 2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按照其他方式处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为优先目标,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等),决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长/中/短)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主要包括: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况、回购抵押数量等),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二级市场流量、分类资产日均成交量、近期成交量、近期变动量、交易场所等),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等)、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步筛选,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流通总量、日均交易量),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二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三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总量。

(四)投资程序

本基金投资管理程序包括以下内容:投资分析与研究;投资策略的制定;资产配置方案和投资计划的制定;投资对象的选择、论证、审批;投资授权、方案的实施;投资执行情况的反馈与投资计划的调整;投资评估和风险管理。以上内容可以归纳为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四个部分。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可以授予基金经理一定范围内的决策权;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基金合同、研究报告以及基金经理制订的投资计划对基金投资中的资产配置比例、重点投资对象、投资限制等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投资执行

(1)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和授权,具体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工作,通过电子系统、书面指令、OA 指令或录音电话向证券交易部发出交易委托指令,并每日以交易日志形式予以确认;

(2)证券交易部在审核基金经理交易指令的合规性后,按基金经理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价格、数量、时间,执行交易指令,实施投资操作;将交易情况及时反馈给基金经理;若发现基金经理指令涉嫌违规,及时与基金经理、投资总监
或监察稽核部沟通。证券交易部每日需将当天交易记录汇总基金经理处予以确认。

(3)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构建、优化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包括基金资产的流动性管理;如果出现重大政策变动、市场突发事件或资金流动异常等重大情况,基金经理及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提出相应对策,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化解投资风险。

4.投资评估

(1)投资管理的评估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投资业绩归因分析;与业绩基准及同类基金的比较;对基金资产配置、选股策略、基金资产流动性管理等进行评估;

(2)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月度评估,出具简洁的评估报告;基金业绩评价小组就投资管理进行持续评估,并按月提出评估报告,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基金经理,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业绩评估报告,针对基金业绩与业绩基准、同类基金平均业绩偏离较大的情况,制订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授权基金经理实施执行;

(4)风险管理小组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以及主体信用评级 AA+以下的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a)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b)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 本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b)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c)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条、第(10)条的(a)、(b)项外,因基金规模、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通过交易上的安排规避法律法规对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平均剩余期限及存续期的相关规定,或违规从事或参与债券代持交易;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
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69,998,426.17 56.95

其中:债券 69,998,426.17 56.9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7,980,491.97 30.9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08,797.11 1.88

4 其他资产 12,617,486.99 10.27

5 合计 122,905,202.24 100.00

注:上表中,债券的摊余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
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有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本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净值的比例(%) 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90.2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90.20 -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没有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0,001,251.32 8.1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000,736.65 40.9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000,736.65 40.9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9,996,438.20 8.18

8 其他 - -

9 合计 69,998,426.17 57.25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 -
利率债券

注:上表中,债券的摊余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序 占基金资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产净值比

例(%)

1 200406 20 农发 06 500,000 50,000,736.65 40.90

2 200010 20 附息国债 10 100,000 10,001,251.32 8.18

3 112013047 20 浙商银行 CD047 100,000 9,996,438.20 8.18

注:上表中,债券的摊余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11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3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21%

注:上表中“偏离情况”根据报告期内各工作日数据计算。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没有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没有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估值

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20 浙商银行 CD047(总价)

2021 年 6 月 18 号,浙商银行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因涉及五项违规

行为,遭交易所协会警告和责令整改。2020 年 9 月 4 号,浙商银行由于存在通

过违规发售理财产品实现本行资产虚假出表等 31 项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
罚款 10120 万元。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除此之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267,957.20

4 应收申购款 11,349,529.79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0.00

7 其他 12,617,486.99

8 合计 -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 A

净值增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① 率标准差 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准差④

2012/12/11--2012/12/31 0.2066% 0.0018% 0.0775% 0.0000% 0.1291% 0.0018%

2013/01/01--2013/12/31 3.2941% 0.0038% 1.3500% 0.0000% 1.9441% 0.0038%

2014/01/01--2014/12/31 3.7749% 0.0067% 1.3500% 0.0000% 2.4249% 0.0067%

2015/01/01--2015/12/31 3.0709% 0.0061% 1.3500% 0.0000% 1.7209% 0.0061%

2016/01/01--2016/12/31 2.4499% 0.0066% 1.3500% 0.0000% 1.0999% 0.0066%

2017/01/01--2017/12/31 3.3478% 0.0027% 1.3500% 0.0000% 1.9978% 0.0027%

2018/01/01--2018/12/31 2.8434% 0.0030% 1.3500% 0.0000% 1.4934% 0.0030%

2019/01/01--2019/12/31 1.9837% 0.0011% 1.3500% 0.0000% 0.6337% 0.0011%

2020/01/01--2020/12/31 1.1478% 0.0013% 1.3500% 0.0000% -0.2022% 0.0013%

2021/01/01--2021/06/30 0.5709% 0.0012% 0.6695% 0.0000% -0.0986% 0.0012%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 B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准差④

2012/12/11--2012/12/31 0.2197% 0.0020% 0.0775% 0.0000% 0.1422% 0.0018%

2013/01/01--2013/12/31 3.5427% 0.0038% 1.3500% 0.0000% 2.1927% 0.0038%

2014/01/01--2014/12/31 4.0224% 0.0067% 1.3500% 0.0000% 2.6724% 0.0067%

2015/01/01--2015/12/31 3.3180% 0.0061% 1.3500% 0.0000% 1.9680% 0.0061%

2016/01/01--2016/12/31 2.6941% 0.0066% 1.3500% 0.0000% 1.3441% 0.0066%

2017/01/01--2017/12/31 3.5957% 0.0027% 1.3500% 0.0000% 2.2457% 0.0027%

2018/01/01--2018/12/31 3.0906% 0.0030% 1.3500% 0.0000% 1.7406% 0.0030%

2019/01/01--2019/12/31 2.2286% 0.0011% 1.3500% 0.0000% 0.8786% 0.0011%

2020/01/01--2020/12/31 1.3905% 0.0013% 1.3500% 0.0000% 0.0405% 0.0013%

2021/01/01--2021/06/30 0.6907% 0.0011% 0.6695% 0.0000% 0.0212% 0.0011%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①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12 月 11 日。

