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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夏财富宝货币A (00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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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财富宝货币A000343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3-10-25     基金规模:1885.45亿份     基金经理: 曲波 周飞 
基金全称: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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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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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财富宝:招募说明书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9月6日证监许可[2013]116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7、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崔雁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9%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CORPORATIONOF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东明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兼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职于加拿大丰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曾任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部总经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杨一夫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中国的投资活动。曾任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等。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徐刚先生:董事,博士,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部行政负责人。曾任中国地质机械仪器工业总公司干部,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资产管理部、金融产品开发小组、金融组、研究部、股票销售交易部,担任经理、高级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等职务。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计划财务部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上市部副主任、风险控制部执行总经理、交易部(现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行政负责人。
滕天鸣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等。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系副主任,兼任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研究》编委,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通讯评审专家,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科研基金和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专家。曾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张后奇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吴志军先生:副总经理,学士。曾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林浩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李红源先生:监事会召集人,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主任科员、规划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济运营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罗楚良先生:监事,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曾任山东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山东省交通厅外事外经处副处长,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国家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刘义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养老金业务总监。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党办主任、养老金部总经理等。
查尔斯·西姆斯先生:监事,学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万信基金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IGM基金公司联席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职于加拿大多伦多市的Coopers and Lybrand公司,曾任富勤谭普顿投资公司在加拿大多伦多分支机构的首席财务官和销售与营销主管,富勤谭普顿投资公司加利福尼亚州国际总部副总裁、公司行政总裁,另外,曾任职于FundSERV公司董事会,并曾担任加拿大投资基金协会(IFIC)董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
康茜女士:监事,法学和金融学双学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法律监察部总经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法律部、证券监管部门主任科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刘文灿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曾任原北京市二商局干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干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稽核总监等。
王芬华女士: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曾任北京NTT DATA人力资源部职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曲波先生,清华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2003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管理部交易员、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等,现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1月18日起任职)、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1日起任职)、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9月11日起任职)。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收益)成员
滕天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后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唐俊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投资经理。
韩会永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华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鲁旦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年金投资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工合规行为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 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 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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