②根据《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月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或净损失)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3.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不收取再投资费用。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5.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
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
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本章第(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通知基金托管人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其他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终止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公布该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a)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b)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c)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d)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时;

(22)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23)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上述投资标的一般情况下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部分债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基金的流动性。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强制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或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表决通过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法募集基金;

1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C.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D.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F.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G.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H.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B.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或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C.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D.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5)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如果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F.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G.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书面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H.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J.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A.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B.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或净损失)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3.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不收取再投资费用。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5.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D.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E.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A.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B.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C.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

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
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本章第 A 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D.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F.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

A.投资目标

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为优先目标,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B.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C.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等),决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长/中/短)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主要包括: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况、回购抵押数量等),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二级市场流量、分类资产日均成交量、近期成交量、近期变动量、交易场所等),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等)、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步筛选,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流通总量、日均交易量),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二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三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总量。

D.投资程序

本基金投资管理程序包括以下内容:投资分析与研究;投资策略的制定;资产配置方案和投资计划的制定;投资对象的选择、论证、审批;投资授权、方案的实施;投资执行情况的反馈与投资计划的调整;投资评估和风险管理。以上内容可以归纳为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四个部分。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可以授予基金经理一定范围内的决策权;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基金合同、研究报告以及基金经理制订的投资计划对基金投资中的资产配置比例、重点投资对象、投资限制等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投资执行

(1)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和授权,具体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工作,通过电子系统、书面指令、OA 指令或录音电话向证券交易部发出交易委托指令,并每日以交易日志形式予以确认;

(2)证券交易部在审核基金经理交易指令的合规性后,按基金经理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价格、数量、时间,执行交易指令,实施投资操作;将交易情况及时反馈给基金经理;若发现基金经理指令涉嫌违规,及时与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或监察稽核部沟通。证券交易部每日需将当天交易记录汇总基金经理处予以确认。

(3)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构建、优化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包括基金资产的流动性管理;如果出现重大政策变动、市场突发事件或资金
流动异常等重大情况,基金经理及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提出相应对策,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化解投资风险。

4.投资评估

(1)投资管理的评估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投资业绩归因分析;与业绩基准及同类基金的比较;对基金资产配置、选股策略、基金资产流动性管理等进行评估;

(2)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月度评估,出具简洁的评估报告;基金业绩评价小组就投资管理进行持续评估,并按月提出评估报告,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基金经理,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业绩评估报告,针对基金业绩与业绩基准、同类基金平均业绩偏离较大的情况,制订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授权基金经理实施执行;

(4)风险管理小组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E.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F.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G.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以及主体信用评级 AA+以下的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 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a)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b)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本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b)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c)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条、第(10)条的(a)、(b)项外,因基金规模、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H.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通过交易上的安排规避法律法规对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平均剩余期限及存续期的相关规定,或违规从事或参与债券代持交易;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I.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J.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K.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A.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B.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C.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D.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月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F.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G.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H.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或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表决通过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以及主体信用评级 AA+以下的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a)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b)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 本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b)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c)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条、第 10)条的(a)、(b)项外,因基金规模、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D.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F.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2.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面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承担偿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定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本基金账户为唯一回款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人的查询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5)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的途径并确保查询。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如办理定期存款凭证挂失,须由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授权的人员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办理。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时,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5.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应符合以下规定:

(1)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和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2)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和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基金托管人将据此监督。

6.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G.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H.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I.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J.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C.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D.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F.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月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B.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C.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D.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F.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G.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H.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网站、微信、APP 等查询方式,快速获取交易信息;

2、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微信、APP 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电子邮箱或未通过微信绑定个人基金账户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直销电子(网上交易、微信、APP)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直销电子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及 APP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五)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
(六)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微信、APP 等方式为定制客户提供信息服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基金净值、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生日祝福等信息。

(七)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热线:4007008880(免长途费),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2、公司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网上交易:https://trade.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3、电子数据服务

微信公众号、APP 客户端:华商基金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
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本基
金托管人不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
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固有资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1 金投资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2020-8-4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现金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 增利货币 A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披露网站 2020-8-27
新)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现金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3 增利货币 B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披露网站 2020-8-27
新)

4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020 年中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0-8-29
期报告 披露网站

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2020-8-29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时报、证券日报

6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0-9-8
(更新) 披露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7 分基金在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2020-9-21
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的公告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大泰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8 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 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2020-9-30
公告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深圳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9 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 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2020-9-30
公告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扬州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10 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 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2020-9-30
系的公告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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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投资者基金份额转 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2020-10-27
托管的公告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12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020 年第 3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0-10-28
季度报告 披露网站

1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2020-10-28
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券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泰诚财富基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14 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投资者基金份 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2020-12-15
额转托管的公告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浙江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15 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 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2020-12-16
的公告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北京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16 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 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2020-12-18
公告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17 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 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2020-12-30
告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18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020 年第 4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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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20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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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销系统定投费率优惠的公告 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2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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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1 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20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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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202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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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020 年年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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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202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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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021 年第 1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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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021 年第 2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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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8 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2021-7-21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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